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在土地流转中的参与分析_土地流转论文

农业企业在土地流转中的参与分析_土地流转论文

试析农业企业对土地流转的参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土地论文,农业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说到土地流转,许多人认为它只与农民有关,与企业的关系并不大。笔者认为,土地流转可以产生巨额利润和商机,企业,尤其是农业企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可大有作为,它们在面临风险的同时又可获得可观的未来收益。

一、农业企业参与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

我国政府不断推动农村土地的流转机制的建立,允许并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土地流转是土地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的必然要求,农业企业参与土地流转,实际上是企业利用土地流转扩大生产规模及范围,不断壮大企业经营的过程,也是农户为提供要素资源,企业让农户分享经营成果的过程。农业企业参与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有:

(一)直接租种方式

在直接租种方式下,农业企业直接从农户手中租种土地,由统一进行耕种和管理,农民可以成为农业企业的雇佣工人,也可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从事其它经营活动。

在这种方式下,农户和村集体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并没有发生,只是产生了农户向农业企业的转租行为。农业企业和农户之间没有中间机构,土地流转关系是直接的,简单明了,双方不易发生纠纷。但是在这种方式下,农业企业租种大量土地,就要与众多的农户进行商谈,谈判交易费用可能会很大。

(二)转租方式

在反租倒包方式下,先由农民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方将农民的土地统种租过来,农户从农民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组织)手中获得土地租金,农民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组织)再以更高的价格将士地出租给农业企业进行经营,农业企业雇用农户从事生产劳动。

在这种方式下,农户与村集体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也没有发生变化,只是与前种方式相比,农业企业和农户之间增加了一个中间环节,农户和企业的土地流转关系是间接的,在这种间接交易形式下,谈判交易费用变得相对来讲是小的。

(三)反租倒包方式

在反租倒包方式下,一般先由村集体将农民的承包地租过来,农户获得土地租金,村集体再以更高的价格将土地出租给农业企业经营,农业企业雇用农户从事生产劳动。

与前者相比,这种方式的中间环节发生了变化,变成了村集体,农户与村集体的原有土地承包关系反过来了,由村集体从农户手中租,又转包给农业企业。农业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关系同样是间接的。但是,农业企业雇佣农民的行为和关系仍然是直接的,在这种形式下,农业企业往往要承担安排就业的责任,即接纳农民转化为农业工人。

(四)接受土地投资入股

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农户以土地向农业企业入股,成为投资者,与其它出资者一起共担风险,分享利润。

这种方式与直接租种方式具有共同之处,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关系是直接的,没有经过中间第三方。但两者的区别却是明确的,在直接租种的情况下,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短期的租赁关系,企业只需支付固定的租金,而在土地八股的方式下,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性质变成了投资性质的,企业需要和农户共同承担损失和收益。

二、农业企业参与土地流转的主要风险

(一)协商谈判的风险

农业企业在参与土地流转过程中,实质是与农户或第三方谈判协商的过程,在直接租种方式下,企业与农民直接谈判的费用是比较昂贵的,这无疑加大了谈判失败的风险。

其它方式也面临着协商谈判风险,例如,在转租和反租倒包过程中,村集体等第三方出现,尽管企业和村集体之间的谈判费用是较小的,也比较容易达成一致,但是,由于农户众多和缺乏对村集体的信任,农户的置疑和反对可能会造成第三方代表的失败,最终影响协议的达成。在我国土地流转过程中,转租和反租倒包形式并不如直接租种形式普及,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印证了这个观点。

(二)筹资的风险

农业企业参与土地流转,将面临规模经营所需要巨额资金的压力,这些压力一方面来自对土地租金的支付,另一方面来自企业本身规模扩张所需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投入的压力。相对来讲,土地入股方式使得企业这方面的风险有所降低,但是,由于这种主要农户需要承担更高风险,农户缺乏投资热情,可能会导致企业无法达到最优土地经营规模。

(三)安排就业的风险

农业企业参与土地流转,使得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尽管在有些情况下企业保证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但这很难兑现,即使兑现,规模经营也使得企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有限。例如,在东南沿海某县,将1500亩土地租种给一生产蔬菜的农业企业,最后只有不到1/3的农户进入企业种田务工,有将近600多农户并未解决,他们也无法找到其它合适工作。

(四)经营管理的风险

农业企业参与土地流转主要是为了获取规模经营效益,但是,经营规模扩大使得企业面临经营管理方面的挑战。直接租种方式下,企业更是面临着较大的经营管理风险。另外,在土地入股方式下,随着企业资本规模的扩大,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成本在增大,也使得农业企业将面临较大的风险。

三、农业企业参与土地流转的效益

(一)提供规模经济效益,实现与农户的共赢

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只有流动起来才能提高其效益,我国长期以来的土地碎化经营势必会影响生产效益的提高。土地流转可以加快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步伐,农业企业参与土地流转实际上为自己赢得了获取土地规模效益的机会。

例如,在浙江海盐县,根据该县土地流转中心的数据,单次流转规模50亩以上的,占了总流转面积的70%。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已经显现出来,很多企业从土地流转中尝到了甜头,2009年,该县流入土地的企业由此而产生的收益超过2400万元,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新型农场主把投资目光“瞄准”了农业规模化经营。在土地流转的情况下,农民不但可以获得土地租金收入,又可获得在公司打工的收入。海盐县2009年全县农民由于土地流转所带来的直接增收超过400万元,土地流转让农民和企业获得了“共赢”。

(二)为企业科研开发和应用创造条件

许多农产品加工企业,尽管研究开发了一些新的生产技术或工艺,但是由于农产品产量规模的限制,使得这些技术和工艺在应用上受到了限制。企业参与土地流转无疑为他们对这些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搭建了平台。

例如,河南财鑫集团已经研发出一项新技术:将玉米淀粉降解后可以作为尼龙66的生产原料,在传统工艺中,其原料是从石油中提取的,每吨需花费19000元,而从玉米淀粉中降解得到仅需7800元,技术应用前景可观。但是,推广这项新技术需要更多的玉米。该公司以土地流转方式从当地获得大量农地,大量种植玉米,企业生产技术得到广泛应用。

另外,土地规模经营将带来的预期丰厚利润,可为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提供了动力,吸引更多的企业和研究机构加入到科研开发的行列并加大开发的投入。

(三)提高企业的生产组织化和社会化程度

农业企业是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高的商品率,实行自主经营、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盈利性的经济组织。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我国农业企业的市场化程度并不高,综合生产能力还很低、生产设施和手段也比较后落后,社会化和组织化程度低。农业企业参与土地流转,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了与村集体、农民合作社、农户以及其它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提高其企业生产的组织化和社会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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