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规避_信用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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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属于银行信用。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进出口双方远隔重洋,一笔交易从成交到交货付款,其间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而市场情况则是千变万化,交易双方的资信也可能出现变化。因此,一般说来,当出口商没有收到货款前总是迟迟不肯发货,而进口商在未控制货物前则不会轻易付款,并且双方都不愿长期占压自己的资金。信用证业务就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较好地解决了进口商和出口商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为进出口双方都提供了保障。本文拟结合业务实际,对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亟需注意的几个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的作用

国际贸易中一般使用跟单信用证,它是一项约定,由一家银行(开证行)根据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付款。这种结算方式,对出口商来说,收款有保障,只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备货装船,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就可从银行取得货款;对进口商而言,收货有保障,只要付款后立即可从银行取得物权凭证,并可通过信用证条款控制出口商的装货期限,通过适当的检验条款,保证货物的数量与质量等。因此,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银行是必不可少的中介。首先,进口商向开证行提出申请,开证行根据其申请开立信用证;其次,开证行将信用证传递给受益人所在国的另一家银行(通知行),由其通知受益人;最后,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装运货物,备齐单据,在信用证交单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单据,经议付行审核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因此,信用证业务中涉及的银行最常见的有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

1.开证行。开证行是信用证业务的基本当事人之一。由于信用证是开证行开立的一项有条件的承诺付款书面文件,因此,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提供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即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开证行就必须付款,而不论申请人能否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又是有限度和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开证行只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与金额范围内对履行信用证全部条款的受益人付款,对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有权拒绝付款。

2.通知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的某银行交给受益人,而不是由开证人或开证行直接交付,接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的银行即为通知行。收到信用证的银行若选择通知信用证,应负责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此外不承担责任与义务;若拒绝通知信用证,应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

3.议付行。议付行是开证行指定或自愿购买出口商信用证项下单据和汇票的银行,前一种情况只有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才能议付信用证,称不指定议付;后一种情况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议付信用证,称为自由议付或非限制议付。在我国对外贸易实务中,议付行通常不购买单据,而是收妥入账或收妥结汇。

二、信用证业务实际操作中银行需注意的问题

尽管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较为完善的国际结算方式,但实际操作中仍然不能避免所有的风险。尤其是近几年来,从伪造假票据、假信用证,发展到以真信用证为诱饵,通过开立软条款信用证或矛盾条款信用证来诈骗企业和银行资金,方式越来越隐蔽,手段越来越高明,更增加了银行的责任和风险,亟需引起银行外汇结算人员的注意。

1.进口开证业务。信用证业务是按照国际商会UCP500惯例操作的,信用证条款还涉及许多外贸知识,而银行国际结算人员面对的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操作人员外贸专业知识不够,对信用证业务的整个过程及关键条款不十分熟悉,这就需要银行开证人员在开证时为他们当好参谋,维护企业的利益。以信用证的交单期为例,作为国外出口商,为了有充裕的时间制单,一般要求交单期越长越好;但对于我国进口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以江苏省进出口贸易为例,一般北美、欧洲航期较长,交单期可适当放宽一些,而南韩、日本、港澳地区交单期最多不能超过6天,也可在信用证中规定提单先寄,否则会出现货已到港而提单未到无法提货的情况,造成进口商支付额外的滞港费用。又如:对机器设备进口,应建议企业实行预付款,信用证项下付款及尾款结合的方式结算,将尾款列在机器调试正常运行之后,并加列SGS严格商检条款。

同时,开证行为维护银行自身的利益,应将开证视同信贷管理,全面了解企业的资信情况,并严格执行开证保证金制度。信用证到单后,严格审单,在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情况下,督促企业及时回笼资金,保证银行按时对外付款;或根据适当的理由对不符单据予以拒付。由于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出让物权凭证的过程中,必须十分慎重。尤其是在一些航程很短的进口业务中,往往货物先到而单据未到,进口商为能及时提货,常常要求银行向船公司出具提货的书面担保。此时,开证行应注意该信用证项下货物是否为近洋贸易,是否有签发提货担保的必要;如确实需要银行出具提货担保,在出具之前应充分了解进出口双方的贸易背景、信用程度等;并要求企业书面保证无论单据有无不符点,都及时对外付款;签发提货担保后,应尽可能跟踪企业正本提单的去向,及时掌握必要的信息,以免陷入不可知的贸易和法律纠纷中,造成不必要的后果和损失;到单后,应换回提货担保,保留一份正本提单,防止企业提货后,全套正本单据转让而引起纠纷。

2.出口结算业务。出口结算业务中,通知行和议付行尤其要注意收到的信用证是否存在软条款或矛盾条款。所谓软条款信用证,就是开证申请人利用信用证这一银行信用工具,在信用证中开列一些灵活的、不确定的、甚至受益人无法履行的条款。同样,矛盾条款信用证就是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开列一些前后矛盾的条款,使受益人不能完全履行信用证。这两种信用证共同特点是:主动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中,虽然开证行开出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但由于受益人不能完全履行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可单方面解除其付款责任,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这对出口商来说是十分危险的。但是,由于它嫁接在“信用证”这一具有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上,所以隐蔽性很大。因此,提供专业服务的银行应帮助企业把好审证关,以规避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

一方面,通知行要把好审证关。在实务中,许多出口商对软条款的危险性认识不够,一些企业急于成交而忽视软条款,一些企业没有足够的国际结算知识而无视软条款和矛盾条款,而且由于软条款和矛盾条款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随意制定,尤其是一些软条款的表述十分专业,一些矛盾条款隐藏得较好,难以被非专业人员所理解和注意,没有银行结算人员的提醒,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特别是那些初涉国际贸易结算的出口商的警觉。因而,软条款和矛盾条款常常被用作欺诈、违约、拒付的有效工具。虽然根据UCP500条款,作为通知行没有提醒受益人软条款和矛盾条款的义务,但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企业规避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除了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还应审查开证行资信、信用证内容等,并划线提示主要敏感条款。对开证行资信不良的,应提请受益人注意;对带有软条款和矛盾条款的信用证,应提请受益人要求修改。目前信用证中最为常见的软条款是:要求受益人提供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授权人签署的单据(检验证书或货物收据),并且该授权人的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留存的签字样本完全一致。如:Inspection certificate(or Cargo receipt)issued and signed by XXX and the signature must be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at of our files.而开证行未将签字样本寄给出口方和出口方银行,致使受益人无法安全履行信用证,议付行无法核对签字,这样出口商很可能因“印鉴“不符而遭拒付。

另一方面,议付行要把好审单关。由于目前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是跟单信用证,单据的质量直接影响到能否安全及时收汇,因此,议付行接到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后,应严格按信用证条款、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审核单据。审单的基本原则是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在实际工作中,议付行在审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有些企业没有专职的专业制单人员,制单工作由不熟悉国际结算业务的其他人员代制;有些企业虽然有专职制单人员,但由于某种原因,制单不认真,出现一些明显的可避免的失误。二是由于受益人实际未按信用证内容操作,例如:出口货物与信用证描述不完全相符、溢装、短装、过船期、过效期等,导致其不能提供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单据。三是由于对来证审核不严,或受益人对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矛盾条款未及时提出修改,致使受益人无法提供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的单据。银行在处理存在不符点的单据时,应先提请受益人更改;对无法更改的不符点,一定要请受益人出具不符点单据处理保函,明确指示银行如何处理不符点单据,并声明由于这些不符点所引起的拒付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受益人提供了该保函后,银行一般可表提不符点出单。但对单据中存在严重不符点的、金额较大的或仅做了出口押汇的单据,银行应先向开证行电提不符点,待开证行电复同意接受不符点后再寄单索汇,同时在寄单通知书上注明系根据开证行接受不符点的电文寄单,以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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