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单位经营的法律性质和效力_会计论文

被审计单位经营的法律性质和效力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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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承诺书的概念和特征

承诺是相对要约而言的,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承诺是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被审计单位承诺书是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在审计机关审计实施以前或审计实施过程中,就其提供给审计机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保证的一种文书。被审计单位承诺书格式一般由审计机关统一制定,被审计单位通过阅读承诺书获悉审计机关的要约内容,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接受审计机关要约,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完成审计承诺,这种承诺除具有接受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外,还具有声明、保证、担保的含义,表示如果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被审计单位承诺书的承诺对象是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有义务配合审计工作,为审计机关顺利开展审计工作提供资料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并对其提供给审计机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这种承诺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可以约束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提醒其具有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义务和责任。

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可操作性强。被审计单位承诺书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签字,将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并设有约束性条款,承诺人如果违反承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在审计报告引言段会对被审计单位履行审计承诺情况进行评价,对被审计单位履行承诺、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的行为予以肯定,诸如“审计工作得到××单位的积极配合,进展顺利。××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做出了书面承诺”。

被审计单位承诺书的法律性质

承诺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民事承诺的对象是与承诺人权利义务对等的民事法律主体,通常是个人、企事业单位,行政主体有时也可以作为被承诺的对象,但在民事承诺中它是以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的身份出现。民事承诺的实质是承诺人单方面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签订承诺书来真实地表达自己的这种义务,为自己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并通过履行承诺来使对方获得某种利益。行政承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保障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实施,要求行政相对人做出的承诺。行政承诺的一方是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行政管理相对人处于被动地位并担负着配合行政主体的义务;行政承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主体执行公务,顺利地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被审计单位承诺书是行政承诺的一种表现形式,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书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出承诺。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就可以认为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如果违反承诺事项,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还将依法追究责任。

被审计单位承诺书的作用和效力

从被审计单位承诺书的直接作用来看,它可以起到对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的提醒警示作用。同时,被审计单位承诺书是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的一个环节,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力,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具有强制执行力。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主要具有以下作用:

将审计承诺义务具体化。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将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责任具体落实到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被审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财务主管人员由于熟悉单位财务会计资料情况具体落实提供资料事宜,这样,将审计承诺义务落实到具体相对人身上,使得审计承诺制度具体化,便于监督审计承诺制度的履行情况。

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对于界定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审计机关的审计责任具有重要的作用。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是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的前提,审计实施以前,审计机关必须要求被审计单位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出书面承诺,防止出现“假账真审”,以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实施审计,保证审计范围全面、审计方法科学、审计证据可靠、引用法律法规适当、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是审计机关的审计责任。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如果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向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或者仅提供部分的会计资料,或者以各种借口拖延提供会计资料,致使审计人员做出错误的专业判断,导致审计风险加大,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会计法也有类似规定,要求“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有利于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由于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存在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被审计单位承诺书是这种关系在审计工作的具体体现形式之一,审计机关具有要求被审计单位履行审计承诺制度、出具被审计单位承诺书的权力,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在阅读承诺书后,能够进一步认识到保证本单位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义务和提供会计资料、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的义务。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必须承担这种义务,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尽管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具有上述作用,但审计人员不能依此推托自己的责任,监督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重要职责,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督促被审计单位履行审计承诺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自身专业判断能力,去伪存真,主动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资料中存在的疑点,摸清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活动本来面貌,分析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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