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律句法研究的历程与进展_句法学论文

韵律句法学研究的历程与进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韵律论文,历程论文,进展论文,法学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 引言

韵律句法学(Prosodic Syntax)不是韵律构词学(Prosodic Morphology),韵律构词学已为学界普遍接受,而韵律句法学还处于争取认同和有待发展的阶段。

韵律句法学以韵律学为基础。韵律学是Liberman于1975年创建的。Liberman & Prince(1977)奠定了当代韵律学(Metrical Phonology)的理论基础。韵律句法学是韵律学和句法学结合的产物。虽然Zec(1990)提出过“韵律控制句法”的主张,但一直没有过硬的材料和系统的理论。Feng(1991、1995)在发掘古今汉语的韵律句法现象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韵律制约句法学的理论框架。①十五年来,韵律句法学的事实和理论不断得到充实、完善和发展。然而,研究韵律句法学的学者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该学科至今仍未得到国际主流语言学理论的广泛认同。正因如此,针对一门以汉语为基础而建立的新兴学科,尤其是她近年来瞩目的实践成果和理论潜力,总结和回顾它的历程、瞻望它的发展,不仅对该学科的成长和深入有帮助,对学术史的研究以及如何构建理论的思考,也有现实意义和借鉴作用。

韵律句法学是一个跨学科性的新领域,涉及语音学(Phonetics)、音系学(Phonology)、节律音系学(Metrical Phonology)、句法学(如管约理论、最简方案)等学科。其中,韵律音系学是韵律句法学直接运用的理论工具。韵律句法学离不开句法学,但是传统的直接成分分析法无法帮助我们揭示“韵律—句法”之间的本质关系,因此我们采用当代形式句法学的理论。当代形式句法理论和传统结构主义句法分析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传统的切分法是线性的,而当代的句法结构是立体的级层结构(hierarchical structure),它区分结构中的短语层次,有一套可供操作的原则和参数(parameter)。韵律句法学就是以当代韵律音系学和形式句法学为工具而构建的一种“语音—句法”交互作用的界面理论。因此,研究韵律句法学,必须首先具备韵律音系学和形式句法学的专业基础和技能。

前面说到,韵律句法学所主张的“韵律制约句法”的理念在西方语言学理论中还没有得到广泛认同。虽然有的西方学者也曾提及“prosodically constrained syntax”(韵律制约的句法),但还没有明确地提出Prosodic Syntax的概念和理论。不认同有不认同的理由,其中最主要的,我认为:第一是西方语言(如印欧语)不像汉语那样受到韵律的直接控制。缺乏材料,没有足够的事实,所以很难和以汉语为基础的理论认同(就像很多汉语语言学家很难认同汉语无法直接印证的西方理论一样);第二,西方语言学理论一般都把语言的各个层面(语音、语义、句法)看作彼此独立的自主范畴,尤其是句法——它不能和其他层面有交互的作用(interaction)。语言平面之间即使有交互作用的界面(interface),也只在语音和语义、语义和句法之间进行;语音和句法之间,只能单向作用(句法影响语音),不能反向作用(语音影响句法)。换言之,语音只能接纳句法制造的产品,然后对之进行加工。句法产品如不合格,可以“报废”,但不能“退货”,亦即不可能让句法(据韵律需要)重新制造合乎韵律的产品。因此,在当代主流的语言学理论体系中,语音充其量是个过滤器,不可能回馈和影响句法的生产过程。上述两点足以让西方语言学界很难认同自己“语言中没有”(可能是没有发现)而主流理论又不允许的“语音向句法‘退货’”的机制和主张。

然而,“句法自主”(alltonomous syntax)的理论潜含着一个内在的悖论。我们知道,韵律构词学(prosodic morphology)是当代主流语言学的一支,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韵律控制构词。譬如,英文可以说smaller,bigger,但是不能说*beautifuler,*difficulter,非说成more beautiful,more difficult而不合法。为什么呢?因为后者音节太多。因此英文里形容词能不能加-er取决于该词词干的长短(严格地说,取决于词干的韵律规格)。这显然是韵律在控制构词,所以叫作“韵律构司法”。此外,我们还知道,在生成语言学里面(无论生成音系学、生成语义学还是生成句法学),词法就是句法(参tekauer & Lieber,2005,尤其是7.2中Syntactic Morphology一节)。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悖论,因为上述两点的逻辑必然是:韵律控制句法。很简单,如果韵律控制词法(前提一)而词法就是句法(前提二),那么韵律控制句法就是逻辑的必然。然而,根据句法自主的主张,语法机制不允许韵律对句法进行控制。这就给该理论体系暗藏了一个潜在的悖论:根据自主理论,句法不能让韵律制约;根据词法即句法的理论,句法无法不让韵律制约,前跋后踬,进退两难。然而,由于“句法自主”和“词法即句法”都是形式句法学理论中不同层面的普遍原则,所以其中潜在的矛盾使人习焉而不察,或察之而未言。无论如何,这两条基本原理不可同日而立。②

正因如此,韵律句法学的体系虽然不合于句法自主的理论取向,但这并不等于她在理论上没有自立的根据,更没有妨碍她在实践中取得的瞩目成果。事实上,韵律句法学就是在这样的学术环境中一步一步地把生成韵律学和生成句法学中的界面成分有机地结合起来,不仅构建出一个独立可行的理论体系,同时揭示出大量未曾发觉的汉语事实。十几年来,她大抵上经历了如下几个重要的发展阶段。③

一 韵律句法学发展的主要阶段

汉语韵律句法学的原始思考是在1991年“Prosodic structure and word order change in Chinese”(汉语的韵律结构与句法演变)文中表现、萌发出来的。当时还没有“韵律句法(学)”这个词。事实上,该文在1991年北美国际汉语语言学会上口头发表时,遭到很多的批评甚至否定。有幸的是,韵律句法的探讨没有因此而停滞。汉语的事实坚定了探索的信心,于是坚持到第二个阶段,亦即理论的初创阶段——建立起韵律和句法的互动体系。这一阶段的主要思考发表在笔者两篇文章里:《论上古汉语的宾语倒置与重音转移》(1994)和《论汉语的韵律结构及其对句法构造的制约》(1996)。

我们知道,韵律指的不只是声调的高低、音节的长短,还有语音的轻重和词语的大小等等。它们和句法有什么关系呢?这是韵律句法学所以成立、以及能否成立的关键所在。对此,上面的文章提出两个新的观点:1)韵律是语言诸多平面(语音、语义、句法)中的一个独立的平面;2)韵律控制句法是动词指派核心重音的结果。该文把Liberman核心重音的理论具体化,认为它既是句法结构的表现,同时也反过来对句法结构施加影响。因此,必须把韵律作为一个独立的语言平面,才能看出它和其他平面之间的互动关系。在今天看来,这些都是非常自然的道理,而当时却颇有“奇谈怪论、离经叛道”的味道。

第二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提出了核心重音(也称“普通重音”Nuclear Stress)的句法性质,解决了当时句法学上激烈讨论的一些难题(见下一节),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譬如:

(1)负责护理工作*护理工作

写通文章

*写通顺文章

在没有发现核心重音的句法功能之前,上面的现象从来没有引起过人们足够的注意。因为“负责……工作”对人们来说耳熟能诵,习以为常;谁也不会去“从事”“*负责任工作”这种非法语句的创造。1996年夏,笔者在川大讲授韵律句法学,上课期间,董秀芳敏锐地提出“动补结构”可能受核心重音制控的设想(后来她的文章发表在1998年的《语言研究》上)。她发现两个音节的[动+补]形式如“打牢”一般都可以带宾语(打牢基础),而三个音节的[动+补]就不能自由自在地带宾语了(*打牢固基础)。董的文章给韵律句法学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音节的长短与核心重音的指派有什么关系?这个问题后来激发出“韵律构词与韵律句法”之间的相互作用的思考。从1997-2000年,不仅大量的韵律构词与句法交互作用的新现象被发掘出来(参下文),而且基本完成了“韵律构词与韵律句法交互作用”的理论模式(如提出“最小词”概念等)。这是韵律句法学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主要成果有“述补带宾句式中的韵律制约”(董秀芳,1998)、《汉语韵律句法学》(冯胜利,2000)、The Prosodic Syntax of Chinese(Feng,2002)等等。

韵律句法学的核心是核心重音,核心重音在汉语里是通过主要动词实现的。汉语如此,那么其他语言如何呢?没有其他语言的比照与支持,汉语所以如此的根据就不具备语言学上的一般意义。研究汉语而不关注其他语言的相关规律,不啻于封闭汉语的学术研究。因此,以发掘汉语以外核心重音的不同类型为目标的研究,标志着第四个阶段的研究特征。2003年笔者在“Prosodically constrained postverbal PPs in Mandarin Chinese”(后置介宾短语的韵律制约)一文中,总结出迄今核心重音的不同类型:

(2)a.Nuclear Stress Rule(核心重音规则,Liberman & Prince,1977):

任一对姊妹结点较重。

b.Depth Stress Principal(深重原则,Cinque,1993)

在结构上内嵌最深(most embedded)的成分得到重音。

c.Selectionally-based NSR(选择原则,Zubizarreta,1998)

给定两个姊妹结点为选择次序(selectionally ordered),那么

较低的一个则较凸显(the one lower in the selectional ordering is more prominent)。

d.Government-based NSR(支配原则,Feng,1995)

句中主要动词直接支配的成分得到重音。

根据Liberman(1975)的研究,人类语言的核心重音是通过句中的短语结构来实现的。至于什么样的短语可以实现核心重音,则因语言不同而不同。罗曼语以最后一个短语为范域,日耳曼语在动词所选择的补述语内实现重音,汉语则在动词管辖的范域实现核心重音。有了这样的类型比较,汉语重音的指派规则就不再怪异无伦,而是普遍原则下的一个不同实例。当代语言学的科学内质,就是以“始于普遍,发现特殊,归于一般”为标志;如果只讲特殊而无一般,那么很难保证不出现学术上的怪胎。

韵律句法学有了理论和类型学上的根据,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她在2003年前后有了大幅度的发展。袁毓林(2007)评论“冯胜利(2000)企图用韵律要求来解释汉语”时,列举的韵律句法现象已经包括“‘把’字句、‘被’字句、主题句等句子中宾语位置的移动,动词之后的介宾结构中的介词贴附在动词上,历史上介宾结构位置从动词后向动词前的转移、SOV结构向SVO结构的转变,以及‘被’字句和‘把’字句的产生和发展等历史句法问题。”事实上,蔡维天、冯胜利(2006)的《说“们”的位置——从句法一韵律的界面谈起》一文,还进一步把韵律句法学的解释范围,推向了VP与DP之间的相互作用,而洪爽在《现代汉语副动搭配及相关结构的韵律研究》(2009)中,发现了许多[Adverb+Verb]的句法现象,其根源也在韵律。这本来是一个令人兴奋的收获,然而,韵律这种“横扫一片”的威力,却“颇让人怀疑韵律对句法的作用会有这么大吗?”(袁毓林,2007)当然,这不仅是一般学者的忧虑,也是该学科内部的一个重要问题。然而,就理论而言,韵律作用究竟多大的问题,需从两方面来看。第一,如果韵律对句法真的有作用,那么大也好小也好,都不是理论的核心问题。就像科学定律的发现,其存在与否是主要的,其功能大小则在其次。因此,第二个方面才是实质问题,亦即韵律为什么会对句法有作用?这个问题把韵律句法学的发展推向第五个阶段——韵律的形态功能。蔡维天、冯胜利(2006)的文章已接触到这个问题,2007年冯胜利在第十七届IACL的年会上正式提出并加以论证:韵律所以影响词法和句法的原因在于韵律本身具有形态的功能(参冯胜利,2009)。稍后,王丽娟(2009)从汉语的词法和句法的多层角度,进一步论证了在音段形态和超音段形态的选择中,汉语走的是超音段形态的道路(见下文)。我们知道,在当代形式句法学理论中,形态决定着人类语言之间的差异和不同。如果韵律本身就是形态的(一种)手段的话,那么我们面对的就不是“韵律作用会有这么大吗”的问题,而是汉语是不是像人们一直认为的那样,是一个没有形态的语言。显然,如果韵律具有形态的功能,那么韵律句法学不啻帮助我们发现了人类语言不同的形态模式——韵律形态。这不仅对普通语言学的理论是一个重要的补充,对所谓汉语缺乏形态的传统看法,更是一种挑战和补正。

在这种全新的观念推动之下,韵律句法学最近几年的研究又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较为重要的方面有:核心重音指派法的实验语音学研究(Deng et al.,2008)、核心重音对嵌偶词分布的制约(黄梅,2008),第四节将对此作专门的介绍。

二 韵律句法学的由来——为解决句法学上的不解之谜

半个多世纪以来的语言学经历了一次重大的学术转型:从比较/结构语言学(comparative/structural linguistics)转向了形式科学语言学(linguistics as a formal science)。韵律句法学正是借助形式科学的优势而建立起来的。她凭着对原始材料公理性的直觉,收集了一批汉语基础句法的奇异现象。韵律句法学的初衷,直接导源于对汉语特殊的语法行为的观照:汉语的动词后面不容有两个成分(双宾语例外)④。为什么?这是句法学上的一个不解之谜,譬如:

(3)a.*张三每天打电话三次(VO Frequency P)

b.*张三每天打电话两个钟头

(VO Duration P)

c.*张三吃饭得很快 (Resultative de-clause)

d.*张三贴画在墙上 (VO PP)

例(3)中的四句话在其他语言中都能说⑤,但是汉语不行,为什么呢?这显然是句法问题。黄正德先生的解决方法是用短语结构限定法(亦即PSC,参Huang,1984):

(4)Phrase Structure Constraint短语结构限定条件

Within a given sentence in Chinese,the head(the verb or VP)may branch to the left only once,and only on the lowest level of expansion.在任一给定的中文句子里,动词

短语(VP)的核心词只能向左分支一次,而且只在扩展的最低层(参下页图(5a))。

(5a)的结构里核心词只向左分支了一次,动词后只带一个成分;(5b)的结构里核心词向左分支了两次,于是动词后带有两个成分。因此,(5b)的结构不是合法结构,因为VP下的核心词,在汉语中,不允许向左分支两次。这样,我们可以通过汉语短语结构的限定条件说明(3)中的问题。“*张三每天打电话三次”,动词“打”后带有两个成分(“电话”和“三次”),因此句子不能成立。同样,“*张三每天打电话两个钟头”“。张三吃饭得很快”“*张三贴画在墙上”这几句中的动词后也都带了两个成分,也都不能成立。可见黄正德先生的理论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简明地概括了汉语中的一个重要现象。但是,汉语为什么会有如此奇怪的句法组织,PSC很难给出一个原理性的答案。因此,汉语句子所以怪异的原因,仍然不得而知。从另一方面看,这种特设的“PSC短语限定法”,并不能贯彻到底,因为该限定并不能解释下面的现象。譬如:

(6)a.今天我看见他三次。

b.去年我学了它三个月,还没学会。

(6a、b)和(3a、b)的结构一样:动词后都有两个成分。可是一个合法,一个不合法。可见(3a、b)所以不合法的原因,不能简单归结为PSC的短语限制。⑥

2.1 更多的不解之迷

要揭示汉语PSC短语结构限定的句法奥秘,不能不关注下面的句法现象:

(7)a.*那本书,他[放-了][在桌子上]。

b.那本书,他[[放在]-了][桌子上]。

虽然(7)中的句子都符合PSC的限定——动词后面只有一个“介宾成分”,但是(7a)不能说。这些例子表面看来和“动词后两个成分的限定”毫不相干,但值得注意的是,汉语的动词不能直接带[介词+宾语](这一点可从携带体标记的动词不能再带介宾短语看出来),非得把介词变成动词的一部分(组成一个复杂动词),才能携带宾语。这也是汉语句法的一个谜。什么因素必须把介词“消灭”之后,动词才能带上(介词的)宾语呢?下面的例子更具启发性:⑦

(8)a.收徒少林寺*收徒弟少林寺

b.负责护理工作 *负责任护理工作

c.关严窗户 *关严实窗户

d.简化手续 *简单化手续⑧

(8a)的“*收徒弟少林寺”与“收徒少林寺”的结构相同,所不同者只在于“收”的对象是“徒”还是“徒弟”。它例亦然:“负责、关严、简化”后面都可以带宾语,而“负责任”“关严实”“简单化”后面都不可以带宾语。表面看来它们和(6)(7)中的例子毫不相干,但值得注意的是,宾语多了一个字,动词后面就可能被分析成两个成分,如:

(9)收+徒弟+少林寺负+责任+护理工作

关+严实+窗户 化+简单+矛盾

动词带两个成分的句子,当然不合法。然而,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动词后面“成分的个数”和“宾语字数的多少”直接相关。这种现象,句法解释不了,因为句法和音节的数量没有关系。韵律句法学就是从关注、分析和综合解释这些现象的尝试中发生和发展起来的。

韵律句法学的理论内容固然很多,但择其要者而论之,即核心重音。什么叫核心重音?首先,它不是对比重音,不是特殊焦点重音,也不是说话的语调。须知:一个句子无论哪个成分都可携带重音。例如:“我喜欢张三”,“我”可以重读,表示是“我”喜欢张三,不是别人喜欢张三;“喜欢”可以重读,表示是“喜欢”而不是讨厌张三;“张三”也可以重读,表示喜欢的是“张三”而不是其他人。这些都不是核心重音。核心重音英文叫Nuclear Stress(NS),是语句“广域”焦点(或宽焦)下的“自然重音”(不受任何狭域焦点影响的重音格式),亦即回答“What Happened”(怎么回事儿)一类句子的重音格式。一个句子只有一个核心重音,而这个核心重音是要通过句法结构来实现的,所以,一谈到宽焦,就不单单是韵律问题,必然涉及宽焦重音如何实现的句法问题。这是韵律解决句法问题的基本规则、是韵律和句法结合的综合要求——没有句法不叫韵律句法学,没有韵律也不叫韵律句法学。当然,只被句法所控制韵律体系,不叫韵律句法学(可以叫作句法韵律学);而只有通过韵律解决句法的问题、只有韵律控制句法的理论体系,才叫韵律句法学。就是说,韵律句法学不是用来解决韵律或音系问题的,而是用来解决句法问题的。韵律怎么能解决句法问题呢?试想,韵律如果不和句法结构发生关系,它是无法对句法进行制控的。韵律句法学的基本规则是:核心重音制控句法。

谈韵律句法不能不谈宽焦,谈宽焦不能不谈重音,谈重音不能不关注重音的实现方式。根据最近实验语音学的研究,重音主要是通过提高高音点来实现的(Xu,1999)。与此同时,大量的事实还告诉我们重音的另一面:核心重音是通过音节的多少(或长短)来实现的(负载核心重音的宾语不能短于动词,即其一例)。比较:

(10)a:他干什么呢?

b:他在,阅读报/*清理仓/*种植树/*浇灌花/*维修灯/*饲养马/*修理车/*种植花。

c:他在读报纸/清仓库/种果树/浇花/修灯/养马/修车/种花。

例(10)中的事实告诉我们:宽焦以长短为体的韵律表现不可否认。如果(像最近某些实验语音学家主张的那样)重音仅以音高来定义的话,那么(10)中“句法对立的韵律现象”就不是重音的表现。然而,广焦上面音节多少的句法对立(10b-c)不是重音是什么呢?音节多少是韵律,整句的焦点是广焦,于是,我们面对的就是:如何通过韵律音系学的理论来解释这些广域焦点上句法对立的音节多少的韵律属性。这里,我们的建议是:宽焦和窄焦在重音实现的方式上可能不同:宽焦是长度(时长),窄焦是高度(提高高音点)。我们不能用一种重音的实现方式来否认其他重音类型的实现方式。语言是复杂的,不仅包含各种各样的因素,同时它还使用各种各样的手段去实现或标记不同要素的语法功能和属性。

2.2 韵律制约句法的机制

如上所述,如果核心重音的韵律表现是长短,那么如何决定“哪儿多哪儿少、何长何短”的环境与对象呢?就是说,句法上实现核心重音的机制是什么?经过反复的研究与实验,我们提出下面的运作程序:给出两个姊妹节点,亦即共享同一个高节点的并列成分C1和C2,如果C1和C2其中一个核心词是动词,另一个是动词选择的对象(亦即补述语Complement,包括宾语、补语,介宾等),那么,这个核心词(动词)和它后面的成分就组成一个“长短/轻重”的韵律单位。根据(2b)中的深重原则,动词后的被选择成分则比较凸显(因为宾语深,故较重)。不仅如此,中文宽焦的实现方法为(2a)中的“支配性—核心重音G-NSR”,亦即,C2一定要被C1直接支配(即C2是C1的姊妹节点)⑨,如(11a)所示。注意:(11b)不成立,因为C1不能直接支配C2(中间被一个XP挡着)。显然,(11)和(5)有异曲同工之妙:动词后只允许有一个合法成分。

有了这一原则,前面(3)中不合法的句子就可以顺利删除。(3a)中“打电话”的“电话”接受重音,后面的“三次”因为没有重音而不可接受。同理,(3b)中“打电话”后面的“两个钟头”、(3c)中“吃饭”后面的“很快”、(3d)中“贴画”后面的“在墙上”,都因为无法得到重音而不合“韵律句法”之法。(11)比(5)有优越性,因为要是动词后的宾语不带重音(如代词和定指成分),那么动词后就允许出现第二个成分。这就是(6)中的句子都合法的原因。(11)的优越性在于否定了“动词后不能有两个成分”的笼统说法,因为如果其中一个成分不带重音,那么动词后的两个成分是允许的。

不仅如此,核心重音的指派法还能够解释更多的PSC所不能涵盖的现象。比如前面(7)中的句子,为什么必须把介词变成动词的一部分,动词才能携带介词的宾语呢?先看句法。“放在桌子上”里面的“放”是核心词,但是“放”无法把核心重音指派到“桌子上”,因为“桌子上”被“在”管辖而不为“放”所支配(=管辖)。从结构上说,“放”无法跨过“在”把重音指派给“桌子上”,因为“在”的阻隔(blocking),这就是(7a)为什么不能说的原因(为方便起见,复述于下):

(12)a.*那本书,他[放-了][在桌子上]。

b.那本书,他[[放在]-了][桌子上]。

如果要让(7a)合法,就需要把“拦路”的介词(在)“清除”出去或者“隐藏”起来。如何做到这一点呢?这就需要启用句法上的并入(incorporation)或核心词移位(head-to-headmovement)运作,如下图所示:

介词“在”通过核心词移位附加(adjoin)到前面V的节点,组成一个新的核心词“放在了”,“在”不再是新核心词支配(管束)宾语(桌子上)时候的语隔了,所以由此生成的句子也就合法了(7b)。表面看来,这里“介词并入”的运作与“动词后有两个成分”的限定毫不相干,然而,(6)中例子告诉我们:“动词后不能有两个成分”的限定,无法成立;而(11)则告诉我们动词后不能有的,是两个“参重”成分⑩,这样一来,“介词并入”和“不容两个参重成分”的限定就成了一张纸的两个面:一面是句子的核心重音不能指派给两个参重成分(所以(3)中的句子不合法);另一面是核心范域内的参重成分不能没有核心重音(所以(7a)不合法)。显然,汉语动词后成分的“个数”多少与限定,不过是一种“副现象”(epiphenomenon),其背后起操纵作用的,是核心重音。

三 似是而非中的抉择

核心重音的指派,不仅解决了PSC所涵盖的现象,而且还连带发掘出一批表面毫不相关,实则同出一源的句法现象,如前(8)所见(为方便起见重列于下):

(14)a.收徒少林寺a'.*收徒弟少林寺

b.负责护理工作 b'.*负责任护理工作

c.关严窗户 c'.*关严实窗户

d.简化手续 d'.*简单化手续

在没有发现核心重音的句法作用以前,上面的现象没有引起过人们的注意(11)。既然“收徒山神庙”可以说,人们想不到“收徒弟山神庙”不能说。句法上说,“收徒”和“收徒弟”、“负责”和“负责任”、“关严”和“关严实”、“简化”和“简单化”结构相同,所以没有线索和理由让自然的现象表现出非法的情景。然而,(14)中左右两边合法(14a-d)与非法(14a'-d')的语感与事实,不容否认;而其合法与否的不同,只在宾语音节的数量:一个音节的(“徒”)合法;两个音节的(“徒弟”)不合法。换言之,三个音节的[动+宾]不能再带宾语。(12)这显然是韵律决定句法的现象。核心重音的研究,促使我们发现了以前未曾注意到的新现象,开辟了以前未曾有过的新领域。

然而,如果说决定韵律句法的是核心重音,那么“收徒”和“收徒弟”在携带外宾语的句法韵律条件上,有何不同呢?换言之,核心重音的指派如何生成“收徒少林寺”?如何剔除“*收徒弟少林寺”?前面说过,“收+徒弟+少林寺”可以分析成动词“收”后出现了两个成分,因此最后一个参重成分(“少林寺”)得不到重音,故而句子不合法。然而,表面看来核心重音可以解决的问题,仔细观察则并不尽然:核心重音无法告诉我们为什么“收+徒+少林寺”中的“收”后面不是两个成分(“徒+少林寺”);也无法告诉我们为什么“徒”不算一个独立的成分(所以“收徒”可以再带宾语)而“徒弟”就是一个独立成分(所以“收徒弟”不能再带宾语)。显然,核心重音的指派规则不能解决这里的全部问题。这当然是好事,因为它说明这里的韵律机制很复杂,并非简单的一个核心重音就能解决问题,因此需要建立更全面更合理的理论体系来解释这些新见的现象。与此同时必须看到,体系的建立不可能十全十美一步到位。因此我们既不能因崇奉完美而固步自封,更不能因惧怕错误而畏葸不前。

面对“收徒”与“收徒弟”的对立,冯胜利(2002)在对比研究中提出汉语“最小词”(minireal-word)的概念以及“左向为语”的“韵律形态句法学”(prosodic morphosyntax)的规则。(13)在这个新的体系里,“收徒”是最小词(标准音步),因此可以成词(句法词或合成词)。如果“收徒”是一个词,自然可以带宾语,所以“收徒山神庙”文从字顺。然而,“收徒弟”则是“左向为语”。如果“收徒弟”是一个短语,那么核心重音就会通过“收”把重音指派给“徒弟”。这样一来,“少林寺”就得不到重音,所以“*收徒弟少林寺”就不能说了。

显然,这里的核心重音是在“最小词”和“左向为语”的基础之上发生作用的——光凭核心重音无法解决“收徒弟山神庙”的非法问题,因为这里遇到的是韵律构词和韵律句法相互作用的问题。然而,能否像有些学者提出的那样(参周韧,2010),不用核心重音只通过“最小词”和“左向为语”等规则,就能解决这里的问题呢?譬如:(14)

该分析的设想如下:“收徒”是最小韵律词,所以可以根据Zou(2001)、冯胜利(2005)提出的句法并入运作(incorporation)将“徒”并入“收”,组成一个句法词;然后移入空动词v的位置,生成“收徒山神庙”的句子。然而,这种运作无法生成“收徒弟山神庙”,因为“收徒弟”不是最小词;根据“左向为语”的要求它只能是动宾短语。如果是短语,那么“徒弟”就不能上移到“收”和它组成一个句法词。“收徒弟”是短语,因此不能发生核心词移位到v的位置,自然也就无法生成“收徒弟山神庙”的句子了。可见,一个“左向为语”(亦即不用“核心重音”)似乎就可以解决上面韵律句法的问题。

应该说,这种试图“简化运作机制”的初衷(只用词法,不用句法)不是不可取的。然而,表面上虽然简化了运作的程序,本质上却掩藏着致命的问题。第一,仅凭韵律构词规则(韵律词、最小词、右向成词、左向为语等)无法解决汉语的韵律句法上诸如“动词后不能有两个参重成分”(见例(3))、“动词后不能有独立的介宾结构”(见例(7))等韵律句法核心问题。第二,抛弃核心重音则必然以“左向为语”或“三音节字串不能成词”为条件。然而,这条规则不能无条件地成立,很简单,“铁公鸡、纸老虎”等都是左向音步的三字串,但它们无可非议地都是词,不是短语。因此把“左向三音节字串为短语”五条件地加以推演和利用,是无法立足的。第三,抽去核心重音,韵律句法的现象便成了无本之木。前面说过,左向三字串有词有语,但是“动词+补述语”一类左向三字串,没有例外的都是短语。为什么呢?这正是核心重音作用的结果。所以,如果一方面把“左向为语”作为前提,而另一方面又把核心重音排除出去,不啻于截源取水,终置“左向为语”于死地而无济于事。第四是操作程序上的问题。如上所示,不用“核心重音”的结果就得让“收徒弟”不上移;不让“收徒弟”上移的办法就得让“收徒弟”成为短语,因为短语才不能参与核心词的移位运作。这几项操作程序没有问题,同时还能阻止句法生成“*收徒弟山神庙”的非法结果。然而,周韧(2010)发现的“*我们要简单化运作程序”一类“*AA-化”的韵律非法现象(对比合法的“我们要简化运作程序”),则直接证明上述操作,无法进行。请看:

毫无疑问“简化”和“简单化”的对立与“收徒”和“收徒弟”的对立,“同类而不同质”。说它们是同类因为两个音节的“收徒”和“简化”都可以带外宾语、三个音节的“收徒弟”和“简单化”都不可以带外宾语,此其同;其不同者是“收徒弟”为短语,而“简单化”则是词。很简单,“化”是词缀。正因如此,“简化”的“简”在并入时是左贴,而“收徒”的“徒”则是右附。(15)毋庸置疑,“化”是缀,因此“化”出来的形式都是词。既如此,那么“简单化”就不能被当作短语而取消其上移的资格。如果说“简单化”在句法上是词,但在韵律上是韵律短语,所以韵律和句法的不对称性导致“简单化”不能上移的话,那么又回到上面第三点“没有核心重音”便无法解释三音节[核心词+补述语]为什么一定是短语的悖论上去了。可见,抽掉核心重音作用,“简单化”和“简化”将一样上移,结果,“*简单化程序”则无法在周韧(2010)的体系里被删除。显然,“简单化”一类的韵律句法现象否定了周韧(2010)将其视为短语而无法上移的做法。

综合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出,企图用韵律构词学里的办法来取替核心重音及其与构词规则的相互作用,表面看来简化了运作过程的复杂性,但实际上却行不通。在科学研究这项艰苦复杂的工作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许多似是而非的现象和说法,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和抉择,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简单化”即其一例。如果它不是短语而必须上移,那么如何删除“,我们要简单化运作程序”这类不合规格的产品呢?显然,没有核心重音是办不到的,因为“简单化”本身是合法的形式(如“我们要把运作程序简单化”),所以词法不能将它删除在外。当然,如何通过核心重音的指派来让“简单”得到重音因而“运作程序”没有重音所以才被删除,是一个难度很高的技术问题。这里,我们建议在Feng(2009a、b)最小词的基础上,提出:“核心重音的接受者不必是最小词,但核心重音的指派者必须是最小词”的“词体条件(词的大小[或体段]的条件)”,如下所示:

(17)词体条件(Minimal-/Maximal-word Condition)

a.Minimal-word Condition(Feng,2009a、b)(最小词条件)

Minimal word is a foot formed by two syllables,i.e.,MinWd=foot([σσ]).

最小词是一个由两个音节组成的音步,亦即:MinWd=foot([σσ])。

b.Maximality Condition on NS-assigner(核心重音指派者的最大极限)

NS-assigner must be a MinWd though NS-receiver is not,by necessity,a MinWd.

核心重音接受者不必是最小词,但核心重音指派者,必须是最小词。

根据(17)的规定,核心重音的指派都必须遵守核心重音指派者的最大极限条件,亦即:必须等于或小于“最小词”,(16)否则无法指派重音。这就意味着,词体大于两个音节(最小词)的动词,无论是单纯词、派生词、复合词,还是句法词,均无法携带外加宾语。据此,我们可以系统地排除上面所有的非法格式:“*收徒弟少林寺、*负责任护理工作、*关严实窗户、*简单化手续”等,如右图所示:

(17)中的词体条件与(18)中的分析可以概括迄今发现的所有韵律句法现象,同时在似是而非的辨析中,可以做到不避重就轻、不自相矛盾而又能自圆其说的基本要求。

四 汉语韵律句法学的新进展

从上文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韵律句法学研究中不但新现象屡见不鲜,而且新的问题和挑战也层出不穷。这是学科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在近年众多新出的研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邓丹从实验语音学的角度,证明核心重音的句法作用,以及黄梅从嵌偶词的分布上,证明了核心重音的张拉力。下面分别介绍。

4.1 从实验语音学上证明核心重音的句法作用

Deng(邓丹)et al.(2008)是她攻读博士时的重要研究成果。该文首次利用机器测量的手段,从实验语音学的角度,对动补带宾句的韵律句法现象进行了验证。

前面谈到,汉语动补带宾句中的动补式,一般以双音节结构为标准格式(如“关严窗户”)。然而,三音节形式如“看清楚目标、擦干净黑板、想明白问题”也可以出现在这个结构之中,不过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补语的第二个音节是轻声。邓丹从这里入手,把动补结构的韵律类型分为三类,如下所示:

(a)组是“音足调实”的双音节补语;(b)组是带轻声的补语;(c)组是单音节补语。三者在音节的长度上显著不同。不仅如此,这三种不同的语音格式在带宾语的合法度上也不一样。以第二组为例,“讲明”带宾语没有问题,“讲明白”带宾语似乎也没有问题,但是“讲明确”后面带宾语就不是都能接受的了。就是说,(a)组带宾一般都不能接受,(c)组带宾一般都能接受;而(b)组带宾有的能接受,有的不能接受。据此,邓丹设计了下面的实验步骤:

首先测验这三类句子的接受度,然后进行打分(从0分开始,5分最高),看哪个接受度高。测验显示,根据北京人的语感,在双音节结果补语第二个音节轻声时,有的认为很好,有的认为不太好,于是发现轻声的“轻化度”和它所在句子的“合法度”之间的对应关系,这就给实验语音学带来一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通过测量语音来预测句法。换言之,语法可以在语音实验室里量出来。为什么呢?因为[动+补]的语音长度决定它在句法上的合法度。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就可以预设如下的结果:

(20)a.双音节动补型的时长最短,其合法性程度最高;

b.不含轻声的三音节动补型的时长最长,其合法性程度最低;

c.含有轻声的三音节动补型,由于轻声音节在时长表现上比带正常重音的音节

短,使得其合法性程度介于不含轻声的三音节动补型与双音节动补型之间。而实验的结果进一步说明:动补带宾句的合法性程度和补语时长间的关系极为密切。注意:这里的合法度不是就补语而言(补语是双音、轻声还是单音都合法),而是指不同长度的补语和宾语共现时的合法度。“补语的长度”怎么会和“它后面宾语的出现与否”有合法度的关系呢?显然,没有核心重音是无法把二者(语音长短和宾语的出现)联系起来的。事实上,二者不仅有联系,根据邓丹的实验,这种联系还可以用具体的长度来表示:

(21)a.补语的时长如果达到或超过两个非轻声音节的长度,整个句子的合法性就会降低;

b.补语的时长如果小于两个非轻声音节的长度,整个句子的合法性就会增加。实验语音学的结果表明:人们对动补带宾合法度的语感,来自语音,而这个影响语感的语音就是音节的长短。这不仅告诉我们核心重音的实现以音节的长短为基础;同时还告诉我们,汉语的韵律句法可以通过语音的精密测量而数字化。

这项研究的意义不仅在于它给句法学增加了语音学的信息,同时也在于它给语音学增加了句法学的信息。如前所示,两个音节的补语不合法,一个音节的补语都合法,那么一个半呢?有些合法,有些不合法。为什么呢?因为“轻化”在北京话里是一个现行的变化(正在进行中的变化过程,参Feng,1995)。正因如此,才有轻化度的不同、才有合法度的差异。轻化度和合法度之间所以有关系,是核心重音搭起的桥梁。没有核心重音理论的帮助和探照,不会有这种关系,也得不到这些结果。不仅如此,与合法度相对应的轻化过程,又反过来说明了核心重音的存在和作用。科学论证推崇独立的证据(independent evidence),带宾动补的语音学实验,可谓核心重音的独立证据。

4.2核心重音(G-NSR)的离合力——嵌偶词句法分布

如上所述,韵律句法学的核心重音可以在实验语音学上得到证明。最近的研究进一步表明,核心重音的发现,还可以从嵌偶词出现的句法环境上得到证明。嵌偶词的出现虽然有语体上的原因(典雅体的要求),但根据黄梅最近的研究,嵌偶词大量出现在紧邻单音动词前的状语的位置,这就不是简单的“典雅化”所能决定的。请看下面的统计(黄梅、冯胜利,2009):

(22)《汉语书面用语初编》中的嵌偶词总共244

名词51 动词64 形容词25 副词103 介词1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平衡的分布呢?黄梅和冯胜利(2009)指出,核心重音具有两种潜在的力量,一种叫作分解力——把一个单位打开变成两个单位;一种叫作压合力——把两个单位压合成一个单位。这两种力量都很难从句法上得到直接的证明。为方便起见,先看什么是嵌偶词。

嵌偶词是汉语中“韵律黏着、句法自由”的单音词。譬如“校”字,以前人们都把它当作黏着语素,因为不能单说。比如“*我们的校”、“*这个校”“*离开校”、“*进入校”等等,都不合法。然而,在下面的语境里,很难说它不能独立使用:

(23)我校不雇非法移民。此校有明文规定,你必须遵守。

本校不收贵校的学生。 电传该校校长,马上到控述职。

这类学生,一旦查处,要立即离校。 明天,新生才能入校报道。如果说“校”是黏着语素,那么“我校”就成了词。能说“我”是词的一部分吗?我们知道:代词不能用来构词(compound),所以“我校”应当分析为短语。然而,如果“我校”是短语,那么“校”就成了词。可是“校”不能单说,怎么是词呢?总之,把“我”当作词素,或者把“校”当作词,都不合适。怎么回事呢?我们认为,这不是“我”的问题,而是“校”的问题。何以见得?首先,如果把“校”当作语素,如果代词也能构词,那么“*我们校”照理也能合法成词,但是“*我们校”不能说。可见,代词不是构词成分(它是功能词的一种)。其次,“校”用在双音节格式里最上口(我校、本校、到校),在三音或多音节里,一般不能说。如:“*这个校”、“*赶到校”、“*我非常想念的校”、“*找不到校”、“*武术校”。为什么呢?原来,“校”是“只在双音节里使用”的特殊单位(一般语素没有这种音节语境的限制):只要能双,就可以用,无论造语还是构词。因此我们称之为“嵌偶词”,其语法性质是:韵律黏着(必贴附于另一单音词)、句法自由(可以按句法规则运作)。

《汉语书面用语初编》收录了244个嵌偶词。其中103个是副词,占五种词类的40%。有137个词分布在紧邻动词的状语位置,占所有位置的36%。为什么副词如此之多呢?为什么嵌偶词容易分布在紧邻动词前的副词位置上呢?黄梅和冯胜利(2009)指出,嵌偶词的句法分布与重音的指派有直接的关系。请看下图:

黄梅提出:根据汉语的“核心重音指派原则”(GNSR),核心重音是由动词指派给它直接管辖的补述语,并与之共同组成全句的重音范域,其结果是:

1)相对轻重。动词()指派重音到补述语(Comp)上,意味着补述语(Comp)及其俯瞰(to dominate)的节点获得核心重音,动词()及其所支配的节点则相对为轻。

2)结构分界。动词()节点(及其俯瞰节点)和补述语(Comp)节点(及其俯瞰节点)之间既是句法(主与从两大成分)的分界,也是韵律(轻与重两种对立)的分界。

3)离合力分区。(i)如果动词()节点没有补述语,但有俯瞰分支节点的话,那么上面的1)和2)可以把及其俯瞰分支节点拆成短语(亦即(24)中的V’)——重位者可脱离原母体而独立;(ii)如果动词()节点带有补述语,那么它所俯瞰分支节点就可以被压成一个韵律词——轻位可贴附异体而合一。

这就是说,如果一个词出现在(24)中的重音范域里面,它可能发生一系列的相应变化:动词及动词俯瞰的位置、补述语和补述语俯瞰的位置,都会因其位置的不同而蒙受不同的韵律离合力,从而发生不同的句法性质变化。比如:“负责工作”中的“负责”,原为(24)中俯瞰下的两分支点的动宾结构,当有“工作”作为它的补述语时,“负责”居于弱位。由(3ii)所迫,被压成了一个韵律合成词(否则无法携带外宾语)。然而,“负责”若无补述语而单说的话,那么“责”将成为重音对象,(3i)便发挥其拆离作用,使“责”脱离原母体而独立,于是有“你负什么责”的说法,“负责”成了短语。换言之,(3i)是离合词的导火索,而(3ii)则是嵌偶词的发祥地。

根据上面的分析,黄梅认为:前动词位置蒙受后面核心重音的拉引力,这种拉引力造成动词与前动词邻接成分的“合”。副词在动词前,因此受到这种力量的拉引,常常贴附于动词,与之组成双音节韵律词,最易满足嵌偶的要求。譬如“遍”是嵌偶词,因此“*遍查找、*遍访问、*遍吃喝”都不合法。但“遍查、遍访、遍吃”等等双音节的“遍V”非常普遍。然而,人们很少注意的是:“遍V”后面几乎没有不带宾语的。为什么呢?根据上面的理论,原因很简单,正因为V后面有了补述语(携带核心重音),所以才把动词前的“遍”“吸”进动词,组成轻位上的“合”,亦即“遍V”。这就造成了单音节嵌偶副词在[_V]位置上大量出现的结果。毋庸置疑,没有核心重音的作用,嵌偶词分布的语法原因,也便成了不解之谜。

五 结语

韵律句法学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今后的任务仍很艰巨。首先,对现象的深入、广泛、全面的收集和挖掘,仍然是韵律句法学一项基础和重要的工作。应该说,从韵律的角度来研究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的韵律句法,至今还没有开始,其中很多新的领域有待开发。

发掘韵律句法现象不仅不限于单一语种(譬如北京话)而应包括古今中外的语言和语种;同时也不限于语言的单一层面(如句法)而应包括语音、词法、诗歌和散文等不同界面。严格地说,汉语韵律级层中的诸多层段面(参王洪君,2008;冯胜利,2010),都还没有独立深入的专门研究,这方面有大量的工作等待我们去做。

从理论上说,韵律句法学还刚刚起步。其中大量问题还没有提出,提出的问题还有很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解决。韵律句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和精化,仍然是该学科的一个重要课题。任何一个学科均应以材料为起点,以普遍规律为归宿,韵律句法学也不例外。因此,能否得到普通语言学的认同,则是从事这一学科的学者长期努力的目标。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韵律句法学走到今天得益于科学方法论,而韵律句法学明天的研究,也应在科学方法论的运用和创造上,总结出一些可为借鉴的经验和理论——作为一种理论,哪些是其观察、描写、解释的必要条件?如何自立、如何与同科理论相结合、如何向邻接学科推廓等等。

最后所要指出的是:韵律句法学发展到今天,如上所示,是诸多学者集体研究的成果,是团队的产物——不仅以前是,以后也必然如此;而唯有如此,她才能长足进步,为学术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注释:

①有关韵律句法学初期理论建设的评论,参潘文国等(1999)、李大勤等(2001)。

②譬如,the 39[th] NELS (November 7-9,2008 at Cornell University) states in its announcement that "The design of the grammar is standardly assumed to be complex,involving components such as phonetics,phonology,syntax and semantics.The initial view that components of the grammar are autonomous has proven to be overly strong,and more and more cases of interfaces among components have been documented.This in turn opens questions about the extent and nature of such interfaces:is there a line between interacting components and components without borders?" It may be the first time that formal linguists formally admitted the view that "the components of the grammar are autonomous" has proven to be overly too strong.

③这里的回顾与前瞻主要就韵律句法学而言,故无法涉及韵律构词等其他有关韵律研究的成果。

④有人把双宾语作为“动词后面不能有两个成分”的反例,不确。双宾语结构哪种语言都有,(4)中的限定不是就双宾语结构而发。

⑤当然要视语言的语法体系而定,譬如无动补结构者自然没有(3c)。

⑥Huang(1994)对1984的PSC又作了补充修改,但是仍然很难回答为什么PSC效应在其他语言中没有这种结构的原因。

⑦这里还有更多的例子,如:赠书希望工程、转会黄马队、连线前方记者、联手工商管理、挂帅井冈山、丝绸之路揭幕巴黎、意大利队饮恨波尔图、走马江湖道、走马世界杯、浣衣清水溪、打虎景阳冈、遇难狮驼岭、进香戒台寺、做客滕王阁、洒泪易水台、著书黄叶村、追梦雅典、圆梦奥运会、赏花植物园、献舞黄金周、献歌亚运、听戏青楼、开店王府井、进货中国、甩货中关村、泼血总统府、调水三峡、露脸春晚、购书西单大厦、种花南山下、停车绿化带等。

⑧此例引自周韧(2010)。

⑨Government-based Nuclear Stress Rule (GNSR,Feng,1995,2003 ) :Given two sister nodes C1 and C2,if C1 and C2 are selectionally ordered,the one lower in selectional ordering and containing an element governed by the selector is more prominent.

⑩“参重成分”指的是“句子重音结构分派对象中的非轻读(或显形)成分。因其必须参与接受重音的“受重程序”,为方便起见,这里名之曰“参重成分”。

(11)动补结构的韵律表现,在董秀芳(1998)的系统研究之前,也有人提出过这方面的问题。

(12)这里所谓“再带”的宾语,用Huang(1994)的理论则可分析为“外宾语”(extra argument)。

(13)注意,[1+1]双音节音步无向或双向(包括由它组成的[2+2]音步);而左向音步只能是[1+2]或者[1+x≥2]。注意:这里左向音步的句法结构指的是核心词和补述语的关系。详细定义参冯胜利(2001)。

(14)注意:这里宾语N右附并入于V的移位运作,可参Zou(2001)的建议:"If such head movement is taken as a kind of PF movement...with respect to recent proposals that there is only phrasal movement in Narrow Syntax,then it would be possible to interpret the incorporation (并入) of the monosyllabic ren(人) into the monosyllabic V cai(裁) as required by such a prosodic requirement for syllabic foot binarity as the Minimal-Word Condition (Feng,2003)".亦即:韵律迫使的移位运作,因此不同于一般短语句法的移位运作。

(15)注意:“句法词缀”的生成方式,在当代句法学上很普通,而右附的句法运作在构词句法学上则很特殊。纵如此,其构词功能却不可否认。这方面,目前语法界没有统一的说法,读者可参王志洁和冯胜利(2006,注解20)提出的一种“压合”式处理方法。

(16)这条规则允许在特定情况下的例外,参下文4.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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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律句法研究的历程与进展_句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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