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晚清预防勇敢的几个问题_李鸿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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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防勇亦称防军、防营或练勇。防勇国征勇留防各地而得名①。征勇留防各地,是当时阶级斗争、民族矛盾的产物,也是晚清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妥协的结果。防勇虽然担当维护清朝统治的主要任务,但它未能获得制兵的地位。因此,防勇(防军)不是“经制兵”,而是临时性地方武装;它虽一时起了国防军的作用,但非“常备军”。

一、防勇产生的历史背景

在镇压太平天国农民大起义的过程中,湘、楚、淮军不断发展,有取代制兵之势,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等汉族军阀官僚不仅有军权,同时还掌握了清朝部分财权和政权,明显地形成了一种地方势力,在削弱着中央集权,面对着外重内轻的局面,清政府在农民大起义过后,决定裁撤勇营,但在事实上它没能做到,除了带勇的军阀官僚们抵制外,还有一些具体原因:

第一,制兵未复旧额。太平天国、捻军、回民军和苗民军起义地区制兵被起义军打得溃不成军,走死逃亡,清政府财政陷于绝境无力恢复制兵,直至同治九年(1870)十二月李鸿章在给清廷的奏折中还说:“军兴以后各省停饷虚伍,现尚仅发五、六、七成不等。”兵制未复,勇营难尽撤是自然的。

第二,练军不得力。清政府为了提高制兵的战斗力,以代替勇营,于同治(1862~1874)初年开始以湘淮军营制改造制兵,于八旗、绿营中抽调年轻力壮的官兵组成练军。直隶练军在同治七年(1868年)对“马贼”和西捻军作战不得力,表明练军不堪倚靠。

第三,缺少遣散勇营经费。各省勇营欠饷太多,裁撤勇丁,必先清历年积欠之饷,清政府无法筹措大批欠饷,只能逐渐清还,陆续遣散。

第四,已遣散者不安于乡里,威胁清朝统治。散勇归乡,游手好闲,生活无着,甚至流为“会匪”聚众闹事,防不胜防,使清朝统治者深感不安。

第五,外国资本主义侵略者的威胁,使清政府不得不保留一部分勇营驻防各地。同治四年(1865年)广东巡抚郭嵩焘奏称“方今内患未平,外患犹伏”,建议“除陕甘、云贵、福建不计外,其江浙各省均宜酌留兵勇,多者万余人,少或三四千人。”③捻军起义失败后,曾国藩奏留淮军铭字营驻防张秋时说:“洋务虽曰安恬,天津亦宜暗为设备。”④西南回民、苗民起义失败后,两江总督李守羲上奏朝廷说:“目今各省勇丁,祗宜减而不宜撤,或就防勇最多省分酌减一二成,以节糜费,其余应俟海疆无事,内地大定,再行从容裁撤。”⑤

清廷迫于形势,不得不保留一部分勇营驻防各地,所以防勇的产生是有个过程的。

二、防勇的产生及其作用

早在天京失陷前,裁勇之议起,曾国藩等人感到有压力,天京失陷后,曾国藩就向清廷表示要裁撤湘军三、四万人,然后陆续裁撤。不久,发生苏州勇丁散回广东纠众闹事,清廷感到急于撤勇不妥,令曾国藩慎重,勿贻后患,俟江楚一律肃清,再议裁撤归农,或挑补各营兵额。曾国藩深恐因拥重兵引起朝廷疑忌,还是坚持裁勇,将其弟国葵所部湘军五万人裁撤一半,酌留二万数千人分守金陵、芜湖、金柱关各要隘,其余各部湘军作为游击之师进剿广德等处。其留驻金陵等处湘军即勇营留防各地之始。

随后李鸿章奏称:淮军“暂守境上”,如一两月后“贼”无回窜信息,当分别裁撤,酌留洋枪炸炮队三万人,以“备海防,而资控守”,这可以看作李鸿章对曾国藩勇营留防的附和。

浙江太平军失败后,左宗棠率师入闽,留驻浙省及分防各府县要隘者水陆马步楚军约计万人,湘军一万七千余人。福建军务肃清时,左宗棠奏准酌留水陆各营分驻闽省上下游数千人,其部将高连升赴广东陆路提督任,带勇五千人赴粤驻扎。可见左宗棠也不反对勇营留防各地。

应该指出的是湘军由于暮气已深,大部分还是被曾国藩遣散了。后来由于太平军余部与捻军合流,捻军转战中原,淮军、湘军、楚军等又陆续投入镇压捻军的战争,真正留防各地的勇营还不多,这表明防勇制度能否确立尚难判定。直到同治七年(1868年)西捻军失败,在清朝统治阶级内部就勇营留防问题展开了一次大讨论,才算成了定局。

同治七年七月初五,安徽巡抚英翰在善后章程各条中建议清廷:--裁直隶练军,于淮、皖、豫各军内选择劲旅一万八千人,分为六军,每军立一统带,而以两军并为一路,每路择一大将领之,分扎东路宜在通州、宝抵一带,西路宜在涿州、良乡一带,南路宜在固安、新城一带,皆距畿辅甚近,平居住营训练,一有调遣朝发夕至,呼应既灵,事权亦一;二请酌留皖省防兵,以靖地方。于皖军内挑留一万二千人,分为四支,每支三千人,选得力将领镇抚地方;三东、豫两省应行酌留兵勇镇抚地方,亦请饬下东、豫两省抚臣一并察覈办理具奏⑥。清政府感到勇营留防问题关系重大,便组织大臣们讨论。

七月初十日直隶总督官文覆奏表示基本上不同意裁撤直隶练军,而同意留部分勇营驻防要地。他认为“涿、固等州县地居冲要,拟仍于(练军)六军之中认真选择酌留精锐若干营……宜化、古北口、遵化等处,拟即择留各提镇本营练军就近巡防弹压。惟保定、天津、河(间)、正(定)等处练兵似可议裁,稍节糜费,缘天津现有洋枪队及巡防马勇,足资镇抚,保定、河间、正定等处拟即于本省各勇队择其精强,素经行阵者酌留数营。分扎东西大道……惟直省东至景州,南至大名,西南至磁州、顺德皆与豫、东壤地相错,为入直门户,各处伏莽亦多,诚不可不严加戒备,或于此数处中酌留客兵数队。”⑦

七月十一日盛京将军都兴阿上奏折,表示不同意英翰裁撤直隶练军的建议,但同意其关于皖、东、豫留勇防守的意见。

七月十四日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上奏,反对英翰的建议,认为直隶勇营“余承恩、刘景芳、刘祺、刘策先、陈济清等所部勇丁,亦应选择归并,留镇要隘,经久饷项均须通盘覈计。”⑧

七月二十三日左宗棠奏称:“直隶武备究不可荒”,“练军未宜尽撤”,“客军未宜久驻直隶”,“练军未经更定之先”,应由直隶提督刘铭传于淮军铭字营中精选六、七千人,“驻扎保定、河间之间,暂资镇压,俟练军有效,即将该军陆续裁撤。”⑨

同日,李鸿章上奏对英翰裁撤直隶练军,留客勇驻防畿辅的建议表示异议,但同意其皖、东、豫留勇驻防的意见,并补充“苏之徐海”亦应留勇营驻防。

七月二十五日山东巡抚丁宝桢奏称“臣拟……酌留七、八千人,驻武、东、曹、沂各属,藉资镇抚。”⑩

九月初二河南巡抚李鹤年奏称“拟于嵩武、毅字两军内挑选归并,各留十营共计二十营,酌令宋庆驻扎归德府,张曜驻河南府,分资控扼,其余马步各起概行裁汰(11)。

勇营留防问题的讨论历时两个多月,参加讨论的人,对在安徽、直隶、山东、河南、江苏等省一些要地留勇驻防均无异议,祗是直隶要不要留客勇驻防存在着分歧。十月十五日清廷发布上谕说:“军兴以来,用兵省分需饷较多,或由本省筹划,或由他省协济,头绪纷繁,章程不能划一,现在发捻各逆次第殄灭,而各省未裁之勇尚复不少,著各该督抚迅议章程,分别遣留,专案奏报。”(12)“迅议章程”和“分别遗留”表明清政府对各省留防勇营的认可。此后各省纷纷报告防勇情况。

同年十月李鸿章奏报淮军裁余分扎直隶、山东、江苏、湖北各省要地。

同治十一年(1872年)七月贵州军务浙平,巡抚曾壁光、提督周达武奏称:“下游各军尚有二万七千数百名。苗疆甫定,营伍未复,非重兵不能镇抚……拟酌留精兵一万五千名,分扎沿途大路及紧要地方”,上游须留多少勇营驻防,他们未报告。后任巡抚黎培敬于光绪元年(1875年)奏称“总计通省留防营勇为数已二万五千有奇。”(13)其中包括楚军六千余人。

伊犁条约签订后,新疆局势大定,陕甘总督谭锺麟、督办新疆军务大臣刘锦棠奏报,关内酌留防勇三十旅,马队数起,分布要地。关外酌留湘、楚各军马步六十营旗,约计二万五千余人,分驻天山南北;此外喀什噶尔、英吉沙尔驻有张曜一军马步十四营,伊犁地区驻有金顺所部步马队不下四十营(14)。

前述勇营留防省份,系太平军、捻军、苗民军、回民军活跃地区,此外还有一些省份,或为了支援邻省,或为了保卫地方,也编练了勇营,大规模农民起义失败之后也或多或少保留了一些勇营驻防要地。如湖南、湖北、江西、四川、陕西、山西、广东、广西等省均有防勇。据初步统计全国约有三十万人,其中楚军约五万多人,湘军约三万七千多人,淮军约三万五千多人,几乎接近防勇总数之半。

19世纪70年代以后,资本主义列强加紧侵略我国边疆及友邻国家,民族矛盾上升,防勇除了对内镇压人民反抗之外,同时承担了对外抵御侵略的任务。此时防勇发生两种变化:其一即某些防勇驻地发生变化。如同治十三年(1874年)淮军铭字营从陕西(1870年后从直隶前往陕西)移驻山东济宁,中法战争前后又移驻张秋、永平、大连等地。光绪六年(1880年)一部分淮军武毅营自湖北移驻直隶芦台,同年淮军庆字营从江苏移驻山东登州,后来又移驻朝鲜和奉天金州、旅顺。宋庆所部毅军于光绪六年自河南移驻金州,后转至旅顺。张曜所部嵩武军于光绪十年(1884年)自甘肃新疆喀什噶尔移驻山东。董福祥所部甘军在光绪二十年(1894年)自新疆叶尔羌地区移驻畿辅;其二在一些边疆省分有增长的趋势。云南省在回民起义失败后,因正值清政府强调“易勇为兵”,巡抚岑毓英未留勇营驻防,至中法战争爆发,云南招募一批勇营,又从邻省调入一些勇营,合计增加了三万余人,战后岑毓英奏准留防一万六千余人,分守开化、马白关、南溪河口、南屏、新街等地(15)。广东防勇也有增加,冯子材率萃军督办钦廉一带防务(16),彭玉麟部湘军八营留驻省城(17)。中日甲午战争前后,东北三省为了备边,依照淮军营制建立了防勇。光绪六年(1880年)中俄伊犁交涉期间,清政府派吴大徵随同吉林将军铭安办理防务,随后又命喜昌帮办吉林防务。吴大徵从淮军中“商调熟悉洋操将弁三百名”(18),请北洋拨给洋枪炮,招募吉林旗丁民勇,编成防勇五千人,计巩卫绥安四军。喜昌续练五千人,组成“靖边军”,分守宁古塔、三姓、珲春等地。光绪十六年(1890年)黑龙江将军依克唐阿奏准仿照吉林靖边军的办法,建立“镇边军”十七营,除一营驻扎漠河金厂外,其余分扎东边、呼兰、绥化、巴彦、铁山包等地。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金州副都统寿长募勇练成“仁”字营马步十营,驻扎金州。盛京副都统荣和募勇练成“育”字营马步十营,驻扎奉天。同年兴京副都统灵熙招募“兴”字勇丁二营,驻扎兴京一带,盛京将军增祺奏报,“仁育两军照靖边、镇边各防军,酌定营制饷章。”(19)

防勇不仅有对外的意图,而且有对外行动。同治十三年(1874年)日本武装侵略台湾,李鸿章派驻在江苏徐州的淮军武毅铭军十三营前往台湾备战,使日本“外怵公论,内慑兵威,乃渐贴然就款。”(20)中法战争中广东、广西、云南、四川、湖南、湖北、浙江等省的防勇均开赴前线,给予法国侵略军沉重的打击,举世闻名的镇南关大捷,便是各省防勇击败法军的一个突出战例。中日甲午战争中,全国各省防勇特别是北洋、南洋防勇纷纷投入战争,由于他们长期驻扎各地已衰落,连遭失败,无战绩可言,惟有聂士成统率的芦防武毅淮军、仁字营淮军及盛字营淮军在守奉天摩天岭战役中给予日本侵略军以重创,粉碎了敌军到沈阳度岁的狂妄计划。

晚清制兵形同虚设,防勇虽担当起维护清朝统治的主要任务,但它未能获得制兵地位。

三、 防勇不是“经制兵”,而是地方武装

朱来常同志《淮军始末》一书中说:“湘淮军镇压太平军和捻军之后,左宗棠等人上奏说:‘防营诚为劲旅,有事则兵不如勇’,建议把尚未取得国家正式军队资格的湘军、淮军,变为国家‘经制兵’,让湘、淮勇营屯驻直隶、江淮南北扼要之处。”显然朱来常同志是依据《清史稿》兵制三(21)。值得注意的是《清史稿》作者并没有把防勇当成“经制兵”,即或《清史稿》的作者认为防勇是“经制兵”,也是不对的。

光绪年间所纂的《大清会典》中制兵无防勇一项,《大清会典》乃大清官书,其权威性是人所共知的,无防勇一项,就说明了它在晚清军制中的地位。

另外当时一些大臣们的奏议,也清楚地反映了防勇不是“经制兵”。光绪九年(1883年)四月云贵总督岑毓英奏称:“洎肃清以后,前抚臣黎培敬任内规复制兵五成,及臣毓英前任黔抚时,以各营防勇挑补十成足额,仿直隶章程提马战兵为练军……不准另设勇营,是黔省之兵皆制兵,而无防勇矣!”十年(1884年)十二月户部奏称:“查各省制兵,皆有定额,会典所奏,各省旗绿各营额共七十七万余人,而京旗禁旅十二万有奇尚不在内,果一兵得一兵之用,何须各省添练防勇。”(22)“经制兵”与防勇经纬分明,这在当时是十分明确的。

我们再看看当时的清廷上谕,就更清楚了。光绪八年(1882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清廷上谕说:“前因各省办理军务,于制兵之外添募勇丁。”(23)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初八日清廷上谕说:“各省制兵防勇,积弊甚深,耗饷颇巨……”同年七月二十三日清廷上谕说:“前因各省制兵防勇,甚为疲弱,业经通谕各督抚认真裁汰,另练有用之兵……”(24)

在清廷上谕中制兵与防勇并列显然涵义不同。总之,防勇并非“经制兵”,而是地方武装。

勇营留防各地后,分别隶属于各省督抚,营制饷章极不统一。光绪二年(1876年)清廷曾试图统一防勇制度,准备从江苏开始,结果遭到抵制,两江总督沈葆桢奏称:“江苏留防各营,招集既非一时,定章亦非一年,不独湘军与淮军不同,即湘军与湘军、淮军与淮军亦不相同……今若改易新章,必须将各营全数遣散,另行招募,始可统归一律。然以前督臣曾国藩、李鸿章、马新贻等,前后二十余年苦心经营之力,具有规模,一旦改弦更张,则新营必须给发全饷,旧营必须酌给欠饷,恐章程徒事纷更,而饷需愈难节省。”(25)清廷遭到抵制,只好听之任之,因为它无力解决欠饷问题。所以形成“各省陆路防军支销款目不一”的局面。

各省防勇无定额,“向视防务之缓急,随时酌量添募。”

各省防勇饷源也无定制,全靠各省督抚或统帅自筹来源,或办捐输,或办厘金,或向朝廷奏请他省协济,或请户部拨款,或截留海关洋税等。如浙江省“历来所恃者,总以厘捐为大宗,设有不敷,间由藩库动支,正杂凑济支放。”(26)淮军饷源是由李鸿章奏准由江苏、湖北、四川、浙江、山东等省厘金、海关等收入项下协拨的。防勇饷源虽属国有,但必须由督抚争取筹措而来。

制兵八旗、绿营营制饷章及各地名额均载入《大清会典》,任何人不能随便改变,所以称为“经制兵”。而各省防勇制度不统一,清廷又无力统一它,所以它只能是独立于制兵之外的地方武装。

防勇各项制度不统一,反映晚清中央与地方势力在军制方面的矛盾,所以防勇虽起了国防军的作用,却终究是临时性的武装,经常处于被撤的境地。

四、防勇虽起了国防军作用,但非常备军

罗尔纲先生在《困学集》中说:太平天国革命后绿营“略等于后来的警察……全国通都重镇都以勇营驻屯,称为‘防军’,以当国防的重任。于是勇营便代替了绿营的地位,而成为国家的常备军。”我们认为防勇驻屯各省险要,对内对外一时虽起了国防军的作用,但它并不是清朝的“常备军”,而是临时性的武装。

同治十二年(1873年)西南回民和苗民起义相继失败,侍郎徐桐上奏折陈述安危大计,“请将吏治营伍国用力图整饬”,指出“欲足用必先易勇为兵”(27)。云南巡抚岑毓英积极响应。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清廷发出谕旨:“滇省既可首先举行,各省情形虽不相同,亦当力求整顿……”(28)清政府从同治七年接受英翰等人建议留勇营驻防,不及五年就要“易勇为兵”,能说防勇是“常备军”么!

清廷“易勇为兵”的政策,遭到两江总督李宗羲、直隶总督李鸿章等人的抵制,此后不断下令各省裁撤防勇。光绪四年(1878年)五月兵部会同户部奏准“各省留防勇丁均应酌量裁减,请旨饬下各省督抚通盘筹划,悉心稽核,总期省一分军饷,即纾一分民力,统限于文到一月内迅将所有防勇陆续裁汰,以半年为限统裁十成之一。”(30)六年(1880)正月二十二清廷发出上谕:“军兴以来,各省招募勇营,设立各局,原属权宜之计,事平以后,留防各营迭经谕令裁减,现在水陆勇数尚多,原为弹压地方缉捕奸宄起见……至每办一事动辄一局,徒有局务之虚名,并无应办之实事,薪水口粮,糜费滋甚……前因御史黄元善、戈靖先后奏请,叠次降旨各省迅即裁并,仍多视为具文。似此年复一年,饷源何由充足,除直隶、陕甘等省须办边防,云南、广西营勇无多,均无庸议减外,其余各省将军督抚务将该省勇营详细斟酌,大加裁减,某处裁去几营,某营归并某营,即令分晰具奏。……并著⑨遵前旨迅裁各局,其某局应裁,某局应并,应留之局实在有事可办者约须几员……务当详晰奏报。”(30)十三年(1887年)户部又奏准裁撤防勇长夫。十七年(1891年)上谕复令裁减防勇一成。

防勇从产生后就屡遭裁减,故不能视为清朝的“常备军”。

清政府下令裁撤防勇的原因颇多,如财政困难等,但朝廷无法控制它,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防勇来源于乡勇,系由将领招募而来,将帅选统领,统领选营官,营官选哨官,哨官选什长,什长选勇丁,层层挑选,上下贯通一气,官兵恩谊相孚。口粮虽出自公家,但勇丁感营官挑选之恩,皆如受其私惠,此种军队属将帅,而不隶于国家。留防各地后,它与地方督抚亲近,因为是他们奏留的。所以防勇兵权在督抚,中央政府控制不了它。早在同治元年(1862年)清廷就发布过上谕:“嗣后各路统兵大臣于此次奉旨之日起,限三个月内将现存兵勇名数,并管带员名,征防处所一并分析报部,此后随时有无增减著按限三个月资报一次。”(31)勇营留防后,清政府仍不断下令各省报告防勇数目、管带名衔、驻防处所等,但各督抚多置若罔闻,不按时奏报,以清廷反复重申此令。同治七年十二月兵部“恭录谕旨,严催依限咨报兵勇数目”(32)。同治九年(1870年)十一月十六日清廷发布上谕说:“兵部奏请饬各省督抚统兵大臣等奉到此旨后……即将现在所部兵勇数目仍按三个月咨报一次,以备稽覈,倘再视为具文,即著兵部严参。”(33)光绪九年(1883年)六月户兵两部通知各省,“凡兵勇数目,设防处所,从前未经奏明者,限即奏明报部等因。”(34)督抚统兵大臣拖拉不报,反映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因此,清廷总是想恢复制兵。

同治九年十一月清廷下令整顿绿营兵,著各省咨取直隶天津、江苏上海及刘铭传军营洋枪炮队操练章程照办(36)。清廷刚刚同意勇营留防,又发出整顿绿营的命令,表明它决心恢复制兵,裁撤防勇。光绪八年(1882年)清廷又发布上谕说:“兵部奏请饬裁各省防勇,确覈兵额以节饷需一折……于制兵之外添募勇丁,叠经谕令裁减,现在各省尚存防勇二十余万,岁需饷项为数甚巨,不可不力图撙节,如该部所称,各该省制兵缺额数目,并将现存兵丁汰去老弱废疾,或再酌裁汎铺其原缺,与现裁兵额,悉择防勇之精壮者挑补,仿直隶章程作为练军。”(36)可见清廷又要把防勇补为练军,从这一点上看,也不能说防勇是“常备军”。

注释:

① (21) 《清史稿》兵志三总3930页、总3929页。

② (20)(29) 《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十七页四十九、卷二十四页十、卷三十二页二十一。

③ 《郭嵩焘奏稿》第168页。

④ 《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二十七页六十七。

⑤ (27) 《垂县李尚书政书》卷六页三十八。

⑥⑦⑧⑨⑩ (11) 《剿平捻匪方略》卷三百一十七页二十五、卷三百一十八页二十七、卷二百一十九页八、卷三百一十九页二十七,卷三百一十九页二十八、卷三百二十页十四。

(12)(28)(33) 《刘忠诚公遗集·奏疏》卷五页三十三、卷九页十二、卷七页十四。

(13) 《平定贵州苗匪纪略》卷三十六页二十;《黎文肃公遗书·奏议》卷三页三。

(14) 《谭文勤公奏稿》卷九页四;《刘襄勤公奏稿》卷三页二十七~三十九。

(15)(32) 《岑襄勋公奏稿》卷二十四页二十八、卷二页十四。

(16) 《李忠节公奏议》卷一页二十。

(17)(23)(25)(36) 《张文襄公全集·奏议》卷十三页二十六、卷八页十八、卷四十一页二十四、卷八页十八。

(18)(19) 《光绪朝实录》卷一百一十八页六、卷四百四十七页四。

(22)(24)(30) 《光绪朝东华录》总1526页、1881页,总4695页、4718页,总861页。

(26) 《刘尚书(秉璋)奏议》卷三页五十二。

(31) 《皇朝政典类纂》卷三百二十三卷一页八。

(34) 《刘襄勤公奏稿》卷五页三十二。

(35) 《刘壮肃公奏议》卷一页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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