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发展的经济学理论基础_互联网金融论文

网络金融发展的经济学理论基础_互联网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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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在西方国家,与“互联网金融”对应的是“电子金融”(Electronic Finance,E-finance),可简单理解为“利用电子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来进行金融活动”,①而对互联网的运用只是其中一种传统金融工具的创新和传统服务方式的改进。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电子金融浪潮逐步席卷全球。在2000年前后,“电子金融”的热度达到高峰,议题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讨论电子金融带来的变革——金融全球化与产业整合、金融产业内部格局变化及对其所带来的微观影响,二是在“网络经济(network economy)”理论基础上,对电子金融安全与稳定、垄断与竞争政策、消费者保护、金融全球化战略等方面问题的探讨(Claessens et al.,2001;Claessens et al.,2002;Allenet al.,2002)[1][2][3]。该时期,我国学术界也对电子金融进行了讨论,使用了“网络金融”或“网上金融”的名称(王月霞,1999;戴建兵,2000;狄卫平,梁洪泽,2000)[4][5][6],研究基础仍是西方对电子金融的一系列探讨,并将“网络金融”基本上等同于“电子金融”。

       直到2012年,“Internet finance(互联网金融)”被学者正式提出(Xie&Zou,2013)[7]。但是目前对其的定义并未统一。部分研究将“互联网金融”界定为一种“新金融模式”(谢平、邹传伟,2012;钟向群,2013)[8][9],也有部分研究认为其仅是金融服务形式的升级(戴险峰,2014)[10]。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第一种观点并未厘清技术工具改进和金融产业革命的区别,也人为地排除了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第二种观点轻视了互联网金融对金融产业内部稳定结构的动摇以及优胜劣汰、去旧存新的作用。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浪潮尽管还未产生新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或金融功能,但毋庸置疑,其已然超越了技术创新、服务升级的层面,引入新的要素组合,不仅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创生了单纯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金融业态,也催动传统金融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自发学习适应、追求内生性进步,以契合变动中的市场格局,从而使产业均衡进入不可逆的动态调整状态。互联网金融主体的创新动机与偏好、创新能力与资源等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内在的原动力和先决条件,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跃迁、较长时期的监管空窗和巨大、多元的市场需求等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外在的激励或倒逼机制。在可预见的未来,逐步深化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很可能演变为一场颠覆性的金融产业革命。

       本文研究的“互联网金融”范畴不仅包括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金融业态创新,也涵盖了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迅猛,深入剖析与之相关的经济学理论成为了学术界的热点话题。本文契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本质与特征,从产业经济学、信息经济学、金融中介理论入手,②总结国内外研究成果,联系我国互联网金融各类细分领域的具体发展情况,试图构建起一个用以理解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理论框架。

       二、产业经济学与互联网金融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中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

       规模经济(Economics of Scale)和范围经济(Economics of Scope)是产业经济学的两大重要概念。规模经济分为“供方规模经济”、“需方规模经济”,分别指同一供方内部成本随规模扩大而下降(Chandler,1990)[11],需方所获价值随规模扩大上升(Shapiro & Varian,1999)[12]。范围经济是指同一供方内部品种越多,成本越低(Chandler,1990)[11]。互联网金融表现出明显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

       供方规模经济与互联网的对接,使信息、知识、技术等要素超越传统经济中居于首位的资本与劳动力要素,打破了边际成本递增、边际收益递减的传统经济学规律。这些信息经济时代的新要素能够零成本地复制与应用,随着其投入的增多,产出越多,供方的成本与收益就分别呈现出递减与递增态势。标准化是实现规模经济的前提条件,否则互联网金融服务就需支付与传统金融服务相当的高单位成本(Claessens et al.,2002)[2]。互联网上开展保险销售业务是供方规模经济的典型案例。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不受货架和仓储的物理限制,成本主要有平台建设投入和宣传费用,投入运营后,依托计算机系统推行自助业务办理,打通标准化产品生产与流通通道,实现“批量化生产”、“程序化服务”,边际成本很低,在客户人数增加的同时不断摊薄刚性成本,并通过动态交易创生大量集成资产,从而低成本地调配各种金融合约风险,形成了供方规模经济,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

       需方规模经济存在于市场主体的外部。余额宝等互联网货币基金显示出了较强的需方规模经济性。余额宝问世初期其价值并未凸显,所对应货币基金的客户数量较少;随后较高的收益吸引客户不断集聚,使边际成本递减的同时也加强了效益示范作用,越来越多的人发现其值得购买。客户数量和产品价值因“正反馈效应”相互助长。当到达客户数量的临界值后,该类基金的规模迎来爆发式增长,价值的增长速度变得非常惊人。③于1973年提出的梅卡洛夫法则(Metcalfe's Law)是对这一现象的精炼总结:“网络价值以用户数平方的速度增长”,这也意味着在需方整体角度来看,边际效用递增。

       “网络外部性”(Network Externality)④是需方规模经济背后更深刻的定义,也是产业经济学分支——“网络经济学”⑤的重要概念。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具有网络外部性的产品对于某一金融消费者的价值,将随着其他金融消费者人数的上升而递增,因此做出消费选择时除了考虑产品本身性能,还应关注其是否受众广泛。“交叉网络外部性”和“自网络外部性”都是双边市场的常见效应,前者使双边平台的一方客户的效用随着另一方客户人数的变化而变化(Armstrong,2006)[13];后者指因同一方存在集聚效应和竞争关系而分别带来的正负两面性的影响(Liebowitz& Margolis,1994)[14]。P2P平台就典型地具有上述两种效应,其撮合资金供需双方,既利用平台集聚功能促进双边用户规模与效用的交互增长,又在每一方用户内部形成集聚和竞争关系。与此同时,P2P网贷领域也存在网络外部性减弱的情况。由网络外部性导致的“锚定效应”(Klemperer,1987)[15],往往使客户不愿在不同供方之间转换,因此传统金融领域常出现“强者愈强”、“赢家通吃”(Economides & Flyer,1998)[16]的局面。但P2P网贷市场的激烈竞争迫使互联网金融企业维持较低的服务费率、积极推出差异化产品、在细微处改善服务,满足需方不断提高的要求,需方的选择极端丰富,而且转换成本低廉、手续便捷,因此客户迁移极易发生,“锚定效应”被明显弱化。

       范围经济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有着众多的体现。如在股权众筹领域,众筹平台新增单个融资方的边际成本很低,融资方越多,吸引的投资者越多,平台成本协同节约能力也就越高。又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其嫁接了手机话费充值、信用卡还款、公用事业缴费、保险理财、日常生活服务等多元化业务,能吸引更多客户、增加客户黏性,同时只要妥善解决技术兼容性和安全问题,就能将业务叠加所带来的额外成本控制在较低水平,使平台收入增加。

       (二)互联网金融中的长尾经济

       Anderson(2004)[17]开创的长尾理论论述的是利用成本优势打开大量利基(Niche)市场,其共同市场份额可能等于或超过主流产品的市场份额。长尾经济与范围经济都注重品种的增多和降低协同成本,但前者是就整个市场而言,包含了大量冷门需求,后者则是同一企业内部的长尾经济,且限于增加相对热门的品种。目前国内外有关长尾经济的研究成果较少,既有文献集中在检验长尾经济、数学建模、应用性实证分析、管理理论与实践分析等方面。长尾理论适用于描摹某些传统经济学未能充分解释的互联网金融现象。

       互联网金融居于金融产业的长尾之上,催生出一系列充分满足“普惠金融”需求的产品与服务,提升了金融的便捷性、平等性和开放性。互联网货币基金增加了小额、零散的投资机会,提供了“零门槛”的投资途径,从而开发了那些对手续简便度、额度灵活度十分敏感的尾部客户。互联网微贷公司凭借信息处理优势,全流程、高效率、低成本地把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使微贷业务规模化成为可能,并设置灵活的期限与额度政策,服务人性化、个性化,迅速释放了大量小微借款、甚至碎片化借款的尾部需求,探索出了一条改善传统金融信贷体系信贷配给困境的新途径。

       互联网金融对长尾的开拓打破了短缺经济学的假设。当互联网改变了市场环境,长尾理论作为“二八定律”的补充出现,分别解释了同一需求曲线的短头和长尾现象(Dempsey,2006)[18],并对应着丰饶经济学和短缺经济学的假设(唐海军等,2009)[19]。Xie&Zou(2013)[7]指出,互联网在相关科技手段的支撑下,能超越传统的商业边界,创造足够大的“交易可能性集”(Transaction Possibility Set)。传统金融市场上,流行的金融产品销量很大,但并不等同于其需求很大,可能是因为金融消费选择短缺;互联网将金融业引入了丰饶经济时代,客户越来越追求个性化。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坚持创新战略,通过对庞大多样化需求的柔性整合、提取共性,或者精细化打造非标产品、推出“私人定制”,新辟传统金融业缺乏动力开发的新的盈利空间。典型案例有专供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如保费8元/月/份的某肠胃健康险,保费3元/年/份的某手机资金安全险,保费100元/年/份的某电商平台医药险,保费15元/季/份的高温中暑意外险,保费0.01元/月/份的某公交出行意外险等,满足了大众的异质化需求,保费低廉、手续便捷的特色也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与传统保险产品错位竞争。

       互联网金融的成本优势是其延伸长尾的基础。降低成本的终极办法就是用可以无限复制和传播的字节处理一切(Anderson,2004)[17]。传统银行应用互联网平台打造直销银行,摆脱了物理网点与运输仓储,突破了时空限制,简化了业务流程,减少了基层人员,改变边际成本—效益关系,而节省下来的成本,以更具吸引力的存款利率和服务费率等形式回馈客户,从而吸引新的客户群体——习惯运用互联网、收入较高、追求简便高效的群体,并进一步增加黏性。

       三、信息经济学与互联网金融发展

       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信息经济学(Economics of Information)以信息不对称为起点,逐渐形成了包括逆向选择与信号传递、委托—代理理论与激励机制设计、价格离散理论与信息搜寻理论等内容在内的庞杂的学科体系。如今,信息经济学在互联网金融的实务中得到了新的延伸。

       (一)互联网金融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信息处理方面(Xie&Zou,2013)[7],信息成为金融行业最重要的资源,改变了产业价值链。凭借信息处理优势,互联网微贷正在探索一种解决借贷前后两大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全新路径。“阿里小贷”基于卖家自愿提供的基本信息以及阿里系电商平台十几年来数亿笔交易记录所形成的类目庞杂、更新频繁的数据库,自建信用信息体系。信息系统的固定投入较高,但一旦开始使用,运行成本较低。在贷前从数据库提取数据,导入信用评估模型,并引入交叉检验技术,将隐性的“软信息”转变为显性的“硬信息”,提高了信用水平甄别的精确度;在贷中,分散、无序的信息形成了动态、连续的信息序列,以趋于零的边际成本给出任何借款人处于动态变化中的动态违约概率及风险定价,为远程监测、实时预警提供了可能;在贷后,电商平台和小贷系统设有严格的曝光、禁入等违约惩罚措施,从而减少机会主义倾向。

       P2P网贷也是互联网时代突破传统借贷瓶颈的一大创新。P2P平台根据借款人上传的身份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信用初评,信用评价结果随着其借款成功次数、逾期率、逾期天数等信用记录的改变而动态调整。在贷前,贷款人通过观察公开的借款人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记录、该笔借款特征、借款人的人口统计学特征等“硬信息”来做贷款决策,并可利用互联网社交网络、甚至“人肉搜索”(Cyber-manhunt)掌握更多“软信息”(Lin,2009)[20],使P2P借贷的逆向选择风险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Freedman & Jin,2008)[21]。在贷后,P2P平台及业内有关第三方组织的“黑名单”、“曝光栏”能及时警示失信的借款人情况,能较为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发生。

       (二)互联网金融中的搜寻理论

       搜寻行为之所以存在,广义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搜索前置”。狭义原因是“价格离散”,即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非均衡分布所引发的同地区、同质量产品的价格差异(Stigler,1961)[22],信息搜寻因此才有利可图,专业化信息服务机构才得以产生。搜寻成本影响着定价和价格离散程度,搜寻成本越高,价格竞争越弱,离散程度愈高,搜寻所获收益就越大(Salop &Stiglitz,1977,1982)[23][24]。目前互联网信息搜寻效率已达较高水平。国内学者韩民春、陈小珞(2001)[25]率先以实证方式证明了互联网使信息在市场中呈现均衡分布,成本与价格的透明度被提高,从而网上商品价格也趋于收敛。与传统金融市场相比,若互联网金融市场搜寻成本的降幅不大,就会失去发展后劲。

       以货币基金市场为例。传统市场上搜寻成本较高,信息扭曲严重,寻找高口碑供方的难度较大,只要低口碑供方有可能凭借降价(即降低利差或手续费)来弥补口碑劣势,高口碑供方受到建立、维护、宣传口碑的成本的限制,就不可能占据全部市场,因此会出现高口碑供方的产品价格和市场份额较高、低口碑供方的产品价格和市场份额较低的均衡,价格竞争较弱,离散程度较高。而在互联网市场上,搜寻成本大大降低,高口碑供方更易被需方选择,供方群体内部将加强价格竞争,均衡时的价格离散程度发生改变;低口碑供方不得不进一步降价,最终可能因产品价格低于成本而难以生存,市场结构发生质变,促成“良币驱逐劣币”的局面。

       互联网信息搜寻中,搜寻方式代替搜寻成本成了核心内容。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进步,传统金融信息被动获取方式已转变为主动搜索方式。不过,互联网上的信息数量空前丰富,“信息噪音”也相应增多,单纯的主动搜索可能仍无法满足个体某个独特、切实的需要。大数据技术支持下的信息过滤技术、推荐技术,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了“刻画需求”和“推荐喜好”等新的信息搜寻手段,实现了“信息的定制化供给”,进一步降低了搜寻成本。“刻画需求”是指客户对金融产品构成因素进行自由选择与组合,互联网金融产品信息集散平台根据其具体要求反馈信息;“推荐喜好”是指凭借大数据,分析每一位客户对金融产品的喜好和接受金融服务的习惯,抛弃覆盖面大但成本高昂的渠道,使用狭小但定位准确的互联网渠道向客户推送针对性的内容。与此同时,搜寻成本的下降和搜寻方式的改进,促使拥有特殊需求的需方在互联网上快捷地匹配具备条件的供方,供方也可利用大数据挖掘技术主动寻找少数具有相似需求的需方,从而解决生产规模过小带来的成本问题,这为未来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私人定制”提供了便利。

       (三)互联网金融中的声誉机制

       声誉机制建立在信息经济学、博弈论基础之上。“声誉”是显示经济主体行为倾向或内在特质、甄别其类型的一种可传递的信号(刘江会,2004)[26]。连续的声誉信息形成了声誉信息流,市场能自发产生短期声誉信息流,而经第三方组织协调能产生具有较高可信度的长期声誉信息流(Pyle,2002)[27]。不同的声誉信息流因社会关系而联结交互,形成了“声誉信息网络”。互联网环境中,声誉形成和积累的速度较快,声誉信息流、声誉信息网络更易产生。

       声誉机制是促进博弈双方合作的重要机制。对其的研究被纳入两个框架:一是在完全信息无限次重复博弈理论的框架内,“冷酷战略”(Trigger Strategy)意味着一旦背叛合作,声誉就会消失。二是在KMRW标准声誉模型的框架内,依靠声誉机制能够解决囚徒困境;之后Kandori(1992)[28]利用拓展标准声誉模型论证,若信息传播机制完善,除了“自我实施”(Self-enforcement)机制,声誉的形成和维持还可通过“社会实施”(Community enforcement)机制实现,因此交易者有足够的积极性保持良好声誉。在各类互联网交易中,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声誉信息的采集与传播效率,降低了声誉约束成本,并将声誉机制的作用范围拓展到全球(Dellarocas,2003)[29]。

       不少学者乐于分析声誉机制在借贷市场上发挥的作用(Stiglitz&Weiss,1981;Diamond,1984)[30][31]。在P2P网贷市场上,借款人的借款记录和还款记录是其“声誉”的主要构成因素。现实中存在借款人凭借小额借款建立“好声誉”后再行诈骗、一旦留下失信记录后伪造身份信息重新“入场”的现象,因此针对P2P借款人的声誉机制要想真正生效,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信息高效率、低成本地传播,确保借款人不良声誉被及时披露和识别,促成集体惩罚;二是信息真实、完整,通过建立P2P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接入我国正式的征信系统,使来自各个P2P平台的借款人信息互相补充和校验,构建网上网下统一联防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造假的成本、降低信息甄别的难度,切实保障P2P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金融企业可能与金融消费者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扮演代理人的角色。声誉能够替代“显性激励”(Explicit incentive),给代理人带来“隐性激励”(Implicit incentive)(Holmstrom,1982)[32]。在P2P网贷行业中,P2P网贷平台必须经受借贷双方委托人的审视和和检验。每一位客户的评价经互联网广泛传播,以及第三方组织的正式评价,组成了P2P平台的“声誉”,是客户在众多P2P平台中“用脚投票”的决定性因素。好的声誉将提升盈利、促进经营规模的持续增长,因此即使没有显性激励,P2P平台也有积极性采取高度诚信与尽责的策略,以便改进和维持声誉。

       四、金融中介理论与互联网金融发展

       金融中介理论(Financial Intermediary Theory)主要分为基于信息经济学的不对称信息论(Chairperson et al.,1977;Campbell &Kracaw,1980)[33][34]和基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交易成本论(Gurley & Shaw,1956;Benston& Smith,1976)[35][36]两大流派,均受到了金融中介、金融市场发展现状的挑战。互联网对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交易成本的减少,使“互联网金融脱媒论”一度在学术界和实务界流行。该观点否定了金融中介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中存在的必要性,我们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在不对称信息论的视野里,互联网金融中介的产生源于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服务专业化的需求。首先,互联网不能彻底消除私有信息或隐藏信息,且即便缓解了过往信息的不对称,未来信息的不对称却永远存在;其次,互联网仅披露了可依法律法规、商业惯例、信息相关人授权而披露的“名义信息”,“实际信息”尚不透明,因此互联网信息搜寻与处理仍需依赖金融中介;再次,互联网在提高了信息交换的数量、频率和密度的同时带来了信息爆炸,而且拉远了经济活动个体之间的距离,降低了虚假信息制造成本,这都使得调查和鉴别的难度更大,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并不完全具备处理和解读信息的能力,依靠金融中介才能筛选出有经济价值的信息、或根据需要将信息转变为“知识”。

       第二,从交易成本论出发,一方面,尽管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活动“事前的交易成本”(搜寻、谈判、签约的成本),但由某一个体将大数据加工成“知识”仍需较高成本。金融中介代理利用规模经济效应和专业技术、能力,可以进一步减少各类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事后的交易成本”(监督、违约、救济的成本)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欠缺而可能有所提高。委托金融中介作为监督者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同时通过契约设计解决“监督监督者”的问题,使监督金融中介的成本低于直接监督交易个体的成本(Diamond,1984)[37],因此监管机构可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中介的规制,以较低的成本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秩序。

       第三,从金融中介的能动性出发,金融创新不断深化的过程实际上包含了各类金融中介的发展演进,其基于社会分工细化,创新产品和经营模式,塑造差异化优势,仍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扮演重要角色。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功能论、价值论等新观点应运而生。由Bodie和Merton提出的“功能论”(Merton &Bodie,1993;Merton &Bodie,1995)[38][39]认为金融中介的功能是稳定的,而其结构、形式是不定的,取决于市场环境、技术变迁以及创新、竞争带来的功能改善。根据功能划分,当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如下几类新型互联网金融中介:(1)支付中介,其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最早也最成熟的分支,提供货币流通所需的技术性服务;(2)信息中介,其只承担信息生产功能,主要从事互联网投资和信息咨询两类业务。前者包括股权众筹平台、信息中介型P2P平台;后者挖掘、汇总信息,帮助客户更快捷地从海量信息中“消除噪音”、“过滤杂质”,有的还提供定制咨询服务;(3)信用中介,主要指互联网微贷和现存的部分信用中介型P2P平台,其不同程度地介入借贷关系,实现资金融通,分配、管理风险⑥;(4)综合中介,指涵盖上述多项中介业务的服务平台,是金融混业趋势在互联网上的表现。这些中介基于外部环境变化,细化与完善自身功能,以新的业务形式和组织结构履行传统中介的支付、信息、信用等方面的功能,提高了生产服务效率和风险管控能力,优化了客户参与金融活动的方式与流程。与此同时,“功能论”也可很好地解释互联网金融中介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兴起的作用。中介和市场相互补充,先后履行不同的功能。中介是互联网金融产品走向市场的孵化器,是撬动社会资源、加速资产流动的助推器。中介推出高度定制化或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以此为基础构成新市场,负责检验品质、扩大交易;成熟的新产品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后,市场将其付诸大规模、标准化的生产与交易,降低供需双方的成本,最终形成了新的金融品种交易市场。

       继“功能论”之后,Allen & Santomero(1996)[40]提出了“参与成本论”,认为金融中介减少交易摩擦的作用越来越弱,转而在转移风险、降低个人参与成本⑦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Scholtens&Wensveen(2000)[41]在“参与成本论”的基础上提出“价值论”,强调金融中介是为客户提供增加值的独立市场主体,减少客户参与成本的效果属于伴随效应。近年来,传统金融中介开始由单纯的“代理人”角色转变为金融产品的创造者和金融创新的实践者,互联网金融中介加速了这一进程,其以客户为导向,通过创造金融产品、拓展金融服务使客户增值,并从中获利以驱动自身发展。

       注释:

       ①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在2001年将E-finance定义为“通过互联网传送的金融服务,包括零售与批发、前台与后台、信息与交易等若干要素”。Allen(2002)将E-finance定义为“通过电子信息交互计算系统,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E-finance活动包括在互联网空间发生的所有类型金融活动,如网上银行、电子证券交易、各种金融产品、服务的提供和传输。Fight(2002)将E-finance定义为“通过电子途径所进行的所有与金融活动有关的信息的收集、处理、检索、传输以及产品与服务的传送、买卖”。Gewei & Garland(2006)提出了E-finance的“CCMP模型”,使E-finance的框架突破了技术视角而变得更具综合性,该模型由四个要素组成:电子财富的创造(Creation)、积累(Collection)、管理(Management)和保护(Protection)。

       ②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优势之一是低交易成本,该优势贯穿了互联网金融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笔交易。该特征与其他经济学理论有紧密而深刻的融合,由于篇幅所限,因此不作专门讨论。

       ③如余额宝对应货币基金的用户数,在上线(2013年6月)半个月后是250万,15个月后已增至1.49亿。

       ④早期研究中,“网络效应”被作为与“网络外部性”等同或近似的概念被交替使用。但Liebowitz &Margolis(1994),闻中、陈剑(2000)等学者指出,网络效应与网络外部性并非一回事,只有当市场参与者不能把网络效应内化(Internalize),即网络效应不能通过价格机制进入收益或成本函数时,网络效应才可被称为网络外部性。

       ⑤“网络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Networks),有时也被称为“网络产业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Network Industries),很大一部分属于产业经济学的范畴,分析网络产业中的主体行为、结构与市场运行、结构,但也有一些研究成果超越了网络产业本身,讨论具有网络形态与特征的经济系统的内在原理。

       ⑥尽管银监会已明确表示禁止P2P平台不得提供担保、建立资金池或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信息中介”是未来P2P平台发展的方向。但由于具体监管体制和监管规则尚待明确,目前P2P网贷市场上仍有不少P2P平台并未整改自身信用中介型的定位,或以信息中介的名义变相地承担了部分信用中介职能。

       ⑦参与成本即学习有效利用市场并日复一日地参与到这个市场中来的成本(胡庆康等,2003),如金融消费者掌握某种新问世的金融工具所需要支付的固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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