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式合同的法律控制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控制

苏号朋[1]1999年在《论格式合同的法律控制》文中认为目次第一部分一般契约条款效力的判断标准一、一般契约条款的缺陷二、免责条款的滥用叁、判断一般契约条款效力的标准四、判断一般契约条款效力的具体因素五、一般契约条款无效对格式合同效力的影响第二部分免予司法审查的一般契约条款

邓扬麒[2]2007年在《论格式合同中的利益平衡问题》文中认为19世纪后半叶以来,科学技术和经济飞速发展,大规模的生产方式日益形成,在经济、法律领域中,出现了与传统个别协商的缔约方式不同的缔约方式,即利用格式合同进行缔约。由于这种新的缔约方式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高效率、低耗费的要求,因而得以广泛使用。在格式合同大行其道的同时,也出现了这样一些问题:格式合同制订方凭借其经济地位的优势,在合同中制定不公平条款,严重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悖离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因此,格式合同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生活便利、快捷和效率的同时,对社会公正价值和法的价值的实现带来了负面影响,最终导致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处于不利地位。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不得不正视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自始就存在:一方面,它符合了效率、效益的要求,具有社会经济价值;另一方面,它存在不公平条款,违背了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因而,要通过加强格式合同的法律控制,以维护合同的公平正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正是如此,我们需要通过法律控制来对个体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要平衡和协调格式合同中的各种利益,正确处理格式合同与生俱来的矛盾——效率与公平、效益与正义的矛盾。本文试图运用利益平衡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在对格式合同的概念、特征的基础上,分析格式合同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及指导格式合同中利益平衡的原则及具体方法。

李刚[3]2011年在《论格式合同中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文中认为意思表示是私法关系的起点,也是法律行为的核心内容。作为一类重要的法律行为,合同最基础的细胞是意思表示。本文尝试从意思表示的视角出发,通过分析意思表示各个构成要素,对当今社会中合同的主要类型----格式合同中的当事人意思自由的问题进行一个系统的研究和疏理。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思维方式和立法模式上存在着显着差异与分歧,但是合同不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均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产物(遵循于合同自由原则),依据传统意思表示理论的观点,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健全。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健全,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然应当按照其意思发生法律效力,但问题是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由于主体之间地位、经济实力方面的悬殊,以及无限制的自由泛滥最终带来了众多不公平现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是不健全的或者说是有瑕疵的,其自然不能完全有效,这一点在格式合同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但这往往是仅凭传统意思表示理论所无法判断的。因此对传统意思表示理论进行修正确有必要,故文章选择了意思表示瑕疵这一视角来研究格式合同效力问题。本文首先于第一章中论述了格式合同的特征及其存在的合理性,然后从意思表示理论出发,于第二章中讨论了格式合同中合同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是否自由,主要分析了合同相对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种类。文章认为:格式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有虚假性。在合同制订方的威逼下,合同相对人并未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第叁章集中讨论了格式合同中合同相对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具体情形并针对格式合同的特殊性提出了相应的救济手段,在格式合同中合同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往往会有瑕疵,因为该方当事人通常不得不接受该格式合同而无法进行谈判,对格式合同中合同相对人救济的目的主要是要维持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因此文章认为: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实现真正的合同正义,建议通过规定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形式、要件、对免责条款进行规制、规定特殊的合同解释方法等救济措施,对格式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瑕疵予以弥补,对格式合同相对人进行各方面的救济。这样的做法最符合当事人的利益状态,从而也就最符合当事人的意志,当然也就能够与合同自由原则相契合。

周辉[4]2016年在《网络服务合同格式免责条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代社会的众多问题肇始于现代经济技术发展所挟持而来的新因素的影响,但其反面也促成了民法制度与思想的变迁,并且近现代民法的演变也开始更加关注实质正义与社会妥当性的追求。本文顺应现代经济技术发展这一潮流,在对网络服务合同格式免责条款的特点和适用现状进行分析后,揭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网络服务合同格式免责条款规范中的诸多问题,以求于问题中探寻民商事法律发展的动力。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出发,运用实例分析和中外比较研究等方法对网络服务合同格式免责条款的订入规则、解释规则以及效力判定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同时结合分析予以明确最基本的法律理念并未随时代变迁而过时,利益平衡也并不与对消费者倾斜保护观点相矛盾。在必要时避免出现对任意一方过度保护,并适时地进行合理纠偏,一直都是我们应当坚持的理念。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并结合美国学者最新研究所引发的思考,本文试图首先在规则的价值指引上寻求一条合理的路径,进而通过价值衡量的模式厘清不同的价值取舍。从方法论上引伸视角,导入服务商与消费者利益平衡的讨论,提升当前对网络服务合同格式免责条款问题的研究层次,使其不再仅仅停留在规则的研判上,而是更多地加入诸如人的行为、内在价值、实证研究等众多新的因素。就本文整体而言,全文围绕的核心乃在于网络服务合同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判定上,因为无论是以订入规则为起始,还是以解释规则为具体内容的补充,效力判定问题始终都是其间最为紧密联系的部分。在网络服务合同这一预设前提下,关于格式免责条款的具体适用将是本文的讨论重点。首先,本文对格式免责条款进行了法律规范的价值分析,以美国学者对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倾向性行为研究为引,重点阐释了消费者行为倾向以及基于此类行为的理性反思,进而在价值衡量理论上着重探讨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因素指引。在明确价值平衡基础上,确立统领全局的方法论依据。其次,在方法论指导下具体论述网络服务合同格式免责条款的订入规则,以现行法律显现的缺陷分析为重点,同时结合订入规则的一般要求与网络服务合同的自身特点,明确当前最适用于实践的网络服务合同格式免责条款的拟定方式与提示说明义务。在前述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网络服务合同格式免责条款的解释规则,结合利益平衡理念,对从严解释、限制解释、统一解释等原则进行分析,明确对网络服务合同格式免责条款解释规则的适用。最后,回到效力判定问题上,本文系统地梳理了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判定一般规则,包括格式免责条款的不等价性、违反强行性规定与民法基本原则无效等原则。本部分最为重要的内容乃是结合实践,举例分析了以腾讯、淘宝、京东、聚美优品等网络服务巨头为代表的主要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格式免责条款。同时结合效力判定分析现行法律问题,厘清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以求找到平衡服务商与消费者之间最优的权利义务分配方式。就全文内容而言,主体结构如下:第一章就法律规范的价值分析展开。从美国学者基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倾向性行为反思着手,引出了对格式免责条款法律规范的价值分析。价值分析主要涉及价值衡量的理论基础与具体运行机制选择两个方面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引出公平与效率两大价值因素的指引,最后整合出各方利益平衡的规则适用以及方法论依据。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格式免责条款的订入规则,以现行法律分析为切入点,揭示条文缺陷,在梳理格式免责条款的一般订入规则基础上,着重对网络服务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订入规则进行探讨和分析。不同于一般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的自身特性使得网络服务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作为一个研究类型成为必要。针对网络服务合同格式免责条款拟定方式和提示说明义务设置的具体环节问题,本章都将进行深入分析。第叁章主要从格式免责条款解释的一般规则着手,进而重点聚焦网络服务合同格式免责条款的解释规则。本章首先对格式免责条款解释的基本学界观点进行整理。其次对格式免责条款的一般解释规则,包括客观解释、统一解释、限制解释、不利解释等内容进行论述,并结合网络服务合同的特性进行重点关注从严解释与限制解释规则。此外,在最后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析,对不足之处提出了合理化建议。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格式免责条款效力认定的一般规则以及具体几类网站服务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效力问题。其中一般规则包括格式条款的不等价性、违反强行规定的无效性以及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无效性。在此基础上,通过例举当前主要网络服务商的格式免责条款,重点分析了信息免责条款、损失免责条款以及任意修订变更服务免责条款等叁类具体的格式免责条款,希望能够找到对现有条款适用的利益平衡,以求网络服务合同格式免责条款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被更加合理有效的运用。除此以外,该章同样对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论述和分析。

叶志凯[5]2008年在《论格式合同》文中认为经济的不断发展导致了人们对于效率的追求,这使得格式合同得到了普遍适用。所以说,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大规模、重复交易的产物,其出现有深刻的社会背景。格式合同拥有诸多优势,主要是它能够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格式合同也存在着明显的弊端,主要是格式合同提供方出于自身的考虑,会对合同双方的利益进行不合理地分配,从而侵害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因此,必须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以克服其局限性。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叁部分对格式合同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对格式合同的概述,又分为叁个层次:第一,详细分析了格式合同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概念,并对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之间的关系做了梳理。第二,分析了格式合同产生的原因以及条件,指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导致的企业垄断和规模交易是其存在的经济背景,而市场交易主体对于效率的追求是其产生的根本原因。第叁,在对格式合同概念的分析及其产生的经济背景分析的基础上,归纳出格式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反复使用性、定型化特征、附和性等。第二部分是对格式合同的法理分析,亦分为叁个层次:第一,先简要介绍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对于格式合同法律性质的各种观点,不做具体分析,只是指出格式合同应在合同理论体系内做深入讨论。第二,着重介绍了与格式合同密切相关的契约自由原则,阐述了契约自由原则的基本内涵、其经济与法理基础、以及其所面临的困惑与挑战。第叁,也是本文对格式合同法理分析的重点,详细阐述了格式合同对于契约自由原则背离的一面以及符合的一面。第叁部分是对格式合同法律规制的几种方式的介绍,这是本文的另一个重点,也分为叁个方面来写:第一,立法规制,从对主要西方国家以及我国立法规制情况的介绍,到对我国《合同法》中格式条款立法的具体分析,最后总结出我国立法规制的不足及对策。第二,司法规制,从对各国司法规制情况的介绍,到对司法规制具体方式的深入分析,最后归纳出我国司法规制的不足及对策。第叁,行政规制,根据各国行政规制的经验,介绍了我国行政规制的情况,最后着重提出了我国行政规制的不足及对策。

张建军[6]2004年在《对格式合同司法规制的构想》文中研究说明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是20世纪契约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与普通合同相比较,格式合同具有条款由使用人单方预先拟定、定型化、完整性、要约广泛性以及当事人经济地位不平等等显着特征。但这些特征的存在并没有改变其性质,就性质而言,它仍然是民事合同。 格式合同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格式合同从其产生、勃兴到成为普遍的交易形式,说明其必然有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诸多优势。它所具有的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时间和成本的价值、安全价值以及形式公平价值,是它拥有和保持强大生命力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由其特点所决定,格式合同存在着明显的弊端: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对传统民法理念中的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提出严峻挑战;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损害相对人利益的大量不公平条款。因此,必须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以克服其局限性,限制其负价值。司法规制作为调整格式合同缺陷的重要途径,应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作用,对格式合同造成的不公平予以司法救济,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实现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格式合同进行司法规制的理论、实践与经验,笔者认为,对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主要包括叁项内容:(一)审查当事人争议的条款是否已订入了生效的合同;(二)运用特殊的解释方法,明确有争议格式条款的含义;(叁)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

巩权[7]2006年在《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文中提出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免责条款概述。系统地介绍了免责条款的概念,特点、种类及存在的理论基础,从而得出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旨在免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其存在的理论基础是契约自由和民事责任的私人性。第二章是免责条款的效力判断。从免责条款效力判断的前提是免责条款须订入合同入手,全面阐述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有效性判断的标准及效力是否及于第叁人等问题。第叁章是免责条款的解释。论述了免责条款解释的原则、规则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第四章对免责条款规制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通过对免责条款规制一般模式的研究、对国外研究成果的借鉴以及我国对免责条款规制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对我国免责条款规制进一步完善的构想。

李楠[8]2016年在《格式合同的效率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格式合同是当事人预先拟订的,可供多次重复使用的,并且不与相对人协商的一种合同。格式合同广泛存在于现实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当一个小婴儿降生,小婴儿的父母亲要与医院签订一份医疗服务的格式合同,当一位老人与世长辞,驾鹤西去的时候,老人的子女亲属也要与殡仪馆签订一份格式合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吃饭、饮水、购物、住宿、乘车、通讯、取暖也分别要与餐厅、自来水公司、百货商店、房地产公司、通讯公司、供热公司建立格式合同关系。本文第一章介绍了格式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产生的历史原因。格式合同的历史原因包括大量的重复交易、交易的专业化和交易的安全性要求。第二章和第叁章分别分析了在自由竞争市场条件下和垄断市场条件下格式合同的效率问题。第二章通过分析没有交易成本和存在交易成本两种情形下有法律规制和无法律规制条件下的格式合同的效率。第叁章分析了在有无法律规制下垄断市场上的格式合同效率问题。并且分别讨论了当前的热点问题快递保价问题以及移动数据流量清零问题。最后针对不同的市场条件具体提出了不同的法律规制以及介绍了格式合同的立法现状和最终提出格式合同的对策建议。

刘文[9]2002年在《论格式条款的效力与解释》文中指出<WP=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

梁卡特[10]2010年在《论格式条款及其效力》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经济体制的转型,商品经济进一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与人、个人与经济组织、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交流更加频繁,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也被更加频繁和更大范围的使用,其作为现代经济契约的一种特殊形式出现在更加广阔的社会经济生活,并影响着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更与社会经济参与者的利益息息相关。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如果运用恰当、合理、有序,将极大地便利经济交往,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社会效率,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如果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运用不当、规范不清、限定不严,将会导致格式条款的滥用和恶意使用,“霸王条款”横行,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进而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对格式条款及其效力进行研究就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若干典型案例,揭示了我国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司法监督和日常使用中,存在着法律规定不细致、司法监督不到位、交易强势方滥用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大量存在等理论和实际问题。面对出现的这些方面的问题,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格式条款的特性,并研究格式条款不同效力阶段的特征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本文亦提出一些改进格式条款在我国实际运用的措施,如立法控制、司法控制、行政控制及消费者组织和行业自律控制等,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和引导,为格式条款在我国能够被正确运用和规制,从而发挥其有利之处、抑制其流弊所在提供建议和参考。

参考文献:

[1].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控制[J]. 苏号朋. 国际商法论丛. 1999

[2]. 论格式合同中的利益平衡问题[D]. 邓扬麒. 南昌大学. 2007

[3]. 论格式合同中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D]. 李刚.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4]. 网络服务合同格式免责条款研究[D]. 周辉.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5]. 论格式合同[D]. 叶志凯.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6]. 对格式合同司法规制的构想[D]. 张建军. 清华大学. 2004

[7]. 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D]. 巩权. 吉林大学. 2006

[8]. 格式合同的效率分析[D]. 李楠. 北京化工大学. 2016

[9]. 论格式条款的效力与解释[D]. 刘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2

[10]. 论格式条款及其效力[D]. 梁卡特. 复旦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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