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耀廉政建设艺术初探_李光耀论文

李光耀廉政建设艺术初探_李光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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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耀自1959年担任新加坡总理开始,30多年来一直矢志于新加坡的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30多年里,新加坡经济平均每年增长8.4%,至1995年按人均收入为2.23万美元, 超过了英国和新西兰。更为难得的是,新加坡在经济腾飞的同时,避免了一般发展中国家所付出的惨重代价,不但没有出现腐败丛生的局面,相反政府始终保持高效、廉洁,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成功地预防贪污腐败现象发生的国家之一。

李在新加坡廉政建设方面是非常成功的,这一点举世公认。然而,李在新加坡廉政建设方面成功的秘密何在?至今为止学术界尚缺乏必要的系统的研究。本文拟对此作出探讨。

所谓廉政建设艺术,是指政治家通过对廉政规律的深刻体验和自如运用而表现出来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廉政经验和廉政活动。

李光耀的廉政建设艺术,就宏观、深层次的意义而言,则是巧妙地实现了东、西方文化的和谐交融,精心地构筑了符合新加坡国情的现代政治文化,为新加坡的廉政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本文之所以把李光耀的廉政建设经验说成是艺术,首先就是因为李所构筑的新加坡式政治文化,确实能给人以美的感受。李的高明之处在于,不照搬东方的或西方的文化传统,而对东方、西方文化的吸收利用完全是适用性的。李并不赞成全面西方化,也从未提出全面的东方化。李善于根据新加坡的具体特性,在东、西方文化中找出最适合新加坡发展的具体部分,并加以适度的糅合或改造。具体地说,首先,李光耀选择了西欧的民主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思想的主要基础,这是考虑到了新加坡多元性的社会特征。其次,李并没有忘记新加坡社会76%以上是华人这一特殊国情,因而在他构筑新加坡政治文化的时候,也有选择地吸取了中国儒家传统政治文化精华。大体上,李注意在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组织及制度性廉政建设方面,以西方的一套为基础,再按照新加坡的特性作适当的改造,而在人的完善如人伦道德、社会和谐等人的自律性廉政建设方面,则倾向于东方文化传统。李这样做的目的,是想在一个具有内聚力的社会中建设一个面向现代化的民主法制国家,最终形成既包容了两种文化精华,又超越这两者的新加坡式政治文化。

但是,李光耀并不照搬西方文化的现成模式,如新加坡的议会制度并不照搬英国的两院制,而是采用一院制;政党竞争上并不照搬英国的两党制,而是实行一党独大制。同时,他也从没有单纯出于文化的原因或仅仅为了与西方人相区别,而盲目地、僵化地遵循孔子的教义。相反,他对儒家智慧的吸收完全是适用性的,有选择的。即使是一样的词语,到了新加坡后也赋予新的解释。如李光耀所提倡的“忠”,并不是要求新加坡人像孔子所主张的那样忠于君主或某个最高领导人,而是忠于国家,尽心尽意为国家服务,要具有国民意识,即对新加坡的归属和效忠意识、国家利益至上意识、集体精神。

李光耀在新加坡构筑的具有东、西方交融特色的政治文化,贯穿于李廉政建设艺术其他一切具体方面。

李光耀的廉政建设艺术,体现在中观层次即基本政治制度上,则是精心地设置并实现了议会民主、一党独大与精英政府三者之间的和谐统一。这为新加坡的廉政建设奠定了稳固的政治基础。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李坚持在新加坡实行议会民主、 政党竞争等基本民主制度。

在思想信念上,李首先是一个民主主义者。李认为,每一个公民必须有权根据他自己的选择选出一个政府;新加坡独立后,基于英国式的议会民主应继续存在,但必须根据新加坡的需要作适当的修改;对所有重大问题都要坚持民主和公开讨论并在议会里投票表决。因此,李执政后,坚持在新加坡实行议会民主、政党竞争等基本民主制度,始终把人民自由选举看作是对他所领导的人民行动党的一种定期的强有力的鞭策和监督。

由于新加坡在政党竞争上采用一党独大,而不是西方式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因而新加坡的民主制度一度被某些人所怀疑。其实这种怀疑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新加坡的一党独大,并不违背民主原则,它完全不同于一党专制。因为,在新加坡,第一,其他政治派别也有组织政党的自由;第二,各种政党可以参加竞选,执政党的地位是由人民选举决定的,而不是靠宪法垄断或其他形式垄断所决定的;第三,执政党的执政地位有可能随着国内各派政治力量的变化而变化。在新加坡,有20多个政党合法存在,每次大选都有几个政党参与竞选。过去30多年中,新加坡共举行过8次大选,人民行动党每次都获胜, 这只能说明人民行动党深得新加坡人民的拥护。正是这种坚持民主基础上的一党独大制,突出地表现了李光耀的高超领导艺术。

新加坡廉政建设成功有多种因素在起作用,但适合本国国情的基本民主制度功不可没。这一点过去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同处东南亚地区,许多国家腐败成风,独有新加坡享有“清廉先生”美誉,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这些国家没有建立起适合本国国情的基本民主制度。因为民主的制约是防止政府腐败的最有力的制约。

(二)李坚持在新加坡实行精英治国主张。

李所说的精英,是指既有非凡智能,同时又有高尚道德的人。

李信仰民主,也信仰智力。他并不认为所有的人在智力上是相同的,也不认为所有的人在一切方面都应受平等对待,只有在法律面前、机会面前应人人平等。在李看来,有创造精神有才能的人,有资格比那些没有这样天赋的人得到较高的地位和较好的报酬。为此,他坚决反对那种认为让平凡人治国同样能治理好的论调。他强调,治理国家不能像在新加坡广播局拍戏那样,拍不好,重新来。“如果你叫一名普通的新加坡人治理我们的国家,内阁由普通的新加坡人组成,这就是我们的末日。”(注:新加坡《联合早报》社编:《李光耀40年政论选》,1993年11月第3版,第518页。)

在智能方面,李特别强调受教育的重要性。他所说的能力,首先是指那些受过良好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人。他指出:“的确,赫鲁晓夫从来没有进过大学,……但是你们对于这些事,如果听之任之,那么你们是在把你们自己的生命和命运当儿戏”,“即使像赫鲁晓夫那样肆无忌惮的一个人,如果经过一个系统的培养过程,懂得了历史必须的和人类经验必须提供的所有基本准则,然后再接受领导权,那就会好得多。”(注:阿列克斯·乔西著:《李光耀》,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1~82页。)

李在强调智力的同时,也特别重视品德的重要性。他指出:“世界上为数惊人的有高度知识的人,对他们同胞的幸福,一点也没有贡献。有一种还无法确知的,或者更可以说是还不可能估量的质量,叫作‘品德’,加上了你的智力,或者知识,或者训练,那就会对领导有利。”(注:阿列克斯·乔西著:《李光耀》,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6页。)因此,李十分推崇中国古代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信条,认为治国者首先必须是正人君子,“只有那些有能力、有献身精神,而又正直的君子,才有资格为新加坡人服务。”(注:新加坡《联合早报》,1988年8月19日。)

在品德上,李非常推崇中华传统美德,提倡把儒家的忠孝仁爱礼义廉耻作为新加坡国民的行动准则。李尤其强调廉洁的重要性,认为政府廉洁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能否生存。

总之,李光耀认为的精英就是指那些德才兼优的人。他认为,新加坡政府尤其是高层领导应由这样的人来组成。

(三)李在新加坡实现了议会民主与精英政府的和谐统一。

议会民主或精英治国,孤立地看都不是李在新加坡首创。前者来自近代西方,后者则更古老,孔子的圣人治国是最典型的代表。然而,民主与精英两者有机结合,和谐统一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当中,则是李在新加坡首创,属于李的政治艺术杰作。

中国古代虽提倡圣人治国,也确曾实行科举取仕。但却一直排斥民主,民主与精英不能共存。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产生靠世袭、靠血缘关系,不受人民的监督和制约。因而,国家机构里常常是昏君当道、奸臣横行、腐败丛生。因此,中国古代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精英政府,更无法保证政府廉洁。

近代西方,虽然建立起了所谓“民主制度”,但由于片面强调制度因素,忽视人的因素;片面强调“人人平等”,忽视人的差异存在。因而通过所谓选举产生的政府人员,往往是一味迎合民众心理,没有主见,没有原则,首鼠两端的庸碌政客,以至无才无德、品质低劣的人也充斥其间。因此,西方社会也无法保证政府廉洁和高效。

李光耀在选举过程中常常向人民呼吁,在选举谁的问题上,不仅要看他能否代表人民说话,而且要看他本人是否德才兼优,决不能让平庸政客进入国家机关。这样,新加坡的民主选举,基本上能保证精英人物入选政府,从而较好地实现了民主与精英的和谐统一。

因为新加坡政府由精英组成,受民主制约,因而能够保证政府的廉洁与高效。正是由于新加坡政府长期由精英来领导,因而能够制定出一系列有关国家现代化和廉政建设同步发展的英明决策。这是新加坡廉政建设成功的关键,也突出地体现了李的廉政建设艺术特点。

李光耀的廉政建设艺术,体现在微观层次即具体的廉政措施上,具有周密性和严肃性等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李光耀既注意严格自律,也注意全民教育, 在廉政反腐上真正做到了全民动员、举国一致。

李认为,要确保政府廉洁,首先高层领导人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树立榜样。一旦主要领导人廉洁程度不够,则整个政府的廉洁就会弱化而终于崩溃。因此,李非常注意自身及主要领导人的严格自律,将其作为一条反腐败措施严格执行。

同时,李也非常重视对一般政府官员进行道德品质教育和经常性的反贪污、贿赂教育。李认为,政府官员的工资不如医生、律师、大企业家,而辛劳程度却大大超过这些人。因此,在新加坡当官,能维持自身廉洁的人必须是有卓越才能又有献身精神的人。为了造就这样的人才,李很重视道德素质培养,在公务员队伍中提倡继承和发扬中华传统美德,特别是儒家学说“礼、义、仁、智、信”中的积极因素,经常进行忠国爱民、遵纪守法的教育,努力造成一种良好的官场风气。为此,新加坡设有公务员培训中心和公务员学院,负责对公务员进行为政清廉、遵纪守法教育,对公务员进行防止贪污、贿赂教育。

李也非常注意对全民进行道德和廉政教育,尤其注意从青少年抓起。在新加坡,各中学普遍设立廉政和反贪课程,使青少年认识到“贪污和贿赂如同黑社会和吸毒问题一样,都是严重的社会罪恶。”对社会不同行业和不同阶层,则有针对性地举行讲座、讨论会、展览和通过报纸、电视等形式进行肃贪倡廉教育,力求在全社会形成廉洁光荣,贪污可耻的氛围。

(二)李光耀为新加坡设置了非常严密的廉政监督网络。

为了确保政府官员为政清廉,李在新加坡逐步建立起了内外结合、纵横协调的立体监督网。这一网络中的各个部分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同时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牵制,形成了一个有机、严密的监督网络。主要包括有:

1.总统和国会的监督。总统主要负责对总理及内阁进行监督。其监督的主要方式有三:一是通过批准或否决财政预算权进行监督;二是通过对高级官员的批准和任免权进行监督;三是通过贪污调查局进行监督。如总统可以直接命令贪污调查局局长调查或查询对任何部长贪污的举报。同时,国会也有权对政府及内阁进行监督。政府内阁要向国会负责,接受国会的咨询和监督,每年的财政预算、公债发行都要经国会通过后方可实行。

2.公共服务委员会的监督。在新加坡,专门成立了独立于政府以外的公共服务委员会,负责公务员的招聘、审查、任用、纪律处分等事宜,从政府外部对公务员实行监督。其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或直接由总统任命。公务员一旦出现渎职、贪污受贿行为,该委员会可以会同贪污调查局联合查处,也可以自己成立案件调查小组单独查处。

3.审计署的监督。审计署主要对政府各部实施财务监督。它也是法定独立的机构,直接向国会负责。它有权审计政府所有部门、公共服务委员会、国会、法院等一切公共机构的账目,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执行法定的财务制度。可查阅、摘录任何公共机构的账簿、文件、目录、凭证、现金、印花、证券以及其他财产。

4.贪污调查局的监督。该局是负责调查和预防政府机关以及企业中的贪污受贿行为的专门职能机构,拥有广泛的权力。如局长和特别调查员可以不用逮捕证逮捕涉嫌贪污的任何人;可以行使警方调查的特别权力;有权入屋搜查;有权进入各部门要求任何人提供所需的内部材料。

5.在野党的监督。李不主张搞两党制或多党制,但却重视多党存在的现实,强调通过在野党的监督,不断加强执政党的自身建设。李把每四年一次的多党参与的国会大选看作是对自己及人民行动党的定期考试和监督,从获得选票的多少,看人民行动党的政绩和在群众中的威望,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

6.政府机关内部的组织监督。在新加坡有15万公务员,而公共服务委员会只有100余名员工, 光靠委员会对公务员进行经常性监督显然不够。为此,新加坡政府在每个部专设一个常务秘书,其地位仅次于部长和副部长,专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部门的公务员,将对公务员的日常监督同人事组织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公务员的一般违纪行为,均由本部门的常务秘书处理。情节严重的,则报请公共服务委员会查处。此外,各部门还设有专职的监察人员,在常务秘书领导下,对部门公务员执行纪律和规定的情况、行为举止进行日常检查。

(三)李光耀在新加坡实现了廉政具体措施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首先,李在新加坡实现了廉政措施的制度化,建立了相当完善的廉政制度。主要有:

1.严格的选拔和录用制度。新加坡实行比较严格的公务员制度,招聘公务员一直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正式录用之前,必须过三关:即考试关、审查关和试用关。采用严格的考试录用制度,可以将无才无德者拒之于政府之外。

2.严格的品德考核制度。在新加坡,对任职后的公务员也要进行品德跟踪考核。方式有二:一是个人品德记录。政府每年要发给公务员一个笔记本,以记录个人品德。公务员随身携带并将自己的活动随时记上,每周一上午呈交主管官员审查。二是行为跟踪。贪污调查局依法有权对所有公务员进行行为跟踪,暗地调查他们的日常活动。如私生活是否正常、有无嫖赌以及出入酒吧的行为等。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3.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公务员出任前,必须申报个人财产。已婚的还必须将其配偶的财产予以申报。申报后,由贪污调查局审查核实。审查的内容包括:财产申报是否属实,有无故意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等。若发现公务员私人财产骤增,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者,将以其不当获利的嫌疑而受到审查追究。

4.高薪养廉制度和严厉的惩罚制度。在新加坡,为吸引优秀人才到公务员队伍中来并使其保持廉洁,政府采取了许多优惠措施:一是职务上的晋升要比在私人企业工作的快;二是为其修建专门的价廉质优住房;三是为其进修培训提供优厚奖学金;四是高工资待遇;五是实行公务员退休养老金制度和中央公积金制度,使其老有所养。据估计,一位司局级官员在退休时,一般在其帐户上已存有50万新加坡元的公积金,足以安享晚年。可见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十分优厚。但在优厚的背后是严厉的惩罚。公务员若涉嫌贪污并查有实据,不但要革职、坐监、曝光出丑,而且其大笔退休公积金将全部没收充公。故中央公积金又起到了廉洁保证金的作用。

其次,李在新加坡实现了廉政措施的法制化。

依法肃贪,是新加坡防治腐败的主要手段,为此该国制定有严密的反贪污法,使反腐斗争有法可依。该法严密、详细、具体、全面,具有相当高的可操作性。主要特点是:第一,“非法所得”定义广泛,甚至包括一杯咖啡;第二,罪名成立条件简单;第三,有犯罪意图也要被惩罚;第四,公职人员的财产说不清者作有罪推定等等。由于该法详细、具体、严厉和易操作,公务员一般都能依法而行。

新加坡反腐肃贪不仅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执法必严。严格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法外特权。李执政期间从不向违法者宽容半步,即使是得力助手、亲朋好友也不能幸免。如政务部长黄循文、职工总会主席彭由国、发展部部长郑章远,违法都遭严惩。

由于李在新加坡实现了廉政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使得新加坡的廉政肃贪斗争能够长期取得成效,没有出现“人存政举、人亡政亡”局面。这表明,新加坡的廉政建设是持续有序的,是严肃认真的。

李光耀的廉政建设艺术,是在适应新加坡特殊国情(即多元种族、多元文化、移民社会、城市国家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中国的特殊国情不同,这就决定了中国在廉政建设上不能照搬新加坡的廉政建设经验。中国不能照搬新加坡实行资本主义,实行民主社会主义、议会民主。在我国进行廉政建设,首先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作指导,因为马克思主义比民主社会主义更科学;其次必须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因为社会主义民主比资本主义议会民主更民主。但是,李光耀的廉政建设艺术仍然可以给我们许多重要的启示,集中到一点,中国的廉政建设要想取得成功,也必须善于吸收古今中外的人类优秀文化成果和廉政建设成功经验,并且与中国国情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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