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公众参与原则的现状、缺陷与未来路径论文_郭文英

环境法律法规公众参与原则的现状、缺陷与未来路径论文_郭文英

山西财经大学 资源环境学院 太原 030006

摘要:通过介绍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公众参与现状以及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公众参与面临的问题,借鉴国外环境法律法规公众参与的主要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以及提升法律法规执行效力的建议。

关键词:公众参与;法律法规

一、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公众参与现状

(一)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

第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基本建立。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开始实施。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的施行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2018年初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明确的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及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提出了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二,环保公众参与法律法规政策逐步建立完善。2006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发布,为国内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途径。2014年以后,《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地相继发布和之后的修订,全面规定和细化了公众参与的内容、程序、方式方法和渠道等。

第三,社会组织相关制度不断建立。2010年《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原则、目标和路径。2013年以后《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规制社会组织发展改革的文件。

(二)组织机构不断建立和健全

在国家和地方层面,我国逐渐建立了推动环保公众参与的相关机构,特别是以环境宣传教育为主体的机构体系。国家生态环境部设立有专门的宣传教育司,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生态环境部下属机构生态环境部宣传教育中心,协助承担对社会的宣传教育和能力培训等技术支持任务。

在社会组织层面,环保社会组织(NGO)有些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和能力较强,有些能够做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或开展政策倡导、参与立法工作等,但多数民间环保组织机构设置简单,人员数量和水平有限。

(三)公众环保参与意识不断增强

2014年原环保部发布的首次“全国生态文明意识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对雾霾、生物多样性、环境保护法等的了解率均在80%以上;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态度更加明确和坚定,99.5%的受访者认同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公众自身参与环境保护表现出较好的“律己”行为,如随手关灯和水龙头、不乱扔垃圾等环保行为的践行比例均在90%以上。

(四)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机会不断增加

目前,我国在环保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划、政策等的制定和修改也基本采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促使公众参与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中。

(五)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和管理的机制不断完善

各级政府都开通了“12369”环保投诉和举报热线,利用公众力量实施环境监督。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上举报制度也正被推广。一些地方还推出有奖举报制度,通过对环境污染举报人实施奖励,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二、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公众参与面临的问题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公众参与面临以下问题:高发环境群体事件暴露了中国政府在如何把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转变为依法有序的公众参与方面极度缺乏经验。目前对公众参与的权利强调较多,但对公众参与需要履行的义务强调不够。现有的公众参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决策中的利益相关者表达诉求和寻求法律保护的渠道不够。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环境教育、环境传播、环境信息公开、环境投诉反馈等方面的政府服务职能亟待加强,相关资源亟待整合以更好的服务于公众。对近年来发生的环境群体事件缺乏必要的研究和经验教训总结;各级政府对突发环境事故和环境群体事件的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理等亟待加强;环境事件舆论应对能力亟待提高。环境传播缺乏整体战略考虑,在污染防治、环境事故、环境群体事件、舆论热点环境议题、公众对新扩建项目的环境担忧等方面,均亟需前瞻、主动和系统的环境传播战略方案。

三、推动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公众参与的建议

首先,公众可以通过参与环境信息的收集和监督起到主导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树立公众参与是权利和义务统一体的观念。在积极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同时,政府应该敦促公众遵纪守法,制止公众利用网络和社交媒体等编造和传播谣言,煽动暴力犯罪及从事其他非法活动。加强科学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关键作用,并提高环境决策科学化水平,

其次,充分落实的有关信息公开的现行规定和办法;建议整合分散于各个机构和部门的环境信息和数据,建立国家级的环境信息与数据系统;建立工业点源和其他排放源的污染物清单,并提高污染数据的监测能力和透明度;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和相关信息公开,同时也将其他污染物纳入到统一的管理中来。

再次,对可能形成舆论焦点的议题应该制定前瞻、主动、综合性的环境传播战略,避免政府陷入被动、尴尬的境地;开展进一步的环境教育立法的国际经验研究,以法律形式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各级政府官员、私营和国有企业在内的各阶层的环境教育机会;应该组建一个统一、高效的专门机构,以提升环境战略传播、环境舆情应对、环境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的能力;充分运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建立群众和社区的沟通渠道,将那些生活在知识水平较低社区的居民也包含在内。

第四,改革决策机制,以加强和扩大依法、有序的公众参与,以提升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可信度和质量的信心;改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制利益相关者早日全面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改革或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以确保非政府组织(NGOs)和非企业社会团体(NPOs)依法、有序参与环境决策。

第五,制定旨在加强新媒体运用的规划方案,内容包括利用社交媒体进行更有效的公众沟通、传播环境信息、收集公众意见、促进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等;应鼓励市民使用新媒体手段,使其在收集、监测、报告和依法监督环境信息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应敦促媒体(尤其是社交媒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客观底线,强化媒体的社会责任,确保其信息是真实、准确的,确保其不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最后,可以借鉴国外环境法律法规公众参。首先,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其次,环境参与权贯穿于环境保护的各个阶段。在预案阶段(规划),政府可以征询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在实施阶段政府也可以随时听取公众意见,接受舆论监督;在处理环境纠纷阶段,还可以邀请公众代表参与。最后,环境诉讼权和补偿权相对完善。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来保障公众的环境补偿权,同时放宽对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有资格提起诉讼的不仅仅是某一污染或破坏行为的直接利益受害者,也可以是其他有权使用或者享受这一资源的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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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郭文英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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