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奖励贷款制度探讨_奖学金论文

高校奖励贷款制度探讨_奖学金论文

对高校奖贷学金制度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校论文,制度论文,奖贷学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摘要] 我国高校助、奖、贷学金制度大体经历两个阶段。现行奖贷学金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当前改革和完善奖贷学金制度的主要措施是:(1)奖贷学金制度要为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服务,为培养急需人才服务;(2)多方拓宽奖学金渠道;(3)建立高等教育贷学金制度和国家“教育发展银行”。

[关键词] 高等教育 奖学金 贷学金

在我国高等学校设立奖学金、贷学金制度,是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是党和政府激励青年学生成才,关怀、支持家境贫困的青年求学深造的重大举措。本文拟对高等学校现行奖、贷学金制度作一些探讨。

一、我国高等学校助、奖、贷学金的历史沿革

解放以来,我国高校的助、奖、贷学金制度以80年代为界,大体分为两个阶段。1950—1985年,高校实行的是免费就读和人民助学金制度,即学杂费、住宿费、学生在校期间的其它费用都由国家包揽,无偿资助。那时,高等学校是干部培训制度的一部分,办学主体只有政府一家,对学生实行统招统分政策。这一制度是在国家经济尚不发达,广大农村生活水平较低,国家对城市职工实行低工资政策的情况下实施的。它为国家经济建设,作过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经济体制改革等情况的变化,人民助学金制度开始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改革人民助学金制度,实行奖、贷学金制度。奖学金分为三种:一种是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种是专业奖学金,主要面向师范、农林等专业的学生;还有一种是定向奖学金,以立志毕业后去边疆、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的学生为对象。此外,为了帮助那些经济困难,不能部分或全部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生活费用的学生,由工商银行提供低息贷款,这就是贷学金。

近年来,高等教育领域加大了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力度。自1994年起,国家教委逐步推行自费生与公费生并轨制度。新的收费制度已经在大部分高校推广开来。实行收费制度是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它一方面决定了我国高等教育不可能是义务制的,上大学就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学费;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我国高等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必须保障学生入学不受经济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因此,在高校实行收费制度之后,保障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升学就读,不仅是高校收费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而且也是事关我国高等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问题。

二、现行奖、贷学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奖贷学金标准偏低。全国大部分高校现在仍然执行1986年规定的学生奖贷学金标准,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为:一等奖350元,二等奖250元,三等奖150元,单项奖50元;专业奖学金,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定向奖学金,一等奖500元,二等奖450元,三等奖400元;研究生奖学金的标准为:普通奖学金(助学金)硕士研究生70—90元,博士研究生90—110元;优秀奖学金硕士研究生150元,博士研究生200元。国家教委和财政部(1993)59号文件规定“发放学生贷款,按最高限额每人每年300元计,严格控制在本专科人数的30%以内。”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粮油副食品价格的放开和物价的上涨,生活费用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86—1991年全国居民消费水平已由447元上升到803元,其中非农业居民由833元上升到1686元,农民由351元上升到569元。而1995年全国居民消费水平又比1991年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与此相比,现行奖贷学金标准显然偏低。即使一等奖学金的标准也无法满足学生学习和生活的最基本需要,达不到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的目的,因而也就失去了奖励的意义。

(二)奖贷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按照国家教委有关文件,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的高校,可以建立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基金(简称奖贷基金),其资金来源是:按一定比例和标准计算,从国家财政拨给高校的经费中划出转入奖贷基金帐户,用于发放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基金按每人每年156—192元拨划。目前各高校所发放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学生贷款,基本上都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设立的,企业和个人出资设立奖学金的为数不多。奖学金的来源渠道单一,造成了资金不足,标准偏低,使奖学金的作用受到制约。

(三)现行奖学金制度滞后于高校收费制度改革。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已经取得社会的共识。1989年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出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规定了对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收取学杂费。1992年又发出《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下放了普通高校收费的审批权限,普通高校的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各高校和所在省政府制定,各高校纷纷提高了收费标准,但国家教委没有下达提高奖贷学金标准的统一的规范的文件。虽然各高校也相对提高了奖学金、贷学金的标准,但做法不一,标准各异,致使各高校现行的奖学金标准与收费制度的改革很不协调。

(四)学生贷款资金不落实。关于学生贷款资金的来源,国务院国发(1986)72号文件规定:学生贷款资金来源“由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学生低息贷款资金,列入国家信贷资金计划。”“学生偿还贷款资金,只还贷款原额。银行按低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学校从国家核定的高等学校事业经费预算中支付。”而国家工商银行(86)工银发字第351号文件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将主管部门核拨经费划出一部分,存入中国工商银行学生奖、贷学金帐户,作为对学校学生贷款的资金来源,……贷款不得大于存款。贷款利率由工商银行给以优惠,暂定为月息0.25%(年息3%),按季计收,学校存在工商银行的奖、贷基金,银行不计算利息。”工商银行的文件,实际上否定了国务院提出的由工商银行提供学生贷款资金的规定;而且工商银行收了学校的经费,不付利息,反要学校向银行缴纳学生奖贷学金的利息。据了解,目前学校的贷学金都是由学校内部垫支,未与银行发生联系。实际上,国家信贷没有起到支持学生就读的作用,而且占用了学校相当部分资金。加上毕业生分布各地,学校催还贷款得不偿失,造成经费不能回收。由于学生贷款问题得不到国家银行的支持,贷学金制度在大部分高校半途而废。

三、改革和完善奖学金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奖学金制度要坚持为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服务,为国家培养急需紧缺的人才服务。高等学校的奖学金应该奖励那些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青年学生,应该把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与评选“三好学生”结合起来。在评选的过程中,要真正坚持全面发展的原则,防止学习好就“一俊遮百丑”的现象。还应当注意调整学科专业间的奖学金的比例,充分发挥它在保证国家建设急需人才的培养和调节考生专业流向方面的功效。

(二)拓宽学校内部资金渠道,扩大奖学金来源。学校除了从政府划拨的教育经费中按比例提取奖学基金外,还可以为奖学金开辟新的资金渠道。

1.将目前发放给学生的各种物价补贴,集中用于发奖学金。目前,海南省每个大学生平均享受的物价补贴每月为100元,每年有1200元,发放标准大大高于奖学金。这种平均分配的办法,与改革助学金制度的初衷是相违背的。笔者认为,除现在已经在校学习的学生,继续发给原来规定的各种物价补贴外,从新入学的学生开始,不再发给各种补贴,将这部分经费全部纳入奖学金,提高奖学金的标准。

2.各高校都逐步推行了收学杂费制度,可从收取的学杂费中划出一部分(如15%-20%的比例)用于发放优秀学生奖学金。海南大学于1994年实行公、自费招生并轨,推行收取学杂费制度的同时,改革学生的奖学金制度,每年从收取的学杂费中划出20%(30多万元),与原有的奖学金合并,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大大拓宽了奖学金的来源。

(三)动员鼓励社会力量在高校设立奖学金。高等学校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基地,奖学金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应是政府拨款,但又不能完全依靠政府的支持。目前,我国的经济比较落后,国家财力有限,用于奖学金的经费尚无法满足奖优的需要,这在客观上就要求社会各界应该广泛参与进来,特别是那些直接用人单位,应资助奖学事业。从高校本身来说,动员社会力量在高校设立奖学金,则有利于将社会需求信息反馈到高校,促进高校增强主动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能力,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调整培养方向,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目前,我国有些爱国侨胞、社会团体、企业家已开始参与支持高校的奖学事业。例如爱国华侨、社会团体、企业家在海南大学设立了七项奖学金,每年提供奖学金14万元,可奖励学生140人,大大促进了学生成才的积极性。但从全国的范围来看,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都远远不够。

(四)奖学金的三种形式。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将奖学金分为人民(政府)奖学金、单位奖学金、个人奖学金三种形式。

1.人民(政府)奖学金

人民奖学金,由国家财政拨款设立。人民奖学金按专业性质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业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分为综合奖和特别奖。综合奖又分三个等级,一等奖授予“三好”优秀学生标兵,奖励面3%,所获奖学金除了能够交纳全部学杂费外,还可支付基本的生活费用;二等奖授予“三好”优秀学生,奖励面5%,所获奖学金除了能够交纳全部学杂费外,还可支付一部分的生活费用;三等奖授予“三好”学生,奖励面6%,所获奖学金能够交纳全部学杂费用。特别奖主要奖励在某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如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在科研、社会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中成绩显著等,奖励面8%,所获奖学金能够交纳一半的学杂费。例如海南大学就加大了奖学金奖励力度:一等奖奖励面3%,年奖金3000元(年学费平均2000元);二等奖奖励面5%,年奖金2000元;三等奖奖励面8%;年奖金1000元;特别奖奖励面10%,年奖金500元。从而大大调动了学生以“三好”为目标,以学习为中心,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积极性。

(2)专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进入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学校和专业的学生,如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学生。专业奖学金同样设综合奖和特别奖。因实行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已享受免交学费的优惠待遇,奖学金的标准可适当降低。奖励面与优秀学生奖学金相同。如海南大学专业奖学金一、二、三等奖标准分别是800元、600元、400元,特别奖500元。比国家规定的标准高一倍。

2.单位奖学金

单位奖学金由行业主管部门、地区、企业用自有资金设立,可以用部门、地区、企业名称命名,种类应以综合奖为主,也可以设立特别奖,标准以不低于政府(人民)奖学金为原则。具体标准和获奖条件由出资者自己规定。获得单位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政府(人民)奖学金。

3.个人奖学金

个人奖学金由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以个人名义出资设立,可以由出资者自己命名。设立奖学金的种类、标准、获奖条件,参照政府和单位奖学金的办法,可由出资者自己规定。

为了扩大获奖面,原则上政府、单位、个人奖学金的获奖者不重复。

四、建立高等教育贷学金制度

(一)建立高等教育贷学金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实施贷学金制度不仅可以保障学龄青年享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而且可以增加高校教育经费,减轻国家的负担,提高教育的质量,这已成为社会的共识。

国家有能力承担贷款基金。实施贷学金制度是不同于助学金制度的。前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回收而后者需要每年不断投入,所以选择贷学金制度可以减轻政府压力,更何况贷款是要还本付息的,除非必要学生是不会轻易贷款的。且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者的经济状况要进行认真严格的调查,这样政府真正需要划拨的贷款基金,应该说是十分有限的,是完全可以负担的。一个贷款周期后就不需要继续划拨基金或少拨基金了。例如,1990年,我国在校大学生206.3万人,假定其中有50万学生需要贷款。每人每年平均贷款1000元,国家只需划拨5亿元贷款基金就够了,设贷款周期为5年,则1995年后政府就只需拨少量或不再拨贷款基金了。

实施高等教育贷学金制度是被世界许多国家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助学措施。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学生资助问题专家伍德霍尔博士统计,目前采用学生贷款政策的国家已发展到30多个,其中既包括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也包括印度、印尼、加纳等发展中国家。如,日本公立大学不在家住的学生,每月可申请贷款41000日元,加纳的大学生在1990年可申请到的最高贷款约占本人全部生活费用的40%。尽管各国在实施贷款政策时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如由于高等教育不能保证就业和贷款的偿还,贷款制度不受社会欢迎(印度最为典型),或者出现拖欠贷款现象(美国最为典型)等,但实施高等教育贷学金制度利大于弊,存在的问题经过努力是可以克服的。因此,借鉴世界各国贷款政策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有步骤地推行高等教育贷学金制度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可行之举,也是深化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

(二)建立高等教育贷学金制度

1.由国家银行负责向学生发放贷款。我国目前部分高校实施的贷学金制度只是校内贷学金,是高校将国拨教育经费的一部分以贷款方式发放给学生,或是把收取学生学费的一部分以贷款方式发放给学生。如海南大学目前实行的学生贷款就属于这种类型。学校每年从国拨经费和收取的学费中划出12万元作为贷学金,贷款面不超过10%,人年贷款额最多不超过1000元。这种校内贷学金由于资金有限,只能使极少数学生获得少量贷款。这里所说的建立高等教育贷学金制度是指建立一种能保证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大学生都获得适量贷款的全国性的制度。借鉴别国经验,我国应建立“教育发展银行”,负责接受国家财政划拨基金,吸收各种存款,审议各高校学生的申请贷款报告,确定贷款的学生人数和金额,向学生发放和回收学生贷款等项工作。

2.贷款的条件与程序。需要贷款的学生首先由家庭出具担保书,地方政府(家庭所在地)出具证明材料,然后向就读高校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各高校负责初审后报“教育发展银行”审批,获准后学生与银行鉴订贷款合同,由银行将贷款发放给学生本人。

3.贷款的偿还。这是一个涉及贷款银行能否正常运行的重要问题,如果学生拖欠和拒还贷款,不仅影响贷款银行的信用,而且会影响下一轮贷款的发放。因此,在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要明确规定还款的利率、期限和方式,并由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作担保人,万一学生不能及时偿还全部贷款,则由担保人负责偿还。高校也要教育、督促享受贷款的毕业生如期还清贷款,否则,贷款银行可以其学生不讲信用为理由减少或取消对其在校生的继续贷款。如贷款学生因故死亡,其贷款除由人身保险(如其参加人身保险)费交付部分外,其余应予注消。为鼓励享受贷款的毕业生从事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艰苦的行业和到艰苦地区工作,国家可对此类毕业生给予减免还贷或延期还贷等项优惠待遇。对享受贷款的毕业生出国留学,原则上应全部还清贷款后方可同意出国。银行还要建立对付拖欠或拒还贷款的有效措施,以保证贷款的及时偿还。

高等教育奖、贷学金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性事业,除要健全完善机制外,国家应尽快制订有关奖、贷学事业的法规,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其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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