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成本与改革效益关系的深入分析--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点的深层思考_经济体制改革论文

改革成本与改革效益关系的深入分析--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点的深层思考_经济体制改革论文

深入分析改革成本与改革收益的关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征的深层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体制改革论文,收益论文,特征论文,成本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关键的一环,就是要处理好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的关系,使广大群众形成一种改革预期,即新的经济体制的构建,将会给自己带来不断增进的物质利益,只有这样,新的经济体制的制度供给才不会过剩,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才能付诸实现。这就必须深入分析改革成本与改革收益的关系。

我国近16年来所形成的改革理论,更多地注重改革本身的进步意义,而较少考虑改革所应付出的成本。应当认识到,我国16年来的改革,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同时,也支付一定的成本。把成本问题放在我国改革理论中加以研究,可以使我们正确的认识到改革总是要支付成本的,对改革不能理想化。在制定改革目标和改革政策时,既要科学选择正确的改革目标,又要考虑可能支付的成本,并自觉地、主动地采取相应的对策,力图把成本降到最低的限度。

改革之所以要付出成本,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个是思想认识上的原因;一个是物质利益上的原因。就前者而言,因为改革意味着新旧体制的更替,而旧体制的习惯性、固守性,往往障碍着人们对新体制的理解,并使新体制一时难以建立起来,即使建立起来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例如,在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在沿海创办经济特区,姓“社”姓“资”问题曾经在一段时间内引起人们的激烈争论,从而延缓了改革的进程,削弱了改革成果——新制度的绩效。在这种情况下,改革必然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就后者而言,因为改革意味着新旧体制的更替,从而必然引起物质利益的再调整、再分配。作为改革的承担者和实现者的人,是有利益和有矛盾的主体,由于利益结构的复杂性,同一改革方案,可能有一部分人成为拥护者,另一部分人成为阻力者。而这部分因眼前利益暂时受损而不理解改革,乃至消极对待改革的人,就会给改革乃至社会带来一定负作用。这就是所要付出的成本。一种改革方案,对社会人群的利益牵动面越宽,触及程度愈深,其改革成本就愈高。在这个场合,改革的力度,与改革的阻力乃至改革的成本,往往是成正比的。而改革的收益,指的是通过改革,用新制度代替旧制度所带来的资源配置的改善,或资源配置效益的提高。当着改革的预期收益超过改革的预期成本,就会产生改革的需求。改革是起源于这样一种认识,即按照现有制度安排,无法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一旦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就能获得原有制度下所不能得到的利益。

为了妥善调节改革收益与改革成本的关系,使改革能够给大多数人带来利益,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和支持,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是选择激进式改革模式,而是选择渐进式的改革模式。这两种经济体制改革模式的主要区别,并不是一个改革时间长短与速度快慢的问题,也不是单项突破与整体推进的问题。与激进式改革不同,渐进式改革是在旧体制改革难以在短时间内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首先在其周围培育和发展新的经济体制或新经济成分,并以此推动旧经济体制的改革,为旧经济体制改革提供经验,乃至支持旧经济体制改革。这种渐进式改革,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表述为从体制外的增量改革入手,尔后一步步深入到体制内存量改革。经济体制改革,说到底是要改变人们之间既有利益分配关系,因而必然引起一定的摩擦和波动。而选择渐进式改革模式,其优点是不致于发生较大的社会动荡,可以使大多数人从改革成果中增进收益。这种改革模式,在其改革初期,原有体制基本上被保留下来,而新体制的成长或新体制的增量,又可以为人们开辟新的收入来源。

在16年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无论是政府还是群众,在避开利益冲突、降低改革成本方面,其所构思的改革方案之妙、品种之多,远远超出理论家们的想象,从而共同促进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成功的方向发展。与渐进式改革模式相联系的“双轨制”,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双轨制”包括产品与要素价格体制、劳动就业体制、对外贸易体制、社会保障体制、所有制结构等。其指导思想是:在旧体制“存量”暂时不变(或变化很少)的情况下,在“增量”部分首先实行新体制,随着新体制部分在总量中所占比重不断扩大,逐步地改革旧体制,乃至最终完成向新体制的全面过渡。在以上各种形式的“双轨制”中,对全局影响最为深远、最为重大的莫过于所有制形式的“双轨制”:即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双轨运行。在变革初期,把这些体制外增量仅仅看成体制内存量的补充。然而,正是这些非国有经济乃至非公有经济,由于其产权关系的差异,一旦被允许存在和发展,就会产生比国有经济或公有经济更快的速度。

改革的实践经验表明,我国国民经济所以能够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所以能够以较快的速度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由于国有经济的改革与发展,而是由于非国有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渐进式改革所固有的增量改革,经过10多年的历程,已经上升到某种程度的临界点。其具体表现之一,即其渐进或增量部分,有可能由原经济运行系统的非主流“挤”进主流。我国沿海地区某些省份,在国民经济增长中,有70%左右是依靠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集体经济等经济成分,且有进一步发展的势头。这就决定了90年代中后期的改革,必须逐步地把重点转移到体制内这个主战场。这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为何在1995年又再次成为改革的重点之重点的实质所在。

渐进式改革的含义,完整地说,应当是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方面的含义如前面所论及的;第二方面的含义,指的即是体制内的改革,是有计划地、分步骤地推进的。以国有企业的改革为例。在改革开放的16年里,我们始终把增强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但是,这种改革是逐步深化的,即并不是一下子就触及最实质的问题。从总体上说,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一个由政策调整转向制度创新的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二)

制度变迁方式尽管是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种基本方式:即供给主导性制度变迁方式和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方式。而供给主导性的制度变迁方式,往往是被中央集权国家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政府所利用。建国40多年来,尽管在某一特定时期,需求诱导性的制度变迁方式,曾经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供给主导性制度变迁,则始终处于制度安排的中心位置。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供给主导性的制度变迁方式,尽管主观上也致力于通过降低交易费用,实现投入产出最大化的经济目标以及政治支持最大化的政治目标的有机结合。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政府的政治目标往往又会制约着经济目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因为从本质上说,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短缺经济体制,是一种低效率经济体制。

50年代中后期建立起来的农村人民公社制度,是典型的供给主导性的制度变迁方式。这种制度安排失败的原因,就在于产权的不明晰,缺乏必要的财产约束,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劳动监督成本过高和劳动激励过低。在这种体制下,公有财产的收益和流失,对于每个当事人来说,都有很强的外部性,从而导致劳动监督成本过高;与此相联系,这种体制并不提供劳动激励规则,产品的平均分配取代多劳多得原则。既然不允许劳动者通过个人的努力实现收益的最大化,那么他则通过努力最小化以降低劳动成本,这是劳动激励缺乏的问题。

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起着矫正传统集体经济体制偏差、还原农业家庭经营的最优经营特征和适应农业的产业特征的调节作用。广大农民群众从长期实践中,表现出对家庭经营优越性的足够认识,以及对家庭联产承包制这一制度创新的强烈要求和衷心拥护。而其阻力则主要来自上层决策者,其思想根源则是担心偏离传统的“社会主义方向”。但很快也就被家庭联产承包制这一制度创新的辉煌绩效所修正,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

家庭联产承包制尽管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需求诱导性的制度安排,但是,这一制度变迁又不可能完全撇开决策者(政府)的意愿及其转变过程,从而更多地表现为渐进式改革的制度变迁方式。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在初期仅仅是一场经营方式的变革,而不涉及所有制变革。但是,由于经营制度的变革与所有制的变革之间,存在着内在因果关系,使得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实现经营制度变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静悄悄地引发一场所有制结构的变革。这才是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精髓之所在。也就是说,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首先表现为渐进式改革,以此逐步实现其需求诱致性制度创新的目标。不错,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是从经营方式改革入手的。但是,一旦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承包户,为了在经济运行中不断增殖价值,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必然在原生性集体所有权之旁,发生所有权分蘖,即再生出次生性个人所有权。由于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大多采取大包干、即包干到户的形式,承包户除了向国家缴纳一定税收,向集体上交一定公共提留(这两部分都是预先确定的),其余的产品和收益均归承包户所有。属于承包户所有的这部分产品和收益(其价值形态表现为资金),不论用于生活性消费,还是用于生产性积累,均不改变个人所有权性质。确认农民个人财产权,并允许不断增值,是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这就有利于把承包户塑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能够对市场供求与价格变化作出及时而又灵敏反应的市场主体。最终实现具有硬财产约束的制度创新的改革目标。

(三)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选择由农村开始,而后逐步地向城市推进的策略,其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农村是受传统体制压抑最严重的地方,与此相联系的,也可以说是传统体制下发展程度最低、最薄弱的环节。选择这一领域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其改革的阻力或改革的成本相对地说是比较小的,这就有利于打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局面,并为其他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积累经验,以及提供物质条件。

5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之所以要构造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强行压低农业劳动力的机会成本,确保农产品低价收购任务的完成,为超前工业化的经济发展战略提供资本原始积累。换句话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资本的原始积累以及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这三者是相辅相成的。从相对意义上来理解,农村是传统体制的“牺牲者”,城市是传统体制的“受益者”,不然的话,为何要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因而,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必然会带来利益格局的重大变动,由此而派生出来的,是城市改革所遇到的阻力,以及所支付的成本,相对于农村来说要大得多。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的认识。

1984年以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逐步地由农村转移到城市。如果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自下而上的推进方式,那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则是更多地采取自上而下的推进方式。与此相联系的,就总体上来说,城市职工对经济体制改革所表现出来的积极性,远不如农民群众当初(刚实行包产到户)对经济体制改革所表现出来的积极性(包括用写“血书”的方式来表示他们的要求)。固然,从长远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仅会给农民群众带来巨大的物质利益,同时会给城市职工带来巨大的物质利益,但就经济体制改革的某一阶段来看,情况则不完全是这样。这是为什么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一般是采取自上而下推进的方式,以及相联系的制度供给主导性方式;而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一般是采取自下而上推进的方式,以及相联系的制度需求诱导性方式的重要原因。这就决定了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必须慎重调节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的相互关系,尽可能避免出现制度供给过剩的现象。无论是供给主导性的制度变迁,抑或是需求诱导性的制度变迁,其制度创新总是经济当事人根据收益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原则作出决策,只有当制度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经济当事人才会产生制度创新的需求,才不致于出现制度供给过剩的现象;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新制度,才能有效地推动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辉煌业绩,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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