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初探_人大代表论文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初探_人大代表论文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选举制度论文,人大代表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法定为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建设我国权力机关的第一个关键环节,在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中占有突出地位。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民主政权能否巩固,关系到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成败。搞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意义之重大不言而喻。本文试就此问题粗谈管见。

一、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根据共同纲领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暂时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人大的职权。当时受各方面条件限制,中央人民政府在肯定广大人民群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础上,对选举程序和形式采取变通办法,代表产生方式主要采用指选、派选、特邀等形式,表决也以举手表决为主。

随着人民民主政权的巩固和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社会程序稳定,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提高,召开普选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趋于成熟。1953年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类型的选举法。这标志着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已经初步确立。1953年选举法规定实行普选制和平等选举权,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国家支付人大选举经费,对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等,从而奠定了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基础。

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新的选举法,对原有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比如:扩大了直选范围,选举实行差额选举,表决方式为无记名投票,代表候选人提名方式增加了选民联合提名,等等。

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对选举法的修改有:全国人大和归侨人数较多的地区地方人大应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可以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降低了直接选举中另行选举的当选票数等。

1986年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选举法再次作了修改:加强县乡选举的领导;减少人大代表名额;简化选民登记手续;增加联名推荐候选人的法定人数;取消通过预选确定等额正式候选人的规定;降低直接当选的票数;旅居国外的中国选民可以在选举期间回国参选等。

1995年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又一次作了修改:增设各级人大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的条款;明确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工作;具体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及增长比例;缩小城市和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确立选区的划分标准;恢复代表候选人的预选制度;规定对代表罢免的具体程序;增设代表辞职的条款等。

综合建国以后选举法的制定和重大修改的情况,我们看得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变化的基本轨迹和精神:一是政府确保人民群众享有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广泛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社会主义民主不断扩大,为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创造了越来越便利的条件;二是政府从实际出发,从现实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出发,本着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着眼于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适时地对人民代表选举制度进行改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如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从举手表决到无记名投票,由单纯的政党团体提出代表候选人到允许选民和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等等。

二、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

1、人民享有最普遍的选举权。按选举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一切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选举法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另外对妇女、少数民族、军队和归侨等特殊群体的利益作了专门规定。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规定乡镇级和县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地市级人大代表均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

4、人民的选举权得到多方面保障。第一,规定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为人民参选提供了物质保证;第二,对选举机构、选民登记、提出代表候选人、选举办法等作明确规定,为人民参选提供了程序保障;第三,对破坏选举行为依法予以制裁,从法律上保证了选举的顺利进行。

(二)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产生于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虽几经修改,仍体现着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相对应的浓厚色彩,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迅速发展的现实情况,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1、选举实践与选举理论不完全适应,我国选举理论总的来说是相当完善、相当先进的。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人们在选举活动中却感到民主气氛远远不足,上级意志、形式主义等现象十分突出。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上面定名单,下面划圈圈。”“选举是借我们的口,用我们的手,我们的意志哪里有?”,“选前不知面,选后不认识”,似乎选民的职责就是单纯的画圈打叉。又如,差额选举在一些地方经“技术性处理”后成为“陪选”;选民联合提名代表候选人遭不公正待遇;上面“戴帽”下达代表名额,变相搞等额选举,造成事实上选举权效力不平等,选民无法真正地对代表行使监督权和罢免权;诸如此类。这要求我们,一方面要根据社会现实变化加强选举理论研究,一方面要及时改革选举实施细则,使选举制度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使选举实践能够适合选举理论的要求,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2、选民素质、候选人素质与选举目标不完全适应。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是一种为各级人大机构选择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能够代表人民群众利益和愿望来行使决定权的群体成员的严肃政治活动。能否选出高素质的代表进入各级权力机构,关系到人大能否正常地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能否体现人民主权的精神,能否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然而受封建思想、“左”倾思想的长期影响,加之其它一些因素的限制,许多选民的民主意识淡薄,甚至选民的权利义务都不清楚。他们把几年一度的选举看作政府和领导赐予的体现自己“主人翁”地位的恩惠和机会,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每个成年合法公民应有的重要政治权利,因而不能积极主动地参预选举活动和大胆充分地行使神圣的选举权利,主人实际变成了“仆人”。这种落后的“草民”心态和消极行为并没有引起各级领导机关的应有重视。同时,“人大代表”在观念上往往成为各级各界领导干部理所当然“享受”的一种政治待遇,成为一些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受党和政府表彰的一种形式,这无疑背离了人大代表选举的初衷。有人说,人大会是另外一种“党代会”;也有人说,人大会是“领导干部的扩大会议”。由于占很大数量的领导干部代表事务多,工作忙,时间紧,因而造成客观上要求人大会期越短越好;由于相当多的领导干部习惯于上级定调子、拿意见,无形中使人大的决定性作用无法充分发挥;由于部分英雄模范人物缺乏良好的政治素养,议政参政能力较差,实际很难提出高质量的提案议案。这里决不是说领导干部和模范先进人物不能当选人大代表,而是说作为代表候选人必须具备精通专业知识、敢于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能够提出独立见解的政治素质。这一点非常重要,却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

提高选民素质和代表候选人素质是一项长期的艰苦任务,需要全社会的普遍重视和共同努力。这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要坚决抓紧、抓实、抓好。

三、关于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要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就必须加强和完善人大制度。对现有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改革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没有真实的选举,就没有真实的民主。通过改革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可以增强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公民意识,可以激发群众的政治热情,可以提高群众的政治素养;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公正,从源头上防止、遏制腐败行为的产生蔓延;可以缓解社会矛盾,更好地促进政治稳定,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有计划按步骤推进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1、扩大直接选举,缩小间接选举。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多层次选举制度是我国目前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重要特点。它同我国建国以来的政治、经济、文化基本状况总体上是适应的。尽管这一选举制度有简便、节省费用、效率高诸优点,也会起到保障某些特定候选人当选的作用,但这决不意味着它已是理想、完善的民主选举形式。在某种意义上,直接选举范围的大小是民主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我国既然要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民主,就必须扩大直接选举范围。而我国现在是世界上极个别的实行多层次间接选举的国家。这样就使我国先进的民主选举理论同落后的政治选举实践形成强烈反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文化建设成就显著,人民政治觉悟明显提高,已经到了逐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的时候了。建议对省级以下人大代表初步实行选民直接选举,即使不能在全国马上普遍推开,也应选择条件相对具备的直辖市和省份分批实施。这将大大增强选民的参政意识,增强代表的责任感,直接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

2、合理确定代表名额,加强人大效能。人大代表名额多少基本取决于下面两方面因素。首先人数不能太少,否则要影响代表的广泛性;其次,人数又不能太多,否则影响人大的职能发挥,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我国人大代表目前人数太多,产生了一系列弊端,比如不易安排会场、食宿、交通工具以及医疗、保卫等工作,不必要地增大了会议费用;讨论只能以代表团甚至小组会的形式进行,造成大会交流困难、会议交流地区化、简报泛滥等问题。因为开会不易,只能少开会、开短会,客观影响了人大正常行使职权和发挥作用。根据我国人口多、地域广、民族复杂的国情,按照便于开会、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建议在现有基础上大大减少各级人大代表数额,大体上保持全国人大代表1000人、省级人大代表300人、地市级200人、县级100人、乡镇级30人左右的比例。如果因为代表多却不利于人大发挥作用,那么代表多的广泛性就失去了实际意义。造成我国人大代表数量多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有两个原因不容忽视,一是各级党政干部占用名额多,二是需照顾的方方面面太多,为了能使人大便于行使职权、发挥作用,减少代表数量势在必行。确定代表具体数额可采取“基数+人口数”的方式。只要不过于照顾方方面面,不过于保证各地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当选代表的名额,建立一个精干、高效的人大机构的目的是完全可以达到的。

3、将竞争机制引入人大代表选举。酝酿代表候选人提名时,不必硬性规定代表构成和各种代表比例,也不要划框框和定调子,应将选民联名推选和党派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同样看待,如打印名单按姓氏笔画一并排列,统一格式印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等。要允许代表候选人以见面、演讲、答问甚至辩论等多种形式宣传自己的观点、见解和设想,使选民对候选人尽可能有广泛深入的了解,做到知名、知人、知情。这样可以促使代表素质的提高,充分调动选民的积极性和政治热情,保证候选人有公平、公正的竞争机会,更有利于廉政建设。延安时期,选举参议会成员时,我党在各抗日根据地就曾采取过竞选的办法,同当时国民党统治区形成了鲜明对比,效果和影响都非常好。可见,竞选并不是资本主义民主的“专利”,它只是一种选举手段,本身并没有什么阶级性。社会主义国家照样可以用它发扬民主。因为“赛马”毕竟比“相马”更客观、科学、公正,这是毫无疑问的。我们没有丝毫理由惧怕竞选。相反,我们应该欢迎竞选。

4、实行小选区制。按选举法规定,选区划分,有按居住地划分和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两种情况。一般说来,农村选区是按居住地划分的,城市选区多按照所在单位划分。建议按照地域和界别两种方式划定小选区选举人大代表。这样做有许多优点,既可以密切代表同选民的联系,使选民的选举地位更加平等,减少以至杜绝指选、派选等不民主做法,有利于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也可以提高选举质量和参选率。总之,它把代表的选举同选民的利益有机联系起来了。

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改革,政治性强,涉及面广,敏感性高,情况复杂,绝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只要我们勇于探索,敢于触及某些不民主现象,善于处理各方面关系,就能把真正的优秀人才选进各级人大机构,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标签:;  ;  ;  ;  ;  ;  ;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初探_人大代表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