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初期之我见_抗日战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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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划分中国抗日战争时期标准应当是中日民族矛盾是否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及由其所引起的抗日战争时期特定历史阶段的内涵与特征。以此为标准,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开端标志应是1941年12月中国正式对日宣战。

关键词 抗日战争时期 开端 标准 宣战

多年来,关于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开端问题一直有不同意见,已有“九·一八”事变说,“一二·九”运动说,“七·七”事变说,“八·一三”事变说等。上述意见尽管内容各不相同,但基本上都主张以中日矛盾是否成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作为划分抗日战争开端的主要标准。对此,笔者认为值得商榷。笔者的观点是: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开端应该以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及其引起的特定的历史时期的内涵与特征为标准,其标志是1941年12月中国正式对日宣战。

一、抗日战争时期标准及内涵

笔者认为,作为划分历史时期的标准和界标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同一历史层次划分必须保持前后标准性质的同一性,不同历史层次划分标准是不一致的,从属层次之间不应有同一性质概念标准;2)划分历史分期的标准要能体现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结合;3)作为分期的界标应该是最早体现历史阶段发展全部特征的历史事件。抗日战争时期作为中国近代社会一个特定历史时期,分属主从关系的两个不同历史层次。以社会主要矛盾为标准我们划分出近代社会。若同样运用社会主要矛盾去划分出近代社会时期中的抗日战争时期,势必造成把“社会主要矛盾”在划分抗日战争时期层次上作了缩小别解,违反了同一性。假若以“社会主要矛盾”作为近代社会各阶段的划分标准,它虽然能够体现近代中国社会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矛盾的共性特征,但是它却无法反映各历史阶段的个性特征,难以把共性与个性统一联系起来,只能又将一历史时期予以特定化作为附加条件去规范划分标准。我们认为以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及其引起的特定历史时期的内涵与特征为标准是适宜的。由于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取得支配作用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矛盾主要方面反映了主要矛盾,以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为划分标准内容之一能够体现共性特征。同时由于矛盾主要方面所引起的特定历史阶段的不同,使历史呈现阶段性特征,使之具备了划分标准的个性特征。以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为标准可以将中国近代社会各阶段予以划分,避免了划分标准不同一性。

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的矛盾是中国近代社会的主要矛盾,也是抗日战争时期的主要矛盾。中日矛盾则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中日矛盾是否成为中国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也就是衡量抗日战争时期开始标准内容之一。以中日矛盾这一社会矛盾主要方面所引起的抗日战争时期这一特定时期内涵与特征:抗日战争时期指中日两国形成敌对关系处于战争状态时期,这一时期中日两国断绝外交、领事及其他关系,原有政治经济及其他双边条约失效,对敌国采取特殊措施等等。这是抗日战争时期开端标准的另一内容。作为划分抗日战争时期标准的两个内容是互相联系的整体,缺一不可。

二、抗日战争时期开端的标志应是1941年12月中国正式对日宣战

1、芦沟桥事变标志着中日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

自鸦片战争以来,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的矛盾一直为中国近代社会的主要矛盾。1931年至1937年芦沟桥事变间,中国国内阶级矛盾与中日民族矛盾在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矛盾中的地位经历了相互消长的过程。1931年日本公然发动侵略中国东北的“九·一八”事变,使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由中国国内阶级矛盾向中日民族矛盾转变。然而“九·一八”事变还仅仅是局部军事战争的开始,它对幅源辽阔、阶层复杂的中国影响不平衡,并未使中日矛盾一跃而为中国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作为中国地方政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及其红军对日宣战,但它又并未实际将抗日放在首位,被迫把抵抗国民党进攻作为当务之急。1931年至1934年间,蒋介石南京政府推行妥协不抵抗方针,对国联出面制止日本继续侵略寄以厚望,对日实行通过国联与日本交涉和由地方当局直接与日本交涉的政策,将战略重点放在围剿红军上。从1935年始,南京政府试图谋求高层次外交途径解决中日问题,双方进行了多次谈判。“九·一八”事变使中日矛盾的地位开始上升,但尚未处于中国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1935年华北事变加速了中国社会矛盾主要方面的变化,中日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矛盾中突出的方面之一,国内阶级矛盾的地位则有所下降。然而华北事变并未使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由于英美等对日采取较强硬政策,日本国内分歧与备战未毕,日本侵华受到阻碍,国民党中央政府则继续与日本谈判妥协,日本与中国并非处于水火不容的局面。华北事变以后,蒋介石依然把主要精力放在处理国内问题上,准备继续剿共而非抗日。1937年7月日本发动芦沟桥事变,全国人民一致要求抗日,7月8日中共发出全民族抗战号召,蒋介石于7月17日发表庐山谈话表示抗日,国共两党均把抗日作为中心任务。日本大规模侵华致使中日矛盾已上升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

2、1941年12月中国正式对日宣战表明中国社会已具备抗日战争时期的内涵与特征,表明中国走上彻底反法西斯战争道路,标志着中国抗日战争时期的到来。

芦沟桥事变使中日矛盾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但中国社会并未完全具备抗日战争时期的内涵与特征。芦沟桥事变至1941年12月中国对日宣战,是中国社会逐步形成并且具备抗日战争时期内涵与特征的过程,这个过程经历了量变到质变、局部到全部质变的发展过程,这一时期为中国抗日非常时期。芦沟桥事变后,国民党政府依然坚持软弱的自卫政策,对日不宣战,试图通过外交谈判解决中日矛盾。1937年7月至1941年间,中日双方进行了陶德曼调停、宇垣与张群香港会谈、今井武夫与樊光上海和谈、长达十一个月的“桐工作计划”和谈以及“钱工作计划”等一系列中日双方外交谈判。这一时期,国内阶级矛盾虽居次要地位,但矛盾依然很尖锐。国民党并没有完全放弃反共反人民的方针,从平江惨案、确山惨案、深县惨案到晋西事件、皖南事变达到高潮。直至1941年12月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公开对英美宣战,12月9日,中国政府正式对日宣战:“兹特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之关系者,一律废止。”1942年1月中国政府颁布《敌国民处理条例》及《敌产处理条例》,宣布国民政府开始对日本国民及其在华财产采取有别于第三国的特殊措施。1941年12月中国对日宣战表明中日民族矛盾已完全成为中国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中日之间完全断绝外交及其他关系,中日两国处于战争状态,中国社会开始具备了“抗日战争时期”的内涵与特征。同时,1941年12月中国对日宣战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件大事,它表明中国政府已放弃了单独与日本妥协媾和态度,国共两党之间再也没有发生较大的军事磨擦,中国抗日正式汇入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洪流中,它使中国作为一主权大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地位得到确认。

3、从国际战争法的角度来看,以1941年12月中国对日宣战为中国抗日战争时期的开端是科学而又可行的。

1904年海牙会议《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规定:除非有预见的和明确无误的警告,彼此间不应开始敌对行动,警告的形式应是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或者是有条件宣战的最后通牒,战争状态的存在必须毫无延迟地通知各中立国,并且是只有在中立国接到通知后,对他们才发生效力。从战争国际法角度说,两国“战争时期”的起点标志,必须根据国际习惯以及表达国家意志之文告、宣言及声明来确定,并得到其他各国普遍的“国际承认”。宣战所建立的战争状态排除了和平时期一切特征,它作为国家意志反映的重要形式,关系到交战国战争地位、权利与义务,战争时期与武装(军事)冲突是不一致的。1931-1941年中日武装冲突正是这样的“非战争状态时期”。中日两国及世界主要国家对1941年前的中日战争基本上不认为中国已处于“战争时期”,1937年10月国联大会上通过的关于中国日本冲突事件决议案中认为:中日之间仍属武装冲突。世界普遍不承认中日之间已处于战争状态。中国政府亦认为不处于“战争时期”,国民党国民政府在“九·一八”事变后多次表示中国愿以和平方式解决中日争端,“七七事变”后,国民政府又向日本提出和谈以求作为地方事件实现局部妥协。新中国政府同样不主张1941年12月前中国已处于“战争状态时期”。1951年8月周恩来总理发表《关于英美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中明确主张对1941年12月以前中国及中国公民在日本财产权益应予保护和追偿。1941年12月中国政府对日正式宣战表明中日两国在此之前尚不属于“战争状态时期”。以1941年宣战作为抗日战争时期的标志在法律实践上也是切实可行的。

* 收稿日期:199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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