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问题与对策浅析论文_王向东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问题与对策浅析论文_王向东

1 农村法律援助的功能与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农村法律援助更是实现依法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手段,是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体现,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如何创新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发挥法律援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能与作用,是一个需要积极应对的课题。

2 农村法律援助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农村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较大

随着法制观念的不断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农村法律援助供需矛盾大。如有些县法律援助中心只挂个牌子,没有专职人员,只是在县司法局现有在编人员中调剂,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2.2 农民对法律援助制度认知度较低

调查发现,农民对法律援助有三种认知:一是不懂。从来没有听说过有政府免费给老百姓请律师打官司的事。二是不信。对法律援助没有信心,认为律师不收钱肯定不会尽心尽力办事。三是嫌麻烦。由于受生活习惯、居住环境、文化层次等因素限制,不愿意通过法律援助去打官司。

2.3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

在当今农村中,承担大量法律援助工作的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大多数没有经过严格的、专业的、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法律专业知识相对薄弱,再加上法律援助案件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致使许多基层法律工作者没尽心尽力为当事人办事,主客观双方面原因,使得其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大打折扣。多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最终也导致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不高。

2.4 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

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计,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经费不足也大大制约着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发挥。随着国家《法律援助条例》的出台,宣传力度的加大,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补贴不能及时兑现。而且在查找资料、调查取证等方面都要相关的经费支出,有时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还要由自己来支付承担。经费短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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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障农村法律援助的对策与建议

3.1 加强法律援助中心建设

法律援助直接面对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面对社会的贫困群体,解决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是贯彻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必然要求。县级政府应建立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切实担负起法律援助任务。法律援助中心是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载体,应把它确定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定编定员,配备若干名全额拔款事业编制,解决独立的办公用房,独立核算办公经费,以便缓解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供需矛盾,为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3.2 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

司法所是设置于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司法助理员则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他们是中国司法行政机关的神经末稍。在我国农村,大部分的乡镇不是设立了司法所就是在乡镇政府中设置了司法助理员这一职务,他们在乡镇政府和县司法局的指导下工作,主要负责调解委员会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工作范围从解决打架斗殴到山林地界纠纷和离婚调解等。可以说乡村司法所覆盖面广,扎根农村,熟悉农民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而且可以作出较快的反应,能够避免矛盾的激化,最适合作为农民法律援助机构。从成本效益角度看,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立在乡镇司法所之内,或采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形式,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3.3 拓宽法律援助渠道

法律援助工作仅靠法律援助中心、乡镇司法所的力量还是不够的,必须依靠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一是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外联系,广泛发动社会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不仅要加强与工会、妇联、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在这些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而且要真正发挥这些部门工作职能的优势,以减轻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压力,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面。二是要正确协调好法律援助中心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在律师缺乏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作用,要求这些法律工作者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担负起一份社会责任。三是可以尝试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招收会员,结合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和高校学生见习、实习活动,深入农村开展诊所式法律援助服务。

参考文献

[1]张苏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律师服务业[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8(05).

[2]周捷.山西省青年律师生存状况调研报告[D].山西大学,2011.

[3]李天昊.律师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

作者简介:王向东,男,汉族,1971年1月,山东省安丘市人,山东省安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大学学士。

论文作者:王向东

论文发表刊物:《红地产》4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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