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就业转型:从隐蔽失业、就业不足到效率型就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效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了消除经济转型的中后期阶段宏观经济稳定增长的隐患,我们的经济政策不能将眼光仅仅停留在名义或公开的失业率变动上,而必须注重整体失业率的存在和变动。在现阶段,中国的整体失业率的绝大部分是由隐蔽失业率构成的。劳动力供给量减去名义就业量为名义或公开的失业量,而名义就业量减去有效就业量为隐蔽的失业量。显然,作为政府政策目标的就业稳定,就不仅在于保持一个低而稳定的公开失业率,而且要创造和保持一个尽可能低水平的隐蔽失业率。本文的目的在于,分析我国当前隐蔽失业的规模及其潜在危害,找出转型期隐蔽失业存在的特殊原因,分析从隐蔽失业到公开失业的中间状态即就业不足在中国的特殊含义,以及探讨解决以隐蔽失业为主的失业难题的出路。
一、隐蔽失业:当前中国经济的巨大隐患
在西方市场经济理论中,经济增长和就业问题的分析是以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充分发挥支配作用为前提的,因此,如果经济增长受阻,人们就可以到产品市场的供给或需求的过多或过少上找原因,或者到劳动力等要素市场的供求上找原因。以劳动力市场而言,新古典理论认为劳动力价格的下调刚性导致劳动力供过于求,于是产生失业;凯恩斯理论以劳动力价格下降会造成产品价格下降为由而否定了工资刚性失业说,而以产品市场需求不足导致劳动力市场需求小于供给来解释失业(弗里曼,1987,第133-136页)。显然,以上理论模型的共同特点是,价格信号是公开的,数量调节对于价格信号是敏感的,市场主体行为是效益取向的。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失业总是公开于市场上,而不是隐藏在企业或生产单位内部。
由于上述原因,用通行的现代理论标准来衡量和评价中国的失业问题,往往可能得到令人过于乐观的结果。在世界银行1995年《世界发展报告》中,专家们将同样处于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期的几个国家进行了比较,得到了中国经济从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不但经济增长状况良好,而且失业率也在3%以下的理想水平的结论。
笔者认为,对此不能盲目乐观,而是有必要分清名义就业和有效率就业的概念。从理论上说,有效率就业(或简称有效就业)量是指一国经济在市场效率原则上运行时与一定资本量相配合的就业量,因此有效就业在微观经济中的反映是,每一个就业者创造的边际产品不低于该就业者获得的报酬。从一般经验观察可知,中国目前的就业量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按照市场效率原则形成的,大量企业或生产单位的生产效率增长低于劳动报酬的增长水平。这样,中国的就业量就远不是可以按照市场标准来衡量的有效就业量,因而依据公开失业率来对各个转型国家失业状况作出的比较和判断就未必是恰当的。
在农村领域,由刘易斯提出并由舒尔茨、费景汉、雷尼斯等人发展的二元经济理论最早提出了农村中存在剩余劳动力的观点(刘易斯,1989;舒尔茨,1987;费景汉和雷尼斯,1989)。我们要注意到,刘易斯等人在其理论中运用剩余劳动力概念来分析二元经济现象时,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暗含前提,即市场机制已经开始充分发挥作用。正是由于二元经济已经在市场竞争基础上运行,所以现代部门中不可能存在剩余劳动力,这样才构成了农业中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也正是由于市场机制的支配性作用,农业中因传统落后生产方式积留下来的大量剩余劳动力才得以不受阻碍地流动,加入现代经济部门,这样就构成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正是在市场机制造成的这两个条件的保证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得以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被现代部门吸收掉。然而,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经济尽管在产业结构上相似于二元经济,但二元经济运行所需的以上两个重要条件却没有具备。因此,二元经济理论中的剩余劳动力范畴不适合于分析中国农村的失业问题。中国农村中存在的失业现象是与中国特殊体制相关的一种特殊的隐蔽失业。首先,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将工业化早期的传统农业劳动力流程中断。其次,在城乡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过程被强行中断以后,农业日益被政府视为可以容纳无限劳动力就业的部门,当城市因为各种原因出现过多劳动力的时候,政府就将过多城市人口下放到农村,使农村的隐蔽失业更为严重。
对于城市领域,虽然二元经济论者(以托达罗为代表)也提出了在农村剩余劳动力消失之前城市中已可能出现大量失业的现象,但是,这种城市失业现象在他们看来主要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大工会和大公司的讨价还价制度、政府文官的较大工资级别制度以及外资企业的高工资制度。这些制度因素造成城市中现代部门的工资过高,一方面使工业领域的劳动力需求相对减少,另一方面却提高了农村劳动力相对于转移成本而获得较高收入的预期。结果,农村劳动力过度转移而城市吸纳能力过早饱和,于是导致城市中的高失业率(托达罗,1988)。不难看出,上述理论提到的三个市场制度因素或者在中国不存在,或者不构成过多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的主要原因。中国城市的大量隐蔽失业自有如下一些特殊原因。
从劳动力的需求方面来看,在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系统在改革前对劳动力的需要基本上听命于国家计划的统一安排和调配,企业进入和调出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指挥。在改革以后,劳动力需求作为企业产品的引致需求机制开始形成,企业领导人希望按照产品市场的实际规模来决定职工队伍的大小。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开始超过国有经济,国有企业不得不在越来越多的生产领域面对市场竞争,一些有事业心的企业领导人更为迫切地希望按市场原则来组合生产要素,并且正在尝试以各种方式释放企业的多余人员。然而,由于国有企业的财产运作权利关系不清晰,企业领导人对企业经营仍然是负盈不负亏;而上级主管部门负有为国有企业运转提供保障条件和保持企业及社会稳定的责任,所以对企业的用人决策依然持有相当程度的干预权,尤其是对处于基本工资水平的企业过剩职工的辞退决策形成强有力约束。这样,企业对劳动力需求的结构和规模的调整就主要集中在职工增量上,而对企业劳动力的存量需求表现为无限大。
从劳动力的供给方面看,在城市改革推行以后,虽然新劳动力面临的就业选择多了起来,更多年轻人选择了进入生产效率较高和工资收入较高的“体制外”部门就业。但是,作为“体制内”就业存量的劳动者却有着不同的选择。第一,在初始条件上,国有职工与刚毕业学生不同,一方面已经享受到国家以这样那样的方式给与的企业福利,以及拥有了与此福利相关联的工龄和单位龄的一定积累,而另一方面在体制外的市场上又具有年龄偏大、知识老化、家庭风险承受力较低的劣势,因此,大多数国有企业职工在改革后还是选择留在体制内(据抽样调查,在1991年离开国有企业的全部人员中,主动辞职调离的仅占13.8%;以当年国企人员流出率0.4%计算,辞职人员仅占国企人数的0.05%左右〔1〕)。第二,在国有企业内部,由于计划资源配置的失当必然存在一部分过剩劳动力,而这部分劳动力必须获得制度规定的最低工资。其他劳动力相比工作中付出的成本以及与冗员工资和体制外工资比较,一般更倾向于选择在企业内提供无效劳动(同时可能在体制外从事第二职业)。在国有企业的冗员需求无限大的背景下,其结果无疑使无效劳动力供给比重加大,有效就业与名义就业的差距拉大,致使城市中隐蔽失业变得比仅有冗员性失业时更为严重。
二、统计测算:隐蔽失业率
中国当前转型期的隐蔽失业究竟有多严重?在农村方面,已有的定量分析法有二,一是国际对比法,即在农业产值比重相当的国家或历史时期中,找出一般农业劳动力比重标准,然后将中国的农业劳动力比重与此标准对照,如果有多出来的部分就可以看作为农业隐蔽失业。按此方法得到的农业隐蔽失业率为10-16%(牛仁亮,1993,第145-150页)。二是抽样调查估计法,即从对部分农村地区抽样调查得到的样本特征来推断整个农村的隐蔽失业率,做过这项调查的单位有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劳动部、农业部等权威部门。笔者在各项调查基础上推算出一个公式,以利用现行公布的国家统计数据,综合计算出农村隐蔽失业的劳动力数量和隐蔽失业率。
据调查,80年代中期的农村过剩劳动力为2.5亿人,90年代中期的农村过剩劳动力减少到1.0-1.3亿人。据《中国统计年鉴》,1994年农村流动劳动力在城市成功找到就业岗位的有900.4万人,占当年城镇就业人数的5.35%。此外,接近90年代中期的农业非劳力资源可容纳劳动力,据调查测算为1.5亿,按照农村生产性固定资产折合为容纳系数,为6.4,以此结合历年农村生产性固定资产,可推算历年农业资源可容就业量。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出农村隐蔽失业量的计算公式:
RDU=RE-TVE-PE-IE-FE-CE
其中,RDU=农村隐蔽失业量;RE=农村总就业(从业)量;TVE=乡镇企业就业量;PE=私营企业就业量;IE=个体劳动就业量;FE=流入城市岗位就业量;CE=农业资源可容就业量。依据以上公式,假定农民工拥有城市岗位比例不变和农用资本的劳动力替代效应和互补效应变化相抵,则我们可以计算出历年的农村隐蔽失业量和隐蔽失业率(见表1)。
表1中国农村的隐蔽失业(万人)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0和1995年有关数据换算结果。
当然,从表1中计算得出的农村隐蔽失业量和失业率还有待进一步精确化,除了上述两个假定有待进一步经验证实外,国内没有统计1990年以前的农村私营和个体就业的数据,也是一个缺憾(尽管数值不可能高从而影响不太大)。还有,农业资源对于农业劳动力的容纳力,应该不仅限于农用固定资本方面,其他方面如土地、流动性贷款等对容纳力的影响大小,也有待进一步研究证实。但无论如何,这一关于农村隐蔽失业的计算数值,总的看来可以作为实际值的非常近似的指标。
农村隐蔽失业率的下降趋势可大致划分为3个阶段,一是1985-1989年低速下降阶段,年均下降速度为2.0%;二是1989-1992年中速下降阶段,年均下降4.5%;三是1992-1994年较高速下降阶段,年均下降速度为6.55%。虽然如此,从绝对水平看,1994年的农村隐蔽失业劳动力仍高达约1.38亿人。
在城市方面,隐蔽失业的严重程度可以直接从国际劳工组织和中国劳动部在1995年联合进行的一次“企业富余劳动力调查”所得数据中看出,该调查数据显示城镇各类企业的综合隐蔽失业率为18.8%。这一数值基本上等于各权威部门对城镇就业中隐蔽失业率估算的中间值或平均值(国家计委和体改委提出为25%,国家研究机关提出为20-25%,统计局为20%,劳动部为10-12%)。由于城镇就业人口中,国有经济单位职工一直占有压倒性多数(1985-1994年的比重为70.2%-66.7%),而国有单位的富余人员比例一直高达20-30%左右,国有单位又是转型时期最为典型地受到尚存的计划体制“保护”、“干涉”和“牵制”的主体,因此,一般认为城镇的隐蔽失业主要是由国有企业造成的。〔2〕
由于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占城镇总就业的比重变化不大(10年来仅变化3%左右),而国有单位的经营体制和人员分流变化也不大,由此可以认为,城镇的隐蔽失业率近十年来基本上变化不大,为18.8%左右。
这样,在以上农村和城镇两组隐蔽失业率基础上,我们就能够计算出中国经济从1985-1994年的隐蔽失业率(见表2)。
表2中国的隐蔽失业(万人)
总就业量
农村隐蔽城市隐蔽 综合隐蔽总隐蔽
失业
失业 失业 失业率%
1985
49873 24329
2408 26737 53.6
1986
51282 24017
2499 26516 51.7
1987
52783 23640
2591 26231 49.7
1988
54334 23148
2682 25830 47.5
1989
55329 23595
2705 26300 47.5
1990
56740 22302
2769 25071 44.2
1991
58360 21354
2870 24215 41.5
1992
54932 19300
2938 22238 37.4
1993
60220 16378
3001 19379 32.2
1994
61470 13845
3161 17006 27.7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5年有关数据计算。
表2说明,中国的隐蔽失业有如下特征:1.总体隐蔽失业水平高,失业率处于27-54%之间,直到1994年仍有约1.7 亿劳动力处于隐蔽失业状态。2.隐蔽失业从结构上看主要由农村过剩劳动力所构成(城市失业仅为农村失业量的1-2成)。3.总体隐蔽失业率从趋势上看呈现不断下降势头,除1989年以外,10年间以每年3.2%左右的速度降低,其直接原因在于农村隐蔽失业的加速度下降,而根本原因主要是农村乡镇企业发展、个体经济发展等体制外的就业制度创新,以及农村在实行家庭承包制后随着自身发展而积累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所引起的农业劳动力容纳能力的提高。4.隐蔽失业构成经济资源的巨大浪费。
三、转型迟滞:有效利用劳动力的体制障碍
我们已知,无论公开失业或隐蔽失业都是一种劳动力资源的闲置,只是二者因闲置的场所不同而可觉察程度不同而已。为了消除劳动力资源闲置现象,可运用的办法从原则上看无非两个:一是减少劳动力供给的增长率,二是扩大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需求或有效使用。中国90年代上半期的人口增长率(11-12‰)已近似于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大国的水平,所以这方面努力的潜力已很有限。而在劳动力的有效利用方面,却还有相当大的潜力可挖。目前,在这方面还存在三方面的限制。
首先,农村生产要素的产权模糊最终导致农村隐蔽失业严重。虽然农村改革初期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给与农民剩余索取权而极大地提高了农民中短期生产积极性,从而在改革头几年刺激了农业生产较大增长。但是从最近十余年的农村实践来看,农民无论是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所获收入,还是通过外出打工或乡镇企业工作所获收入,绝大部分都用于生活性消费支出和投资于第二、三产业,而不是投入农业生产。其原因,就在于农民缺乏对土地投资的动力。尽管地方乡村政府试图通过延长承包期来增大农民对土地投入的未来收益的预期,但是从根本上看,农民经营土地的产权关系是不清晰的。既然土地是集体所有的,而承包合同是现行政策下与集体组织签定的,那么这种短期性的政策怎么能与长期性的所有权形成均衡力呢?相反,农村第二、三产业的投资回收期相对短得多,可以不太考虑政策的可能变化。而农业,非得“从长计议”不可。这样,由于农民的长期投资责任与长期财产和收益权利不对称,农民就丧失了增加农业投入的激励,而由此造成的农业发展低速度和低报酬率,又降低了农业就业的容纳力和吸引力。此外,农村个人加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受到普遍限制,即使在流动部分中,农村劳动力除了承担流动风险损失以外还要遭受支付各种行政附加收费的损失。在资本形成方面,农村劳动力创造的收入不时地或者变成为“白条”,或者由银行汇款变成为“强制性存款”,使农民丧失在资本选择方面的权利,但同时农民却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通货膨胀或生活不便所致个人损失的后果。资本运用权利的部分丧失既影响农民创造有利的就业机会,还可能促使农民产生不愿积累生产性资本的逆反心理。
其次,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滞后形成了劳动力有效利用的三重阻碍。正如前面提到的,城市就业者的七成左右在国有经济单位工作,而国有经济单位改革的目标是提高效率。低效率和隐蔽失业是国有企业中的一对孪生子,消除隐蔽失业与提高效率的目标是一致的。首先,若以效率为目标,企业对于大量隐蔽失业的第一个反应则是降低工资总成本,使得:一方面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另一方面向职工发出人员过剩的信号以便于劳动力的“退出”选择。其次,若以效率为目标,企业在工资价格刚性的制度条件下所作出的反应就是调整企业人员,即通过缩小生产规模,使劳动边际生产率的水平提高到与制度工资水平一致。再次,若以效率为目标,即使如日本式的以稳定核心职工队伍和高级技术人员为特征的企业,面对工资和劳动力数量两方面的调整刚性,所作出的反应也应是注重企业劳动力的内部开发和利用。然而,大量调查证实,国有企业的上述三方面行为反应是相反的,这些非效率行为必然伴随着企业大量隐蔽失业。
最后,国家行政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滞后和不彻底,形成劳动力有效利用的宏观障碍。一是,伴随着分税制的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使地方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权一体化,但来自上下两方面的对于权力的合理约束却没有及时跟上。于是,地方政府在设法增加财政收入或减轻财政包袱时,对外来商品和劳动力实行偏向于“堵”的政策,为本地企业和劳动力制造更大的就业空间,使得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难以形成。二是,伴随着中央集权向中央政府各部门的分权,各行政主管部门获得了经济利益上的较大独立性,并且形成了以行政管理权创造部门收益的动力机制。这些部门创造收益的主要方式是搞“部门垄断”。这种部门垄断,一方面妨碍竞争和外部生产者的进入,造成部门内部劳动力的无效或低效使用;另一方面,生产单位为了从主管部门获得基础产品和业务活动的许可,不得不向垄断部门行贿寻租,使生产单位进一步失去有效利用劳动力的能力。
四、就业不足:从隐蔽失业到公开失业的过渡
进入90年代以来,中国城镇就业领域出现了越来越严重的所谓“就业不足”(underemployment)现象,即无论是在工厂、商店、机关、学校或服务单位,总有一些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足制度工作小时,或者每周的工作天数不足制度工作天数,而这些人又希望得到足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就业不足的概念,较早就出现于西方经济和理论文献之中,其原义是指: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并不需要他们的全部技能或受过的教育,或者他们虽然想全部时间都能工作却只能部分时间有工作可做。”(尼斯伯格,1991,第219页)可见,就业不足一般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劳动力具有工作能力富余,而能力富余形成的原因被认为是符合其能力的“优级部门”存在劳动力进入的行政或垄断的障碍,于是作为次优选择,劳动力只能进入需要较少技能和较低教育层次的“次级部门”,形成劳动者“有劲使不了”的格局。二是,劳动力具有工作时间富余,而时间富余的产生则被认为来自于劳动力对收入和闲暇的价值评估,即在既定的工作时间内,如果劳动者对闲暇的评价高于收入则会产生“过度就业”,如果劳动者对工作收入的评价高于闲暇就会出现“时间富余”,或时间富余型的“就业不足”。在正式职业上具有时间富余的劳动力,一条出路是希望能多加班加点以得到更多的加班工作收入,另一条出路是在正式工作日以外做“第二职业”或“多重兼职”。由于第二职业或兼职通常在白天的正式工作时间后才进行,所以西方又称为“月光工作”。在美国,据统计全国有5%左右的雇员从事“月光工作”;而做“月光工作”的多少主要与两个因素相关,即与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成反比,与家庭人口多少成正比(Pearce,1981,第188页)。
由此可见,虽然就业不足的概念所描述的现象在中国与西方国家大体相同,但是对于就业不足所产生的原因,无论是西方经济理论或西方国家经验的分析结果,都与我国的情况相去甚远。尽管我国也存在劳动力进入的“部门垄断”,但造成“学非所用”的能力富余现象的主要原因恐怕还是在于劳动力“出去”或“流动”的“单位垄断”和“国家垄断”。尽管我国劳动力也开始形成自己对闲暇和收入的价值评定,但对于大多数处于温饱线上下的我国劳动者来说,“时间富余”恐怕还不是对闲暇评价过低的结果(大多数人更习惯于传统体制下的“闲暇和收入都要”的思维方式),而主要是收入水平还太低而不得不多挣收入以维持温饱水平的生活。尽管由于“第二职业”的半非法性和“财不外露”的传统而使统计调查无法进行和确切数字无法获得,但据一般观察中国从事“第二职业”的劳动力比例很可能超过半数。可以进一步认为,中国的就业不足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基本原因是经济背景的差异。中国的就业不足不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和人民生活较为富裕基础上的“个别”和“例外”的就业事例,而是由传统体制的就业向新体制的就业转变过程中发生的普遍而大量的现象。在今天的中国,几乎每一个在国有经济部门工作的就业者,无论其在企业、机关、学校或文化单位,都以不同形式经历过或经历着就业不足,并且也以自己的方式来克服面临的就业不足。不夸张地说,只要有合适报酬的合法工作机会,人们都会设法挤出时间来加以利用。而无论是从正式职业中挤出的时间还是在正式工作后技能和精力的利用,都是传统体制中的隐蔽失业症状的减轻;但是,无论从正式职业时间中分离出寻找和联系“第二职业”的时间,还是一些正式工作单位由于工资支付能力降低而随之缩短劳动力的正式工时,则是将隐蔽失业部分转化为公开失业。所以,就业不足是我国劳动力从隐蔽失业转向公开失业或市场化就业的过渡就业状态。
我国当前“就业不足”的存在和扩大,主要是由与隐蔽失业相关的三方面力量所决定的。一是,国有经济部门的劳动力容纳能力下降,客观上形成一种将劳动力朝就业不足方向“推”的力量。二是,城镇非国有经济部门的较大容纳能力和吸引力,成为将城镇较高质量劳动力朝就业不足方向“拉”的力量。三是,由于农村知识青年的强烈“离土”倾向和乡镇企业的劳动力吸纳能力逐渐下降,农村的隐蔽失业劳动力越来越多地设法“挤入”城镇就业队伍,成为将农村隐蔽失业转化为城镇中就业不足的一种“挤”的力量。
五、效率型就业:解决我国失业的根本出路
为了解决中国就业人口中高达27%(即农村31%和城市19%)的隐蔽失业率问题,我们必须加快经济体制改革进程。虽然包括就业体制在内的经济体制转型的完成需要中国经济改革措施的整体推进和配套施行,但是,就业制度和就业方式的先行改革不仅有助于解决当前十分严重的企业冗员负担和农村劳动力流动混乱的问题,而且很可能为中国的渐进式改革道路找到新的突破点,从而在政治局面大体稳定情况下推进经济的市场化和增长方式的集约化。例如,本来为解决农村过剩劳动力就业而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不仅作为近年来农村隐蔽失业释放的主渠道而切实解决了大量隐蔽失业问题,而且大部分作为一种股份合作制和完全面向市场的企业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的所有制形式。但是客观地说,迄今中国就业领域中的“体制病”仍然十分严重,实行市场取向变革的就业仅占整个就业面的很小一部分。大部分的国有企业对于隐蔽失业更倾向于通过多设企业岗位、提前退休、女工延长产假、停薪留职、让下岗者领基本生活费等办法处理,同时要求政府给企业以相应的资金支持。〔3〕而在农村方面,农民从国家一再得到的信息是:回到土地上去,靠种田和搞农业致富。从形式上说,我们并不反对在解决隐蔽失业问题上实行“厂内安置处理”和“务农就业”的办法,但是,形式上就业并不是目的,就业是为了生产,所以就必须解决就业中的劳动激励、劳动信息和劳动决策效率问题,必须权衡一项就业的社会成本和收益大小,必须注重就业安排在市场经济关系中的可操作性。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经济中的失业问题,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市场经济的取向和效率型就业的基本思路。
1.明确市场角色的权利—责任对称法律关系,以建立起微观主体行为的效率取向机制。为了让全社会劳动者有效率地使用自己的劳动力,除了让劳动者了解自己的能力特长以外,更重要的是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劳动者在市场经济中作为劳动力要素供给者的社会定位。劳动者至少应具有积累和经营自己的劳动力和人力资本的产权权利,以及承担劳动力积累不足和投向失败风险损失的责任。作为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维护及促进者的国家,对于劳动者应承担提供义务教育和劳动社会保障的责任,以及具有征收相应税收的权利。
2.实行企业管理科学化和企业创新制度化,以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一方面,在国有企业内部开辟“准劳动力市场”,即对职工进行业务技能考核和工作实绩考核,劳动者根据定期考核结果的优劣顺序选择较高岗位和较好报酬,而企业则根据生产需要决定就业结构和规模,剩余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和接受职业培训,成为企业内部的“产业后备军”。另一方面,为使企业创新制度化,在金融、保险、税收、进出口等方面应建立起鼓励风险性投资的一整套制度和规章,让企业投资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投资受到最完善的保护。由于中国劳动力的质量—价格比被普遍认为是较高的,因此是企业可利用的一大有利资源。相信随着创新企业(例如各式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增多,劳动力会越来越多地得到有效利用。
3.树立正确的失业保障观念,改进“再就业工程”。要清楚认识到,建立失业保障制度不是要“重建铁饭碗”,即职工在业时端“企业铁饭碗”、失业时端“国家铁饭碗”;而是因为劳动者在市场体制下成为独立的就业决策主体,劳动者在市场的双向选择中个人决策的好坏直接影响个人收入的高低,正是由于劳动者个人风险承受力量相对弱小和劳动收入往往直接影响基本生活,市场经济社会才向劳动者提供失业救济保障,以起到保护劳动者和社会的“安全”的作用。“再就业工程”是针对中国隐蔽失业和隐蔽失业公开化过程而实施的一项中国式的人力政策(Manpowerpolicy)。改进再就业工程的工作至少有三点:一是将每年数次的“送温暖”活动与“再就业工程”结合起来,实行城市的以工代赈,以降低“再就业”的成本和扩大“送温暖”资金的经济效益;二是尽快明确职工与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中止国家财政对国企职工的无限责任,以降低职工加入“再就业工程”的机会成本,鼓励富余职工流出企业;三是将“再就业工程”的服务和帮助的对象,由城市的寻找就业人口扩大到整个社会的寻找就业人口,给与农村就业者以同等的获得指导、信息和帮助的机会,通过“再就业工程”促进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4.进一步利用中国在世界市场生产要素流动中的优势,大规模推动劳动力与外资结合形式的就业。改革开放后,中国在劳动力输出和资本要素引进方面已取得突破性进展,改革15年来的实际利用外资额达到400多亿美元,劳动力的输出至1994年止已经达到每年约377万人的规模。按人均就业需资本装备4万元的通常标准计算,每年通过境内外利用外资就业量已达约1177万人(800万人加上377万人)。但是,就中国在国际生产要素流动中的有利地位和中国经济中仍高达1.7亿人的庞大隐蔽失业量来说,中国在此方面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中国人口目前占世界人口比例为22%,但中国劳动力输出仅占国际劳动力市场输出量的0.22%。再有,1993年中国人均实际利用外资额以可比的“净资金流入总额”来计算,为35美元,而同期俄罗斯、东欧、拉美等国的人均利用外资额都高于这一水平:匈牙利为542.2美元,捷克为244.3美元,波兰为48.9美元,罗马尼亚为46.3美元,俄罗斯联邦为46.2美元,阿根廷为533.1美元,秘鲁为103美元,巴西为79.1美元等。〔4〕为了更大规模和更有效地利用国际资本解决中国的隐蔽失业问题,我们应当建立国际劳动力需求信息系统并下放劳动力输出审批权;严格引进外资纪律和形成有效的引资法律环境;进一步放宽引资的经济领域,特别是国家在经济起飞期间卡脖子的短线部门,如普通教育、农业的社会化生产服务系统、能源开发、交通运输设施等;还应引导外资投资于以劳动和技术密集型生产为主的第三产业。
注释:
〔1〕见课题组《中国劳动力市场培育与工资改革(统计报告)》,北京同题国际会议文件1995年8月以及《中国统计年鉴》(1995)中有关数据。
〔2〕有关数据可参考《经济日报》1995年9月21日张仲英文和《经济学动态》1995年10期第22页,《中外信息周刊》1994年第21期第10页以及《财经科学》1995年第1期第6页。
〔3〕国际劳工组织和劳动部合作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企业希望释放的富余劳动力部分仅为富余劳动力总额的1.8%(《光明日报》1995年9月25日)。
〔4〕《中国统计年鉴》(1995)和《世界发展报告》(1995)有关数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