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至35岁:当代青年的年龄限制_青年期论文

14至35岁:当代青年的年龄限制_青年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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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概念的出现,是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的产物。我国近二十多年来,随着青年研究的不断深入,对青年的定义逐步向纵深、全面发展,亦即由生理科学转向心理科学进而转向全方位的社会、文化、人类学等研究方面。但是,学术界对青年的内涵和外延的定义并没有一种权威理论,而是交织并存,青年期的界定即青年的年龄界限更是众说纷纭、各行其是,其标准难以统一。然而,无论是从学术研究还是从社会实践的角度,青年期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科学的界定。

从逻辑上说,青年期的界定须从青年的定义开始。由于考察角度和研究应用侧重点不同,青年的定义和由此而产生的青年年龄界限的标准也各不相同,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七种:

从生理发育的角度,把青年看作是生殖能力的成熟阶段,把生理发育和性特征作为年龄划分的标准,青年的年龄界限定为14~22岁;

从心理发展的角度,认为青年的年龄界限与心理成熟过程一致,始于自我意识的萌发,而以自我意识的形成为终结,将14~25岁界定为青年(也有以13~25岁为青年的);

从社会化的角度,认为“青年是从依赖成人的童年到能进行独立的负责的成人活动的过渡”,人生与青年期的告别是以“参加劳动、经济上独立、建立家庭”等对社会的最终适应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稳定作为划分标准,年龄下限与生理学、心理学的划分一致,上限则由于青年概念外延的扩大而延至35岁,甚至扩大到40岁;

从文化的角度,认为“青年的过渡性集中在代与代间传递知识、习俗和价值的传习仪式或其他形式的社会沟通和学习上”,以青年成为“共享同样文化群体中的一个具有功能的成员”为标志,给青年期的上限带来广阔的延伸,且极具模糊性,很难界定青年年龄;

从政策法律的角度,以政策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或义务为标准来界定青年的年龄界限,适用于相应的社会对象或社会组织的成员,如在我国,将18岁作为划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界限,《刑法》规定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人犯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团章》则规定团员年龄下限为14岁,上限为28岁;

从人口的角度,认为青年阶段是儿童开始向成人过渡的时期,青年是一个变化着的14~30岁的人类个体组成的社会群体,另以人在青春期生理发育的正态曲线分布为基础,把15~25岁确定为青年,并据此进行人口统计;

从教育的角度,认为青年期是从接受中等教育开始,到就业、结婚、独立生活为止的这段时期,据此,青年的下限年龄在12~14岁之间,上限则在22~25岁之间。

上述青年的定义和青年期的界定,是各个不同学科对青年达到不同侧面进行研究的结果,都是对青年不同层次特有属性的认识。相对来说,生理学和心理学的青年定义在内涵和外延上比较稳定,并逐渐成为社会文化等其他学科和角度综合吸收的基础,尤其是以生理特征为划分的青年下限年龄,在司法界具有不可动摇的位置,在制定法律时有特别意义。从人口学角度出发进行的青年年龄界限的划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于生理学和心理学的划分,七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青年研究的深入,青年的下限年龄指标变化不大,上限却从25岁顺延至28、29岁,甚至34、35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2年墨西哥圆桌会议上又提出青年应包括14~34岁年龄的人口。 我国1982 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和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则将15~34岁年龄组定为青年人口。但是,从社会学、文化、教育等的角度出发对青年的定义在内涵和外延上比较模糊,且偏重于强调社会对青年的作用和要求,致使其外延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的学习、成才过程相对延长,人们的社会活动时间顺延,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和学术界,青年期的上限已被放宽到40岁左右。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甚至根据全球人的身体素质和平均寿命,将青年上限年龄延至44岁。我国许多地方和组织在评选青年企业家和青年科技人才时,实际上已经执行了上述标准。但最近两则新闻报道,“中青年成为基础研究的主力”、“‘曙光计划’使中青年科研人员脱颖而出”均将青年的上限年龄定为35岁。

从青年的科学内涵来说,青年是一定社会经济形态和条件下由少年向成年过渡、发展的社会群体,是处在以性的成熟为基本标志、身体继续发育成长、各种器官和机能达到完全成熟,思维、记忆、情感、意志、兴趣、能力、性格迅速发展,积累知识和形成世界观,社会生活范围日益扩大,开始选择职业并迈进成人生活的特定时期的人群。简而言之,青年不仅意味着生理逐渐发育成熟,更重要的是逐步摆脱依赖性,担负起职业和家庭等社会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独立、相对稳定的地位。青年概念的内涵规定了青年的质,青年的年龄界限则要由青年概念的外延来界定。青年的外延则是指青年是以年龄为划分特征的特殊群体,青年期既是一个过渡时期,又是一个发展过程。如果说青年期的属概念是时间,那么青年的属概念则是人,是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群。

不同学科由于自身研究角度的差异,导致对青年年龄界限的不同规定,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对于青年年龄界限问题上也有差别。原因在于青年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受其所处背景影响,其身心发展和社会定位起迄期各有差异,且现代科技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对其亦有促进或延缓作用;加之青年期是一个承前启后的过渡阶段,很容易导致青年年龄界限的前伸后延。

尽管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对青年年龄界限的规定各有差异,但在规定青年的下限年龄和上限年龄的标准方面却相当一致。青年的下限年龄从来都是始于性的成熟,上限年龄则止于社会成熟,并且青年的年龄界限变化呈两极辐射状况,还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笔者认为,由于性的成熟存在年龄和性别的差异,如一般女性性成熟都比男性早两年左右,即使同性别的个体,性发育和性成熟的时间也可能相差4~5岁;另外,还存在历史、地区、城乡、种族、民族的差异。大量的研究资料表明,女子初潮和男子首次遗精的年龄比上一世纪大大提前,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这就不得不影响到青少年的心理和行为,迫使学术界降低青年的年龄下限。我国学者研究发现,中国少女初潮平均年龄在近35年间,从15.01±1.79岁提前到13.50±1.515岁, 且大大超过国外标准。因此,将性的成熟作为“硬性指标”来界定青年年龄下限过于笼统,也不全面,宜改为平均性成熟年龄,综合其它相关因素来界定。

青年的上限年龄止于社会成熟。国际学术界把结束学习和获得职业(经济独立)、结婚(心理上的成人感)、成立家庭(有单独住所,脱离对父母的依赖)列为社会成熟的三个指标,并依此标准确定青年期的结束。实际上这是一个很难达到的“模糊标准”。一方面,社会发展对青年的作用和要求不断变化;另一方面,青年对社会的认同和适应也存在偏差,由世界观、人生观等的变化而产生的诸如独身、丁克家庭等社会现象使社会产生的所谓“硬指标”变得机械化而失去实际意义。因此,笔者认为,社会成熟的指标欠妥,青年的上限年龄应止于社会定位的完成。所谓社会定位,是指青年在迈向成人生活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群体特征,包括生理成熟、社会生活地位独立、人生观渐趋稳定等,而这些是通过生理发育、获取知识选择职业达到经济独立、心理上的成人感(婚姻观)、家庭观等显现出来。这些指标的形式并不是唯一的,可能结婚也可能没有,甚至还可能选择独身;有单独的住所,或者与父母同住,等等。重要的是观念和意识的形成与实际存在,并通过相应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具体形式反映出来,其发展趋势是否与延续的成人生活一致,而不仅仅是呆板的形式!

此外,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受人口老龄化、人的平均预期寿命延长、平均教育年限延长、就业起点年龄的普遍提高等因素的影响,青年及其年龄界限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青年期有前伸后延的两极辐射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青年年龄界限可以无限延伸。青年上限年龄同样也不可能无限突破。比如以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0岁计,如果将青年的年龄上限延至40岁甚至45岁,那么青年期的年龄跨度就占整个人生历程的1/3~2/5,显然有违其实,不符合青年是“社会公认为年轻的那些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2年墨西哥圆桌会议)这一准则。因此,青年年龄上限的确定宜从整体出发,从发展的角度去考察研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青年的年龄界限始于平均性成熟年龄,结束于青年定位的完成,并以此标准来划分青年的起迄年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应过于拘泥和笼统,可以采用分层划段的办法。比如,二十世纪青年的划分,根据不同历史时期青年生理、社会等群体特征、整个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的显著不同,可以1949年、1978 年为界分为三层,1949年以前可采用15~25岁的标准来划分,1949年至1977年以15~29岁的标准来划分,1978年至现在则以14~35岁的标准来划分,充分反映社会发展诸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再比如,对14~35岁为标准的年龄划分,可将青年期的22个年龄,分为青年前期、青年中期、青年后期。青年前期约在14~22岁,大致相当于青春发育期和完成中高等教育;青年中期约在23~28岁,主要为就业选择和接受生活经验时期;青年后期约在29~35岁,此时身心及社会生活经验方面均趋于成熟,并逐渐进入成年期。显然,青年这一过渡阶段,下与少年后期、上与成年前期,在身心发展和社会成熟方面互有交叉,但这并不妨碍青年年龄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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