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与中国再保险业_再保险论文

中国加入WTO与中国再保险业_再保险论文

加入WTO与中国再保险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过长达十几年的期待,中国加入WTO终于将成为现实。

虽然中国在与美国及欧盟就中国加入WTO的谈判协议中均未对开放再保险市场作时间上的承诺,但在实务中,由于再保险的特点,外国再保险公司即使没有营业执照,也一直在海外做中国业务。更不容忽视的一个现象是,一些违规经营的再保险经纪人以明显低于国内再保险市场正常的分保价格条件向国外分保,甚至使国内保险公司成为境外保险机构的出单公司,大量分保费外流。1999年,中国再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是122.14亿元,其中法定分保费为118.3亿元,商业分保费为3.84亿元。很明显,作为中国目前唯一的一家国有专业再保险公司,其保费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法定分保费收入,商业分保费收入比例很小,仅占3%左右。不仅于此,据了解,在国内的商业分保业务中,只有4%的业务留在国内,而高达96%的业务因各种原因流向国外。1998年国内商业分保费7200万美元,其中分给国内保险公司的不足250万美元。这些数据,不能不让我们看到了中国再保险市场的现实问题。

正视中国再保险市场的现状,并积极为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开放作准备,是中国再保险业迎接WTO挑战的实质。本人以为,中国再保险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作探索的努力。

一、提高中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实力

目前中国专业再保险公司不仅只有一家,而且是国有独资形式,承保能力有限。中国再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30亿元,到1999年底公司的总资产为120亿元,其中货币资产占90%多。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要求,其资本金实力正好与眼下的法定分保业务规模相匹配。且不谈拓展商业分保业务,就是要适应法定分保业务规模扩大的需要,中国再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也显不足。所以,提高中国再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实力,突破承保能力的限制,已刻不容缓。

据2000年全国再保险工作座谈会的报道,会上提出了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初步设想,即将中国再保险公司改造为国有控股、各家保险公司和部分非保险企业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并认为改组中国再保险公司的时机已经成熟。我以为这一设想是切实可行的。首先,股份化是中国再保险公司在短时间内实现增资的有效途径。其次,在当前肯定国家的控股地位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即使中国加入WTO,也不会马上全部取消法定分保的规定,中国再保险公司要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继续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再此,通过参股将国内保险公司的利益联系在一起,更有助于促进保险和再保险的共同发展。所以,中国再保险公司走股份制的道路,既可以实现资本金的飞跃,又可以形成利益协调机制,使国内保险企业与中国再保险公司“共命运”。

当然要提高中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实力,增强与外国再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光靠一家中国再保险公司是远远不够的。同时为了培育和健全中国再保险市场,中国也应该建立更多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在目前情况下,有条件的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在分业改革中,应该考虑组建专业再保险公司,以充分利用其以往积累的再保险经验和技术,为中国再保险市场注入新鲜血液。另外,也可以吸收国内外保险或非保险企业入股参建专业再保险公司,这样既可以吸收有实力的投资资金,又可以引进国外先进的再保险技术和经营机制。

总之,中国专业再保险公司实力的提高,是中国再保险业迎接WTO的先决条件,只有具备了一定规模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才能奠定中国再保险业的基础,才能谈得上与实力雄厚的国外再保险公司相抗衡。

二、培育再保险经纪人机制

国内保险界一直在呼吁建立保险中介人制度,其实,再保险经纪人在再保险业发展中的作用更为举足轻重。我国的保险业还不发达,特别在承保技术含量高的风险时,缺乏技术支撑,往往依赖国外保险经纪人提供技术帮助。而正因为如此,我国许多高额保险项目的再保险无可奈何地流向国外。所以,建立中国再保险经纪人机制,培养中国自己的再保险经纪人不仅十分必要,而且相当迫切。最近中国保监会在北京、上海和广州分别批准设立三家保险经纪公司,另有数百人通过了全国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这可以说是一个好的开端。

为了在短期内形成再保险经纪人机制,提高中国再保险经纪人的素质,第一,应该充分利用现有保险经纪公司的条件,将其工作的触脚涉及再保险领域,在为投保人和国内保险公司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同时,尽可能地促使再保险交易在国内完成,扶持民族再保险业的发展,避免过多的分保费外流。第二,应该与国内各类技术力量密切合作,借助社会技术力量弥补再保险经纪人技术能力的缺陷,并在合作中培养起一支专业再保险经纪人队伍。第三,应该开辟保险和再保险市场信息源,为再保险经纪人了解市场信息创造条件。再保险业务的国际性决定了再保险经纪人不仅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掌握广泛的国际市场信息。如果再保险经纪人不熟悉分出公司的资信情况、业务条件和风险状况,也不了解国际保险市场的行情,那么是无法为再保险双方提供有效服务的。而再保险双方之所以信赖再保险经纪人,主要还是看重了再保险经纪人对市场的熟悉,可以为双方提供有利的条件和高标准的服务。因此,把握国际保险市场的脉搏是再保险经纪人的看家本领。目前我国再保险经纪人机制尚未建立,对国际保险市场了解不够。要改变这种现状,一是要利用各家保险公司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使其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信息来源的网点。二是要形成资源共享的风气。国内保险公司之间应该互通有无,信息交流,达到互惠互利。三是要让再保险经纪人走出国门,经常与世界各国的主要保险公司进行直接接触,及时收集各种信息,掌握和洞察国际保险市场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四是要将国外著名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请进来,听他们介绍国外保险市场的动态,传授实务经验。五是要通过因特网获取国内外保险公司的最新信息,并可不受地域和时空的限制。

建立中国再保险经纪人机制,培养训练有素的再保险经纪人队伍,是中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助动器。只有形成了再保险经纪人机制,并真正拥有在国内外保险市场上有影响有地位的再保险经纪人,才能减少对外国再保险经纪人技术上的依赖,摆脱他们的操纵和控制,遏止违规行为的出现。

三、建立国内保险公司互惠交换体系

目前在国内航天、核电站、大型水利工程等保险领域中出现了国内保险公司共同保险的局面。共同保险不仅是分散巨额风险的需要,也是市场竞争的需要。风险的巨大化和竞争的白热化,使国内保险公司选择了联合。1997年由国内多家保险公司共同组成的中国航天联合体,则标志着国内保险公司共同对付巨额风险合作的开始。可以说,对于大型的单个保险项目,国内已形成了共同保险的机制,实行首席共保人制度。这样合作的结果无疑增强了国内保险公司整体的承保能力,减少了对外的再保险需求,同时缓解了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对中国保险业加入WTO后整体竞争能力的提高,意义尤为重大。但是,对于常规保险业务,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相当少,根本没有长期的分保合约。事实上,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即使单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不足以危及公司的财务稳定,但也会因保险金额的不均匀、保费结构、事故累积责任、年度间风险波动等原因而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导致经营不稳定。所以,随着经营机制的转变,保险公司坚持效益为先的原则,则对于合约分保的需求会增加。

为了加强国内保险公司之间在再保险方面的长期合作,中国应建立分保互惠交换体系,以达到宏观和微观双重效应。所谓分保互惠交换就是一个保险人在向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的同时,又从对方那里获得回头的再保险业务,如此互通有无。从宏观效应来说,分保互惠交换体系的建立,健全了风险分散机制,并将经营同类风险的保险人联合了起来,提高了承保风险的能力。这样不仅有力推动了中国再保险业的发展和再保险市场的成熟,而且充分利用了国内保险市场的保险资源,减少了再保险费的向外流出,一定程度地保护了国内市场,减轻了加入WTO对中国再保险业的冲击。从微观效应来说,分保互惠交换体系的建立,可以进一步稳定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在分保交换过程中,分出公司不是一味地单向分出保险业务,而是在分出自己风险业务的同时,又获得了对方的回头业务。这样,分出公司的总业务量和净保险费收入不致于过分的减少,有时甚至因交换而扩大了业务量,增加了净保险费收入。另外,由于分出公司接受的有些外来业务是跨地区的,这样可以改变特定风险的地域分布,使风险在更大范围内得到充分分散,达到消化风险的目的。互惠交换业务还可以代替分出公司直接向外拓展业务,节省因拓展业务而设置各种特别服务设施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并消除分出公司业务活动的局限性。

所以,于情于理,建立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互惠交换体系都是明智之举,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民族再保险业,使中国再保险业在国内保险公司的团结协作下逐步成长起来。

四、加强再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再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我国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薄弱环节。一直以来,由于对再保险的认识不足,造成我国再保险业发展滞后,其具体表现是:再保险市场体系尚未形成,再保险规章制度不健全,再保险技术落后,再保险人才匮乏。也正因为这些原因,影响了我国再保险业的监管水平。然而加入WTO以后,对再保险业监管的要求却很高,如果不熟悉国际再保险业务运作的特点和国际再保险市场的“行规”,就不能达到有效的监管力度,也就不能维护我国尚不成熟的再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我国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所以,提高我国再保险业的监管水平,加强监管力度,是我国迎接WTO挑战的又一关键。

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再保险业规章制度是加强监管的基础。虽然在我国的保险法中对再保险作了有关的规定,但通常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业务操作准则。尤其是中国逐步开放再保险市场以后,如何与国际接轨,规范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人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所以,中国保监会应根据国内再保险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国际再保险的习惯做法,尽快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使再保险监管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当然对一个再保险业还不发达的国家来说,再保险规章制度的形成需要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据报道,中国保监会决定在今年下半年召开全国再保险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和探索再保险业务和经营方式,以及再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同时要将再保险联席会议形成会议制度。这种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的方法,对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和再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的形成,无疑是十分有益的,而且符合我国国情。

培养专业再保险监管人才是加强监管的保证。由于再保险业务运作涉及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保险发达程度、外汇管理制度、法律法规体系、财务税收政策等等,以及不同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的经营理念、业务操作规程,还涉及国际再保险市场的“行规”。所以,要适应中国进入WTO的需要,真正实施对再保险业的有效监管,必须拥有精通国际再保险业务和再保险法规的专业监管人才,做到违法必纠。为了尽快改变我国再保险专业人才缺乏的现状,保险监管机构应该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以解燃眉之急。送出去可以是短期考察或培训,也可以是相对较长的系统学习和学术研究。请进来可以是外国专家作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也可以是外国专家做顾问。保险监管机构还应该从实务部门中吸收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以补充新生力量或者担当顾问。总之,再保险监管人才的培养应该是实务型人才与研究型人才并重,长期培养计划与短期培训计划相结合。

标签:;  ;  ;  ;  

中国加入WTO与中国再保险业_再保险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