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实施中的风险、成因及法律对策_债转股论文

债转股实施中的风险、成因及法律对策_债转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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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债转股实施中存在的各种风险问题

我国实行债转股的初衷,是考虑到由于体制和政策等方面的原因,许多国有企业从设立到运营,国家并未按照资本三原则充足拨付资本金,而是主要依赖银行贷款经营,由此造成信贷资金财政化和预算约束软化,企业负债率普遍过高,经营效益低下。通过实施债转股,可以使这些企业获得一笔暂时不需还本付息的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从而优化资本结构,推动国企和商业银行改组改制,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化解金融风险。为此《意见》将债转股目标企业的范围主要限定为以下两类:一是国家“七五”、“八五”期间和“九五”前两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包括外币贷款)建成投产,因缺乏资本金和汇率变动等因素,负债过高导致亏损,难以归还贷款本息,但通过债权转股权后可转亏为盈的工业企业;二是国家确定的512户重点企业中因改建、扩建致使负债过重,造成亏损或虚盈实亏,通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可转亏为盈的工业企业。而且,这些企业还必须具备5个条件,其可转股之债限定为1995年底以前形成的逾期呆滞贷款。

应该说,国家对选择债转股企业的范围和条件还是比较严格的,但实际操作中还是出现了种种不正常现象,使债转股之路充满了风险和变数。主要表现在:

(一)从国有商业银行方面看,其不良资产是由资产管理公司按帐面价值收购的,出于卸包袱的考虑,他们并不认真遵照债转股必须具备的条件,而是尽一切可能将不良资产以债转股的形式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导致贷款损失社会化,而且忽视自身的内部管理和经营机制转换,容易出现不良资产“剥离、增加、再剥离”的恶性循环。

(二)从国有企业方面看,他们往往热衷于“数字扭亏”,把债转股视为又一次停息免息的优惠政策甚至债务大赦,不论是否符合条件,也不论是否是不良资产,都千方百计试图挤进债转股名单,为此不惜做假帐,巧包装。

(三)从地方政府和产业部门来看,由于一定规模的债转股可以减少一个地区或部门的总体负担和还本压力。因此他们把债转股视为一种负债资源变为投资资源的再分配,为完成国有企业3年脱困的任务,也积极协助企业进行活动,开展债转股的攀比与争夺。

(四)从资产管理公司来看,他们本身也存在国有企业的弊端,而且其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承担,因此缺乏促成资产保值增值的动力。具体表现在经营上,就是为了使股权尽快退出而简单易手,甚至有可能故意低价向关系人出售,使国有资产受到侵蚀。

(五)如果债转股实际上成为变相豁免债务企业的“免费午餐”,那么它不仅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而且可能会摧毁传统的“借债还钱”道德观念,使还本付息的好企业受到沉重打击,从而动摇社会信用基础,影响我国的法治进程。

二、造成债转股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确定的选择债转股企业的范围和标准比较抽象、严格,有的不尽切合实际,难以操作。如果完全按照这些条件,很少有合格的债转股企业。同时,这些标准多为定性的标准,缺乏定量的标准,因而弹性比较大,给非正常行为留下了空间。例如《意见》第3条关于“企业管理水平比较高,债权债务清楚”的要求,是将未来预期要实现的阶段性目标前置为转股工作的先决条件。事实上,资产管理公司在未实质性介入债务企业的转股工作之前,是很难全面真实地确定该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和债权债务状况的。又如《意见》第4项关于“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的条件对拟转股企业也没有多大实质意义。因为债务企业在缺乏资本金或根本没有资本金的情况下,其法人治理结构必然是脆弱的,很难从根本上建立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而且债转股之后,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企业的阶段性股东参与企业重大事务的决策,必然要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标准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取舍,没有必要事先就要求拟转股企业领导班子达到一定水平。

(二)目前人们过于看重和乐观估计了债转股解决企业高负债的作用,而对其负面影响缺少全面和理性的认识,从而把债转股作为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陷入了认识和实务上的误区。

1、未充分认识到债权与股权的利弊得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权通常是比股权更硬的一种约束,企业无论盈亏都必须还本付息,经营者必须努力保持其清偿能力,否则将面临破产倒闭。而债权转为股权后,企业是否应向股东支付股息和红利则要视其经营状况而定,一旦亏损就可能血本无归。虽然我国国有企业的上述两种约束都不够强,但相对于国有股权资本而言,银行的债务约束还是比较硬的。如果国有企业还本付息的压力减轻,而新的所有者又不能有效介入的话,其管理势必更加懈怠。因此,债转股既不是解决我国债权债务问题的唯一办法,也不见得是最好的办法,应慎重进行。

2、把债转股的解困作用与扭亏为盈混为一谈。现在有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之所以把债转股看作扭亏的救星,主要是希望在债转股补充了资本金之后,也把应该支付的利息转变为企业的利润,以此来显示企业解困和扭亏的业绩。因此,债转股本身并不会必然带来企业实质收益的提高。

3、认为债转股既是补充企业资本金,就应多多益善,使转股后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越低越好。而按照经济学原理,不管经营资本来自何方,都有资金成本即机会成本。借贷资本的机会成本是利息,股权资本的机会成本是其所有投资于风险相当的其它项目所能取得的预期回报。由于债权投资的风险低于股权投资,所以债权人要求的投资回报率也低于股权投资者所要求的投资回报率。如果企业连利息都难以支付,其收益更是无法弥补股权资本的机会成本。相反,如果付息纳税前的资本收益率大大高于借贷资金成本率,则借入资金越多,自有资本收益率就越高,企业反而会享受到高负债的财务杠杆收益,日本企业和我国许多民营企业依靠高负债而飞速发展就是很好的证明。因此,高负债本身并不足以构成企业经营困难的充分条件,同时债转股也不能单纯经由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的方式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三)从债转股的目标取向看,由于债转股成本和收益在时间分布上的不对称,资产管理公司、企业和地方政府往往只注重资产重组,而忽视管理重组;只注重盘活银行不良资产的近期目标,而忽视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根本性目标。因此在债转股协议中往往对资产管理公司股权如何尽早退出作了详尽规定,而对转股后的企业如何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益则未给予必要的关注,仍然是“改组不改制,改制走形式”。资产管理公司这种急于退出股权的心态很容易产生以下负面影响:一是诱发债务企业其他股东的短期经营行为;二是进一步加大股市的泡沫成分,影响社会大众对被改制债务企业进行投资的信心;三是企业经营状况得不到改善,不良资产仍会继续发生。

三、几点法律对策

(一)准确把握债转股的准入关。1、对目标企业的选择,应重点根据债务企业的客观物质条件和地方政府的态度及法制环境来决定取舍。只要债务企业的技术装备先进,产品适销对路,有市场竞争力,通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能够转亏为盈的,就应列为拟转股企业的范围。2、对可转股之债的范围,应主要限定为1995年底以前因体制、政策等外部原因造成的呆滞贷款。而对逾期贷款,因其回收可能性较大,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一般不宜债转股,应积极催收、清理;对那些已回收无望、注定要核销的呆帐,以及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应淘汰的企业,应坚决采取破产清帐的方式,果断地将其处理掉。另外,对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导致亏损、负债的,也应坚决排除在债转股之外。

(二)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债转股本身只是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和帐户划转,并未解决资产的质量改善和变现问题。债转股能否成功,关键在于转股后企业的经营状况能否得到改善,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能否顺利退出。企业高负债的根本原因在于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限,如产权主体虚位,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因此债转股的根本出路在于对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变外在的“输血”机制为内在的“造血”机制。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质包括以下要素:一是所有者支配,即企业切实为其投资者所控制,并服从其意志和利益运作;二是企业及其资本经营的市场化、契约化,使所有者得以从供略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上自由挑选合意的企业经营者,从而保证企业的有效经营管理及其资本的保值增值;对于国有企业,还需要国家有一套高效廉洁的文官制度。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转股后企业的主要股东,应着力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要求,构建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等在内的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遵循资本原则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同时适应资本原则和市场机制的要求,尊重和完善公司法固有的责权利制衡机制。

(三)债转股必须与国有经济战略性退出相结合,进行必要的产权结构调整。要彻底解决国企治理结构的内在缺限,必须走出国企的旧框框,引入其他成分,改变国企产权主体虚位和产权不明晰的现象。通过重组和改制,可以在单一所有制的国企中,掺进金融资本的沙子,使它不至于板结而富于活性。另外,债转股是对庞大的国有存量资产的调整,仅仅依靠国家财政的维持,很难开展下去。因此在债转股工作中,国家要根据国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思想,逐步淡出那些本应以经济效益为目的的竞争性行业,转而集中力量发展基础性的、以社会效益为目的的行业,强化国家的经济职能。同时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银行功能和股份制资本的放大功能,在竞争性行业中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的投入,实现产权多元化。

(四)完善资本市场,拓宽股权的退出通道。目前设计的股权退出通道很窄,基本上是依靠企业债转股后的利润积累来回购股权,影响了股权的变现和企业的长远发展。为此应把对外转让作为股权的主要退出方式,这就要求修改和完善证券法律制度,对我国的资本市场进行必要的改善。一是培育机构投资者,包括放宽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购买债转股企业的股份,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充分吸纳保险资金等。二是改革股权制度,创造平等、同质的股票权,取消不同股份差别对待和限制的政策,允许法人股上市流通,以便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转让。

(五)对政府的角色正确定位。进行债转股,如果离开政府的支持,完全依托资本市场进行大规模运作是不现实的。从国外经验看,即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也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鉴于政府的多重身份,他们不宜过多地参与债转股的具体运作,而应把角色定位在以下几个方面:1、中央政府应制订完善有关法规和政策,推动资本市场和投资银行业发展,为债转股的实施创造条件,并从国家全局出发,对债转股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2、地方政府应重点做好债转股的支持、协调以及承接企业社会职能的工作。债转股协议签订后,地方政府应督促企业按照协议逐条认真组织实施,并帮助企业减员增效,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安置分流富余人员。同时,地方政府必须谨防自身道德风险,既要防止为了地方利益,协助企业做假将债权转为股权,又要防止争夺企业控制权,妨碍债转股的实施。

当然,债转股的成功运作,还需要政府、银行、企业上下联动,综合管理部门、法律部门等积极配合,并有各方面配套改革措施和社会保障系统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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