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比较_环境保护论文

中法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比较_环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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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两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的时间相近,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法国于1976年7 月在《自然保护法》第二条中规定了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78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1977年10月颁布的77—1141号政令对此项制度进行具体化,作出了详细规定。1993年2月颁布93—245号政令对77—1141号政令进行修改补充。中国在1978年制订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内容》中提出环境影响评价,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将此制度法律化,使之成为我国最早确认的三项环境管理制度之一。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特别是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明确规定,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方法,对中国与法国两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关问题作比较研究。

1 法律依据

法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76年7 月颁布的《自然保护法》和1977年10月颁布的77—1141号政令及1993年2月颁布的、 对1141号政令修改补充的93—245号政令。 《自然保护法》第二条要求:

“由集体开发的或需要许可证或批准的工程和项目,以及城镇规划项目都应该考虑环境问题。

工程和项目施工前的前期研究,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及可能对环境带来的影响大小,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

并要求“国民议会颁布政令将这一法律条款的使用具体化”。同时规定:“如果项目没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有人向行政法庭提出诉讼,反对批准项目,法庭有权要求延迟批准的执行”。

77—1141号政令和93—245 号政令对环境影响制度实施的具体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包括评价目的、评价的适用范围、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与公开、评价管理程序等。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原法律依据主要包括:①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②大气、水、海洋等污染防治专门性法律;③其它一些行政法规。《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其它的大气、水、海洋等污染防治专门法律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国环办(86)003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政规章中, 对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加以细化。

中法两国比较,两国都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律中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通过行政法规和规章具体化。

2 评价的选用范围与评价单位

法国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或称评价对象)在77—1141号政令和93—245号政令中作出了规定,具体名单列在政令的附录中。 目前法国的评价只是针对具体的工程和项目,尚未开展对政策,计划、规划的评价。根据项目规模及其对环境影响的大小,分成二类:一类是免作环境评价的项目,这其中包括一些只需作简单评价的项目。这些项目由于其特殊性质或规模小,对环境影响也很小,因而不用评价。例如,一些维护、维修工程,投资额低于1200万法朗的项目,或电压低于63KV的输电线路等等。第二类是必须要做评价的项目。这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个项目如果不属于免作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那么它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还有一种项目是不论投资额多少、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即是,一些限值,限额对于此类项目无效。因此,法国的环境影响评价适用范围的规定很具体,哪此项目要做评价,哪些不用做相当分明,一看就清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是项目建设单位自己的责任,这项工作可由它自己承担,也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委托给其他单位(但是,这不是必需的)。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目前还主要是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建设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凡属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对基本环境要素或特定环境保护区域可能造成污染或破坏,不经过环境影响评价不能说明环境影响程度的,都应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小型建设项目一般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限定是比较模糊的。尽管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较为具体的实施细则,但这种问题仍然存在,各地区之间的划分标准并不完全一致。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律是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但不能由他们自己承担,而是由他们委托具备评价条件并取得评价资格证书的评价单位实施(这是必需的)。

因此,在评价适用范围方面,中法两国都主要是针对具体的工程或项目,但法国的划定较明确具体,中国则较模糊。法国对于一些影响较小的项目可以免作评价,或只作简单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而另一些影响较大的项目则必须进行详细的评价,编制正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国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工程项目采用填报程序与内容较简单的环境报告表方式,对环境影响大的建设项目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法两国这方面的做法,并无多大的差别,但是在评价单位方面则有明显差别。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具备评价条件并取得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做,项目建设单位不能自己对自己的项目进行评价,法国则不然,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评价自己的项目,也可以委托其它单位做,并无硬性要求。

3 评价内容

法国在其《自然保护法》第二条中原则性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作出了规定。77—1141号政令详细地规定了报告的内容,93—245 号政令作进一步修订补充。发展到现在,法国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至少包括以下5部分内容:①项目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状况的分析: ②项目环境影响分析:③项目选择的原因(着重在环境保护方面):④拟采取的减缓不利影响与补偿损失措施,及费用估算。⑤使用到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分析,并指出评价中遇到的技术或科学方面的困难。另外,法国还特别要求每一份报告书都要另外编写一份非技术性的报告书简要本,以便公众了解报告书的内容。同时,法国也要求报告书列出编写人员名单。

中国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要求是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在1993 年颁布的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 /T2.1~2.3—93)又得到进一步明确。 报告书内容大体包括以下一些主要方面:①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②工程分析;③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④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⑤减轻环境影响的措施评述和各种措施的投资估算;⑥环境影响经济损益简要分析;⑦环境监测制度建议;⑧结论与建议。

比较报告书的内容,两国之间无多大区别,似乎中国的要求略微多些。但两国的报告书一般都缺乏替代方案的内容,法国还要求编一份报告书简要本,中国则无此要求。

4 评价工作与管理程序

法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较为简单。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法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如果需要做,他们自己开展评价并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当然也可以部分地或全部地委托其它单位做。报告书编好后,交项目所在省的主管部门主任审查。另外,还要交给公众调查员或调查委员会组织公众调查(在项目需要公共调查的情况下)。省长根据审查和公众调查结果,再组织其它部门主任综合会审,最后作出决定。中央政府环境部一般不参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如果政府或公众,甚至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审批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等有分歧,它们之间不能解决,则可以诉诸行政法庭,由法庭判决。同时,如果公众调查的结论不赞同项目建设,则项目审批决定要转由国民议会作出。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管理程序在《建设项目保护管理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工作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①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编制评价大纲;②正式工作阶段,主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并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③报告书编制阶段,其主要工作为汇总、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的各种资料、数据,给出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

中国环境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全面的管理。首先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推荐委托具有评价资格证书的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第二,评价工作大纲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送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大纲审查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方能签订正式评价工作合同,评价单位据此开展评价工作。第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好后,也要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可委托有关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及结合其它法规标准要求,作出审批文件。最后,环保部门还要对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的运转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以上分析表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和管理程序都比法国的复杂。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一部分,而整个项目环境管理程序又是纳入到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这也是中国独有的管理模式。中国这种管理模式似乎更主动、有效。但是中国缺乏公众调查(或公众参与)这个程序。

5 结 论

通过对中法两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依据、评价适用范围、评价单位、评价内容、评价工作和管理程序的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两国都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律中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并通过行政法规和规章具体化。

(2)在评价对象方面,两国都主要是针对具体的工程或项目, 但法国的划分较具体、明确,易于操作实施。中国对评价则必须由具备条件并有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

(3)中国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比法国的要求略多。 两国的报告书一般都缺乏替代方案的内容。法国还要求编写一份报告书的简要本,以方便公众了解报告书的内容。

(4)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管理程序较法国的复杂。 法国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在报告书编写前一般不介入,只负责报告书审批,报告书编好后一般需要进行公众调查。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管理程序与基本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同步进行,紧密结合,充分发挥环境管理的监督管理作用。但是中国缺少报告书的公众调查这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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