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预测系统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分析_注册会计师论文

业绩预告制度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独立性论文,预告论文,业绩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重大的财务舞弊案件对会计、审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它对现有的理论和实务提出了挑战,同时又为理论和实务的完善不断提供原动力。笔者拟通过对科龙电器舞弊案和德勤“科龙门”的分析,揭示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与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撑环境之间的矛盾,发现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制度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具有重大影响。在阐述业绩预告制度产生的经济学动因的基础上,从经济后果理论、印象管理理论以及审计风险收益权衡等角度,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制度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减弱以至消除此影响,从制度构建层面提出一系列建议,以期能够为调和业绩预告制度与制度支撑环境的矛盾做出一些贡献。

一、科龙电器财务舞弊案的另类视角分析

科龙电器财务舞弊案由于其涉及财务舞弊、公司治理、注册会计师审计和诉讼等诸多问题,时至今日,仍为大量的研究提供着重要的素材。2001年,科龙电器因大股东科龙集团占款出现15.6亿元巨亏,致使科龙电器被戴上ST帽子。自2001年10月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顾雏军以该公司名义用4.46亿元收购科龙电器26.43%股份后,2002年的盈利让科龙电器很快就翻身摘掉了ST帽子,2003年度继续盈利。但在对2004年公司预测值进行修正后公告宣称科龙电器2004年度业绩出现6000万元巨亏。2004年8月,学者郎咸平认为顾雏军收购科龙电器的前后,科龙电器的经营状况并无明显差异,净利润的大起大落完全是人为调控所致。2005年5月科龙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其后证监会认定科龙电器在2002、2003、2004年年报中采用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导致利润虚增;在科龙电器2003年报中,现金流量表存在重大虚假记载;科龙电器未披露2002年至2004年会计政策变更及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购销商品等关联交易事项。而对于这种较低层次的财务舞弊,作为担任科龙电器2002~2004年三年审计师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勤华永”),将审计报告变成混淆视听的工具,并未履行对投资者的信托责任。对公司业绩预告与公司审计后业绩数据的关系分析,可以印证出德勤“科龙门”事件具有审计合谋的特征①。

科龙电器在2002年度业绩预测公告中称:2002年将扭亏为盈。虽然公司于2001年出现了巨额亏损,但2002年经德勤华永审计后的净利润为101276990元,实现了扭亏为盈的预测目标。2004年3月25日的《证券时报》刊登了科龙电器董事会业绩预告:经公司初步估算,2003年净利润同比将有50%以上的增长,依此预测,2003年度净利润应在151,915,485元以上。德勤华永进行审计后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后净利润为202180248元,较好地实现了公司预告的盈利数据。2005年4月27日科龙电器发布了2004年度业绩修正公告,将已经披露的2004年度业绩不存在亏损或者与同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情况修正为2004年度预亏约6000万元,其后由德勤华永审计确认公司2004年净利润为亏损64,160,206元②。为便于对比分析,将上述公司业绩预测和经审计后的公司净利润数据列表(见表1)。

表1直观反映了科龙电器业绩预告与审计后的业绩数据具有高度的协同度,这绝不是一个巧合,在科龙电器财务造假和审计师低层次审计失败双重条件下,不难看出审计师在审计的年度报告数据中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年度业绩预告,科龙电器的业绩修正公告也是上市公司与审计师事务所相互妥协的结果,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制度强制性披露的经济学动因

为了有效降低投资者和公司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便利投资者及时准确判断股票的投资价值,提前释放上市公司的业绩风险,以减少报表公布日公司股价的大幅波动,上市公司的监管层从1998年开始推出了业绩预告制度,几经修订和补充,目前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制度的完整体系已经形成,即以《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为法律总领、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法律依据、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为主要规范、以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为主要内容的业绩预告披露体系。2007年1月30日发布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从而确立了业绩预告制度的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对业绩预告予以具体规定,要求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净利润为负值或者业绩大幅变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

由业绩预告信息披露法律体系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制度具有强制性披露的特征。强制性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一部分,信息披露制度又是会计管制这一政府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使强制性披露制度具有了政府行政层面的强制性。已有研究指出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缩短上市公司自愿信息供给和投资者信息需求的期望差距,并维持一个能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理性水平[1]。通常有两个理论可以用来解释会计信息的强制性披露问题:一个就是市场失灵理论(Market Failures theory),即认为需要强制性的披露来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防止出现会计信息供给不足和垄断性定价;另一个是社会福利理论(theory of social welfare),该理论认为市场可能会背离社会福利,即可能没有向市场传递充分有用的信息,需要强制性的披露来最大化地实现社会福利[2]。

业绩预告信息作为会计信息的一种,其强制性披露的经济学动因也可以用市场失灵理论和社会福利理论来解释。信息经济学认为,由于存在不完全信息或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参与者的信息差别,市场失灵常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形式出现,为了减少市场失灵的影响,需要政府作为监管者来弥补市场的缺失。业绩预告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从市场失灵理论的角度来解释,主要是为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上市公司作为业绩预测信息的独家提供者,具有为压缩信息的生产并进行垄断性定价的机会问题;二是由于业绩预测信息是公共物品,而出现信息使用的“搭便车”行为,这种外部性必将导致信息披露的供给不足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对业绩预测信息的真正需求得以满足,政府应强制性地要求公司披露符合一定质量要求、最低信息含量的会计信息。另外,为了获得资本市场即使是不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也无法达到的一些特定的社会福利目标,如对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的充分重视、提前释放上市公司的业绩风险和减少报表公布日公司股价的大幅波动等,满足加强对投资者保护的社会福利性目标,将业绩预告作为对公司定期财务信息报告的补充披露,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社会福利改进。

三、上市公司管理当局进行业绩预告存在的机会主义及其解释

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业绩预告披露具有经济和社会后果,其带来的股价变动及公司市场形象变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必然竭力保持其业绩预告的有效性,使公司经审计后的年报数据与预测数据不存在不利差异③。经济后果理论和印象管理理论可以为上市公司尽力避免业绩预测数据与审计后业绩数据存在不利差异行为提供理论支持。

经济后果理论最早由斯蒂芬·泽夫提出,他将经济后果定义为“会计报告对企业、政府和债权人的决策制定行为的影响”,即具有信息含量的会计报告会对各种利益相关人的实际决策产生影响。相关研究表明我国证券市场普遍存在监管政策的“利润驱动”情况,在盈余预告的制度安排中也有体现,上市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预告信息的可靠性,而由此对预告制度施行绩效将产生负面影响[3]。预测性财务信息具有信息含量,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业绩预告具有披露效应[4]。作为解决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与广大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一种强制性披露制度,业绩预告信息的发布也必然会产生经济后果,但这种经济后果具有两面性,即业绩预告良好具有有利的经济后果,而如果公司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中的盈利数据与预测数有不利差异,将会出现不利的经济后果。考虑到业绩预告的有利经济后果,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有利益动机去追求业绩预告的有效性。

印象管理(Impression Management)是指人们试图控制他人对自己形成印象的过程,留给他人的印象表明了他人对自己的知觉、评价,甚至会使他人形成对自己的特定的应对方式。所以,为了给别人留下好的印象,得到别人好的评价与对待,人们会用一种给他人造成特定印象的方式产生行为。将这一社会心理学领域的印象管理理论引入企业印象管理行为,可以认为企业的印象管理行为是指企业有意或无意地试图控制企业信息主要受众的印象的企业行为[5]。上市公司管理当局良好的业绩预告有效性的保持,对于证券市场投资者来说,传递的是一种积极的信号,表明公司财务状况稳健和公司管理层的诚信力,可以增强公司的市场良好形象。因此,公司管理当局基于印象管理的考虑,在业绩预告后,如果经审计财务报告的盈利性数据与之有不利差异,则表明公司印象管理的失败,所以在出现业绩预测与公司审计后业绩数据不利差异时,必然会采取措施来阻止不利差异的对外披露,即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果进行干预,以维持公司积极的市场形象。

四、注册会计师④审计时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信息的考虑

基于经济后果理论和印象管理理对上市公司管理当局行为的分析后可知,如果业绩预告数据与审计后业绩数据存在不利差异,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必然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果进行干预。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实施压力的主要手段为更换注册会计师,当注册会计师发现管理当局舞弊行为时,报告的可能性取决于客户管理当局实施压力的能力大小和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对于管理当局施压的能力程度,在委托审计情况下取决于管理当局对股东大会的影响,而在注册会计师的利益方面,则取决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损失客户付出的代价与不报告违约行为而付出信誉代价的比较[6]。而我国上市公司现行审计委托模式是由上市公司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直接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这种审计委托模式具有审计服务的“实际委托人”缺位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有可能通过对注册会计师的选择权及审计费用的支付权对注册会计师发表何种审计意见施加影响两个特点[7]。所以,在影响注册会计师对业绩预测不利情况报告时,客户管理当局实施压力的能力比较大,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判断认为不报告预测不利情况的风险小于信任公司预测的收益,从而理论上支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会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造成重大影响这一论点。

注册会计师在决定是否对管理当局盈利预告进行不利确认时,主要取决于迎合管理当局预告的风险与收益。信任公司预告收益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经济收益:主要包括本年度审计收费的便利收取和基于未来持续审计的审计准租金利益;(2)文化收益:中国文化最显著的特征是强调社会的和谐与人际关系的融洽[8],社会的价值认同功能和中国文化中的双赢利益分配思想将为注册会计师带来审计外收益;(3)社会收益:作为公司价值认同利益集团,享有深入了解公司信息的高权限,故此降低了对公司风险评估及其他方面的审计成本。在目前审计环境下,信任公司预告的风险主要有事务所可能面临经济赔偿、事务所及审计师的法律行政责任以及事务所的信誉危机损失。相关研究指出:在我国现行审计环境下,对注册会计师存在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倾向,导致审计合谋和审计失败较为普遍[9]。相关研究也表明审计业务的内生与外生两类信息不对称,使拥有信息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就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为——审计合谋[10]。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责任风险较低的审计环境看,注册会计师总体违约风险小于其收益,采取不向管理当局报告不利差异或者进行审计合谋符合注册会计师的利益。

五、解决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影响的制度性措施

基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的角度,在中国特殊的审计文化环境下,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制度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必然具有重大影响,双方的博弈结果只能是纯策略的“纳什均衡”(合谋,合谋),即如果注册会计师掌握了上市公司违规操纵的证据,“理性”注册会计师所选择的策略不是披露而是合谋[10]。为此,有必要从两个对象的路径安排角度来研究如何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加强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问题,以减弱直至消除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制度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一)基于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制度性安排

1.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内部控制制度。有研究指出:在编制公司业绩预告时,应当合理确定预测基准和预测假设,正确运用会计政策和预测方法[11]。预告制度作为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的一个方面,在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基础上,应将其纳入企业内部控制建设范畴,从最初状态控制业绩预告的管理层偏好导向。

2.加强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这方面可借鉴美国的做法[12],采用预先警示理论与安全港制度,即预测性信息应当用适当的方式表达并伴有充足的陈述,以便投资者能据此做出自己的投资判断,如果有关的预测性信息是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披露,即使现实与预测不符,也不认为是虚假的或误导性的。投资者若要起诉,必须举证说明预测缺乏合理的基础与诚信。预先警示理论与“安全港”制度是健全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所不可缺少的制度设计,它所带来的是良性的、股票价格更准确反映公司真实价值和更加有效的资本市场。

3.建立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质量规范。现行制度性措施中,对业绩预告只有强制性披露要求,而在具体操作层面尚无必要的质量规范,这样很容易导致虚假信息泛滥成灾,上市公司质量优劣难判,广大投资者及其他信息使用者将难以据此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3]。从监管层来说,业绩预告制度不是看其形式上的执行,更要看其实质性的经济后果。因此,建立业绩预告质量规范是对资本市场有效性的有益促进。

(二)基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制度性安排

基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制度性安排,主要是要加强法制建设,明确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减少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风险回避机会,以此来降低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业绩预告的迎合可能,加强其自身的风险意识,以影响其利益判断结果,做出有利于投资者的客观公正的审计结果。基于美国市场的审计研究,发现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但是究竟是因为高法律风险还是保护自身声誉需要而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国内有学者运用我国特殊的制度环境对这一问题进行检验,制度环境的分析表明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的执业风险极低,研究发现支持法律风险决定审计质量假说,研究结果从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律风险较低,这里有法制不健全的原因,也有注册会计师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13]。为此,对使用了具有误导性特征业绩预告的投资者损失,有必要在追究注册会计师对其的民事责任问题时,参照我国民法对瑕疵产品致害的归责原则,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在赔偿问题上,则要考虑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特殊性,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14]。在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完善路径上,应坚持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刑法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并行发展,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守法意识得以加强,从制度上保障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自我保持。

注释:

①科龙财务舞弊案件的系列资料可参考人民网之经济专题——“德勤之难”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科龙门”相关报道(网址:http://finance.people.com.cn/GB/8215/62260/index.html)。

②科龙公司业绩预告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料来源于中国咨询行高校财经数据库。

③不利差异主要有两种情形:(1)业绩预测为扭亏或盈利预计增长一定比率,而审计后业绩未达到预测标准;(2)审计后业绩亏损比率超过

预测亏损比率。

④此处注册会计师泛指接受委托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后文如无特殊说明,同此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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