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研究和发展中国家的小额信贷_信用贷款论文

重视研究和发展中国家的小额信贷_信用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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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孟加拉乡村银行(GB)模式和其他国外民间小额信贷组织给我们提供的重要经验是强调了信贷资金还本付息的特性和市场规则(商业化经营)以及放宽利率管制的必要。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之所以大多运行较好,正是由于它们有比国有银行或扶贫组织更明确的自负盈亏和自谋发展的要求,一开始就强调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商业化运作,坚持了信贷资金的还本付息原则。从四川、贵州等地的实践来看,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人机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回收率能够达到90%左右,远高于当地由农业银行或政府组织经办的扶贫到户小额贷款的回收率。扶贫到户小额贷款的确也发挥了改善贫困人群收入状况的作用,但因为借贷双方和相关的政府机构及乡村组织往往视它为福利性质的分配或软约束贷款,造成了经办机构难以正常回收贷款和取得财务平衡的制度性障碍。GB和各国民间运营模式一般都能取得比“官办”或“公益性”模式更好业绩的实践经验也证明了坚持市场规则的重要性。正是如此,不少人主张用它们来替代国内正规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但他们却忽略了许多农村信用合作社本身已经按市场规则运行并取得成功的事实。

实际上,在利率市场化问题上农村信用合作社也较早取得了突破。由于小额贷款单笔金额小、经营笔数频繁和农村交通信息闭塞及基层网点设施落后的影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单位成本较高,经营费用较大,而且农业贷款本身存在分散、量小、风险相对大、规模效益相对小的特点,因而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利用利率杠杆来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央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弥补此种成本费用的必要性也充分地予以理解,较早给予了农村信用合作社50%以上的利率浮动权,并对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提供了低利率的支农再贷款。在贵州,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明确规定了不予上浮,而在对加工、储运、中小企业以及大户种养业、建房、治病的贷款方面却经常上浮50~60%,对非社员(如城镇工商户)的上浮更高。这说明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利用多种贷款组合来保证成本回收并避免增加小额贷款农户的负担。

然而,GB和其他国外民间小额信贷组织的运行模式大多要靠小额信贷本身来消化利息成本和经营费用,因此他们的借款人本身往往要承担较高利息负担。在欠发达的农村,由于资金的缺乏使得其有较高的边际效用和回报率,从而农户有可能接受高利贷,但这往往是牺牲借款人自身劳动的货币报酬换来的。我们的调查曾发现,一些粮食生产项目中,如果按雇工价格来计算全部劳动成本,总成本就会高于销售价格;而把农户自身的劳动折价或不计入成本,才有货币收益。由此看来,对农产小额信用贷款不上浮利息的护农、惠农作用是实在的。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坚持了合作性质,有可能实现这种农民间的互助互利,也就有可能作为一个载体,承接和分配诸如央行低利率再贷款等国家支持与保护农业的政策。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村社区性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比较,必定会有自身的一些经营特点、优势和独特的市场定位。例如:它容易深入村寨,贴近和了解农户,并依靠县乡政府、村寨基层组织开展对农户、村乡的信用评级和征信体系建设工作,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信用风险与道德风险,也容易帮助农民树立现代金融观念和信用意识及法制观念;它能利用地缘、人缘的便利来克服繁琐工作造成的成本压力,降低交易成本,也便于上门对农户提供技术服务与信息服务。事实上,在目前其他金融机构纷纷撤离农村市场的情况下,也只有农村信用社较好地担负起服务农户的任务。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低的欠发达地区,除城区型或城郊的少数机构外,多数农村信用社只能把小额信贷作为主要的市场定位并坚持市场规则运作,才能确保其生存之基础。它们只有发扬挎包精神,走千家、窜万户,不怕烦琐,不怕辛苦,兢兢业业地服务农户,做大银行不能做或难以做到的事,才能发展壮大起来。

不管怎样,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业务上的历史积淀和经营基础,加上近年来在中央政策扶持下和借助地方政府行政力量的改革,他们的确在增资扩股、扩展业务、降低不良率、提高资本充足率、适应信息化和电子化方面取得了巨大成效。在云贵川陕等农业为主的省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都获得了长足发展,大多成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善资产质量和增加收入的重要支柱业务,并且形成了一定的经营优势。

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对贵州农村金融服务成本的测算与分析: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社的贷款服务成本为5.88%,存款服务成本为4.64%;乡镇信用分社的贷款服务成本为3.08%,存款服务成本为2.39%。但非政府组织NGO(江口小额贷款公司)的百元贷款服务成本平均为16.15元;农业银行县级支行的百元贷款成本费用额为4.93元,百元存款的成本费用为4.82元。据此判断,即使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考虑服务成本和市场竞争因素,其他农村金融机构要对农村信用社产生竞争压力,其贷款规模盈亏平衡点至少要达到111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的最低资本金至少在1000万元左右。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现在农村信用合作社仍然是中国农村金融领域服务“三农”和农户小额贷款供给的主力军,它已经自然形成了一种中国式的“本土小额信贷模式”,并大面积地覆盖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地域,其经营成本较低,效益较显著。既然这样,为什么我们不去重视对它的研究并促进它更好发展呢!

当然,随着农村的发展变化,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并加以改善。

第一,由于农户发展的差异性,过去有关贷款额度和期限的比较简单划一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一部分农户要求更快发展,特别是调整生产经营结构和改善生活质量的贷款需要。一些农村信贷人员反映农民减少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需求,实际上是这种贷款不能满足他们的更高要求了。因此传统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额度和期限的规定上应该改革,管理上要有更大的灵活性。

第二,由于农户收入和需求结构的变化,因而非生产性贷款需要增加。据贵州农村固定观察点的观察,近年来非生产性贷款大多占借款总额的一半左右,主要是用于大宗消费品的购买、子女教育、建房和治病等方面。所以现在仅仅针对农户生产需要发放贷款已不能满足农户实际借贷需要,不少农户在正规金融机构借不到钱只好依赖民间借贷。今后,在政府加强农村公共支出、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同时,农村金融机构也应该在有借有还的原则上考虑农户这方面的借贷需要。

第三,如前所述,小额信用贷款实际上是一种收入相关贷款,它是靠对借款人预期收入的可靠预测并以此为保障来实施的。由于农户收入出现多元化趋势,尤其是外出打工收入增加较快,对一些有借款需求的农户,没有必要仅就某一项目来确定是否贷款和是否具有还款能力,而应该根据农户实际需要和相关年份的预期收入及国民经济发展状况来进行审定。历史经验数据证明,农户人均现金收入与农户人均纯收入及一个地区的GDP之间有着密切的相关性。如果我们能够比较准确地预测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及农户收入增长的速度,就能够知道农户未来的现金流,由此我们可以从平均化角度和依据大数法则确定一个地区的平均的小额贷款额度。实际到户额度可以依据不同农户的实际还款能力和需求、县乡间差异、期限长短来调整,但平均额度一定要与经济增长保持适度联系并能被经济增长所消化。这样,在信用环境良好的前提下,以预期收入为基础,分散化和大数法则就能保证小额信用贷款的正常运行。这个机理实际上有如发达国家的消费者信贷,它们都必须以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健全的征信体系为保证。

第四,我们的调查也发现,有一些地方的农户小额贷款回收率较低,原因往往是因为那里的信用环境差,征信体系不完善,对逃废债的打击力度不够强;有的是因为当地根本没有真正致力于信用环境的建设;有的是地方政府在帮助清理旧贷、打击逃废债的工作中力度不够或没有持续性;有的是因为扶贫到户小额贷款改由农村信用合作社自筹资金发放及政府贴息后,一些农户又将信贷资金与福利分配混淆,出现较多的赖账现象。

另外,前几年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支持下进行了信用户、信用村的评定,建立了农产经济档案,但多是手工操作和纸质档案,资料也不够齐全,而现在一些农户家庭的收入结构、收入水平和借贷需要又发生了很大变化,显然,有必要对信用户和信用村利用电子设施和数字化手段进行动态评定。

尽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发展中有种种问题需要解决与改善,但它目前已经发展为中国最为成熟的小额信贷。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自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以来,一方面是大面积满足了农户的借贷需求,促进了农村的生产和消费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评定信用户和信用村,也使得不少农民建立了信用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农村信用环境。对于这种比较成熟的中国式的小额信贷模式,为什么会有人视而不见,甚至大加责难呢?我以为应该重视我们自己的小额信贷模式,对之要认真研究和总结经验,促进它更好的发展,不要把目光仅仅盯在GB等民间模式上。当然,GB等民间模式对于服务更为穷困的人群或者结合某些特定项目的实施(如扶贫、生态恢复与保护等),也许有它特有的适应性,因此也要进一步摸索与总结经验,促进其发展。另外,如何搞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也不仅仅局限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范围,邮政储蓄和其他金融机构也可开展此项业务,甚至可能从中汲取经验并将其发展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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