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辩证法的再审视&对唯物辩证法发展的几点思考_黑格尔辩证法论文

黑格尔辩证法的再审视&对唯物辩证法发展的几点思考_黑格尔辩证法论文

黑格尔辩证法再考察——发展唯物辩证法的若干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黑格尔论文,唯物辩证法论文,辩证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笔者从事黑格尔哲学教学与研究已有多年,对唯物辩证法亦有所涉及。近来愈益感到必须对黑格尔的辩证法进行一番再考察,以新的视角重新审视黑格尔辩证法及其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关系,进而为发展唯物辩证法寻找新的生长点。

过去,学术界一致认为黑格尔辩证法的主要合理因素是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与一系列范畴,它们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直接理论来源。依笔者之见,这只是黑格尔辩证法的部分内容。黑格尔的辩证法,从最高层面着眼,至少包含着三方面的内容,即关于运动发展的学说,关于系统整体的学说,关于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的学说。

黑格尔与形而上学针锋相对,在客观唯心主义基础上指出整个世界及其各个领域的事物都处于永恒的运动、变化、发展之中。这就是深受恩格斯赞赏的他的思维方式“巨大的历史感”与“宏伟的历史观”的特点。发展的动力是矛盾,或事物内部肯定与否定对立双方的斗争与统一,发展的途径是否定之否定(正、反、合)。发展的外部形式是量变到质变。由此演绎出一系列相应的范畴。

黑格尔这一部分学说最为马、恩所注意。恩格斯则在唯物主义基础上将黑格尔辩证法明确概括为质量互变、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三大规律,从而构建了唯物辩证法的主要框架。但是,这三个并列的规律是否符合黑格尔的原意?如果是,那么怎样衡量三大规律各自的地位与作用?如果否,那么是否需要重新审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究竟是三个,还是实质上就一个?有必要重新考察黑格尔辩证法的本来面目。

其实,黑格尔本人并无“辩证法规律”之说,更无辩证法“三大规律”之分。他关于事物运动发展的辩证法学说,确实包含着三方面的内容,但它们决非平等并列的,它们间有着严密的内在逻辑,贯穿着一根鲜明的主线。

既然辩证法是关于一切事物运动发展的学说,那么,揭示发展的动力与源泉,显然是最根本的。黑格尔认为,“矛盾是一普遍而无法抵抗的力量,在这个大力之前,无论表面上如何稳定坚固的事物,没有一个能持久不摇”。(注: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9页。)“矛盾是推动整个世界的原则,说矛盾不可设想,那是可笑的”。(注: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8页。)因此,黑格尔有时干脆把辩证法与矛盾学说直接等同起来。在《小逻辑》中,他把辩证法说成“矛盾进展原则”。(注: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9页。)在《大逻辑》中,他多次提到辩证的东西就在于从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在《哲学史讲演录》中说,“发现客观存在本身所具有的矛盾”是“真正的辩证法”。(注: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253页。)

否定之否定学说是黑格尔构建整个哲学体系的杠杆,黑格尔有时甚至把它抬得比对立统一还高。他说,“内在的否定性”正是“自身运动的灵魂,一切自然与精神的生动性的根本”。他还把否定性明确称为“是辩证法的灵魂”。(注:黑格尔:《逻辑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543页。)那么,应该如何理解这些论断?

其实上述两种说法貌似矛盾实则一致。(1)对立统一是否定之否定的基础。黑格尔清楚地分析了否定与矛盾的关系,认为矛盾是引起否定的根源,而否定是矛盾的表现形式。他说,“多样性的东西,只有相互被推到矛盾的尖端,才是活泼生动的,才会在矛盾中获得否定性”。(注:黑格尔:《逻辑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69页。)可见作为“自己运动和生命力的内在脉搏”的否定性,其根源是内在矛盾。(2)否定之否定是对立统一的展开与具体化。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是对基于内在矛盾而发生的辩证运动过程的表述,是对立面由潜在到展开,经过斗争得到解决的过程。肯定(正题)中包含着否定(反题)即对立与矛盾,因而正题才能向反题过渡,矛盾公开暴露,这便是第一个否定。矛盾经过斗争后得到解决,矛盾双方达到统一,这便是第二次否定,得到了肯定的结果。否定之否定的这种发展形式,显然是由对立统一的内在逻辑所决定的。(3)内在否定性与内在矛盾完全一致。黑格尔认为普天之下万事万物均有矛盾。矛盾的形式虽然千差万别,但所有不同事物的矛盾从根本上皆可归结为肯定、否定两个方面,肯定为维持其存在的方面,否定则是促使其变化的方面。内在否定性推动事物前进与内在矛盾促使事物发展并无二致。内在否定性归根结底就是内在矛盾。

由此可见,黑格尔的对立统一学说与否定之否定学说并未明确分开,它们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即一体两面的关系。“思辨的东西在于这里所了解的辩证的东西,因而在于从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或者说,在否定的东西中把握肯定的东西。”若细加探究,对立统一确是居于第一位的,乃黑格尔辩证法的实质。当然,黑格尔用否定之否定即正、反、合的三段式来构造他的体系,这是不容回避的事实。但是黑格尔也明确说过,三段式“只是认识方式的一个完全表面的外在的方面”。还说如果愿意计算的话,否定之否定是第三项,但是也可以“把它当做第四项”。英国学者J·N·芬德莱说:“黑格尔的辩证法并非是千篇一律的三段式,并非所有的三段式都同型。”(注:D·J·奥康纳:《批判的西方哲学史》,纽约1985年英文版,第322页。)黑格尔还批判了滥用三段式的谢林。黑格尔并未将三段式离开对立统一后再予以绝对化。而对立统一则贯穿于整个体系之中。至于质量互变学说,是黑格尔在“存在论”中提出的,“存在论”是“绝对理念”自我发展、自我认识的最初阶段,它只认识到客观存在最简单的规定性:质、量、度,尚未涉及存在背后的本质与根据。它所指的“质”,大多是“状态质”。因而它是认识低层次的法则,说明事物运动的外在形式,显然不能与矛盾学说相提并论。

马、恩心目中的辩证法,主要就是黑格尔辩证法的这部分内容。黑格尔辩证法的一体两面性,使得他们对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有过不同的理解。马克思在早期阶段,曾把辩证法概括为“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到了1847年,提出“两个互相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的实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1页。)显然马克思对辩证法核心的理解是“否定与否定”与“对立统一”的结合。但可以看出,马克思已把正、反、合看作是由“互相矛盾方面”共存、斗争引起的,即对立统一是正、反、合的基础。1853年,马克思在概括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因素时,明确指出“自然界的基本奥秘之一,就是他所说的对立统一(Contact of extremes)规律”。对立统一是“伟大而不可移易地适用于生活的一切方面的真理”,“是哲学家不能漠视的定理”,是“一个万应的原则”。这是马克思关于对立统一是辩证法核心明确无误的表述。在《资本论》的一条脚注中,马克思直截了当地说:“黑格尔的‘矛盾’,一切辩证法的源泉。”(注:《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54页。)

恩格斯把辩证法明确概括为三大规律,这是他的一大贡献,唯物辩证法学说总算有了一个基本的框架。然而三大规律的提法使人有三者平等并列的感觉。恩格斯说过:“按本性说是对抗的,包含着矛盾的过程,每个极端向它的反面转化,最后作为整个过程的核心的否定之否定。”(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0页。)但他又说,对立统一“构成辩证自然观的核心”。细细玩味,似仍以对立统一为基本原则。

列宁对辩证法的理解没有三大规律的框框,他的观点反映在《哲学笔记》中。在读《逻辑学》导言时,他说:“辩证的东西=‘在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注: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97页,第111页,第147页(译文据俄文版有所变动),第240、209、103页(并可参阅《列宁全集》俄文第4版第38卷,第91页。)在读“存在论”时,列宁对辩证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辩证法是一种学说,它研究对立面怎样才能够同一,是怎样(成为)同一的——在什么条件下它们是同一的,是相互转化而同一的。”(注: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97页,第111页,第147页(译文据俄文版有所变动),第240、209、103页(并可参阅《列宁全集》俄文第4版第38卷,第91页。)他指出“矛盾”是“一切自己运动的原则”,是“黑格尔主义”的实质,“必须揭示、理解、拯救、剥出、提纯这种实质”。(注: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97页,第111页,第147页(译文据俄文版有所变动),第240、209、103页(并可参阅《列宁全集》俄文第4版第38卷,第91页。)在读完全本《逻辑学》后列宁写下的辩证法十六要素,除了论述辩证法的唯物主义基础及认识过程辩证法外,主要内容是阐明辩证法的核心及其表现(共八条),并明确指出量变质变是对立统一的“实例”。最后,列宁总结说:“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注: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97页,第111页,第147页(译文据俄文版有所变动),第240、209、103页(并可参阅《列宁全集》俄文第4版第38卷,第91页。)

辩证法从黑格尔的一个实质经恩格斯的三大规律到列宁的一个实质与核心,这个“否定之否定”应明白无误地使我们得出一个肯定的结论:关于运动发展的辩证法实际上只有一个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量与质、肯定与否定应作为两对重要的范畴,它们表现着对立统一规律,并日益丰富自身独有的内容。

事物发展的动力是矛盾。那么事物本身,又具有什么样的基本性质呢?黑格尔与机械论相对,提出了关于系统整体的辩证法学说(笔者简称为系统整体观)。

“哲学是认识具体事物发展的科学”。(注: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32页。)注意,黑格尔此处的“具体”,非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可见、可触、可闻的感性具体之意,而是指理性的具体性,是指事物不同的、多方面的规定、属性、关系的完整统一性与有机整体性。“所谓具体的即是不同的规定、原则的统一”,(注: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63页。)“许多有差别的规定的统一”。(注: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10页。)如一朵红的玫瑰花,它是由香味、形状、颜色等等性质所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在这一朵花里,这些性质中的任何一种都不可缺少,这朵花的每一个别部分都具有整个花所有的特性”。(注: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30页。)整体由要素组成,没有要素就没有整体;但要素也离不开整体,每个要素都包含有整体的性质。“一个活的有机体的官能和肢体并不能仅视作那个有机体的各部分,因为这些肢体器官只有在它们的统一体里,它们才是肢体和器官,它们对于那个有机的统一体是有联系的,决非毫不相干的。”(注: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82页。)如果将一只手从身上砍下来,那就不成其为手了,只是一块死肉罢了。事物是具体的,作为它们本质的概念和理念,当然更是具体的。“概念是具体的,概念自身,甚至每一个规定性,本质上一般都是许多不同规定的统一体。”(注: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2页。)“因此它是一种具体的整体”,(注:黑格尔:《美学》第1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132页。)作为最高真理的理念“乃是一个有机的系统,一个全体,包含很多的阶段和环节在它自身之内”。(注: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32页。)

黑格尔认为,各种差别的规定性,在发展中可形成相应的对立面,因此不同规定性的统一潜在地包含着对立面的统一。有矛盾,才会有发展;有发展,才会呈现出多种规定性。

如果将事物的个别性质分割开并孤立地抽取出来,这就是“抽象”。将抽象认识独断化的思维方法便是黑格尔所批评的“抽象思维”。他明确宣称,无论在天上或地上,无论在精神界或自然界,绝对不存在“非此即彼”的抽象的东西,“无论什么可以说得上存在的东西,必定是具体的东西”。(注: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8页。)因此整个世界、自然事物、社会现象以及概念和理念,只要是客观的、真实的则必定是具体的、完整的,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如果一旦孤立起来,“那孤立的个体事物是不符合它自己的概念的;它的特定存在的这种局限性构成它的有限性并且导向它的毁灭”。(注: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8页。)他不像有些人所主张的那样,只要抓住事物的某个方面就能抓住事物的本质。而认为必须对事物各个方面、各种要素从内在联系与有机统一上加以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把握事物的深层结构与完整系统,才能抓住事物的本质,从而达到客观真理。只有具备认识的全面性,才有可能进而具备认识的深刻性。真理不是片言只语的简单拼凑或若干语录的分类汇编,“真理必是一全体”,“真理是科学的体系”,是辩证的概念系统。

黑格尔的系统整体观是新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受到马克思的高度赞赏。他肯定黑格尔在认识史上第一次对“具体”作出崭新的理解,说具体之所以为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他认为,对“人口”的考察,离不开阶段、雇佣劳动、资本以及交换、分工、价格、价值、货币,孤立的“人口”是抽象概念,科学的“人口”则“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2-103页。)根据系统整体观,马克思考察了人类历史,指出“每一个社会中的生产关系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44页。)结论是“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20页。)马克思运用范畴运动系统方法于《资本论》的写作,使该书具有整体性原则、系统等级结构原则、系统内部相互作用原则以及系统动态平衡和发展原则。

恩格斯通过对自然科学的研究,指出“关于自然界的所有过程都处于系统联系中这一认识,推动科学到处都从个别部分与整体去证明这种系统联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5-76页。)列宁高度重视黑格尔的系统整体观。看到《小逻辑》中一段关于事物皆处于有机联系整体中,因而真理也必定具有整体性的话之后,他马上就说:单个的存在只是真理的一个方面,真理还需要现实的其它方面。“真理只是在它们的总和中以及在它们的关系中才会实现”。(注: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97页,第111页,第147页(译文据俄文版有所变动),第240、209、103页(并可参阅《列宁全集》俄文第4版第38卷,第91页。)“辩证法十六要素”第二条讲的就是要认识“这个事物对其他事物的多种多样的关系的全部总和”。某物之性质,只有从该物多种多样规定性的有机统一与系统整体上才能把握。只有认识的全面系统性,才有认识的深刻真理性。列宁《哲学笔记》中最早出现的最大的黑体字就是“全”。(注: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97页,第111页,第147页(译文据俄文版有所变动),第240、209、103页(并可参阅《列宁全集》俄文第4版第38卷,第91页。)

社会是系统整体,自然是系统整体,认识是系统整体,那么,整个世界不就是一个系统整体吗?我们的思维模式难道不应由传统的“实物中心论”向“系统中心论”转移吗?与“同一”相比,“矛盾”是事物的本质;但黑格尔认为,作为对立统一整体的“根据”,才是事物真正的本质。建立在矛盾基础上的系统整体性,是对事物本质更深层次的认识,这是由初级本质进入二级本质的飞跃。

当然,世界上所有的联系,并不都能归结为系统联系。但是,作为认识与实践有意义的对象,则必定具有系统整体的特性。因而,如欲卓有成效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系统整体观与系统整体方法,是必不可少的。改革开放,正是邓小平把中国置于当今世界这一系统整体中深思熟虑后的英明决策。

科学系统论创始者贝塔朗菲把黑格尔与马克思作为自己的思想渊源之一。黑格尔与马克思的系统整体观确实影响了贝塔朗菲,并与当代科学系统论有许多吻合之处。但前者是世界观,后者是自然科学理论,不能简单相提并论。若把两者结合起来研究,概括总结当代各种系统科学的成果充实到哲学领域,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系统整体学说,而不仅仅只把系统与要素作为一对范畴写进教科书中,那么辩证法将会获得一个创造性的突破,这个过程是不可避免的。

迄今为止,所有的哲学教科书都认为,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形成概念后,即能把握事物之本质,达到“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佳境。

黑格尔认为,在“感性”和“理性”之间,还存在着一个不可缺少的“知性”阶段。

“知性”一词的德文为verstand,即清楚明晰的认识与判断之意,亦译作悟性、理智等。黑格尔所谓的知性,是一种建立在形式逻辑同一律基础上的抽象思维,其特点是概念、判断、命题的明确性与固定性。知性将感性直观中的事物分离、解析、割裂,将事物的各种规定性明确区分开来加以固定的认识与把握,形成了抽象概念。知性这样做的结果,势必导致将片面的规定性予以固定化。“就思维作为知性来说,它坚持着固定的规定性和各规定性之间彼此的差别,以与对方相对立。知性式的思维将每一有限的抽象概念当作本身自存或存在着的东西。”(注: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2页。)知性不懂得那些不同的、对立的规定彼此的联系与转化。它是一种片面的认识,显然不能把握事物深刻的本质与真理。

但是黑格尔认为知性是思维摆脱感性具体性的一个飞跃,是理论思维、逻辑思维必不可少的第一环。无论在日常生活和科学研究中,认识都起源于对事物各种规定性加以分门别类的考察,获得清楚明晰的知识,只有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进一步探讨各规定性彼此间的关系,“由此及彼”,逐步触及其本质。代数、几何学推演系统的建立,自然科学中分类、归纳、定义都离不开知性的活动。在社会领域,譬如在法学里,“我们由一条特殊的法理推到另一条特殊的法理,这种推论,也是依据同一律而进行的”。(注: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3页。)辩证哲学也离不开知性的活动,辩证法要求把握对象不同规定性有机统一和内在矛盾结构,如若对象不经知性的分解怎能显示自身的各种矛盾、矛盾的各个方面以及由此构成的系统整体性?所以辩证的理性认识,必须建立在清楚明确的规定性之上,也必须遵守同一律。“在哲学里,最紧要的就是对每一思想必须充分准确地把握住,而决不允许有空泛和不确定之处。”(注: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5页。)决不能借口辩证法而滥用“既是……又是……”的公式,把认识搅成模糊一片、是非不分、黑白混淆,将辩证法降为诡辩术。黑格尔认为只有知性思维才能把本来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具体事物切割、分解,化为各种独立的规定;而只有认识了各种规定,才可能进而把握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结。所以知性实在是一种了不起的力量。他说:“分解活动就是知性的力量和工作,知性是一切势力中最惊人的和最伟大的,或者甚至可以说是绝对的势力。”(注: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0-21页。)通过知性的分解,再经过理性(否定理性与肯定理性)的关联综合,认识方可达到具体真理。

其实,把知性作为认识过程的一个阶段与环节,并非是黑格尔的发明。早在两千多年前,柏拉图的认识论中,就有知性阶段。到近代文艺复兴时,库萨的尼古拉(1401-1464)则明确把认识划分为感性、知性、理性三个阶段。稍后的布鲁诺(1548-1600),提出了四阶段说:感觉、知性、理性、精神。至于康德,他的哲学就是认识论,而他的认识论就是关于感性、知性、理性的学说。他化了很大的精力研究了知性,并认为各门自然科学的建立是知性认识的成果。由此看来,哲学史上一些杰出的哲学家早已认识到思维在摆脱感性具体后,在理论与逻辑的领域,可分为两个明显不同的阶段或环节。黑格尔继承了他们的优秀遗产,并加以丰富与发展,明确地肯定了知性在认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马克思的认识论中,没有提到知性。然而他在论述一般的认识过程时,却明显地区分为三个阶段。他以研究人口为例,开始人口只是“一个浑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经过分析,“从表象的具体达到越来越稀薄的抽象,直到我达到一些最简单的规定”。然后,在探讨各种规定的内在联系之后,认识又回过头来,又回到了人口,“但是这回人口已不是一个浑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而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总体了”。“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马克思还明确指出这“显然是科学上正确的方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3页。)两条道路三个阶段,即感性具体、抽象规定、理性具体。看来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的同时(黑格尔把人的认识过程看作是绝对理念自我发展自我认识进程的体现)吸取了他的合理内核——自觉把辩证法引入认识论,肯定了知性抽象的重要作用。

恩格斯对黑格尔将逻辑思维区分为“知性”和“理性”持明确肯定态度,并概括了知性认识所包含的抽象、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特征。

列宁认为,对于运动变化着的活生生的事物,如果“不加以割碎”,“不把不间断的东西割断”,那是根本无法描述和认识的。因此知性认识是绝对必要的。感性——知性——理性,具体——抽象——具体,体现了认识运动的辩证法。当然,如果把知性认识绝对化、凝固化,让思维在知性阶段停滞不前,那就会导致形而上学。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在普及辩证法宣传认识论,几乎人人都知道“一分为二”,个个都熟悉“感性到理性”,却不知知性为何物。撇开知性的理性认识,不是将理性认识降低为知性认识,便是在知性甚至感性的水平上摆弄辩证法,从而使理性认识扭曲变形。事实上,由于数学、自然科学的落后,我们民族知性思维能力很不发达。在哲学、科学中存在着许多模糊概念、模糊认识。我国古代哲学中一些重要的基本范畴如天、道、气等就有许多不同含义,以至理论家们长期争论不休。这种情况影响着社会生活,一度时期我们有些涉及国计民生的大政方针所运用的也并非是科学概念。为了使群众真正掌握科学的具体真理就必须给知性思维以应有的地位,还认识辩证法的本来面目。“科学的知性形式是向一切人提供的、为一切人铺平了的通往科学的道路。”(注: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页。)撇开知性侈谈真理,是放弃科学而自足自乐,最多只能发表一些先知式的言论,其实是一种“空的深邃”与“无内容的深度”。我们民族要培养辩证的理性思维能力,必须进行严格的知性思维训练,这样才能真正提高人的素质,攀登科学高峰。知性是认识介于感性和理性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阶段与环节。

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与活的灵魂,离开辩证法,是无法做到“实事求是”的。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邓小平就提出了“照辩证法办事”的科学论断,受到毛泽东的公开褒扬。1957年初,毛泽东再一次号召“全党都要学习辩证法,提倡照辩证法办事”。(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62页。)构建反映当今时代精神的辩证法科学体系,是哲学工作者的光荣任务。本文乃是从一个角度对此所作的一种努力,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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