论五代十国的田园与官庄_历史论文

论五代十国的田园与官庄_历史论文

五代十国营田与官庄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十国论文,官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五代十国时期,战争频仍,政局动荡,政权嬗递,分裂割据数十年。在这样的社会政局下,土地所有制形态和结构却并未因统一局面的瓦解而发生变异。无论是在北方五代抑或南方诸国,依然土地国有制、大土地所有制和小土地所有制并存。从宏观上看是如此,但具体到土地所有制结构的各个方面,却由于史料的匮乏,迄今研究成果仍寥若晨星,有许多问题尚有待于深入探索和研究。本文拟就五代十国时期土地国有制的主要形式,即营田、屯田和官庄,作一梳理和探讨。

唐末,由于数十年间兵革不息,战火绵延,致使人口大量亡佚,土地大量荒芜。因此,五代十国时期,国有荒闲无主土地的数量比之唐代大大增长。各割据政权,为了巩固其封建统治的基础,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开辟荒土,奖励农桑,致力于恢复农业经济。其主要措施之一,就是召集流民,开置营田,同时辅之于屯田。

五代十国时期,无论北方或南方,都曾设置营田。营田的方式,乃循唐后期制度,设置营田务(或称稻田务)、营田使、营田副使等组织管理。营田土地主要是耕垦国有荒闲无主土地;营田上的劳动者,除边地军事性质的营田是以士卒为主外,内地的营田则主要是召募浮客即无地的流民耕垦种植。这从后唐明宗《禁营田听税户越境耕占敕》可知其时概况。后唐明宗长兴二年九月敕:“凡置营田,比召浮客,若取编户,实紊常规。如有系税之人,宜令却还本县。应诸州府营田务,只许耕无主荒田,及召浮客。此后若敢违越,官吏并投名税户,重加惩断。”[(1)]此敕言简意明,开置营田,只许耕垦荒闲无主土地,必须是召徕浮客耕种,凡已经占有土地的纳税人户,不得更种营田。

北方,五代营田的区域分布,后梁时由于史书阙载,不详其实。后唐的营田,从史籍记载的情况来看,无论是范围还是规模,都是五代十国时期最为突出的。

后唐后唐的营田,置有营田务,设营田使、营田副使等专掌。营田务虽然分布于各州县,但各自独立,不隶州县,皆归户部统领,是户部设置于各地直接管理营田事务的机构。营田务对营田的组织管理工作,由营田使主持。营田使通常是由节度使、刺史或其他军职兼任。如后唐明宗时,张篯“自衙内指挥使授检校司空、右千牛卫将军同正、领饶州刺史、西京管内三白渠营田制置使。”[(2)]

后唐营田的范围,几及全国各州府,从上引后唐明宗长兴二年九月敕中“应诸州府营田务”一语,便可知悉。若是各州府都设置有营田务,那么各州府势必都开置有营田。其中规模最大的,是三白渠一带的营田。后唐庄宗同光三年三月,“西京奏:制置三白渠起置营田务一十一。”[(3)]三白渠,即太白渠、中白渠和南白渠,位于泾水之北。该地区自同光三年三月后便起置营田。这次组织营田,设置营田务一十一,可见营田的规模是相当大的。

见诸史籍记载的后唐开置营田地区相当宽广。

后唐明宗天成二年八月,“户部员外郎知诏诰于峤上言:请边上兵士起置营田,学赵充国、诸葛亮之术,庶令且战且耕,望致轻徭。”[(4)]同年十二月,“左司郎中卢损上言:以今岁南征,运粮糜费,唐、邓、复、郢,地利膏腴,请以下军官健与置营田,庶减民役,以备军行。”[(5)]以上于峤、卢损两人的上言,在当时需要加强和巩固边防、保证军队顺利南征的情况下,显然不会被弃之不顾,势必为明宗纳而行之。广袤的后唐边境地区及唐、邓、复、郢地区必定皆开置营田,其规模当亦不小。边地及唐、邓、复、郢地区的营田,皆以士兵耕垦,“且战且耕”,都是军事性质的营田,其目的,是以供军需。这与为解决无地流民与国有荒闲无主土地相结合而组织的营田,在性质上有所差异。

两河地区亦设置有营田。天成中,张延播“累授检校司空、两河发运营田使、柳州刺史”,[(6)]既设两河营田使,勿庸置疑,两河地区在天成年间已有营田存在。

明宗长兴元年七月,“前详州节度副使程义徽,陈利见请于瀛、莫两州界起置营田,以备边。因授义徽莫州刺史充两州营田使。”[(7)]瀛、莫两州境内由此开置营田,此二州的营田便是由刺史兼领营田使主持营田事务。

长兴三年二月,“枢密使奏:城南稻田务,每年破钱二千七百贯,所得不如所亡,请改种杂田。三司使亦请罢稻田,欲其水利并于诸碾,以资变造。从之。”[(8)]所谓“稻田务”,即营田务。城南地区在长兴三年二月以前已设置有营田,但由于稻田经营管理不善,所入不敷所出,因此被罢之,改种杂田。

后唐在边境地区除大规模组织营田外,还设置有一些屯田。如明宗时,张希崇迁灵州两使留后,“先是,灵州戍兵岁运粮经五百里,有剽攘之患。希崇乃告谕边士,广务屯田,岁余,边食大济。玺书褒之,因正授旄节。”[(9)]可见,灵州置有屯田,且屯田效益十分显著。

后晋营田的情况不详。高祖时,设屯田员外郎掌屯田事宜,如吴承范曾任尚书屯田员外郎。[(10)]这表明,后晋时曾开置屯田。屯田的具体区域,因史籍阙载,无以周知。

后周在太祖广顺二年以前,全国范围内置有相当数量的营田,设营田务管理。但后周营田存在的时间甚短,至广顺三年春正月,太祖便下诏悉罢营田务,将所有营田土地割归州县,分赐现佃户,充为永业。《旧五代史》卷112《后周太祖纪第三》载:

“(广顺三年春正月)乙丑,诏:‘诸道州府系属户部营田及租税课利等,除京兆府庄宅务、赡国军榷盐务、两京行从庄外,其余并割属州县。所征租税课利,官中只管旧额,其职员节级一切停废。应有客户元佃系省庄田、桑土、舍宇,便赐逐户,充为永业,仍仰县司给与赁由。应诸处元属营田户部院及系县人户所纳租中课利,起今年后并与除放。所有现牛犊并赐本户,官中永不收系’云。帝在民间,素知营田之弊,至是以天下系官庄田仅万计,悉以分赐见佃户充永业。百姓既得为己业,比户欣然,于是葺屋植树,敢致功力。”

此事《资治通鉴》卷291后周太祖广顺三年春正月条亦有较详细记载:

“前世屯田皆在边地,使戍兵佃之。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营田以耕旷土;其后又募高赀户使输课佃之,户部别置官司总领,不隶州县,或丁多无役,或容庇奸盗,州县不能诘。……帝素知其弊,会阁门使、知青州张凝上便宜,请罢营田务,李谷亦以为言。乙丑,敕:‘悉罢户部营田务,以其民隶州县;其田、庐、牛、农器,并赐见佃户为永业,悉除租牛课。’是岁,户部增二万余户。民既得为永业,始敢葺屋植木,获地利数倍。”

以上两书的记载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资治通鉴》所载皆谓营田,而《旧五代史》所载或称营田或谓系官庄田。我以为,这并非是《旧五代史》编写者的疏忽而造成的混乱,相反,这一记载反映出:1、逮于后周,营田与官庄已趋向混一,至少,在当时人看来,两者已没有多少实质性的区别。因为营田与官庄的土地皆为国有土地,又皆属户部所统领,且土地的经营方式都是采取租佃制。就其本质而言,营田与官庄已几无差异。所以营田土地亦可被称之为系官庄田。在继之的宋代,就存在以庄的形式组织营田。如绍兴六年,“都督张浚奏改江、淮屯田为营田,凡官田、逃田并拘籍,以五顷为一庄,募民承佃。其法五家为保,共佃一庄,以一人为长,每庄给牛五具,耒耜及种副之,别给十亩为蔬圃,贷钱七十千,分五年偿。”又,同年九月,“以川陕宣抚吴玠治废堰营田六十庄,计田八百五十四顷,岁收二十五万石以助军储,赐诏奖谕焉。”[(11)]宋代营田的经营方式,极可能就是承续五代之方法;2、广顺三年春正月,太祖在悉罢营田务、分赐营田土地的同时,还罢废了部分官庄。诏令中言及“除京兆府庄宅务、赡国军榷盐务、两京行从庄外,其余并割属州县”,其含意十分明确,即除京兆府庄宅务所管辖的官庄和两京行从庄土地外,其余官庄土地与营田土地一样,并割属州县,分赐现佃户为永业。

由以上记载可知,后周自太祖广顺三年正月始,户部所领营田务悉被罢除,原各营田务所管理的营田土地皆归属佃户所有。同时,部分官庄土地亦转归佃户所有。

不过,罢营田务,分赐营田土地的实施,在一些地区还是拖延了较长一段时间。如卫州共城县的营田,直至广顺三年十一月后才废除,“(广顺三年)十一月敕:废卫州共城县稻田务,并归州县,任人佃莳。宜令户部郎中赵延休往彼相度利害,及所定租赋闻奏。先时三司奏,年课无几,官牛疫死,因废营田,故有是命。”[(12)]区区一县境内之营田的处置,需朝廷派户部郎中前往主持,由此看来当时罢营田务、分赐营田土地的实施并非都是十分顺利。另,此段记载亦说明,所谓“稻田务”即营田务,因稻田务所管理的亦是营田土地,两者虽称谓不同,但性质是相同的。

有的学者以为,后周自太祖广顺三年以后,由于悉罢全国营田务,因此后周的营田从此结束。而实际上,后周的营田并未由此而终结。世宗时,又在一些地区复置营田。显德五年八月,“命殿中侍御史张蔼于京城四面按行稻田之地”,同年十月,又“命殿中侍御史张蔼于郑州界制置稻田。”[(13)]所谓“按行稻田”、“制置稻田”,即是按行营田和制置营田。所以在显德五年时,至少在京城附近和郑州境内已恢复设置营田。

南方,各国都曾开置营田和屯田,但营田和屯田的范围、规模都不大,其中南唐和吴越比较突出。

吴营田的区域和具体状况,因未见及记载,不知其实。但吴国曾设营田使、营田副使。如严可求曾任营田副使,至吴王杨隆演时改任门下侍郎。[(14)]说明吴国曾设置过营田。

南唐营田与屯田主要集中于淮南地区。营田,置营田使、营田副使、营田判官等管理,如高越在烈祖李升时任浙西营田判官,[(15)]李萼曾任宣州营田副使。[(16)]南唐在淮南地区的营田,成果不佳,“初,(南)唐人以茶盐强民而征其粟帛,谓之博征,又兴营田于淮南,民甚苦之。及周师至,争奉牛酒迎劳。”[(17)]屯田,置屯田郎、屯田使专掌,如冯延已在元宗李璟时兼任屯田郎中,[(18)]徐锴在后主李煜时迁为屯田郎。[(19)]元宗保大十一年,“先是,楚州刺史田敬洙请修白水塘溉田以实边。冯延已以为便。李德明因请大辟旷土为屯田,修复所在渠塘堙废者”,[(20)]“冬十月,筑楚州白水塘以溉屯田,遂诏州县陂塘堙废者,皆修复之。于是力役暴兴,楚州、常州为甚,帝使近侍车延规董其役,发洪、饶、吉、筠州民牛以往。吏缘为奸,强夺民田为屯田,江淮骚然。”[(21)]楚州壤接后周,是南唐北疆重镇,因此南唐政府于此设置屯田。常州同时也设有屯田。此外,江州地区亦置有屯田,保大十四年三月,“江州柴克宏卒,诸郡屯民相率起义,以农器为兵,襞纸为铠,处处保聚,号‘白甲军’。”[(22)]但是,南唐的营田和屯田,由于吏缘为奸,或强夺民田,或赋役繁重,扰民尤甚,致使百姓“仰天诉冤,道路以目”,[(23)]社会矛盾日趋激化,因此,营田和屯田先后被废止。元宗于保大十四年“诏淮南营田害民尤甚者罢之”。[(24)]后主李煜在建隆二年,“罢诸路屯田使,委所属令佐,与常赋俱征,随所租入十分锡一,谓之率分,以为禄廪,诸朱胶牙税视是”,注文指出:“初屯田,置使专掌,至此罢其官,而屯田佃民,绝公吏之扰。”[(25)]诸路屯田使皆罢,屯田亦随之而废除。营田和屯田被废止后,其土地虽曰“佃民”,但实质上是“与常赋俱征”,与民田无异,转化为民户私有土地。

吴越营田主要设置于浙西苏州和淞江一带。设营田使、营田副使专掌营田事宜。不过,营田使皆由吴越王兼任。吴越奉中原正朔,接受中原王朝的册封,钱胶封吴越王时,便兼充营田使。[(26)]钱元瓘即位后,天福三年冬十月受后晋册封为吴越王、“兼两浙盐铁制置发运营田等使”。[(27)]以后,钱弘佐、钱弘俶继位后,都兼任营田使。[(28)]所以,吴越的营田实际上是由营田副使主持。钱胶时,沈夏、马绰任浙西营田副使,[(29)]杜建徽任浙东营田副使。[(30)]钱元瓘时,沈崧任浙西营田副使。[(31)]吴越的营田,以浙西苏州地区的规模较大,北宋范仲淹在《答手诏条陈十事》中曰:

“……且如五代群雄争霸之时,本国岁饥,则乞籴于邻国,故各兴水利,自至丰足。……臣询访高年,则云曩时两浙未归朝廷,苏州有营田军四部,共七八千人,专为田事,导河筑堤以减水患,于时民间钱五十文籴白米一石。自皇朝一统,江南不稔则取之浙右,浙右不稔,则取之淮南,故慢于农政,不复修举,江南圩田,浙西湖田,大半堕废,失东南之大利。今江浙之米,石不下六七百文,至一贯文者,比于当时,其贵十倍。”[(32)]

宋人郏桥亦言:

“浙西昔有营田,自唐至钱氏时,其来源去委,悉有堤防堰闸之制,旁分其支脉之流,不使溢聚以为腹内畎亩之患,是由钱氏百年间,岁岁丰收,惟长兴中一遭水耳。”[(33)]

可见,浙西苏州地区的营田不仅规模庞大,劳动者众多,而且导河筑堤,兴修水利,营田的成效非常显著,岁岁丰稔,并且,这一地区的营田持续时间也比较长。钱弘俶时,在淞江一带又开置营田,乾祐二年“又置营田卒数千人,以淞江辟土而耕”,[(34)]淞江一带营田的规模亦不小。吴越营田或置营田军或置营田卒,看来是以军屯的形式组织营田。其组织经营方式,与北方、南唐相异。

楚国亦设置营田使主管营田事务。公元943年,楚王马希范“命营田使邓懿文籍逃田,募民耕艺出租。民舍故从新,仅能自存,自西徂东,各失其业。”[(35)]这次营田,是强行募民耕种,不仅营田成效差,而且还造成自耕农失业。

蜀国开置有营田,如山南节度使武璋,“以褒中用武之地,营田为急务,乃凿大洫以导泉源,溉田数千顷,人受其利。”[(36)]其营田颇有成效。在营田的同时,还组织屯田,置屯田务专掌屯田。后主孟昶广政九年,“析导江县立灌州,置石氏屯田务于梁山县。自六年至于今年,岁大有”,[(37)]屯田的效益显著。

官庄,是五代十国时期国有土地的又一经营方式。五代各朝皆置官庄,设庄宅司、庄宅务、庄宅使管理,归户部统领。后梁官庄的情况,史书缺乏记载。后唐,明宗长兴二年六月,“诏止绝诸射系省店宅庄园”,[(38)]这表明,后唐在长兴二年以前,早已有官庄存在。长兴四年三月,“诏除放京兆、秦、岐、邠、泾、延、庆、同、华、兴元十州长兴元年、二年系欠夏秋税物,及营田庄宅务课利,以其曾辇运供军粮料也。”[(39)]显然,在京兆等十州境内,在此之前已置有官庄。后唐官庄的设置,很可能还不仅仅限于这些地区,在其他州内也许还设有官庄。此诏中称管理官庄的机构为“营田庄宅务”,说明当时官庄土地的经营方式已与营田相同,故有是称。实际上,“营田庄宅务”即庄宅务。

后晋时亦置有官庄,由庄宅司、庄宅营田务(即庄宅务)管理。

后唐、后晋的官庄,其土地很不稳定,往往由于被官僚地主请射而不断流失,转变成官僚地主的私有土地。五代十国时期,官僚地主尤其是以将帅军校为主体的军事地主集团,自恃功高,骄横跋扈,为广占土地,他们一方面强夺民田,一方面竞相请射国有土地,后唐明宗《禁侵射入官店宅庄园敕》云:

“应诸道系省店宅庄园,或抵犯刑章,纳来家业;或主持败阙,收致抵当。姓名才系籍书,诸利未经收管,诸色人等,不度勋庸高下,不量事分浅深,相尚贪饕,竞谋侵射,惟利是视,以得为期。诸色人稍立微功,朝廷必加懋赏。通都大邑,尚以委人,废宅荒田,岂留润国,自有特恩颁赐,奚容越分希求,遂使畏惧者但处栖迟,僭逾者更滋积聚。失惩恶劝善之道,启幸灾乐祸之门,颇污教风,须行止绝。”[(40)]

封建政府为了保证官庄土地的稳定性,不致渐趋缩减,因此才“诏止绝诸射系省店宅庄园”。因为,凡被请射的官庄土地,一旦经户部批准之后,便可充为请射者的永业。封建政府虽然力图禁绝请射官庄的行为,但是在当时的政治局势下,亦是“势莫能遵”,不可能完全禁绝。爰及后晋依然如故。后晋天福六年节度使安审琦请射官庄土地的事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现引录于下:

《金石萃编·续编》卷十三“广慈禅院庄地碑”载:

“晋昌军节度使安审琦奏:‘臣近于庄宅营田务请射到万年县春明门陈知温庄壹所,泾阳临泾教坊庄、孙藏用庄、王思让庄叁所营田,依例输纳夏秋省租。逐元庄不管园林桑枣树木牛具,只有沿庄旧管田土,一切见系庄宅司管辖,欲割归县,久远承佃,供输两税’。”

安审琦的请射,结果被户部批准:

“前件庄可赐安审琦充为永业,宜令安审琦收管,依例供输差税,仍下三司指挥交割。

已牒晋昌军庄宅务,仰切详宣命指挥使交割与本道节度使讫,具逐庄所管荒熟顷亩数目、交割日月分析申上。”

碑文中涉及营田、庄田、庄宅营田务、庄宅司、庄宅务等名称,然从总体内容来看,是讲官庄的请射与交割,其中庄宅营田务即庄宅务,庄宅司、庄宅务所管辖的自然是官庄,而不会是营田。安审琦一次请射官庄中万年县陈知温庄、泾阳临泾教坊庄、孙藏用庄、王思让庄共四所,其土地数额,仅万年县陈知温庄壹所即有土地十七顷零三十四亩,泾阳临泾教坊庄有土地四顷零三十六亩,总计数千亩土地,结果被户部批准充为安审琦的永业,这四所庄便由官庄转而成为安审琦的私庄。由此可见,官庄土地缩减的数额之大,封建官僚通过一次请射,数千亩官庄土地便被蚕食。当然,能够请射到较大数量土地的,主要是那些功臣宿将等上层官僚,一般官僚一次不可能请射到如此大数额的土地。但是,五代时期请射官庄土地的情况是比较频繁的。

逮于后周,官庄土地急邃私有化。后周初,在京兆府及州县尚置有相当数量的官庄。但是,至广顺三年春正月,除京兆府庄宅务所管辖的官庄外,其余所有分布于州县的官庄与营田一样一并割属州县,官庄土地皆分赐现佃户为永业。然而,“未几,京兆府庄宅务及榷盐务亦归州县,依例处分。”[(41)]所谓“依例处分”,即依广顺三年春正月罢废营田及州县官庄的方式处理。同年九月,罢耀州庄宅、三白渠使所管庄宅的诏令便十分明确。太祖广顺三年九月敕:

“京兆府耀州庄宅、三白渠使所管庄宅,并属州县,其本务职员节级一切停废。除见管水硙,及州县镇郭下店宅外,应有系官桑土、屋宇、园林、车牛动用,并赐见佃人充永业。如已有庄田,自来被本务或形势影占,令出课利者,并勒见佃人为主,依例纳租。条理未尽处,委三司区分,仍遣刑部员外郎曹匪躬专往点检,割属州县。”[(42)]

耀州庄宅系官庄,因其属京兆府庄宅务所辖,故广顺三年春正月时未割属州县,至此时亦被划归州县,分赐现佃人充为永业。三白渠使所管官庄,系原后唐由三白渠营田制置使管辖的营田,后周时改为官庄,此时亦被罢除。后周京兆府庄宅务官庄土地割属州县并“赐见佃人充永业”后,五代时期的官庄制度从此结束。

南方诸国中,以闽国官庄的数量最多。《文献通考》卷七《田赋七》载:宋真宗天禧四年,“福建转运使方仲荀言:‘福州王氏时,有官庄千二百一十五顷,自来给与人户主佃,每年只纳税米,乞差官估价,令见佃人收买,与限二年送纳价值’。”闽国的官庄不仅数量多,且持续时间长,入宋后仍然存在,直到宋真宗天禧年间才被废除,官庄土地皆出卖与佃人。

营田与官庄的经营方式,都是采取租佃制。佃户所需交纳的租税主要有:夏秋斛斗、钱、鞋布、秆草等。后周太祖广顺二年正月敕:

“诸处营田,户部院及系赐人户所纳租牛课利,其牛每头具上率纳苗课,逐年都纳秋夏斛斗二万一千余石,更纳钱、鞋布、秆草等。其租牛缘官中系帐,不管死损,岁月既深,转益贫困,所征牛租,起今年后,并与除放。”[(43)]

这一敕文反映出,在营田与官庄中,有不少的租牛课户,他们除了需交纳通常的租税外,还需交纳牛租,经济负担十分沉重。北方租税的情况是如此,南方却缺乏记载。五代十国时期,无论北方或南方,田亩税普遍实行按亩征收斛斗,以顷亩数定税额,营田与官庄很可能亦是按亩征收,上引敕文中的“苗课”,就是指按亩交纳的田亩税。佃户应输纳租税的具体数额,没有记载,而一般百姓交纳的租税额,亦缺乏较为详实的记载,故无以测算营田与官庄佃户的实际税额。

综上所述,五代十国时期,各封建政府都曾以开置营田、屯田与官庄的方式经营国有土地,虽然其规模和范围的大小不一。营田、屯田与官庄,在促使无地流民与国有荒闲无主土地相结合,恢复残破的战后农业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取得过一定的成效。但是,营田、屯田与官庄都很不稳定,渐趋萎缩,转向私有化,这与五代十国时期封建土地私有制日益发展的历史趋势是相一致的。

注释:

[1]《全唐文》卷111后唐明宗《禁营田听税户越境耕占敕》。

[2][6]《旧五代史》卷90《张筠附张篯传》;卷97《张延播传》。

[3][4][5][7]《册府元龟》卷503《邦计部·屯田》。

[8][12][13][42]《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

[9]《旧五代史》卷88《张希崇传》。《册府元龟》卷503《邦计部·屯田》系此事于后晋。《白孔六帖》卷57亦载有此事,“五代张希崇迁灵武节度使,灵州地接戎狄,戍兵饷道常苦抄掠,希崇乃开屯田,劝士耕种,军以足食,而省转馈,明宗下诏褒美。”比照三书,显然《册府元龟》所载年代舛误。

[10]《旧五代史》卷76《后晋高祖纪第二》。

[11]《宋史》卷176《食货四上》。

[14][15][19]《十国春秋》卷2《吴烈祖世家》;卷28《高越传》;卷28《徐锴传》。

[16]《全唐文》卷879徐铉《宣州营田副使兼马步都指挥使李萼可节度副使罢军职制》。

[17][20][24]《资治通鉴》卷293后周世宗显德三年;卷291后周太祖广顺三年;卷293后周世宗显德三年。

[18]《全唐文》卷879徐铉《驾部郎中冯延已兼起居郎屯田郎中、阎居常兼起居舍人制》。

[21][23]《十国春秋》卷16《南唐元宗本纪》。

[22]《南唐书》卷4。

[25][26]《十国春秋》卷17《南唐后主本纪》;卷78《吴越武肃王世家下》。

[27][31]《十国春秋》卷79《文穆王世家》。

[28]《十国春秋》卷80《忠献王世家》;卷81《忠懿王世家上》。

[29][30][34][37]《十国春秋》卷77《吴越王吴肃王世家上》;卷84《杜建徽传》;卷81《忠懿王世家上》;卷49《后蜀后主本纪》。

[32]《范文正公奏议集》上《答手诏条陈十事》。

[33]《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5转引宋郏桥语。

[35]《资治通鉴》卷283后晋齐王天福八年。

[36]《九国志》卷7《武璋传》。

[38][39][41]《旧五代史》卷42《后唐明宗纪第八》;卷44《后唐明宗纪第十》;卷112《后周太祖纪第三》。

[40]《全唐文》卷110后唐明宗《禁侵射入官店宅庄园敕》。

[43]《五代会要》卷15《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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