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拓展与协调_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拓展与协调_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扩展与协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内涵论文,社会论文,责任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提出

资本主义自由竞争使个别的商业经营走向团体经营。商业团体组织的发展壮大使其代 替了传统的商人而成为市场的主要主体,商人是商法主体渐趋被企业是社会法主体替代 。企业的长足发展,一方面,改变了社会生产的组织形式,使生产力诸要素以新的方式 结合起来,在社会财富创造中发挥巨大的能量。另一方面,企业吸收了更多劳动力,改 变了个人的生存条件。因此,企业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肩负着维持现代社会进步 和发展的重大使命。

然而,20世纪以来,曾带动资本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的企业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附带生 产出负产品——社会利益损害。随着这种负产品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突出,企业对社会 应否和应负担什么责任的问题由此产生。(注:有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一语起 源于美国,而且在美国商业界和公司法学界使用频率很高。该语词出现的具体时间作者 没有明确,对该问题的讨论,发生在1924年。美国的谢尔顿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 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 。见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1—2页。)这一问题一 经提出即刻引起广泛的关注并如一石激起千层浪般激发成为如火如荼的讨论。

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反对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独立责任的理由主要集中在:第一 ,企业社会责任之含义模糊的概念无法起到行为规范的作用,若将其落实到立法中,则 有可能成为立法本应极力避免的“空洞规定”。单凭此点它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第 二,在司法实践中,企业社会责任的权利、义务对象不明确。社会责任向谁承担,谁作 为权利请求人,社会责任理论无法做出令人满意的回答,而笼统地以消费者、一般大众 、企业全体等来表现的话,则有违现实法律的规定,因为在法律上并不存在这些集团。 第三,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企业保有这一传统的、固有的本质,在资本主 义社会中才能起到作为企业手段的应有作用。如果不顾企业的本质执意引入社会责任, 很容易使企业成为公益性的工具。当政治权力迎合一般民众对企业积累财富的反感时, 这又将进而成为制裁企业营利的借口。(注:参见[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56页;卢代富:《外国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评述》,载 《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赞成企业社会责任具有独立性的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内含的认识也并不一致。可分为 三种观点:其一,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责任。(注:新古典经济学 派代表人物米尔顿·弗莱曼是这一观点的主要倡导者,他认为,经理应当只承认赚钱的 责任,如果他们被卷入诸如控制污染这样的活动,他们就是挪用股东的投资,就是在破 坏自由的企业制度。)又称为经济责任。其二,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经济责任和道德责 任的协调统一。把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目的是错误的,企业的经营者不单 单着眼于企业本身和股东利益,还要为消费者、劳动者和社会着想。企业从事道德善事 有利于实现企业的长期利益,“为了公共利益自愿花钱表面上看似乎是减少了利润,但 从长远观点看,实际上却有利于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因为这种行为最终将产生企业 运营的更好的氛围或文化”;(注:[美]克拉克:《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 ,第566页。)其三,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协调统一。利润最大化 目标暗示企业和经理对成员以外的人只负有最低限度的法律义务。与自然人行为相比, 企业有更为强大的力量影响和作用于相关的市场主体,一旦这种力量以侵蚀和损害他人 利益的形态发生时,其社会后果可能甚为严重。因此,“公司和受其影响的个人或群体 之间的每个重大关系,都要受庞大而错综复杂的法律原则体系和法律强制执行机制的调 整。……公司对它们的顾客、供应厂商、债权人、雇员以及对环境、全体公众和为数众 多的政府实体负有契约的、普通法的和成文法的义务。”(注:[美]克拉克:《公司法 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564页。)存在这种义务并不剥夺企业的获利目标,只是 改变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位次。

上述观点无疑丰富了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但似乎没能给予一个完整的系统的认识,一 些内容没有进一步揭示出来,例如,企业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关系等,探讨企业社会 责任的目的等。笔者站在承认企业存在社会责任的立场上,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和 发展是个历史过程,认识这个动态发展过程是把握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应有的方法;企 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不是平铺直叙的,有其合理的位阶。

二、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扩展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初始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经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其内涵发生 了显著的增量变化,这个变化过程可以归纳为:从一元到二元再到多元内涵的逐步扩大 。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对企业行为不施加干预,资本主义制度的宗旨就是促进经济 增长,而企业利润增长是国家经济增长的直接来源。为了引导企业创造国民财富,国家 将原本属于企业内在的本质属性——自身的经营活动提升到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的高度 ,这样,获取利润就不仅仅属于企业自身可为可不为的事情,而是关涉整个社会发展的 一项义务。实现利润最大化成为企业行为的最高目标和行为准则。最初的企业社会责任 其实就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意语。正如有学者所言,“牟取利润是企业的社会责 任,这个责任是绝对的,是不可放弃的。”(注:金泽良雄:《当代经济法》,刘瑞复 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5页。)这便是一元的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从内部利益的增进扩展到外部利益的维护是在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中期 。企业对自身利益的无度追求破坏了公共利益,企业获利的不择手段滋生了大量外部性 问题和不公正性现象,如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安全、与消费者交易公平、同等就业等。 这些问题和现象越来越引起公众的不满,并演变为以强制手段控制企业不公正行为的公 共要求。于是,政府行动起来,开始制定相关法律限制企业的自由放任行为。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竞争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相继出台,分别从社会主体、客体 、行为、环境等方面强制要求企业必须保护社会利益,并不得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代 价获取自身的经营利益,至此,企业负有的不仅仅是增进社会财富的经济上的社会责任 ,而是他律性的法律责任。赖于法的强制规定要求企业必须遵守,法律责任的出现使企 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即企业的目标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利润追求完 全无限制转换为只享有法律限制下才有资格实现利润,即只能追求“剩余目标”。尽管 受传统自由放任思想惯性的影响,企业对外在的法律约束会发自本能地、抵触性地认为 这是国家以法的形式对企业事务的不当干涉,但法律的限制内容因提倡维护公共利益而 具有制度公正性,同时,法律的严肃性决定了企业不能无视这种法律约束的存在。正如 1950年的《幸福》杂志中所指出的,“从前公众对向河流倾倒化工废料或拒绝雇佣未受 过教育的黑人没有发过怨言。在旧的习俗盛行之时,企业家们从来不必谈企业的‘社会 责任’问题。但随着社会标准的变化,强制企业回忆一条旧的而低调的真理:虽然企业 在市场上极力追求以利润为首的经济目的,但是除了此一生存目的外,它在某种程度上 需受法律和习惯的制约。”(注:[美]马歇尔·克林纳德:《法人犯罪》,何秉松等译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第236页。)此时,企业社会责任就等于法律责任加 经济责任。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公司制尤其是股份公司的 广泛实践,企业的规模飞速扩大,形成了少数大型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市场的价格往往 不受传统的供求关系的制约而受制于大企业的决定。这些大型企业为了占有足以影响经 济和政治的资源,将一部分力量投入到追求利润目的之外,追求创招牌的广告、为改变 企业形象支付费用、实施为地方捐款、借调经理部门人员到各类政府机构服务等行为, 这一切都证明企业为改变自身生存环境而探寻新的适应性的措施。企业对法律约束的态 度从先前的排斥、被动接受逐步转化为主动承担。甚至将法律内化为道德准则。主动关 注社会问题的企业越来越多,美国《商业周报》(1973年4月21日)报道了对一百家企业 的抽样调查,其中1970年的抽查结果表明,共有30家在其年度报告中谈到社会责任问题 。1972年增加到64家。它们所关心的问题是:控制污染、雇佣未成年人和企业的一般权 利与义务。企业家觉识到,企业得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包括法律环境和社会舆论环境, 是企业发展的一种社会资源,利用这个资源能够促进企业获取利润目标的实现。(注: 据《华尔街日报》(1980年4月29日)报道,有143年历史的普洛克特和干布尔公司主动与 消费者建立联系,以改进产品质量并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赢得极高的声誉。在过去的几 十年里,该公司的工资每年几乎增长两倍,利润增长三倍。)企业“作为自由经济的承 担者,需确立与新时代相适应的社会主体性。企业、产业及地区的各个领域,对经济危 机、环境、土地、国民福利问题等许多领域的问题,不能不做出积极的反应。”(注:[ 日]金泽良雄:《当代经济法》,刘瑞复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5页。)因 此,先前的企业获利目标和承担法律责任截然对立的面貌改变了,企业不仅是经济主体 ,也是法律主体,还是道德责任的主动承担者。

尽管上述责任类型的间断分出并无严格准确的时间界限,这恰恰证明了企业社会责任 的形成是自然的历史的经济发展过程而非人为过程。过程的结果是将经济责任、法律责 任和道德责任加载到企业行为范式之中并由此搭建起企业社会责任的内部结构。以历史 的观点看待企业社会责任而不孤立地以点代面、管中窥豹是科学认识的应有态度。但仅 仅归纳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整体内容只是认识过程的第一步,以系统论方法揭示整体的结 构进而把握系统的运行及功能才能进一步深化我们的认识。

三、企业社会责任内部结构的位阶

承担社会责任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正如金泽良雄所言,今天的企业,本已经摆脱 了单纯朴素的私有领域,而作为社会制度有力的一环,其经营不仅受到资本提供者的委 托,而且也受到包括资本提供者在内的全社会的委托……换言之,即无论在理论上或实 际上,已不再允许片面地追求企业一己的利益,而必须在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中最大效 率地与各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并须立足于生产“物美价廉”的商品而提供服务的立场。 因此,只有这种形态的企业经营才能称之为现代化企业,而所谓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也就 不外是要完成这个任务。(注:参见[日]金泽良雄:《当代经济法》,刘瑞复译,辽宁 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4页。)

现代经济条件下,只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才能立足于市场经济环境之中。在承认上 述社会责任内容的前提下,另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理清经济责任、法律责 任和道德责任的关系,三种责任形式运行时如何协调。因为这将直接关系到企业职能的 发挥和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对此,需从静态的角度确定三者合理结构与位阶。

首先,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责任是企业行为的前提,在责任体系中占据最高的位阶 。这里要区别企业的法律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前者是某个具体的法 律关系中企业违反相应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社会责任意义上的法律 责任包含两层含义,第一,积极的倡导性法律义务。企业应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标准, 如产品质量标准、排污标准、用工标准等,并应力争制定并执行高于相应强制标准的标 准。法律欲求企业将这些标准内化为企业行为的准则,以减少社会利益受损的可能性。 第二,消极的法律责任。企业行为涉及广泛的利益主体,如不合格产品大量销售、排污 造成污染或鱼类死亡等,企业违法行为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十分巨大,承担的责任形式 往往要高于一般侵权责任或合同责任,即需承担惩罚性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意涵更接 近于第一层含义或主要从第一层含义中抽象出来。社会公众也希冀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控 制在第一层含义中,尽可能不流入第二层含义所辖定的境界。企业主动承担上述积极的 社会责任,可以减少企业行为的负面影响,树立企业的外部亲和形象,收到良好的社会 效益。“如果公司都自愿遵守环境法,它们将会大大改善现代商业企业的重大的负面外 部影响;如果公司都遵守工作场所安全制度或药品检测制度,那么它们就可以较少商业 行为的其它各类的负面影响;如果公司都自愿按照法院的诠释遵守反垄断法,就会更公 正地处理经济利益在消费者和其它经营者之间的分配。”(注:[美]克拉克:《公司法 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570页。)

其次,经济责任是基础,道德责任是补充。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基本的使命是生产、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这是企业存在的根本宗旨。企业行为开始于内部终止于外部。内 外不可能相互替代,尽管科斯在《企业的本质》中提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不同而又可 相互取代的交易体制。科斯的理论只专注于研究企业规模化情况下获取收益的成本问题 ,是以企业为中心阐述企业存在的合理性和创造价值的本性:市场交易是由价格机制来 协调的,而企业的存在将许多原来属于市场的交易“内化”了。通过“内化”市场交易 而减少交易费用,企业就是比市场更有效率的交易管理机制。该理论完满地揭示了企业 代替商人成为市场的主流主体的经济学原因,即证实了经济责任是企业存在的基础。但 该理论没有考虑企业自身效率增加时给外部(包括社会发展和其它主体)带来的影响及影 响的反作用。事实上,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多、企业实力的增强,企业与所处的社会环境 存在密切的联系,不能抛开企业的生存环境空谈企业的使命和责任。企业利益和社会利 益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一加一等于二。企业必须考虑与其相关的各种利益团体的关系 ,如股东、员工、顾客、政府、当地社区等,满足对方的需要和要求。这些外部要求和 需要来源于法律和民众的愿望,以及社会发展中长期凝结成的诸多具有约束性和正义感 的社会文化、习俗、道德规范。因此,尽管企业的社会使命在于经济方面,但它必须顾 及社会的愿望和反映,遵守法律规范,尊重社会道德准则。

企业社会责任内部结构的位阶具有重要意义,它确定了企业行为的基本范式。它不仅 仅在理论上为企业行为提供指导,实践上也要求内部结构要素不能任意僭越其位序。

如果经济责任跃居成为绝对责任,将严重损害社会利益。当代有一种新的经济学理论 ——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分析理论,根植于功利主义——自我利益的选择的总和也是社 会的最佳选择,其标榜的价值取向为“社会财富最大化”。其实质是将企业的经济责任 绝对化。美国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件:福特品托汽车在高速公路上意外抛锚,被在同一 方向行驶的汽车撞上,汽车起火,驾驶员死亡,同车乘客严重残疾。经查,该车的供油 系统和油箱在车速达30公里后经障碍物碰撞有起火危险。对这一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简单 的改进设计加上一个廉价的只需11美元的“加固器”来解决。福特公司内部文件显示: 公司对福特汽车事故可能造成的死亡和伤害成本作了估算:支付180人死亡和180人伤害 的成本低于每辆车增加11美元的改进从而避免伤害的费用。改造汽车供油系统需耗资1.37亿美元,而可能就人身伤害支付的费用是4950万美元。简单的经济计算告诉福特公司 ,无需耗用巨额资本弥补有限的损害。(注:参见[美]保罗·麦乐怡:《法与经济学》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33页。)福特公司使用较少的资源来赔偿伤害的损失而 不去改进供油系统是合算的,按照上述经济学的理论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在当代经济、 法律条件下,企业的行为不能“损人利己”,应当“利人利己”或“损己利人”。换言 之,福特公司的决策应建立在不侵害社会公益的基础上使用有限的资源使自己利润“最 大化”。成本效益分析的做法与其说积极承担法律责任,毋宁说获取承担法律责任之利 。类似情况也会发生在难于监督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的环境下,例如,假设有一 部完善的水污染法和实施它的详尽行政规章。对长期以来惯于向其毗邻河流排放污水的 某一特定企业来说,假定该企业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法规,主管机关发觉并矫正不守 法的行为(通过有效的法律程序)的可能性极小。企业主动更换排污设备的守法成本支出 与被发现并且受到有效的强制执行(包括发生的概率)相比,如果后者的成本小,从纯粹 利润最大化的角度看,经理们可能会决定不去遵守水污染法规。凡此种种,科学的理性 分析将经济利益凌驾于社会利益之上。法律不应给成本效益分析方案提供主动或被动承 担法律责任之外的获取经济利益的余地,因此,在企业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对峙的情况 下,禁止以经济责任吸收法律责任。

当道德责任超越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跃居为首要位阶时,企业的经营效率必然下降。 我国传统的国有企业承担着提高社会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同时,还承担着诸 多慈善性事务,如提供住房、兴办学校、负担医疗支出、职工就业(按照国家统一分配 的劳动就业)等,企业负担超出满足其有效运行所需求的社会慈善责任(即道德责任), 使得企业成为一个职能和设施相对完备,能满足企业内部成员各方面需要的社会实体, 成为一种同时容纳多种社会活动的综合单位,在多种社会活动中,企业的经济活动被淹 没在其它活动之中。在多元的企业责任体系中,这些责任体系的目标总是处在冲突之中 。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完成指令性计划)和经济责任的冲突是全面性的,即追求利润最大 化与完成指令性计划之间存在冲突。因为指令性产品的价格通常低于市场价格,完成指 令性计划任务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损失;反过来,企业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就要尽力按较 高价格出售产品,这将会冲击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完成。为解决这个矛盾,1990年4月国 务院曾对全国234家大型骨干企业实行“双保”(国家保外部环境,企业保国家指令性调 拨产品和上交利税),但实际上1990年完成合同的企业只有134户。(注:资料来源:199 1年8月15日《中国统计信息报》。)双保企业也难完成国家合同,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 利润最大化目标和完成国家合同之间存在矛盾冲突。(注:参见北光:《中国企业百年 批判》,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466页。)经济责任和社会福利(道德)责任的冲 突也较大。企业为了实现社会福利事务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企业中的 大量资金转化为消费基金,削弱了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导致国有企业成为社会中的 一种特殊的主体,很难说国有企业是经济主体,企业的根本属性——经济职能被抑制。 因此,对传统的(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恢复其经济职能,将企业执行的国家技术规范( 命令)变为法律规范,变社会道德的强约束为弱约束。在此意义上,国有企业改革就是 理顺企业社会责任内部结构的合理位序过程。

综上所述,企业的经济责任,既是企业本性的外在反映,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 动力,它贯穿于企业存续的始终。不能将企业的经济责任无限放大,也不能以其它责任 覆盖企业的经济责任,束缚住企业的手脚。这对经济体制转型中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具 有重要意义,申言之,现代企业不能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企业崇尚的利润最大化理念奉 为圭臬,否则社会法律环境将遭破坏;也不能延续计划经济时期把企业塑造成全能社会 主体,让其承担国家政治职能和充当社会保障工具,否则无法创建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的 微观环境。企业社会责任的三项内容,是从三个角度认识企业行为的特质。其本质是平 衡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利益。企业利益是企业发展动力,国家利益是社会安全的 最终保障,社会利益是经济有序发展的前提。后两者又称为公共利益,是企业行为的合 理限制力量。只有尊重公益,私益才能得到承认;只有承认私益,公益才能得到发展, 只有这样,“私益和公益(才)是一致的。”(注:金泽良雄所言的“公益和私益是一致 的”含义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就实现了国家经济的最大增长。参见[日]金泽良雄:《 当代经济法》,刘瑞复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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