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建议_企业所得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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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向前推进,现行企业所得税在诸多方面已与当前实际不相适应,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已势在必行。对于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当前的讨论较多。在此,我们针对现行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谈谈对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建议。我们认为,应按照统一、规范、确定、透明的原则对现行的企业所得税进行配套改革,形成完善的适应新形势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是人们的共识,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是简单的两税合一,而是主要在于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相同的税收待遇,调整对外资企业给予过多税收优惠的政策。在改革初期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实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外资企业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在我国市场化程度、开放程度已日益扩大的今天,税收优惠吸引外资的政策功效已经趋弱,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其现实中的负效应已超过了其政策设计的正效应,从当前来看,其存在的主要负效应是:

1.对外资企业过多的税收优惠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由于外资企业税收负担远低于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使内资企业长期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形成了事实上的“对内歧视”,抑制了内资企业的发展。

2.对外资企业给予普遍优惠的基础上实行区域性优惠,而且现行的区域性优惠多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加大了我国东部沿海与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差距,不利于中西部地区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中西部地区吸引外商投资,这不利于当前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

3.对外资企业不恰当的税收优惠不仅直接减少了税收收入,还由于存在着大量的利用税收优惠进行偷税、避税的行为,进一步减少了税收收入。如假外资企业,以及国内资本转成国外资本“回流”享受优惠待遇等,而且还由此带来了税制复杂化以及税收征管成本的增加。

从当前及长远的结合看,经济全球化使资本流动加速,我国加入WTO在即,加入WTO以后,由于我国国内市场前景的看好,国外资本的进入将会进一步增加。从总体上讲,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外资进入我国主要在于综合因素决定的我国市场前景的被普遍看好。从我国来讲,在许多领域国内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尚不及外国企业,若再给予外国企业过多的税收优惠,势必使内资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下降,抑制民族工业和国内幼稚产业的发展。同时,我国目前国内投资的积极性亦不是很高,而经济的全面启动还在于民间投资的增长,因此,在积极引进外资的同时也应重视发挥国内资金的作用,对国内巨大的储蓄规模不能仅仅是促使其流向消费市场,也应创造条件使其一部分进入投资市场,鼓励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以经济性质为主、重点在于在总量上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办法应当予以改变,应重视引进外资的质量,不应不分良莠一律给予税收优惠。

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取消对外资企业的普遍优惠,而应采取有选择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从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出发,应符合国家的技术产业标准、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以利于以产业结构升级为主的经济结构调整目标的实现;同时,税收优惠应有利于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中西部地区,有利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总之,应使税收优惠的指向更加明确。

二、在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我国当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均实行33%的比例税率。单纯从税率比较来看,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并不高。虽然自80年代中期以来,OECD国家中央政府的公司所得税平均税率降低近10个百分点,但目前除少数国家外,多数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仍在33%左右。

1995年OECD国家中央政府公司所得税基本税率(%)

但是,具体分析我国的实际情况,结论就不同了。从目前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效益状况看,1997年我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资金利税率仅为6.92%,销售收入利税率仅为8.4%,每百元销售收入实现利润为2.68元,1996年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每百元销售收入实现的利润只有1.52元。(注:《中国统计年鉴》1998年.)从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和资本结构看,我国企业与西方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企业的融资渠道和资本结构都存在较大差异。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资金来源除了小部分依靠自我积累外,大部分都是通过银行信贷等间接融资形成的,而西方国家由于资本市场十分发达,企业融资主要依靠证券市场等直接融资渠道,因而在资本结构中,股权比重较大。因此,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资本负债率大大低于我国同类企业,还贷包袱较轻,税后发展能力较强。由此可见,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率与西方国家企业所得税税率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我国企业税后的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弱于西方国家的企业。(注:参见朱江涛.我国税制改革中的若干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1999.(12).)综合这两方面因素,说明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偏高。再从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情况看,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远低于名义税率。据广东省的调查,1996年广东省国有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率为23.2%,集体企业为20.79%,股份制企业为6.7%,其它企业为3.8%,外资企业为8.86%。(注:安体富,杨文利.石恩祥.税收负担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89.)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低,除了税收管理漏洞造成的税收流失外,还在于存在较多的税收优惠。对于外资企业所得税,我国规定了较多的税收优惠,目的在于引进外资;而内资企业税收优惠过多,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在现有税率下企业纳税后经营困难,各级政府及税务部门不得不给予减免税收的照顾。当然企业经营困难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是也说明在既定环境下各方面的条件难以支撑目前的税率水平,企业所得税税率偏高。

另外,从西方国家税制发展趋势看,欧盟的一些主要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以及东欧的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或正在制定进一步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的方案,公司所得税的弱化已成为大势所趋。由于所得税和其他直接税在理论上不会影响价格,所以一般不允许出口国对所得税等直接税实施出口退税。然而,在现实中所得税又不可能一点不影响产品价格。这样,过高的企业所得税必然影响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我们认为,具有直接税性质的企业所得税,其税负的轻重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因此,采取低税负政策,不论在吸引外资方面,还是在鼓励国人投资方面,都是具有积极作用的。根据国外企业所得税的负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实际,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实行20%的单一比例税率是比较合适的。企业所得税不是对人税,征收的依据并非个人的综合负担能力,按所得额大小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从理论上讲意义不大。因此,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仍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实行20%的比例税率,同时适当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企业所得税中诸如三减两免、先征后退等不恰当的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税率低了,税基宽了,政府的税收收入不仅不会减少,反而还有可能增加。西方许多国家的减税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另外,对于税收政策的效果应从税收体系总体的功能、作用角度来看,不能局限于一个税种收入的多寡。实行较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能够起到鼓励投资的作用,投资增加会相应地增加就业人数,增加个人收入水平,从而增加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投资增加会促进经济发展,进一步增加税源,因而会从总体上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政府的税收收入来源于经济,低税负促进企业发展,企业发展使企业及个人的应税所得增加,从而进一步增加税收收入,低税负易使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之间形成良性循环。所以从税收与经济关系的角度也不宜将企业所得税税率定得过高。

三、改革税收优惠方式、方法,调整优惠方向。

针对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要同时对税收优惠的方式、方法进行相应的改革。首先,税收优惠的对象应是符合条件的所有内外资企业,而不应只针对外资企业制定优惠政策。其次,税收优惠方式不应拘泥于目前的减税、免税这两种方式,应根据不同情况、不同目标采用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方式。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特定扣除、税收抵免、亏损弥补等都是可以选择运用的税收优惠方式,在制定和设计税收优惠办法时应更多地考虑运用这些优惠方式,以便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的作用。在目前技术进步加快、劳动手段升级换代加快的条件下,我国应充分运用加速折旧办法促进我国企业的技术进步。第三,税收优惠应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业升级,对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位置而又亟需发展的产业,实行特定的税收优惠办法,尽可能把外资、内资引向这些特定产业,引向高科技产业,以期劳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在强化税收优惠产业导向的同时,亦不能忽视和否定区域性税收优惠的作用,而应考虑如何实现区域性税收优惠与产业税收优惠的最佳结合。当前区域性税收优惠的重点在于把更多的投资引向中西部地区,使税收政策能够促进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

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尤其需要重视的一个问题是不能违背WTO的原则规定。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中的一些优惠政策和办法已违反了WTO国民待遇原则、反补贴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亟待调整和规范。因此,在重新调整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符合WTO的原则规定,而不能与其冲突。

四、明确企业所得税的定位,形成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协调、互补机制

从我国情况看,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我国所得税收入中的主要收入来源,而个人所得税在所得税中占的比较小,但是从长期发展趋势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会不断上升,直至取代企业所得税在所得税中的主体地位。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从我国目前的实际出发,我们认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财政目的应做适当的调整。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上看,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个人所得税的预扣税,从鼓励投资,有利于企业有效地防范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风险,促进企业增强生产经营能力的角度,对企业所得实行低税率、增加风险基金等扣除是非常必要的,所得税组织收入的目标应更多地依靠个人所得税来实现。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关系来看,具有生产经营所得的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合伙人的性质,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样形成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相互协调配合的、调节所有法人与自然人的所得税体系。在二者的协调上,通过明确界定二者的征收、调节范围,使所得额的界定更为清晰、严格,既避免所得项目的漏征,又要避免对某些所得的重复征税,使二者相互补充,相互配合。(注: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参见王文鼎、岳树民:《从中国国情出发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载《税务研究》1999年第10期。)

五、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必要、正常、合理的开支都应允许扣除。考虑到企业的长远发展,税前扣除应使企业的劳动补偿、资本补偿和技术补偿及时完全。在工资扣除上,应取消计税工资的做法,对企业发放的工资据实列支,不应加以限制,对个人的工资收入通过个人所得税加以调节,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相应的改革完善后,(注: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参见王文鼎、岳树民:《从中国国情出发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载《税务研究》1999年第10期。)通过严格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来保证个人所得税政策目标的实现。改革、规范现行折旧办法,提高直线折旧法的折旧率,对鼓励发展的行业、技术升级换代较快的行业及高科技行业应实行加速折旧。对于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的费用应当按更为优惠的办法予以扣除,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对于企业发生的需要在税前扣除的其他各项费用,可考虑采用与其销售收入挂钩的办法予以扣除,即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扣除亡在低税率的情况下,这种扣除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激励相容约束”的意义,可以起到激励企业如实申报销售收入的作用,既增加企业利益,也有利于增加税收收入。

六、改变现行企业所得税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做法。

对企业所得税实行20%的比例税率,在保证中央收入,又照顾地方利益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实行分率共享或收入按比例分成。企业所得税由中央统一立法,中央与地方按照不同的税率分别征收,或由中央政府统一征收,分别入库。地方政府征收部分的税收优惠,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统一的税法中不做规定,但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规模仅限于属于其收入的部分且不能违背统一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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