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风险与对策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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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风险的特点及成因进行了分析,并在借鉴国外农业风险防御的经验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我国农业风险的一些对策。

关键词 农业风险 市场经济 特点 成因 对策

1 市场经济下农业风险的特点

1.1 农业风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农业是高风险、 低收益的产业。农业风险由农业自然风险、农业经济风险、农业宏观政策变动风险等几部分构成。

1.1.1 农业自然风险 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 环境变化和动植物生长发育规律的支配,产量年际变化大,由此形成了无法避免的自然风险。如多年来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减产的幅度平均为5%, 使得我国粮食产量每年减少250亿kg, 大大高于我国每年粮食进口总量(150 亿kg)。

1.1.2 农业经济风险 农业经济再生产属性决定了它受价格、 供求、市场影响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必须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比价风险。在我国,农产品价格的上涨幅度远远低于工业产品上涨幅度,这意味着农产品成本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减少;二是价格弹性风险。农产品需求弹性小,社会消费需求弹性却呈刚性增长,价格波动幅度大,而价格对农业生产调节的滞后性又使农民难以预测,更加剧了农业经济风险。

1.1.3 农业宏观政策变动风险

这主要指农业经济政策不稳定或失控而带来的风险。如国家放任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银行执行着国家政策性贷款任务,但由于银行自己的逐利动机和地方政府的任意支配,使收购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出现了农产品收购中的“打白条”现象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风险、宏观政策风险与经济风险交织在一起,在愈来愈强烈的市场风险中得到综合体现。随着农产品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业生产者面临的市场风险也不断增强。特别是在接轨时期,我国农村市场体系发育尚不健全,地区封锁严重,部门分割与城乡隔绝并存,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功能失调和价格信号失真所带来的矛盾必然进一步加剧,使本来就客观存在的市场风险更加复杂。

1.2 农业风险的隐蔽性 实行承包责任制后, 农户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由于过分强调承包责任制“分”的功能,从而大大削弱甚至消除了集体的“统”的功能,弱化的农村组织无法指导规模小而又分散的小农生产,农户只能在趋同经济行为指导下盲从于价格变化,以此作为调整生产的准则。但是,农业生产周期长,价格调节滞后,错误的决策只能在生产结束后才可反映出来。因此,农业风险具有极大的隐蔽性。

1.3 防御农业风险的艰巨性 长期以来, 我国实行优先发展工业的政策,使得农业积累微薄,农业投资不足,基本设施老化,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弱,农业风险承受能力逐渐降低。据统计,1952—1989年,我国农业部门的资金净流量达7000多亿元,农业新创造价值的近1/5 转移到其它部门。即使在现在,工业已具备一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之后,单每年通过价格剪刀差,农业提供给工业的贡献也达1000亿元以上。但与此同时,农业基建投资占全国基建总投资的比重却不断下降(表中所列即为明证)。这导致整个农业基础设施超负荷运转,功能急剧减弱。例如,全国8.4万座水库中,约有1/3属病险库,水库容量由80年代初的4500亿立方米下降到目前只占30%—50%。由此导致农业受灾面积日益扩大,由1970—1979年间平均每年受灾面积3800万m[2]上升到1980—1992年间的4500万m[2]。农业风险承受能力逐渐降低,农业生产长期处于徘徊和波动之中。

表1 农业基建投资额占国家全部基建投资额的比重(%)

时期

二五—1979

1980—1983

1989

19901991

1992

比例

9.8%—17.7%

9.3—6.6% 3%

3.9% 4%

3.7%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3年

不仅如此,在农村交易中,分散性交易居多,有组织的销售和规范的委托销售、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很少,又由于个体农民生产规模小,产量低,商品量更少,因而无法形成足以影响市场供求状况的商品量来促使价格朝有利于生产者的方向变化,使得交易过程中的农民总处于极不利的地位。另外,脱胎于计划体制下的我国农民文化素质差,商品意识差,面对市场经济无所适从,更加剧了防御风险的艰巨性。

2 国外农业风险管理模式

一些发达国家的农业风险管理已实现了系统化、规范化、全面化,能针对农业中存在的各种风险采取不同的方法加以防御。

2.1 在自然风险管理上采取农业保险与农业救济相结合的方法

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具有商业性,但盈利性不强(除了单一险与特种险略有盈余外,其它险种多数只能维持平衡,有些甚至亏本);农业保险一般分为单险与多重险;农业保险赔付率高,赔付方式是由农户、公司、政府多级分担;各国还制定农业保险法强制保险推行。

在美国,一般由国有公司开办农业保险,或者采取官商合股等形式,国家实行保费补贴和减免税。如政府规定:赔付率在100%至120%之间,补贴率为100%;纳税优惠,只向政府交纳保险费收入的1%—4 %作为营业税,其它税收全免。美国农业保险赔付率较高,1981—1987年曾达到155%,赔付方式采用多级承担。

在日本,农协是全国拥有会员最多、保险金额最大的农业保险组织。农业保险是强制性的,凡水稻、小麦、大麦和桑树种植者都必须参加。一般以正常年景收益的10%缴纳作保险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是贯彻国家农业政策,执行补偿法,而不以盈利为目的。据统计,在1975—1986年间,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额高达2054.92亿日元。 其保险赔付也是由多级承担,其中承担60%—70%,地方承担20%—40%,农业互助会承担10%—30%。

农业救济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方式,由政府免费发放。在美国,农业救济包括发放救济款、提供实物形式补贴,或提供优惠贷款。农业救济也能起到弥补风险损失的作用。

2.2在市场风险管理上采取价格保护、 财政补贴信贷、信息服务等措施

2.2.1 农产品保护价制度与财政补贴信贷

发达国家不仅不以行政力量去压低农产品收购价,在市场波动时反而实行保护性的收购价或目标价。如美国有2/3的农产品享受国家价格支持;欧共体对70 %的农产品实行目标价格;日本对大米长期实行高出国际市场6—8倍的高保护价。保护价政策保证了农业比较利益的上升和农产品贸易的稳定,减轻了农业风险。

发达国家的财政补贴相对于保护价政策也毫不逊色。1992年经济发达国家对农业的各种补贴费用高达3540亿美元,其中美国为911 亿美元,日本为740亿美元,欧共体为1559亿美元。 巨额的农业补贴有力地支持和保证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业的稳定发展。

2.2.2 加强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发达国家一般都建立了灵敏、 快速、高效的情报信息系统以指导农户从事生产、销售活动。日本在这方面很值得我们借鉴。日本信息系统由四部分组成:①农林水产省的信息系统,即由政府部门收集信息,经分析判断后传送到农协;②农村信息系统,即由农协收集信息反馈给政府;③农林统计协会信息系统,它将信息直接传递给生产者与经营者;④经济新闻信息系统,主要由农协机关报《农业新闻》承办。它通过派驻各地的记者收集信息,再由电台、报纸传递开来。农业信息服务的开展有效地增强了农民制订生产计划、核算生产成本、安排销售活动和调整生产结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减少了由于信息匮乏所引起的经营盲目性和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了农业风险度。

2.2.3 健全农产品期货市场 期货市场特有的套期保值、 发现价格的功能被各国企业、农户广泛应用于生产、加工和进出口贸易,为现货交易提供了防范价格风险的方法。目前,许多发达国家正在尝试利用期权交易形式来保护农产品价格,以减少巨额财政支出。如美国从1993年起就试图在依利诺斯州、俄亥俄州等地鼓励农民进入CBOT的期权市场,购买玉米、小麦、大豆的看跌期权。若期货价格低于履约价,购买者(农民)可以用履约价出售期货合约;反之,农民可放弃期权,只需损失期权费。这样就使得玉米、小麦、大豆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上。采用这种方式有以下几点好处:①由于部分价格风险由市场中其他交易分担,政府支付的财政补贴明显减少;②期权交易中形成的履约价格是交易双方对未来供求状况的预期,较能反映实际供需情况;③利用期权交易形式鼓励、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可以使他们了解市场,学会运用期权交易锁住农产品价格分散风险和保护自己,提高竞争和生存能力,以促进农业发展。

2.3 加强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素质

发达国家不仅重视“硬件”建设,在“软件”方面也抓得很紧。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就是这方面的典范。它的最大特点就是政府职能部门、咨询部门与产业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工作。这不仅仅表现在资金与财物上得到生产部门支持,而且在课程设置上得到了他们的指导,因而能满足市场需求,实践性很强,对提高农民素质发挥了很大作用。

总而言之,发达国家有发达的农业和不断增强的农业抗灾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应归于他们有发达的风险管理体系。

3 建立我国农业风险保障体系的几点建议

我国早在1950年就在农村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范围逐渐扩大,承保种类逐渐增加。到1990年,农业保险共收保险费2.1734亿元,是1982年的945 倍。 全国目前共开办了100 余个险种, 1992年中国的农业保险有了较大突破,比1991年增长136%。

但由于我国农业风险管理起步时间短,存在问题不少。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远不相称,农业保险覆盖的广度和发挥的作用尚处于低水平,承保面也比较狭窄。 全国粮食作物承保比重仅0.001%,棉花0.002%。而且,农产品保护价收购政策也没有得到真正执行。相对于发达国家的农业风险管理而言,差距还相当大。我国应该结合农业风险的特点,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风险管理制度。

3.1 发展农业保险 发展农业保险事业, 首先要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农业保险本身就应该是一种扶持农业和给予农业灾害补偿的政策,而不是以盈利为主的企业经济活动。因此,它离不开国家财政补贴,一方面,国家可以将一部分农业救灾基金转入农业保险基金,另一方面,国家应对经营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收。现阶段我国对农业保险不仅征5%的营业税, 而且还按大中型工商企业的生产率征收55%的所得税和15%的调节税。这一作法很不合理。另外,农业保险应由多级承担。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1982—1994年我国平均赔付率为111.4%,因此, 单纯由政府或保险公司理赔很不恰当。应该实行多级承担,既要发挥国家财政支农能力,也要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的能力,更要利用目前农村中大量涌现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实现风险分散,达到自救与他救相结合的目的。发展我国农业保险事业还应当加强宣传,增强农民保险意识,改变农民“听天由命”的观念;并尽可能因地制宜设立险种,吸引农民参与。

3.2 建立农协中介组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农村急需一种协调农民与政府在市场中的行为以及引导农民进入市场、适应市场的中间组织。一方面,由于政府对农村社区经济组织的微观管理逐渐弱化,农民与政府间缺乏沟通,农民难以及时接受政府通过市场作用传导的经济信号,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宏观决策与农民微观经济行为的矛盾也难以解决;另一方面,农户经营规模小,生产成本高,产量小,难以形成大批量来影响市场供求状况以达到自己利益的目的,另外,农民没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因而无法联合起来,在市场经济中与其它非农经济组织公平竞争。因此,必须成立农民自愿参加、自发组建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以开展农民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间自治性经济组织——农协,以此作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屏障。

3.3 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

期货市场是解决农业市场风险的较好途径。目前大量存在的现货市场只能反映上一生产周期的价格态势,不能反映未来供求变化状态,价格涨落的风险难以对冲、转移和均摊;而期货市场不仅可利用其公开交易的价格发现功能反映未来价格波动态势,衔接产供销,优化资源配置;而且还可利用套期保值的功能来促进价格风险的对冲,从而达到消除市场风险的目的。

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具有一定的发展规模,但就目前状况而言,参与者多为大型购销商和粮食企业,农民基本上没有参与。这与建立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目的即引导农民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与套期保值功能避免市场风险大相径庭。因此,建立与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引导农民进入市场。首先,应该扩大农户的生产规模,改革农业土地使用制度,实行集约经营,提高产品产量,这样才有可能进入市场。第二,应该将农民组织起来,使分散、量小的农业商品聚合到一定程度,由组织代表农民参与期货交易。如成立农协、农民间以股份制形式组成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或实行农工商一体化经营,通过一定契约关系委托商业组织参与期货交易,节省交易费用。第三,国家应采取政策支持农民进入期货市场,吸引农民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

1995—01—28收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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