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快照的法律问题分析_网页快照论文

网络快照的法律问题分析_网页快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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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目前因特网上各种网站和网页多如牛毛,网络使用者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可能因为网络塞车、网站搬迁、名称变更、网页删移等种种原因无法顺利连结,而造成网络使用者不能顺利找到其所需要的网页。很多网站便向用户提供了种种便利的搜索引擎服务,在其搜索系统中都有网页快照功能,尽管技术不太一样,但其基本原理是一致的。网页快照能使广大用户在繁杂的网络信息中能够方便、快捷的查找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但却面临着潜在的著作权侵权危险。

1 网页快照的技术分析

网页快照,简而言之,就是网页的备份,是某网页在搜索引擎服务器中保存的网页镜像,实质上是代理缓存。网页快照的运行程序就是搜索引擎商利用一种叫“蜘蛛”的网站扫描工具,就一定IP范围内的网站定期进行搜索(有的搜索引擎是2周搜索一次,有的是3周……),搜集所有可能搜集到的网页(无论是公开的还是非公开的),只要曾被访问过,就会招致“蜘蛛”上身。“蜘蛛”搜索各种网站的同时,对网页的内容进行“拍摄”并保存到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巨量缓存中,另一个程序会统计出缓存网页中各个字词出现的频率,根据词频概括出页面的中心思想和段落大意,再按照不同的关键词提炼出索引目录,用户在访问搜索引擎商的时候,即直接从数据库缓存中调出该页面的存档文件,而不实际连接到网页所在的网站,方便用户在预览网页内容后决定是否访问该网站。

2 网页快照对被缓存网站的不利影响

网页快照对被搜索并复制的网站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

网页快照妨碍了网站管理者的网页“版本控制”的能力。网页总是被不断更新的,但是网页快照使网站管理者无法控制究竟是网页的哪个版本的信息被传递给了用户。例如,某个网站已经大幅度改版,但该网站的旧版本可能还被代理缓存在搜索引擎商的服务器中。因此,许多用户通过搜索引擎商的服务器浏览该网站的信息,就无法像网站管理者希望的那样看到改变后的网站了。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某个网站管理者被权利人告知该网站登有侵权性质的信息,而网站管理者尽管已经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将上述信息清除,但是用户仍可通过网页快照浏览旧版网页,网站管理者仍会面临被追究侵权责任的危险。

网页快照有可能使用户获得过时的信息。现有许多网站是通过提供时效性很强的信息来维持网站的运转,例如证券交易信息、各种体育赛事信息等。如果用户是通过网页快照来获得信息的,但实际上该信息在网站上已经被更新,但是网页快照可能是一周或两周才更新一次,因此用户得到的信息已经过时了,而用户并不知道信息的过时,用户根据以往的经验仍然认为这个过时信息是有效的。如果用户以此信息作出决定而遭受了损失,那么提供专业信息服务的网站的管理者要不要承担此责任呢?

网页快照使网站访问量及其计数信息失去准确性。许多网站都是把用户访问量或者点击量与广告费用挂钩的。网站的访问量越大,网站管理者收取的广告费用就越高。但是,如果用户是通过网页快照而不是直接访问网站的话,那么用户的访问就无法被计算在网站的访问量中,网站管理者就可能因此遭受了广告费用的损失。

网页快照干预了网站管理者的某些带有时间性的信息安排。假设网站管理者与几个公司达成协议,在不同时段在网站上显示不同公司的滚动广告,如果网页是在属于甲公司的时间段内,被网页快照所搜索并复制,这样一来,访问网页快照的用户只能看到甲公司的广告,那么其它公司支付了广告费用,却没有达到其目的,那么除甲之外的其他公司可能要求网站管理者承担违约责任。

网页快照可能使网站的访问限制措施失效。例如,网站管理者采取设置口令的方式想要限制某些用户对网站某类信息的访问,但是该用户可以绕开网络的访问限制措施,从搜索引擎商的服务器中获取该网站的信息。[1]

3 网页快照与合理使用

网页快照与著作权保护具有密切关系。首先,网页快照是对被存储信息的复制,这就涉及到是否侵犯权利人的网络复制权的问题;其次,被搜索并复制的网页通过服务器向公众进一步传播,又涉及到是否侵犯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尽管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没有关于网络复制权的专门规定,但是判断网页快照是否属于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衡量:要看有关使用的目的,即是否为商业目的而使用;要看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对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利用形式不同,划分是否合理的界限也不同;在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的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关系,比例若失当则不能属于合理;看使用行为对被用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有这种影响,则不属于合理。[2]

网页快照的商业目的属性不容置疑。现在多数的搜索引擎商都是以盈利性为目的企业,有的甚至是上市公司,他们在网站搜索系统中提供网页快照功能,都是为了吸引用户访问流量,提高人气,纯粹为了商业目的,网页快照功能可以成为搜索引擎商对用户进行广告宣传的理由,也可以成为搜索引擎商吸引风险投资资金的技术优势,甚至可以成为搜索引擎商和风险投资商进行谈判的筹码。

网页快照页不是临时复制。技术性的、自动生成的、不可避免的、为提供网络服务所必需的临时复制应当为法律所允许,但是,网页快照是搜索引擎商对网站的网页主动加以缓存或者制作镜像,这就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如果为了达到缓解网络堵塞的目的,缓存“必需”的网页,法律是允许的。但是,搜索引擎商搜索网页并复制的行为,并非是根据用户的要求被动搜索的,而是自己主动搜索提供给用户的,这就超出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了。

网页快照的网页没有遵循比例关系。由于搜索网页并复制网页的是一种叫蜘蛛的软件,而不是自然人,不懂也不知道区别哪些网页是能复制的,哪些是不能复制的。况且,蜘蛛软件都是事先搜索网页复制之后,等待用户检索的,也不知道不同的用户需要什么样的资料,蜘蛛软件是把整个网页复制下来,对于用户搜索时的关键词只是用不同颜色在网页上标示出来而已,根本没有遵循著作权法上的比例关系。

网页快照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如果被搜索并复制的是非商业性的免费网站的信息,一般是不会损害作品的潜在市场利益的。但是,如果被搜索并复制的是商业性网站,网站权利人就可以在网站版本、访问计数等方面遭受不利影响,据此,权利人可以主张网页快照对其潜在市场构成了损害。 [1]

4 网页快照与免责声明

由于网页快照超出了现有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范围,搜索引擎商在所搜索并复制的网页上标示了自己的声明,声明称搜索引擎商与网页的作者无关,也不对其内容负责。快照谨为网络故障时之索引,不代表被搜索网站的即时页面,但是,搜索引擎商的单方面声明并不能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另外,由于网页快照的副作用,网站权利人越来越普遍地在网站声明,明确表示其网站未经授权不得被镜像或复制,或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及时更新缓存。但是网站的声明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局限性,即只有浏览网页的用户(自然人)“看的懂”这些声明,那些搜索网站的蜘蛛软件则看不懂这些声明。这样一来,网站声明在很大程度上就不能在事先避免网站被搜索并复制了,而只能在事后追究提供网页快照功能的搜索引擎商的责任才起作用。

当然,网站权利人避免被搜索并复制更好的方法就是使用技术措施。现在互联网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使用技术措施来保护有可能被搜索并复制的网站,这些网站的权利人在网站的源程序中进行了特殊设置,使用户每次访问该网页都必须重新远程登陆。随着互联网信息传输的超文本传输协议的改进,网站所在服务器就能够控制哪些信息是可以被搜索并复制的,哪些是只能被用户就地复制的,哪些干脆不能被搜索并复制的。采取这种传输协议,缓存能够按照用户要求自动更新,保证用户总是得到最新版本的网页。

技术措施固然能够有效控制或避免搜索并复制,但是技术措施并不对权利本身的效力和范围产生影响。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权利人不想让其作品被搜索并复制,就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搜索并复制的发生,而如果权利人没有采取防止搜索并复制的技术措施,就默示同意别人搜索并复制。这种观点多少有些强词夺理,这就如同不能因为谁家的屋门没锁,就等于默许别人随便进去参观、甚至拍照一样。权利人有没有采取这种技术措施防止搜索并复制,与权利人有没有默许搜索并复制是两回事。

5 网页快照与利益平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必要的,但是,同时必须重视权利人与相关民事主体以及其他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进入知识超速扩散、知识加速创新的网络技术背景下的知识经济时代,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可期望利益和实际权益随着知识扩散速度和信息传播高密度而显著增加,同样的智力成果或者知识投入在网络环境下很可能收益倍增或者十倍增、百倍增。那么作为一种对价应当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之权利的专有性进一步加以限制和弱化。在网络技术背景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可期望权益显著增加的同时,由于侵权行为的广地域性和侵权手段的高技术特点,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保护的实际效果往往被削弱,这也需要调整以维持新的利益平衡。网页快照对是对一种对维护和促进网络发展有益的技术,不宜一概按照侵权行为处理。给予权利人网络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法律保护的同时,须考虑对其作出限制,如无适当的限制,过分提高相关权利人网络复制权和传播权的保护,势必侵害社会公权与国民利益,同时阻碍了网络技术的更新与发展。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与淡化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对于网络背景下的数字化权利问题,应当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法律保护框架之内,不能认为数字化的复制行为不是现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托辞“法无明文规定”而将其拒之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大门之外。同时,由于网络提供的知识扩散超速度和信息传播高密度的技术背景,以及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信息传播、推动知识扩散的基本功能,应当通过立法或者修改法律程序弱化权利人的相关专有权,阻碍其知识产权权利。这种弱化或限制主要应当体现在打破知识扩散与信息传播的环节上,包括打破从纸到网、网到网、网到纸的各种知识扩散与信息传播的瓶颈环节,而同时保障权利人相应的经济收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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