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企业的国际营销机制与法律规范[*]_国际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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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国企业;国际营销;法律规范

国际市场营销是引导企业的商品或劳务供给一个以上的国家消费者或用户的企业活动行为,也是对国内市场营销的延伸和扩展。本文拟就中国企业的国际市场营销机制与法律规范问题略陈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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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必须以国际市场营销为其发展的目标走向。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经营机制,使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既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难题,也是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关键。市场机能的发育不可能在一种僵化、封闭的行政管理框架下实现,只有当它与国际市场相衔接,不断地吸纳国际市场的养份,才能成为国际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同样道理,中国企业的营销机能也只有与国际市场营销机体相衔接,不断地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与合作,才能跻身于国际市场并最终成为国际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需要加大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促使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代表的整个中国企业的经营朝国际化方向发展。具体地说,就是要在资源配置上,以市场化为导向进行投放调节;在企业的生产组织上,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原理进行优化组合;在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改组重建。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应当率先按照国际巨型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改造,促使中国企业逐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全球营销网络。

中国企业的国际市场营销必须顺应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的发展趋势。进入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的趋势有了明显的发展,区域性集团通常具有自我保护性和排他性的特点。譬如,欧洲统一大市场是欧共体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为推动欧共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保护西欧市场而建立的。它打破了成员国之间的内部边界,实现了商品、人员、劳务和资源的自由流动,标志着欧共体12国从经济上结束了“历史的分裂状态”,形成了一个强大的经济实体。尽管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有促使市场竞争升级、矛盾加剧的一面,但是应当看到它又确有促进集团内部生产要素更趋合理流动、推动全球贸易总量增加的一面。中国所处的亚太地区被称为当今世界区域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地区,它能够为中国扩大对外营销提供机会和空间。为此,我认为中国企业应实施以市场多元化为主导,以亚太地区和周边国家为重点的全方位、多层次、多方式开拓出口市场的战略,尤其要扩大边境贸易,进一步发展与稳定同港、澳、台的贸易,加强同发达国家的经贸合作,提高合作档次,减少对单个国家的依赖,分散市场风险,增强中国企业国际市场营销的竞争力。中国企业还应对欧洲统一大市场采取相应的对策,实行“双向式”对外开放(即在投资和外贸领域实行对流和循环),积极发展同欧共体企业之间的直接关系。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其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大大提高,也引起了欧共体的高度重视,及时调整了对中国的贸易政策。在这种背景下,政府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跨国生产和营销,使中国的对欧贸易稳步发展。

企业国际市场营销是以获取利润为宗旨而从事的超越国界的经济活动。美国市场学教授菲利浦·卡特纳和约翰·海斯在合著的《国际市场营销学》中指出:“国际市场营销活动是指在一个以上的国家进行的、把企业的商品和劳务引导到消费者或者用户去的商业活动。”①国际市场营销包括售出和购进两个方面,但主要是考虑售出问题。所以,企业制定出口商品策略,必须考虑出口商品的标准化与多样化问题。因为“标准化”对企业来说,是指不改变现有产品直接向国外出口,它的好处是可以节约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多样化”则是指改变本国现有产品,重新生产新产品向国外出口,以促使新的商品在国外适销对路。这就要求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以情报信息作为基础之一来履行商品的生产和销售的管理职能,使人、财、物等因素合理配置,生产出适应国际市场消费者心理和习惯、风俗、购买水平、消费结构的商品,并满足消费者对数量、质量、价格、性能、品种、规格和型号的需要。中国大中型企业要想在国际营销市场上获得丰厚的利润,就需要依据中国的国情实际和可能的条件,促使企业的商品最大限度地占有异国他乡的市场。一个好的国际营销策略,实质上就是向国际用户和消费者在恰当的时间和地点,以恰当的价格,提供恰当的商品。小型企业进入国际市场通常有三种主要途径,即出口商品、建立独资企业和建立合资企业。中国小型企业走出国门还刚刚起步,因而现阶段进入国际市场最可行的方式是出口。随着外贸体制的改革,它可以和国外进口商建立稳定的代理关系,还可以运用一种“联合营销体系”来解决出口问题。

中国企业全方位的国际市场营销需要有适宜的法律环境作保障。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市场营销活动,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分析国际市场营销环境及其变化趋势,了解和把握市场营销环境给企业带来的市场营销机会和环境威胁。国际市场营销环境确实要比国内市场营销环境复杂得多,因为各个国家或不同的经济区之间,在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诸方面都存在着彼此不同的差异,其市场也相应地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就中国企业国际市场营销面临的环境而言,既有“宏观环境”又有“微观环境”。在这里,“宏观环境”是指那些给企业带来营销机会和环境威胁的主要社会力量和社会条件,它包括经济环境、人口环境、社会文化环境、政治法律环境、技术环境、自然生态环境等,构成企业的不可控因素;“微观环境”则主要包括企业本身的相比状况、供应者、中纪商、竞争对手、消费者、银行及各种公众等,它们从具体细节上影响和制约企业的经营水平、素质及为目标市场服务的能力。一般说来,微观环境通常又受到宏观环境中各种要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国企业实施全方位的国际营销战略,切忌忽视对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的分析研究;商场如战场,只有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然而,在当今国际经贸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我们尤其要重视对政治法律环境的研讨,慎时度势,运筹惟幄。这方面的经验教训是发人深省的。譬如,1965年印度尼西亚发生军事政变,把威名赫赫的苏加诺赶下台。苏加诺自1945年到1965年担任总统20年,特别是1955年在印尼的万隆召开了举世闻名的亚非会议,他在国际上影响极大。苏加诺被推翻是出人意料的,他的倒台使印尼重大的经济政策发生改变,一些原与印尼有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普遍受到巨大损失。唯独日本在印尼政变前半个月通过发达的政治经济情报网,获得这个绝密的信息,采取了紧急应变措施,故政变后日本的经济损失最小②。历史的前车之鉴说明,国家之间的关系乃是影响企业国际市场营销的重要因素。政策与法律相比较而言,政策通常具有灵活性和多变性的特点,而法律则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所以,在企业参与国际市场营销的诸多考量中,又最为关注法律环境。法律环境在这里主要是指营销地(国家或经济区域)颁布的各种经济法律法规,如商标法、投资法、竞争法、广告法、专利法、环境法、海关法、税收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以及彼此之间(通常是国与国)缔结的贸易条约、协定和国家贸易法规等。中国的多数企业与老牌资本主义企业相比还属幼稚企业,唯有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熟知目标市场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异地法律规范,才能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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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依据经济法和国际惯例规范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营销事务的行为

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无不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法治经济是任何一个国家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首要标志。在日益走向现代文明的中国,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已成为现代社会法人和公民的共识。愈是具有激烈竞争的市场,就愈是需要严格周密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当我国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新旧两种体制的摩擦、碰撞、冲突或难以衔接,对内对外经济活动中必然会出现大量的失范行为,所有这些都迫切需要用一定的规范去约束,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规范性经济。没有健全的经济法律规范,就不可能有健全的市场经济,更谈不上企业参与国际经贸竞争与合作。形成和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出口企业的行为规范,必须把完善国家对出口企业的管理,保障经济法规的贯彻,同社会主义企业的道德约束,使经济规范成为市场主体的自觉行为结合起来。我认为当前要着重抓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1994年7月1日起生效的《对外贸易法》是完全符合中国外贸的需要和关贸总协定对中国要求的一部法典,它对我国企业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以及服务业的国际贸易进行了统一管理的规范。这部法典有两个轴心,一是为外贸建立一种自由和公平的环境,二是互惠互利。对一切违反外贸法规定的企业和犯有疏忽舞弊或贪污腐败罪行的官员,法律也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

第二,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合同法作为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对社会经济运行起着最基础、最广泛的调节作用。而我国目前的合同法体系极不统一,国内经济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并存,使国内市场交易行为与涉外的交易行为在适用法律上各不相同;各种具有特别法地位的行业性合同法规受条条立法和执法的影响,其体系较为杂乱。发展国际营销业务,就必须强化国内大市场的统一和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同步性。制定统一合同法要着眼于与国际市场接轨,重视借鉴英美法规和关贸总协定等的规定,并与国际经贸惯例相衔接。

第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1995年2月1日起生效的《广告法》,是规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业务活动的一部法律。从事对外经销业务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广告法》的规定,务必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在国外利用任何媒体作有虚假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及用户的广告宣传。与此同时,还要自觉遵守所在国家的广告法规限制,无论在电台、电视台和报刊作广告,亦或举行推销会、展览会、服装大奖赛等,都不能违背所在地的专利法、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学会运用国际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任何国家都不能不与其他国家发生交往关系,因而国际法旧称“万国公约”,因为它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国际合作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也只有通过国际经贸竞争与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营销,享有国际经贸应有的地位,并得到进口国的尊重,我们必须学会并善于运用国际法,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友好合作关系,为我国企业的国际市场营销铺平道路。同时要善于寻找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叉点,运用国际法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第五,按照国际惯例办事。尽管因西方某些发达国家的蓄意阻挠,使得中国在1994年底未能成为关贸总协定的成员国,但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大势是不会逆转的,我国现代立法必须符合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和国际标准与惯例。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过去有关企业的法律和条例与其都有相悖之处,唯有重大突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才与之相近。我国最终是要进入新的世界贸易组织的,这意味着我国企业必须按照国际的标准体系、市场需要、价格标准和营销惯例来组织生产活动和推动技术进步,否则就难于进入国际市场。国际惯例是国际组织、国家、法人在国际经济事务的长期交往中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通用习惯做法或先例。作为一个范畴,它是相对国际法而言的概念,因而它往往具有公理的性质。国际经济惯例的内容通常分为世界性国际经济惯例和区域性国际经济惯例两大类,它们涉及到国际经济循环、交往中的商品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和一系列的科学经营、管理与方式方法诸方面。因此,我国在发展外向型企业、拓宽国际营销市场的过程中,解决国际争端不仅要认真贯彻我国和所在国的法律规范,而且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办事。

二、要按照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责任法规范中国企业产品的出口行为

产品的质量和信誉既是开拓国际营销市场的基本条件,又是一个国家或企业的整体素质的反映。在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生产过程的今天和未来,企业之间的竞争已不再只是价格的竞争,而更重要的则是质量和服务的竞争。我国企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质量服务意识淡薄。尽管到1993年底,我国外贸出口总值突破900亿美元大关,创下了历史的新纪录,③,但是,在国外消费者和用户的眼里,中国商品往往是与“廉价”栓在一起的。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因质量问题而被外国客户索赔的出口商品,约占出口量的10%左右,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在边境贸易中,质量问题就更为严重④。实事求是地说,现在我国产品质量问题绝大多数并不是依靠企业现有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水平不能解决的,而通常是由于管理不严格而没有做到。从一定意义上说,企业的产品质量是关系到出口企业能否在国际营销市场上打开局面和站稳脚跟的根本问题。199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正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而制定的一部法律,它是建立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不折不扣地执行这部法律,必将有益于促进产品质量监督体系的健全,达到规范产品质量市场的目的。“以质取胜战略”正在成为当代世界各国企业谋求生存和发展相继采取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战略,我认为中国企业要实施以质取胜战略需要从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规范产品质量标准,唤起全民的质量生存竞争意识;二是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国际质量管理系列标准,建立和完善可操作运行、能连续控制、确保质量目标有效实现的质量管理体系。”⑤

质量证书应当成为出口产品的通行证。在国外没有质量证书的商品就没有顾客光顾。日美机构调查表明,全球产品质量日本居冠;产品质量形象最佳的国家和地区排名顺序是:日本、德国、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西班牙、中国和台湾⑥。这个权威的调查揭示了一个现实的秘密:日本的商品占领美国市场容易,美国商品要想在日本市场上扩大占有率极为困难。当前多数国家的出口企业均采用“ISO9000证书”,它是保证国际上产品质量的一种最普通的统一标准,中国自1993年1月1日起等效采用了这套标准进行质量体系认证。为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和获得竞争优势,目前许多有质量意识的外国企业开始超越ISO标准,他们认为“ISO认证只是进入全面质量管理过程的手段,其目标是全面质量管理,即要按日本模式不断改进的过程。”⑦正是从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观念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第15条指出:“企业可以制订比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更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我们已经意识到,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科学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建设中推行越来越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对于企业来说,没有严格的标准化,就不会有专业化,就没有高质量、高速度,就会丧失进入国际市场的一切机遇。

依法严守中国企业出口商品的质量大门。出口创汇是一项极为严肃的事情,来不得半点马虎,担负生产和供应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失职者必须承担产品质量赔偿责任。产品责任法是战后西方国家消费者运动高涨,国家干预经济秩序的产物;它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加重制造商、中间商对其出售的商品所应承担的责任。中国当前的主要贸易伙伴是美国、加拿大、欧共体和日本等,它们都制订了严厉的产品责任法,西方的国家法院对这类案件拥有相当广泛的管辖权。为了减少此类纠纷,中国已于1989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贸关系的发展。执行该法5年来,各地商检机构共检验进出口商品668.6万批,售值2841.9亿美元,比《商检法》实施前分别增长68.4%和137.5%,其间共堵住不合格出口商品14.8万批,发现不合格进口商品6.6万批⑧。为了堵塞劣质商品蒙混过关,国务院有关部门最近指出,凡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国家商检部门检验,任何部门不能代替,对检验合格的加贴商检标志,非此不得出口。对欺骗商检,出口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商检部门一经发现可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对首犯给予警告并按其出口产品总值的1%进行严厉处罚;第二,对违犯二次者除罚款外,商检部门有权停止、至少是停止该企业的出口生产权或经营权,并令其停业整顿,直到合格为止;第三,对于屡教不改的企业,则吊销出口生产或出口经营许可证,对其要求出口的商品不予报检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监制、检测、定牌、优质标志、认证标志等都是资格的技术权威机构的一种知识产权,它对于保证出口产品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中国搞市场经济是近年才开始的,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最根本的途径,是要把企业和产品真正推向市场,由广大用户和消费者进行抉择和监督。

三、要切合中国国情规范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许可证管理制度就国内产品而言,分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出口许可证制度两种。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国家为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通过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形式,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及其产品依法实行强制监督的制度。具体地说,它是对已具备生产该类产品法定生产技术条件的企业,经申请、测试、检验、批准等法定程序后,发给生产许可证准予其生产该产品的制度。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是保证出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前期有效措施。实施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为了宏观调控我国资源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分配,确保国内生产建设、市场供应和出口创汇的需要;二是为了调节各地、各部门、企业对外成交出口,以利于统一对外,提高出口经济效益。为此,国家对外贸易部早在1980年6月就颁发了《关于出口许可制度的暂行办法》,1987年12月对外经济贸易部又发布了《关于出口许可证签发原则和有关规定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法规,明令下列商品出口必须实施许可证管理:(1)输入国家、地区有配额限制的商品;(2)为防止国内各地、各部门的出口总量超过输往国家、地区的容量,对外贸易部认为有必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规定各地、各部门出口数量的商品;(3)为了防止出口价格过低,对外经贸部认为有必要实行出口许可制度,规定最低出口价格的商品;(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已明确控制出口或不准出口的产品;(5)由于国际市场变化或国别政策的需要,对外经贸部认为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适当控制的商品⑩。现行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仍是1989年2月调整并开始实施的共138种商品。除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以外的其他商品,外贸公司或企业公司在其批准范围内出口,均不需申请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在本企业经营范围内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其中不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出口合同等有关证件验收;凡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企业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请一次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半年内有效,展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总之,企业的国际营销必须完成由“以量取胜”向“以质取胜”的战略转移,强化企业的质量意识和竞争意识,以形成过得硬的“拳头”产品,在国际营销市场上打出自己的“名牌”,打出国威,从根本上维护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

我国外贸体制正在逐步向国际规范化靠拢。目前全国已开放对外贸易的海、陆、空口岸超过170多个,有外贸自营权的外贸企业4000多家,有外贸自营权的生产企业1600多家,已批准成立的13万家外商投资企业都有外贸自营权。由国家指定统一经营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重点商品品种也在逐步减少;从1991年起取消了国家对出口的财政补贴,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出口商品收购价基本是市场价格,进口商品的国内售价95%为市场价格,5%为国家定价(11)。由于中国市场经济还是刚从计划经济体制中脱胎而来的,在实行更大的“自由化”之前确实需要有一个过渡时期,现在就实行如同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的自由化经济是不现实的、甚至是危险的。所以,我国新近颁布的《对外贸易法》一方面考虑了符合关贸总协定要求的原则,表达了向国际标准靠拢的愿望;另一方面又对部分民族幼稚工业采取了某种保护政策,如规定限额、颁发进出口许可证以及限制从事外贸活动的公司数量等,所有这些都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尽管如此,我们在实际运作中,这类限制性措施正在减少,并考虑到适当时期取消这些限制。

出口许可证是国家对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批准其出口的证件,是海关监管验放出口货物的依据。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发证机关严格按外经贸部授权范围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得越权发证。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任何企业或外贸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都将禁止出口:(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为了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出口的;(3)破坏生态环境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出口的。为了严肃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国家规定凡违反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必须视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要遵循国际环境法推行企业的“绿色营销”

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因防止自然破坏和控制环境污染而产生的国际关系的各种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际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国际间经济和技术交流与合作所引起的环境问题的产物。就国际市场营销而言,出口企业和外经贸组织是国际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它们在该法律关系中承担着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同时又享有法律规定的环境权益。国际条约是国际环境法规范最基本最重要的法源,据联合国环境署统计,环境方面的全球和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其他协定已达150多项。各国经济社会及科学的发展,都必须共同遵循环境保护的国际协定及有关国际条约。我国是积极倡导和维护国际环境法的国家之一,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中,都载入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条款。中国政府明确宣布,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但中国要为全球的环境保护作贡献,中国决不能成为发达国家垃圾处理场。譬如,为落实《生物多样性公约》,文件签署后我国即新建了包括水生物、草原和农业生物的资源保护在内的五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执行和落实联合国环发大会发布的《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我国林业部提出要加快用材林基地和防护林工程建设;加快培育森林资源是改善生态环境的关键,到本世纪末,我国防护林将占森林面积的30%,而且沂蒙山区、淮河太湖流域、珠江中上游、辽河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也在积极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保局于1993年5月25日首次公布了3000家全国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名单,其主要目的在于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和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实施企业“绿色管理”是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所在。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将促使污染产品的国际市场为环保产品市场所取代,全球将出现一个由环保产品、环保技术和环保服务构成的庞大的“绿色市场”。随着环保时代的到来,消费者和用户消费观的陆续改变,形成了对环保产品的需求,从而使国际市场在质上和量上都具有新的涵义。既然环保问题成为影响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重要因素,那么,与环境有关的市场风险和市场机会便决定着国际贸易的获利情况,从而为国际经贸和国际市场营销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正是在这种大势所趋的背景下,一种企业经营的新思路——“绿色管理”便悄然兴起。所谓绿色管理,就是融环境保护观念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它有5个基本要点:(1)把环境保护纳入企业的决策要素之中,重视研究本企业的环境对策;(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有害废弃物的排放;(3)对废旧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循环利用;(4)变普通商品为“绿色商品”,争取“绿色商标”;(5)积极参与社区内的环境整治,对员工和公众进行环保宣传,树立“绿色工业”的良好形象。“绿色管理”正在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传播,企业竞争已不再只是产品性能、服务品质、促销手段方面的竞争,而且还涉及到环境保护的竞争。正如有识之士们所说,“谁能尽早重视环保,谁就能在竞争中领先一步。”(12)

实施企业“绿色营销”是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绿色营销”是指企业在市场营销中要保护地球的生态环境,反污染以保护生态,充分利用资源以造福后代。理论界认为,“绿色营销”观念是与“社会营销”观念相辅相成的一种新的国际市场营销观念。实施“绿色营销”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益于人类的未来。因而出口企业在营销中不仅要从保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来思考产品的安全性、注重营销的社会效益,而且要从保护地球的角度来实现企业营销的社会责任,自觉地以“绿色营销”观念来指导企业的一切营销活动;那些耗能高、污染大、有毒害的产品正在日益受到世界各地人们的抵制。各国精明的企业家无不重视在自己的企业加施绿色工程。庞大的环保市场大多被发达国家捷足先登,发展中国家在环保技术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这些后发展国家如不及早在自己的企业加施绿色工程,势必在国际经贸市场陷入困境。当然,只要我们头脑清醒,牢固地树立“绿色营销”意识,后来者居上也不是不可能的。

* 收稿日期:1995-01-08.

注释:

①②见甘碧群主编:《国际市场营销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43页。

③④⑨数据资料见《国际经贸探索》1994年第4期,第56、56、58页。

⑤宋才发、陈业宏著:《中国市场经济法》,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1页。

⑥⑦资料见(日本)《日经产业新闻》1994年1月17日;(德国)《经济学周刊》1994年8月19日。

⑧(11)(12)数据资料见《经济参考报》1994年8月23日;《国际经贸消息》1993年9月7日;《光明日报》1994年2月25日。

⑩资料见林毓辉等主编:《涉外经济法律与实务教程》,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69-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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