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认缴制资本制度论文_孙卓

试论我国认缴制资本制度论文_孙卓

(沈阳中级人民法院,辽宁 沈阳 110013)

摘要:自我国公司法中认缴制资本制度的改革后,带来了充满活力的全新市场形势。2013的《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这的确是创新之举。不过这一举动也给理论界和实践界带来许多难题。尤以对债权人保护问题较为突出。目前,由于欠缺相应的完善配套措施措施,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也不健全,所以要想妥善解决该类问题并非易事,需要制定内外协调一致、配套健全的解决机制。所以本文围绕认缴制给债权人带来的影响及债权人保护的问题与措施进行试尝性探索,并为此提出些许可行性解决措施。

关键词:认缴制资本制度;公司债权人保护;保护措施

一、认缴资本制度的确立

我国《公司法》经历了1993年、2005年两次重大变革,但公司资本制度并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的需求。为此,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展开了激烈讨论,到底何种形式是符合我国目前国情所需要的呢?随着政府体制改革的推进,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创业积极性已经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导向。因此我国取消了许多行政审批手续,采取多证合一等便捷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方便。在这种局势下,我国工商总局将改革重点由原来的实缴资本制度改革为认缴资本制度,并于2013年12月通过了《公司法》。

二、认缴资本制度的内涵

一些学者将认缴资本制度视为授权资本制度。因为在认缴制资本制度下,股东认缴的公司资本并不需要满足全部缴足的要求,这一特点与授权资本的要求相同。即授权资本制度要求在公司设立之初在章程中记载明投资股本总额,但不需要全部一次性缴付,只需要对于部分资本进行缴付而剩下的未缴付部分可在公司经营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资本需要随时募集。还有学者将我国认缴资本制度看成是折中资本制度,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借鉴授权资本制度的同时,突破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而设立的一种资本制度。而且该种制度同样也赋予了公司董事会在经营过程中的增资权,这一制度也与我国认缴制资本制度不同。

笔者看来,我国认缴制制本制度在本质上仍然属于法定资本制度,却与原始法定资本制度不同。我国认缴制制本制度并非独立于三种资本制度,而是我国政府工商登记改革的一种措施,此即我国的资本认缴登记制。在这种制度的要求下,公司股东无需实际缴纳认缴资本,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并同时取消了法定验资制度。股东出资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三、认缴资本制度下债权人保护的困境

1、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司信息公开是整个交易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在公司与他人交易往来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是造成阻碍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因素,而且信息不透明、不对称还会引发不必要道德风险。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建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完善公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债权人的压力。尤其在认缴制资本制度下,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方式自愿约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因此该制度对于公司披露要求更加强烈,是必不可缺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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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人格否认实施的阻碍

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在实际操作方面仍然有许多不足之处。因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规定了一些粗框的规则,但缺乏必要可遵循的条文。如果在立法方面不加以详细具体的规定以及及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那么这一制度将可能会被滥用,甚至束之高阁。公司独立人格的特点常常会被股东用来规避法律规定及逃避债权人的追债的工具,成为阻碍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究公司背后股东责任的手段。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果不加详细构建,而股东恰恰利用有限责任这一面纱躲在公司之后,将会给公司及债权人带来严重损害。为此,笔者认为,应该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增添具体可操作性的内容。尤其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以后,因为公司法定资本制度不再存在,尽快构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显得格外重要,否则债权人利益可能会因得不到及时保护而遭到损害。

3、认缴资本制度在司法适用上的阻碍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与政府鼓励投资创业相呼应,此次制度改革不但增强了市场的自由度,而且也为市场增添了活力。不过此次改革也给司法适用造成了一些难题。对于认缴资本主义的无期限限制的特点,如果公司出现无能力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形,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未出资的股东提前履行其出资义务,即能否加速出资未到期的股东提前到期?因为我国《公司法》取消了公司股东出资期限的限制,而转为约定期限,并写入公司章程。不过因为没有约定期限限制就可能会导致不良股东恶意约定。这种情形无疑增加了债权人权益受损的风险。如果恶意约定则就违背了道德可以容忍的范围,这时如果没有合理的措施进行维护就会导致显失公平的发生。

四、认缴资本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措施

首先,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自2013年公司法改革后,取消了最低资本注册资本转变为股东认缴制资本制度,这一变革对于公司设立条件大幅降低,也加强了股东意思自治,随之而来的信息不透明、不对称情况就会频繁发生。所以,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需要构建可靠的信息披露制度。

其次,目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还不能够达到合理平稳的运行的标准。在立法与司法界,如何有效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依然属于争论不休的难题。因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混乱了,标准得不到统一,具体到对于“资本显著不足”这一问题更是使人一筹莫展。其不仅仅要考虑自己公司合理的注册资本多少还要从不同角度考虑不同的比例,综合讨论最符合实践的适用标准。

最后,建立一套完整的意外预防与止损机制,该机制的建立能够在认缴制资本制度下形成一套完善的债权人保护措施,也会有利于解决认缴制下的债权人保护问题。

参考文献

[1]蒋大兴.质疑法定资本制度之改革[J].中国法学.2015,(6)

[2]刘燕.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途——基于商业实践视角的观察[J]. 法学研究.2014,(5).

[3]刘燕.重构“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 公司法理基础[J].中国法学.2015,(4).

[4]李建伟.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J].人民司法.2015,(9).

[5]黄辉.中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J].法学研究.2012(1)

作者简介:

孙卓(1981—),男,辽宁省法库县人,法官,沈阳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论文作者:孙卓

论文发表刊物:《信息技术时代》2018年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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