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责任制度、农民行为与农业环境生态问题_农业论文

家庭责任制、农户行为与农业中的环境生态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户论文,责任制论文,生态论文,环境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制度问题的提出:发展中国家环境与发展的矛盾

农业的环境生态与可持续发展问题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重大课题。如果说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减少化肥使用、建立生态与环保型农业等措施来改善以至解决农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话,那么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上述耗费成本而无助于粮食增产的措施有多大可行性就是可以讨论的了(注:日本学者的一项研究表明,通过增加用于农业延伸服务和土地改良的支出可以在粮食产量不变的情况下扩大有机肥的使用,减少化肥使用量,从而达到环保目的,但是,这类政策将使农业生产率下降, 而使支出增加和农产品价格上升。 参见, Hideaki Abe andAkio Ito,"An Analysis of the Economic Effects of Low InputSustainable Agricultural Policy in Japan",System PIT Inc.Press,Kitami,Japan,1996.)。另一方面, 中国农村和农业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相当严重,以耕地减少、水土流失、土壤沙化、地力下降、水源污染以及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造成土地板结、作物污染等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农业生态环境问题日渐突出,开始影响到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可以说,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与粮食压力巨大而农业生态环境问题又比较突出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在解决农业环境生态问题过程中,仿效发达国家的做法为粮食压力与资金短缺的现实所不容,中国所能走的只能是一条低成本、低投入的非资金依赖型的农业与环境生态均衡发展之路。

我们注意到,发达国家在解决农业生态环境问题过程中,除了土地粮食关系与资金保障外,农业生产经营制度、农业生产者的环境意识和合理化环境行为、政府的农业环保措施等制度因素也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这些制度使农业生产者的合理化环境行为成为在经济上有利、至少与其经济利益不相抵触的行为。与此同时,在中国农村的现实中,一方面,现行农业制度不具备使农户关注环境生态问题的约束机制,甚至存在着相反的刺激制度;另一方面,农业制度中又缺少通过集体行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安排,这就是中国农业环境生态问题的制度因素。制度经济学和产权经济理论表明,人们的经济活动总是在一定制度约束下的效用最大化的理性活动,这种活动会随着制度环境的变化而改变。这一思想为我们提供了通过分析制度环境探讨解决农业生态问题的基本思路。

本文就是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之上,通过分析与家庭承包责任制有关的制度因素对形成中国农户行为方式的影响,探讨制度因素在农业环境生态问题中的作用,并通过一个治理水土流失案例的讨论,说明制度因素对于解决环境生态问题的意义。

二、制度与经济行为:理论框架与中国农村的现实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经济制度是约束人们经济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就农业生产和农民经济行为方式而言,土地产权制度、农业生产组织和收益分配制度、农户与政府关系的制度和规范以及农村社会千百年来所积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行为习惯,乃是对农民行为特点最具影响力的制度因素。

在农业中,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手段,其产权安排如何居于各种产权制度的核心地位。根据产权经济学,产权可以理解为人与稀缺资源的一组权利关系,有效的产权制度能节约交易费用,无效的产权制度则大大增加交易成本以致使许多交易无法达成。具体地说,一种有效的产权制度意味着人们经济行为的合理化:人们对资源和相互行为具有稳定预期,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与资源使用有关的交易成本,包括谈判、建立和执行契约、解决冲突的成本得以降低,有效地克服经济活动中的外部性影响。

就中国的土地制度而言,1949年后建立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共产权制度由于产权约束功能的丧失和集体劳动的过大的监督成本,致使农业生产效率低下。改革开放以后,在不根本改变土地制度基础的前提下,通过家庭承包责任制部分解决了农民拥有土地并使其劳动同收益挂钩的问题,中国的农业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比较顺利和稳定的时期。但是,从产权的完整性、明确性、稳定性等构成产权的基本权利来说,现行土地产权制度又有很多缺陷,即产权是不明确(农民并没有所有权,只是承租经营,而且其权利的边界是不清晰的)、不完整(农民拥有有条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没有处置、出租、出卖等权利)和不稳定的(土地制度多变,权利经常受到侵害)。中国农民的经济行为方式和特点,包括环境经济行为,正是在这样的产权制度下形成的。

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和收益分配形式是经济中的又一项重要制度。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看,集体经营和私人经营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选择某种制度安排的唯一原因是因为这种制度的运行成本比较低。在集中计划、集体劳动、统一分配制度下,这种交易成本包括农业生产者非自愿执行上级命令带来的强制成本、组织农民劳动的组织成本和监督成本、搭便车行为造成的浪费等等。从顺利达成交易与执行交易的角度来说,市场制度下的自愿交易比政府交易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正是这种较高的效率可以解释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中国农业的发展(注:Lin,Justin Yifu,"The Household Responsibility System Reform in China:A Peasant's Institutional Choice," 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69 May 1987.)。但是,市场交易同样不可能无摩擦地运行,它同样具有运行成本。在某些具有外部性的场合,市场谈判不可能达成有效的交易,此时,用政府行为取代市场行为反而意味着更高的效率(注:关于市场交易与政府交易成本效率的讨论,可参见盛洪:《市场化的条件、限度和形式》,载于盛洪编:《中国的过渡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在我们看来,市场型农业中的环境生态问题即可以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待。

最后应该提到的一点是非正式制度即农民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传统文化和行为习惯等对人们经济活动的影响。在农民行为问题上,这集中体现在农民不看重正式制度而重视非正式关系等方面。这种忽视正规制度的实用主义的随机应变和灵活变通,一方面使制度的适应性大大提高,使正式制度的不足常常可以通过非正式制度而得到补充和完善。另一方面,它又常常妨碍正式制度的作用,使制度难于实施、方向发生偏差,制度效率降低甚至被农民的投机取巧所“耗散”。此外,农民的实用主义和非理性思维使它们过分看重经验,任何在其经验中所没有的新措施常常要伴随着强制才能实施。

三、制度因素对农业环境生态问题的影响

前已指出,土地的产权安排是农业制度环境中最重要的因素,也是影响农民行为的决定性因素。人民公社时代,实现农业资源配置的交易活动完全是上级对下级的强制性的“政府交易”和“管理交易”,基层农业组织(大队、生产队)在生产上完全没有自主权,农作物的耕种品种、面积,水利设施的建设、使用、养护,化肥、农药的分配、使用,农业同林业、畜牧业等其它各业的比例关系等等,完全由国家决策,农民只是执行这种决策,加之当时化肥农药农膜等的用量非常有限,所以,农业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政府决策者考虑的问题,除了因过度开荒造成的水土流失外,并未出现严重的局面。

1978年后的农村改革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农业用地的产权形式发生了重大改变。在这种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和收益权属于农户的土地产权制度下,农民某种程度上又获得了在“自己”土地上劳动并使劳动成果与自家收益完全挂钩的权利,劳动的积极性因而空前提高,除了完全弥补规模效率的损失以外还有剩余,农业产量也空前提高。但是,现行土地制度从构成产权的几个方面来讲实际上是模糊不清、残缺不全的,这种土地产权的残缺使之成为环境生态问题的诱因。首先,“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个人”的安排,由于“集体”(即以前的大队、生产队,现在的村、组)本身已经不是一个生产经营实体,其同农户的关系也简单化为收取各种税费、管管外出打工、计划生育之类的关系,因而客观上农民对集体所有的集体认识模糊,形成产权虚置的局面。据在山东省进行的一项广泛的调查,有76%的农民不能正确地回答出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这一根本制度(注:《农村土地制度的实证分析——关于山东省农村土地制度的调查研究》,《中国农村观察》1996年第3期。)。事实上,由于农业劳动的特点, 所有者(集体)对土地的使用没有、也不可能施加必要的监督,这样就形成了没人关心土地长远使用的问题。其次,从农户方面来说,现行农村土地固有的均分性(按人平均分配)与不断变化的家庭人口情况、过细过碎的地块划分对规模经营的障碍等原因形成了改变土地分配现状的强大压力。虽然国家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但据上述调查,表示知道这一政策的农民占被调查者的43%,不知道的占57%。而在知道该政策的人当中,表示赞成的占57%,不赞成的占43%,结果是,不知道或者知道而不赞成此项政策的占被调查农民总数的75.5%。现实中,由于人口变化等原因而改变土地划分的情况十分普遍。上述调查显示,实行联产承包制以来,有93.5%的村对土地承包关系进行了调整,最多的调整了8次,平均调整3.2次。(注:《农村土地制度的实证分析——关于山东省农村土地制度的调查研究》,《中国农村观察》1996年第3期。)这种情况使农民形成了土地关系多变的预期, 更无法作为稳定的使用者关心土地的长期使用,加剧了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模糊认识,造成农业生产上的短期行为。土地产权方面的第三个问题是农业用地使用权在很大程度上的非排他性,如果有收益更好的用途,各级组织随时有权将耕地转为它用,这为横向侵权留下了存在的空间(注:1997 年5月18日新华社播发的中共中央的一份文件措辞严厉地要求制止乱占耕地的现象,以减少耕地流失。这从反面表明耕地的流失现象非常严重。)。第四,现行农地制度产权结构的单一性不能满足不同农业生产领域的生物特性对不同土地权能结构的特殊要求。譬如,种植业中分田到户的成功使林业中相应地实行了分林到户的政策。但是,林业生产比之农业具有生长周期长、投资量大、收益缓慢的特点,因而要求更加稳定持久的土地使用权才能调动该制度对农民从事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否则,必然导致破坏性的结果。然而,中国的林地政策很长时间却照搬了农地的承包做法,除了承包之外没有其它产权形式存在的余地。

家庭承包责任制下土地产权制度中的上述缺陷,在农民生产行为特别是环境生态行为合理化方面起到负面激励作用,而家庭劳动和家庭决策的行为方式又使这种刺激得以在农户行为中表现出来,于是造成了农民环境生态行为的短期化和中国农村农业中环境生态问题日趋严重。我们甚至可以在这种短期化行为同农业环境生态问题之间找到一一对应的关系:由于承包制下土地产权的相对不明确和现实中经常出现的重新划分,农民对土地难于形成长期拥有,长期使用的意识,于是,农民只管短期的增产,大量使用化肥而不管土地的长期肥力,农民也不愿意对土地设施进行长期性投资(注:据前引在山东省的调查,79%的农民表示对土地的长期投资积极性不高或没有积极性,原因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变化频繁。),这造成影响长期农业发展的农田水利设施失修严重,土地肥力普遍下降,而能够发挥即时效果的化肥使用却过多过滥。据统计,1990年全国化肥施用量为2,590万吨,平均每公顷施用化肥270公斤,其中近80%是氮肥,20%是磷肥,每公顷氮肥用量191.6公斤, 是世界平均水平(53.9公斤/公顷)的3.55倍。 到 1995年,化肥施用量达到3,594万吨,平均每公顷349公斤。 (注:《中国统计年鉴1996》数据及徐谦:《我国化肥和农药非点源污染状况综述》, 《农村生态环境》1996年第12期。)过量使用化肥特别是过量使用氮肥是使农作物特别是蔬菜中硝酸盐含量过高的重要原因(注:《宁波市蔬菜中硝酸盐含量及控制途径》,《环境污染与防治》1995年第4期。)。

还可以以林地产权的情况来说明土地产权制度对环境生态的影响。由于照搬种植业中按人分配、家庭承包的做法,农民对于无偿分来的林地缺乏稳定的权利预期,长周期、高投入的林业生产经营便成为无利可图的项目,于是农民只管砍树卖钱,不管投资育林,分林到户带来了林业中一次可载入史册的生态大破坏:承包地上的树木遭到乱砍乱伐,致使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气候恶化、灾害频繁。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80年代,其结果是90年代水旱灾害的超常增加。生态系统的破坏对林业、种植业都造成了长期的影响。可以从反面证明产权关系对农民行为进而对农业生态环境影响的是,近几年,中国的很多边远地区和种植业落后的地区开始实行荒山有偿拍卖的政策,以成规模的面积、长期的排他性产权将荒山卖给农民经营。而通过拍卖获得荒山产权的农民因为对其产权有较稳定的预期,反而愿意对其进行长期投资、细心经营,收到了良好效果。(注:参见林卿:《试论农地产权制度与生态环境》,《生态经济通讯》第9期,1995年9月15日。)

家庭承包制下的生产组织形式通过影响农民行为也对农业环境生态产生重要影响。如上所述,农业家庭承包这种形式对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一家一户的耕作方式使集体经济时代留下来的农田水利设施、农业防护林体系成为公共设施。农民只管使用不管维护的“搭便车”行为很快就使这些设施失修乃至报废。在一家一户的劳动形式下,要使农民自发地达成协议共同维护这些设施是十分困难的,即使有村级组织出面也是如此。于是,高效率的公共水利设施被低效率的农民自家的排水沟所代替。实际上,在中国农村实行承包制后的相当长时间内,水利设施、农田林网的建设维护十分差,成为农业环境生态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只是到了90年代以后,由于几次全国性的大水灾造成农业和农民的巨大损失,使改变制度(用强制性的政府交易取代农民自愿的市场交易)的收益超过包括强制成本和组织成本在内的总成本,政府才用行政方法组织农民进行水利建设。

至于农民在自己一家一户进行耕作过程中的环境问题,如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维护土地的肥力,防止土地污染,也是典型的制度行为问题。只要购买化肥或农膜的支出小于其所能带来的粮食增产增加的收益,农民就会不断地增加化肥、农药、农膜的使用量。理论上,农民将使化肥等的用量达到边际收益为零那一点,目前的用量肯定还低于这一水平。至于化肥的污染,由于是外部的,它不在农民个人的行为合理化考虑之列。而且这些化学投入物的负作用常常要在若干年后才能表现出来,由于土地制度的多变,农民更不会以未来不确定的收益来换取眼前的现实收益。以农用塑料薄膜为例,塑料大棚和地膜的大量使用有助于提高产量,但老化后残留的塑料薄膜也十分可观,成为农业污染的一个重要方面。据陕西榆林地区的调查,1978年前,农膜的使用量每年不到200吨,1992年增加到600吨,1993年则达到1,100吨, 而目前该地区耕地中残留的农膜累计达到1,500吨,已经造成粮食平均减产15 %左右。(注:安琼:《塑料对农业生态的污染及其防治》,《农村生态环境》1996年第12期。)

政府同农民的关系具有类似的性质。在一种市场型的农业制度中,农户和政府各有其责任和有效发挥作用的边界。即在生产上,农户是有效率的,在具有外部性的环保设施建设和维护农户的环境利益上,政府无疑更有效率。中国农业中环境生态问题的日趋严重也同这一界限不清楚或政府曾经放弃这一职责有关。80年代初的农业市场化使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放弃了一切责任。这里应该提到的是乡镇企业对农业环境的污染与政府保护问题。中国农业环境生态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乡镇企业对农业环境的污染,特别是对水源、土地和大气的污染,这种污染不仅影响到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而且影响到农民的正常生活。虽然进行农业耕作的农民不满这种污染,但一方面,农民大多是乡镇企业发展的受益者(譬如农民家庭同时又有人在乡镇企业中工作,并且其收入是家庭货币收入的主要来源),他们未必会坚决反对乡镇企业的污染行为;另一方面农民也无法达成协议去同污染者谈判,一则组织费用太高,二则在现实中究竟是农民有权抵制污染还是乡镇企业有权制造污染常常是不清楚的。(注:虽然政府的正式制度没有给予乡镇企业制造污染的权利,但由于乡镇企业在农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实际上在地方政府的眼中,“产权”是属于乡镇企业(污染者)一方而不属于农民(受污染者一方)的。出于地方主义的这类行为方式前几年曾普遍存在,现在也未能杜绝。)在这里,政府对于乡镇企业污染的限制是防止污染的唯一手段,是政府本应承担的保护农业利益的责任,但现实中的利益关系和政府的“自利”行为,使政府或者袖手旁观,或者成为乡镇企业(污染者)权利的维护者。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希望表明,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为现行农业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安排,决定着农民的基本经济行为方式,这种行为方式是形成目前农业中很多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要解决这些环境生态问题,除了技术方面的因素,也必须就改变农民的行为方式即改变农业中的某些制度安排作出努力。

四、对山西省中阳县水土流失治理案例的讨论——制度因素与农业生态环境问题再认识

山西省中阳县位于黄土高原中部。在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的黄土高原,中阳县又是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之一。这一地区松软的土壤、集中的降水、极低的植被覆盖使年水土流失量为每公顷150—160吨(黄土高原的年平均流失量为每公顷135吨)。 水土流失带走了土壤中的有机质,致使土地贫瘠,生产力下降,因而该地区也是中国最贫困的地区之一。为减少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当地政府和农户投入大量资金和劳力,采取了各种措施,1983—1991年当地政府投资87万元集中治理该县水土流失最严重的一个流域——洪水沟流域。

从技术上讲,当地治理水土流失的主要措施有四种:修筑梯田、植树、种草、采用保持水土的耕作方法(免耕法)。为使治理措施落实下去,政府采取了两种办法,一是同农户签订治理小流域的承包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农户提供教育和技术帮助;二是在洪水沟治理项目中,以政府与农户成本共担的形式,对参与项目的农户给予技术扶持和补贴。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对中阳县34个村316 个农户的随机抽样调查及结果的分析研究(注:参见高岭:《农户决策过程与水土流失治理》,《生态经济通讯》第95期,1995年11月5日。), 水土流失的治理效果受到自然因素、人的因素、政府与农户关系和经济因素四类共15项因素的影响(如图1所示)

图1 水土流失治理的效果受到15项因素的影响

对上述调查数据进行相关性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在15项因素中,统计上相关关系显著的有五项,其中三项均为制度因素,即政府提供的教育、技术援助和政府与农户的成本分担,其余为农民的受教育水平、土地的面积和地块。(注:按照本文的分析,土地面积和地块也是重要的制度因素,因为面积大小和地块多少正是按人均分这一家庭承包责任制度下的特点。)而自然因素即水土流失程度和潜在的侵蚀程度、户主的年龄、农户的非农业收入等对水土流失治理影响不大。(注:分析的详细结果可参见注13原文。)

在影响因素中,是否同农户签订了小流域治理合同、政府提供的教育和技术援助、政府与农户的成本共担以及政府是否使用恰当的激励或行政手段执行生态环境措施作用重大。由于同政府签订治理合同可以得到政府在技术、信息上的帮助,其采用的治理措施多于未签订合同的农户。参加洪水沟治理的农户由于可以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采取治理措施的效果更好。而土地面积较大因为宜于采用修筑梯田特别是防治水土流失效果较好的机修梯田的做法,防治水土流失的效果也较好。

将此案例的分析结果归纳起来,可以看到制度因素在治理水土流失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如回归分析所表明,最重要的影响因素都是制度因素。其中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实际上起到了降低农户环境生态投资风险的作用,使农民参与环境治理活动的风险显著降低从而成为有利可图至少不亏损的工作。这是家庭承包责任制下进行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基本条件。反之,如果环境保护措施意味着农民承担风险或收益损失,那么,这种措施就不可能持久地进行下去。建立一种稳定的政府支出或风险分担制度是解决农业环境问题的基本思路之一。

2.由于水土保持措施的外部性,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政府的行政命令常常起着重要作用,这在现阶段是不可缺少的。对于这种具有外部性的活动,经济理论也建议用强制性政府交易代替市场交易。但是,随着农村改革的日益深入,农户的独立决策权越来越明确,农民有权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耕作方法和作物品种,农民将越来越根据现在及未来的利益进行决策。因此,生态环境的治理将越来越依赖农户的行为。重要的仍然是通过建立和严格执行制度(诸如投入物的价格制度、残留物的回收制度、污染的惩罚制度),使积极的环境行为成为经济上有利、至少无害的行为。

3.地块多少和面积对治理具有重要影响。实际上,很多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措施的实施都要求一定的规模和集体行动。在本例中,由于治理效果最好的机修梯田需要在较大面积上进行,因而过小的地块影响了治理效果。中国农业中的环境生态问题可望通过家庭承包制下的规模经营而得到改善。因为规模经营一方面使环境措施的经济效果得以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大大降低对农业生产者环境行为的监督成本。

4.虽然由于现行土地承包期都是相同的,所以无法测量“土地使用年限”对治理水土流失的影响,但本例的调查依然强烈显示,土地使用权稳定期的长度同农民的投资积极性从而水土流失的治理效果存在着密切关系。目前,有些环境措施(如植树以防止水土流失)之所有受到农民的排斥,主要原因就是其见效周期过长而土地使用权稳定期过短。

本文讨论了中国农业环境生态问题同家庭承包责任制下的土地制度、劳动组织形式、政府与农户关系以及农民的传统观念和行为特点等制度因素之间的关系。本文试图表明,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这一市场化农业制度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这一制度所特有的小农式农作方式在解决外部性环境生态问题上的缺陷,特别是由于这一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及与这一制度相配套的其它制度的缺乏,农业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在80年代严重恶化了。本文强调,解决中国农业中环境生态问题的途径之一是完善和改进家庭承包责任制和政府作用,以及适度的规模经营,引导农民的良好的环境生态行为方式。因为,在一个市场化的农业中,如果没有农民的自觉自愿的参与,任何治理环境生态的方法都不可能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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