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问题”逻辑哲学研究述评_贝叶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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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问题”,亦称休谟问题,是英国哲学家休谟在200多年前提出的。其含义即:我们能从过去太阳从东方升起推出它以后也必然如此吗?我们能在理性上证明从有限事例归纳出全称判断是合理的吗?休谟由对因果观念的分析入手,从逻辑的角度对归纳推理的合理性提出了严重挑战。康德明白休谟的问题不能从理论上予以证明,他把因果性划归先天范畴,说这是人脑为自然界立法。穆勒企图作出正面证明,他的证明依靠两个前提:每一事必有一原因,同因产生同果。这实际上是循环论证。波普尔宣称解决了休谟的归纳问题,但他实质上是取消了归纳。多少年来,许多哲学家和归纳逻辑学家为解决归纳问题绞尽脑汁,提出各种解决方案,但至今还没有一个为大家十分满意的方案。

为归纳问题进行辩护,大体有整体辩护和局部辩护两种,整体辩护又分大前提法和概率论法。所谓大前提法就是给归纳推理增加一个大前提,在这一前提之下,使归纳法得以从逻辑上证明。如,19世纪穆勒提出“普遍因果性原则”;20世纪罗素先在其《哲学问题》中提出先验的“归纳原则”,后又在其《人类知识》中提出五条基本公设;英国逻辑学家凯恩斯提出“有限多样性原则”,等等。然而,问题在于,这些作为大前提的“原则”或“公理”的合理性何在?对此,其倡导者们均未给出令人满意的回答。

概率论法是借助于概率演算系统把归纳推理精确化,进而对归纳法的合理性进行辩护。概率归纳逻辑发端于20世纪20、30年代。由于对概率的解释以及相应的辩护方法有所不同,概率归纳逻辑分为三大派别,即经验主义、逻辑主义和主观主义。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是莱欣巴赫。他认为可以用概率方法对休谟问题作出正面解决。他指出,归纳推理虽然不能在逻辑上找到合理根据,但并不是任意的。他的归纳推理的理论目的就在于:在未来事物不确定的状态下,在一种等级秩序中找到最优者。严格的因果陈述不过是概率为1的概率陈述的极限情况,科学陈述的概率在0和1之间。在这种意义上,归纳原则是科学陈述的正当的预设。然而,这种推理正是由个别推出一般的归纳推理,其合理性何在?这正是经验主义概率论所面临的休谟问题。对此,经验主义概率归纳逻辑终未给出令人满意的回答,尽管其回答是饶有趣味和富有启发性的。

逻辑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卡尔纳普。在逻辑主义概率归纳逻辑中,概率P(h,e)被解释为假设h相对于证据e的认证度。在卡尔纳普看来,莱欣巴赫等人倡导的经验概率尽管在统计学家和物理学家那里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经验概率如同“长度”、“温度”一样必须通过观察经验来测度,这使得经验概率属于经验科学,而不宜作为归纳推理的逻辑基础。他认为,可望成为归纳逻辑基础的只能是逻辑概率,即把概率P(h,e)解释为两个命题h和e之间的一种逻辑关系,而对h和e各自的真假毫无断定;正如演绎逻辑只涉及前提和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而不涉及前提和结论各自的真假。正因为这样,为确定P(h,e)无需借助于观察经验,而只需借助于一个语义模型。在这个语义模型中,表示事物的个体词和表示属性的谓词都是有限的,因而各个可能世界可以被毫无遗漏地描述出来。多个不同的可能世界对应于多个不同的世界描述,由世界描述又可构成若干结构描述。于是,如何逻辑地确定P(h,e)便归结为如何确定各个世界描述或结构描述的概率。卡尔纳普开始给各个世界描述赋予相等的概率,后来又对各个结构描述赋予相等的概率。然而这种做法的合理性依据是什么呢?对此,卡尔纳普以及其他逻辑主义者均未给出令人满意的答复。

主观主义概率归纳逻辑的创始人是拉姆齐(F.P.Ramsey)和菲耐蒂(de Finetti)。在主观主义概率论中,概率P(A)被解释为一个人对命题A的主观置信度。为了使主观置信度具有某种客观可测度性,主观置信度又被定义为一个人为命题A的真实性进行赌博的公平赌商。拉姆齐和菲耐蒂分别独立地证明一条定理即“大弃赌定理”(the Dutch Book Theorem,有文献译为“荷兰赌定理”),此定理说的是:一个人要想避免大弃赌,当且仅当,其置信度亦即公平赌商满足概率演算公理。所谓“大弃赌”是这样一种赌博,无论所赌命题是真是假,赌者X都将输钱。显然,一个人接受这样一种赌博是不合理的。于是,主观主义者提出一条合理性原则,即:一个人的置信体系是合理的,当且仅当,其置信体系可以使他避免大弃赌。结合大弃赌定理进而可得:一个人的置信体系是合理的,当且仅当,他的置信体系满足概率演算公理。

这一合理性原则后来被称为主观主义的静态合理性原则。静态合理性原则虽然对主观置信度施加了某些限制,但还不足以唯一地确定一个人对一个命题A的置信度。拉姆齐满足于静态合理性原则,因此认为确定主观置信度并无逻辑上的根据,而只有心理上的原因;他进而全盘接受了休谟的怀疑主义观点。然而,菲耐蒂和大多数主观主义者都不满足于静态合理性原则,而是在静态合理性原则之外又添加了动态合理性原则;动态合理性原则是关于如何根据经验证据不断修正主观置信度的。他们承认,人们的初始概率即验前置信度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对于同一个命题,人们也可以持有不同的合理置信度;但是随着经验证据的增加,只要人们根据概率演算中的贝叶斯定理不断地修正验前置信度,由此所得的验后置信度将会趋于一致,这就是所谓的“意见收敛定理”。菲耐蒂乐观地认为,休谟提出的归纳合理性问题就此得以解决。然而,哈金(Ian.Hacking)指出,通过贝叶斯定理得出的只是条件概率P(h/e),而不是验后概率Pre(h):条件概率在证据e出现之前便可根据其定义P(h/e)=P(h∧e)/P(e)计算出来,而验后概率Pre(h)只有等e出现之后才能得到。既然归纳问题是涉及验后概率的,那么菲耐蒂对归纳问题的解决便依赖一个假设即Pre(h)=P(h/e),哈金称之为“动态假设”。如何为动态假设进行辩护?这是主观主义面临的归纳合理性问题,他们也未能圆满地解决这一问题。

关于归纳辩护的大前提法和概率论法都属于整体辩护(global justification)。整体辩护是一种彻底的辩护,即除演绎推理原则以外的任何原则和知识都需要辩护。各种整体辩护的失败导致一种新的倾向即“局部辩护”(local justification)。局部辩护不要求对一切非演绎的原则或知识进行辩护,相反,是以科学研究的具体境况和当时的背景知识为前提的。用局部辩护的倡导者莱维(Isaac Levi)的话来讲:“在科学中,仅当在具体的语境中产生了辩护的需要,关于信念的辩护才成为必要的。”换言之,在具体的科学语境中,科学家们已经接受的那些基本原则和背景知识是不必给予辩护的。例如,休谟着重讨论的简单枚举法往往属于此类。这样,局部辩护便绕过了休谟提出的归纳问题。

局部(local)归纳逻辑是于上世纪60、70年代在归纳逻辑研究范围内兴起的潮流之一,其代表人物是科恩(L.J.Cohen)、莱维等。局部归纳逻辑是相对于整体(global)归纳逻辑而言的,而且同归纳逻辑的辩护问题直接相关。休谟把对一切或然性推理即归纳推理的辩护归结为对简单枚举法的辩护,他论证了简单枚举法的合理性得不到辩护,因此一切归纳推理都得不到辩护。休谟这里所要求的辩护是一种整体的辩护,即除演绎推理原则以外的任何原则或知识都需要辩护。以整体辩护为目标的归纳逻辑就是整体归纳逻辑。卡尔纳普和莱欣巴赫等人的归纳逻辑均属此类。与此不同,局部归纳逻辑只要求对归纳推理作局部的辩护。以科恩的相关变项法为例,它是以相关变项及其相关程度的知识为前提的,至于这种知识是如何得到的,此问题则超出归纳逻辑的范围,正是需要哲学家们向科学家们请教的,而不是相反;事实上,对于一个成熟的科学共同体来说,有关相关变项的意见往往是一致的,因而无需哲学家们节外生枝地对此提出质疑。现在一般认为,休谟所要求的那种关于归纳逻辑的整体辩护是不可能达到的,只能达到局部辩护,问题在于局部化的程度。应当说,一种归纳逻辑理论的局部化程度越低,其哲学价值越高。在许多学者看来,科恩和莱维等人所主张的归纳逻辑的局部化程度太高了,几乎等于对休谟问题的回避,因而不能令人满意。相比之下,贝叶斯主义归纳逻辑的局部化程度要低得多。

尽管在上世纪60、70年代归纳辩护的局部化对归纳逻辑的发展产生过很大影响,涌现出不少令人瞩目的归纳系统,如莱维的认识决策论、科恩的非帕斯卡概率归纳系统等,但是,正如《局部归纳法》(Local Induction,1976年)一书的主编博格丹(Radu J.Bogdan)所指出的,局部归纳逻辑旨在回避休谟的反理论的知识观和归纳观的缺陷,而不是弥补它和纠正它。凯伯格(Henry E.Kyburg)也批评道:局部归纳法无论在技术上作出怎样的改进,它都面临一个一般性的挑战,即如何判别由最初的不同资料或背景知识所导致的意见分歧;局部归纳法不可能解决这一问题,除非它适当地扩展其归纳辩护所依据的语境,但这样一来,它便不可避免地趋向整体辩护和整体归纳。

经过归纳辩护的局部化的洗礼,整体归纳逻辑又以新的面貌复苏,这种新的整体归纳逻辑就是贝叶斯归纳逻辑(Bayesian Inductive Logic)。贝叶斯归纳逻辑的突出特点是以概率演算的贝叶斯定理为理论基础。贝叶斯定理提供了一种由无条件概率P(h)向条件概率P(h/e)过渡的计算方法,加上动态假设Pe(h)=P(h/e),它便成为由验前概率过渡到验后概率的一条通道。对验前概率P(h)的确定有一定的任意性,这取决于各人的背景知识、生活态度、基本信念等等。在这点上,它类似于局部归纳逻辑;然而,验前概率P(h)一旦确定,它向验后概率转化的方式是确定的,并且随着经验证据的积累,验后概率最终将趋于一致,从而使简单枚举法等最基本的归纳推理得以辩护;在这点上它又具备整体归纳逻辑的特征。可以说,贝叶斯归纳逻辑是局部归纳与整体归纳的统一。

贝叶斯归纳逻辑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主观主义概率归纳逻辑的发展。不过,正如前面提到的,主观主义概率归纳逻辑未能甚至未想到对动态假设Pe(h)=P(h/e)作出辩护,贝叶斯归纳逻辑则试图作到这一点。贝叶斯主义为动态假设辩护的一条思路是将主观主义的大弃赌定理加以推广,从而得出动态大弃赌定理。动态大弃赌定理说的是,如果一个人的验后置信度不等于其条件置信度即Pe(h)≠P(h/e),那么便不可避免地遭遇大弃赌。最早考虑动态大弃赌定理的是刘易斯(David Lewis),其基本思想在泰勒(Paul Teller)那里得到更为充分的表述(1973年)。不过,克里斯坦森(David Christensen)令人信服地表明(1991年),通过动态大弃赌定理来为动态假设进行辩护是行不通的,因此,为动态假设辩护必须另辟蹊径。作为对克里斯坦森的回应,豪森(Colin Howson)和厄巴赫(Peter Urbach)在其著作《科学推理:贝叶斯方法》(1993年)中提出一种关于动态假设的非大弃赌的辩护。不过,此辩护也是大有问题的。但由于贝叶斯归纳逻辑具有局部归纳与整体归纳的双重特点,因而它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事实上,上世纪70年代以后,有关贝叶斯推理的文献大幅度地增加,贝叶斯归纳理论逐渐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归纳学派,而且其势头十分强劲,以致许多其他学派的成员纷纷转入贝叶斯学派。例如,当年波普尔反归纳主义的大本营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现已成为贝叶斯归纳学派的重镇,前面提到的豪森和厄巴赫等人都在该院任教。

我国对归纳问题的哲学研究始于金岳霖。他的解法的要点是:因果律是一个“固然的”综合陈述。“固然”是“理”的天性,“理总是固然的,固然两字表示此理本来就是如此的,不是官觉者或知识者所创造的”。“理”与“势”相对,前者指“共相的关联”,后者指“殊相的生灭”。“理虽有固然而势仍无必至,理只是势底必要条件而已”。搭在“理”上的因果律“使我们感觉到我们对于任何现象,都可以作因果底研究。我们用不着先证实它有因果然后才设法去发现它底因果是甚么。这在研究底方法上是一比较地省事的主张。”因此,金岳霖对“休谟因果问题”的回答是:因果律因表征了共相关联而具有固然性,它对经验知识扩展具有的作用是“以一范多,以型范实”;但是,“理有固然,势无必至”,因而“因果总是靠得住的,不过现实与否则不一定”(金岳霖,第506、664、638、685页)。

陈晓平提出了一种关于动态假设的贝叶斯主义的辩护以改进豪森和厄巴赫的辩护,他还用贝叶斯认证逻辑理论对古德曼悖论、亨普尔悖论和凯伯格悖论一一给出了解决方案。他也讨论和分析动态大弃赌定理与休谟问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并且基本接受克里斯坦森的看法,即:动态大弃赌由于其历时性的特征而使动态大弃赌定理不能成为归纳合理性的依据,因此主观主义对休谟问题的解决是不成功的。他还指出,波普尔对归纳问题的取消是不成功的。张志林认为休谟问题有两种表述形式,一种是关于归纳推理的,一种是关于因果关系的。他对因果关系进行语义分析,考察了几种因果性定义,并给出了自己的定义。

此外,夏年喜、周晓亮和陈波等认为“归纳问题”的提出不合理,在逻辑上无解。夏年喜认为,“归纳问题”的提出本身是不合理的,它不能算是一个真正的问题,因为但凡真正的问题在理论上说都应该是有解的。周晓亮则指出,休谟的归纳问题混淆了演绎和归纳两种不同方法的逻辑特点,其问题本身是不恰当的,是无法满意解决的;只有在实践和认识无限发展的辩证过程中,归纳有效性的证明问题才能得到解决。而陈波认为,归纳问题在逻辑上无解;金岳霖的论证是机智的,但它却是完全无效的,并且包含着严重的逻辑错误。历史上曾有人提出过对归纳的实用主义辩护,其肇始者是皮尔士,后来的倡导者中最著名的是赖欣巴赫。在他们看来,归纳是我们用来预测事件进程的一种策略,尽管这种策略不能保证人们一定获得真理,但它的合理性在于:它是人们为获得真理所能采取的诸多策略中的最佳策略;并且,归纳是一个自我修正的过程,它让过去的经验决定对未来的预测,并且让新的经验修正、否定虚假的信念。如果我们始终一贯地坚持归纳策略,我们最终总会达到真实的归纳结论。

事实上,除了休谟问题外,现代归纳问题还面临若干悖论,其中包括认证悖论(乌鸦悖论)、绿蓝悖论(新归纳之谜)和抽彩悖论,它们分别由当代逻辑学家和哲学家亨佩尔(C.G.Hempel)、古德曼(N.Goodman)和凯伯格(H.E.Kyburg)提出,有待进一步研究。

关于对“归纳问题”的研究,本文认为:首先,休谟在对归纳的处理中,恰恰没有注意演绎对归纳的联系和补充。他认为在归纳推理中,演绎没有、也不可能对归纳的过程发生作用。他没有看到,在实际的科学研究中,归纳和演绎是互相渗透的,归纳中可以有演绎的成分,演绎中也有归纳的成分。演绎可以为归纳确定方向,并帮助归纳作出科学的概括。故休谟在归纳和演绎关系上的片面性是他的理论的重大缺陷。休谟的归纳问题是否能够满意解决,即是否能够为归纳的有效性提供逻辑的证明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休谟的问题本身是不恰当的,他混淆了归纳和演绎两种不同方法的逻辑特点,以演绎的性质衡量归纳,要求归纳具有演绎的必然性和确定性,因此在休谟所要求的意义上给出满意回答是不可能的。

其次,休谟和穆勒固守经验主义堡垒,康德则开出先验论证新天地,金岳霖似乎取了中道,但未领会先验论证的要义。康德解法最值得重视,因为其方向正确,即因果律被定位为一条先在的理性范导原理,此可谓高屋建瓴。然而,康德解法也有粗疏处。休谟和穆勒立论都不算高,但休谟解法不乏精致,而穆勒解法则显粗陋。休谟讲人们对因果律的普遍必然性持有坚定的信念,这并没有错,但他以“习惯”为其奠定主观必然性的基础则不能成立。穆勒试图为因果律的普遍必然性寻找逻辑基础,这本来应得嘉许,但他偏偏粗陋到只知在归纳法领地内来回转圈,最终陷入循环论证而不能自拔。金岳霖提出“理有固然,势无必至”确有新意,它启发人们关注普遍因果律与特定因果关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然而,他所谓“固然”既表征“共相的关联”,凭什么可以用“本来就是如此”一语就轻易打发掉呢?更何况,金岳霖在《论道》一书绪言中把“休谟因果问题”看作“理与势底不调和”,也大大值得质疑。如果要用金岳霖的表述方式,那么问题的关键恰恰不在追问“理与势是否协调”,而是要追问“为什么理有固然”。

再次,现代归纳逻辑中林林总总的各种系统,就是逻辑学家为归纳的合理性所作的辩护,就是对休谟问题的回答。尽管这些辩护与回答并不令人满意,但它们标志着人们认识的逐步深化。显然,休谟问题推动了归纳逻辑的发展,是促使现代归纳逻辑产生的重要原因。我们不能低估“归纳问题”的理论意义与巨大作用。

最后,从卡尔那普、波普尔、欣迪卡的研究,尤其是从科恩以相关变项及其程度的知识为前提的相关变相法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出,对“归纳问题”的解决还体现了认知方面的乃至其他方面的价值取向。归纳法的合理性问题并不是单纯的逻辑问题,也不是单纯对“真”的探求问题。实践推动着人们对“归纳问题”作多角度、多方位研究。这是值得我们认真关注与深入思考的趋势。

总之,归纳逻辑与哲学问题密切相关。归纳合理性等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不仅导致各种归纳学派的划分,而且导致许多哲学学派的划分。例如,在科学哲学中,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库恩的历史主义、拉卡托斯的新证伪主义或新历史主义等非归纳学派甚至反归纳学派,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休谟问题的激发。事实上,康德划时代的庞大哲学体系在其基本点上也曾得益于休谟问题,他的著名的“先天综合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解决休谟问题而提出的。归纳逻辑与哲学仍将相互促进,归纳逻辑及其哲学问题仍将受到国内外的逻辑学家和哲学家们的密切关注,从而得到进一步的研究和更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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