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社会保障基金总是掩盖中国人民的“救生金”_社保基金论文

为什么社会保障基金总是掩盖中国人民的“救生金”_社保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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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打个喷嚏,中国股市就要患重感冒!”用此话形容社保基金入市对市场的影响一点不为过。

作为重大政策利好的社保基金入市话题,绝对堪称股市兴奋剂。在刚刚过去的“1·14”行情中,社保基金神秘现身再次触及市场敏感神经。而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一席关于“社会保障基金40%左右将进入股票市场”的言论,隐约暗示了社保基金正式进入证券市场的事实。

但无论市场怎样捕风捉影,无论媒体怎样使尽浑身解数,关于社保基金入市时间、规模、品种的疑问,包括社保基金理事会在内的各方都三缄其口。社保基金为何如此神秘?社保基金理事会为何如此敏感?疑问油然而生。

神龙见首也要见尾

据专家介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补充保障基金。到去年年底,社会保险基金历年累计结余3000多亿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为1240亿元(可以进入证券市场投资的社保基金就是指这部分)、补充保障基金(也就是企业年金)260多亿元。

根据有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就应当是1240亿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40%可投资股票和基金计算,目前可进入证券市场的社保基金规模可达到496亿元。这部分资金到底有没有入市?入市的规模有多大?收益如何?已经获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的6家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分工上是如何安排的?公众均十分关注。

“我们没有必要向社会公布!”对于此番种种疑问,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新闻发布的徐先生如是回答,“这只是社保基金理事会和几家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事情,我们都是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的。”

但作为人皆有份的“养命钱”,社保基金投资运作为何如此神龙见首不见尾?相比披露季报的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一年一次的信息披露只剩下“窥一叶而难知秋”的尴尬了。

有专家介绍,2000年9月成立的社保基金理事会直属国务院领导。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管理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通过变现部分国有资产所获得的资金以及其他形式筹集的资金,同时负责挑选、委托专业性的资产管理公司对基金的资产进行运作,以实现其保值增值的目的。但理事会成立以来一贯的低调做派,以及一年一次的信息公告使得“听得着,看不见”的社保基金益发显得神秘不可知。

据目前惟一公告的社保基金年报披露,社保基金2001年实现收益9.67亿元,收益率为2.25%,这仅仅比同期银行储蓄利率稍高一点。与此同时,国外社保资金在证券市场的运作却令人艳羡,平均实际回报率最高的瑞典达13.5%,最低的日本也有4.96。在此情况下,改善资产配置、提高增值能力成为社保基金资产管理的当务之急。

有业内人士分析,从长远来看,全国社保基金的增长空间巨大。据世界银行预测,中国社保基金总额到2030年可以达1.8万亿美元左右,成为世界第三大养老基金。由此,管理着如此巨额资金的社保理事会所当然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人士也表示,随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展开后,新问题、新风险的逐渐显露,应当加快完善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的步伐。

根据现行的信息披露准则,社保基金仅须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如此一来,造成的是公众对社保基金管理信息需求的严重不对称。甚至在有关入市资金规模的重要数据上,媒体的说法也是众口不一,差之千里。当记者就有关数据求证于理事会时,回答照样是含糊和模棱两可的。

“在美国,养老金计划每季度都公布业绩报告,政府部门也提供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美国耶鲁大学终身教授陈志武认为要加强社保基金信息披露,从制度上提高运作的透明度。陈指出,国内社保基金的运作、投资组合应该更公开一些,例如每月或每季度按证券投资分类公布其回报率,让老百姓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获取相关信息。

都是信息披露惹的祸

尽管社保基金理事会面对媒体保持了最大可能的低调,但在2002年底,一场轰轰烈烈的社保基金理事会“选秀”刚刚落下帷幕,不幸落选的基金管理公司对竞标结果就颇有了些微词,某基金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说:“由于公司间包括产品设计、管理费率报价等影响竞标的各种因素在事前事后都处于封闭和保密状态,最后结果是否公正很难有一个基本的评判。”

甚至是专家委员会的人选问题也每每被提及。对此,理事会却也有自己的说法:“专家名单保密是为了评选的客观公正性。”有市场人士认为这一说法在评选前说得通,在评选后是否继续保密就很值得推敲了。

两年前的“基金黑幕”已有监管不力之嫌,面对上千亿的社保基金,有专家建议加强信息披露是杜绝暗箱操作的最佳保障。证券市场三公原则同样适用社保基金。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人士也认为,为了确保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应逐步完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一套完善的基金投资管理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并且,在社保基金理事会内部也应当建立起和绩效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

同时,陈志武教授建议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准政府事业单位,其成功最终可用有无应有的支付能力来衡量。作为经济性政府机构,社保基金至少应设有董事会、投资策略委员会与公司治理委员会。陈教授认为,社保基金持有者是社会大众,他们是该基金的股东或委托方。社保基金管理者则是代理方。作为股东方,公众有理由通过及时的信息披露了解和监督社保基金的运作,对有关方的投资业绩进行评估,尽最大可能避免腐败,减少“寻租”行为。

法规建设与时俱进?

社保基金理事会处在这样一个敏感的地位,除了公众对其信息披露的不满足而外,更有立法专家质疑社保基金管理办法相关问题。

这位立法专家指出,现今条件下,只是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有关管理暂行办法,从法律地位上来讲是很不稳定的。另外,在目前基金管理公司还不能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情况下,社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委托基金公司作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规定显得突兀而急切了些。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基于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迫切需求,加快社保基金入市步伐,以部门行政法规形式解决入市法律障碍的情况可以理解。从行政立法的角度上讲,在我国,此种特例起源于“特事特办,简化行政手段,提高办事效率”的改革开放之初,全国人大将部分立法功能转交给了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并且一直延续到今天。专家进一步分析:“虽然法规的地位不如法律的地位,但它在提高行政效率方面却更具灵活性。”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认为:“社保基金在操作过程中的确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但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我国整体的市场环境并不是很成熟,而社保基金的发展却比较快,在这种‘三级跳’的过程中,很可能就会把某些问题给掩盖住了。但这并不意味着问题就不能或不要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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