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灾害风险及保险对策探讨论文_曾宪泽

森林灾害风险及保险对策探讨论文_曾宪泽

曾宪泽

广东省连州市林业局 513400

摘要:阐述了森林资源面临的主耍灾害风险源及种类,分析和探讨了森林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提出了促进森林保险发展的若干建议:加强森林火灾保险;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建的森林保险制度;建立分类保险制度;完善配套森林保险法律法规。

关键词:森林灾害 森林保险 可持续发展

一、森林资源面临的主要灾害风险源及种类

1.1 人为灾害

1.1.1 森林火灾。森林火灾是一种在林地自由蔓延、失去人为控制、造成一定损失的自然或人为的森林燃烧(98%以上为人为火灾),它可以烧毁森林的幼苗、幼树,影响森林更新、结构、质量、生态系统平衡;林火烧毁林区设施,造成林区人民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这在山区林地是发生率较高的灾害。

1.1.2 乱砍滥伐。我国森林面积呈下降趋势。乱砍滥伐后森林的破坏速度加快,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地力下降,加剧了局部地区生态环境恶化。

1.1.3 酸雨。由于工业迅速发展,致使大气中氟、氮氧化物、S02等污染物质浓度大大增加,形成酸雨,因此危害森林资源,造成局部地区某些树种大面积干枯死亡。

1.2 生物灾害

1.2.1 病虫害。我国森林病害的发生、流行比较严重。全国森林病害达2900余种,主要有霉烂、苗木猝病、根癌病、灰斑病、溃疡病、烂皮病、白粉病、泡桐丛枝病、杨树黑斑病、炭疽病、油松赤枯病、苹果腐烂病、核桃枯枝病等。由于我国森林类型的复杂多样性,在不同生态类型区均有与之相适应的虫害发生,全国森林害虫达5000余种。每年因虫害损失森林生长量在1000万m2以上。

1.2.2 鼠害。鼠害是森林常年性遭受的一种灾害,主要发生在西北西部、华北北部生态较差的地区。全国森林鼠害每年发生面积在150万hm2以上,造成的经济损失达4亿元左右。受鼠害比较严重的地区幼树被环剥致死,成片树林被毁,它们不但与家畜争食,而且由于挖掘活动而引起的林区出现次生裸地,降低了森林生产力,导致生态环境恶化。

1.3 大气灾害

1.3.1 风灾。风灾是我国森林资源灾害的一个重要灾种,包括龙卷风、雷雨大风、寒潮大风、台风等。

1.3.2 寒潮。寒潮是我国冬天常发性的一种灾害性天气,主要发生在9月至次年5月,平均每年发生2~4次,给林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

1.3.3 干旱。干旱是我国影响面最广的气象灾害。最显著的特点是频率大、分布广、呈规律变化。干旱对林业生产极为不利,1987年5月大兴安岭火灾就是该地区在1986年入秋以后持续少雨的干燥气候背景下发生的。

1.3.4 雪灾。适量的冬雪,对林木越冬、增加土壤中水分、冻死害虫、减少空气中尘埃、减轻大气污染、促进人体健康等方面大有好处。但连续10d甚至几十天大雪连降,积雪过深并长期不化会影响森林正常生长,造成林业危害。我国雪灾对森林危害不大,但在人们缺乏准备和无法应急的情况下,却往往形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08年初南方冰冻灾害给林业造成的损失就是有力证明。

1.3.5 雹灾。它是一个小尺度的天气系统,带有较强的局部性和地方性的一种灾害。中国是世界冰雹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因雹灾给林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0亿元。

1.4 地质灾害 中国地质灾害种类繁多,直接危害林业发展,如泥石流具有强大的冲击力,可对其流路上的物体施加每平方米几千牛顿的作用力。泥石流所到之处,粗大的树干拦腰切断,较小的灌木和草本植被严重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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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森林灾害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1)人为砍伐树木的灾害

(2)火险灾害

(3)缺乏水资源的灾害

最主要的就是以上这几种,但是,森林的灾害远远不止这些,一一列举可能一时间列不完.而且这些灾害让人听了都会不寒而栗.这些许许多多的灾害,需要我们人类自己去挽救.

二、森林保险发展制约因素

2.1 森林经营风险大,林业投资缺乏保障机制随着林业发展前景看好,许多人对林业投资兴趣增加。但林业生产经营面临的风险较为复杂,由于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灾害对林业生态系统的破坏,特别是近几年来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还可能导致巨灾风险,使一部分投资者顾虑重重。国家暂时没有出台森林保险法规,林业投资者得不到保障,甚至打击林农的投保积极性。

2.2 林业保险潜力大,保费率和赔偿额度不合理 森林资源灾害风险种类多样导致林业保险种类繁多。因此森林保险潜力大,但期待合理的保费率和赔偿额度。现行国家推出的政策保险外,商业保险经营的原则,森林保险的费率定价需要比普通保险业务稍高。如果完全按市场化经营来制定森林保险费率,林农保不起;如果完全按林农保得起的标准制定费率,保险公司又赔不起。一旦保险公司被迫提高保险费率或限制保险责任范围,又会加大林农的经济负担。从广东省连州市的的情况看,政策性森林保险,投保2元一亩,价格不贵,2元中财政还补贴1.4元,投保者只负担0.6元。但是,一旦发生林业灾害时,政策性保险公司赔偿资金又太低,得不到较高的赔偿。林业投资者的再发展生产的资金刚好或不足常常发生。而且商业性的森林保险的发展却发展缓慢,甚至萎缩,主要还是市场潜力没有挖掘。

2.3 森林灾害损失评估标准不统一 广东省连州市之的森林出险的评估工作,也有林业部门的工程师等进行评估,由于没有灾害损失评估标准,不同部门评估灾害损失结果差异较大,评估结果是否有效,保险部门能否认可。也是由各间保险公司自行评断。

2.4 建立或完善森林保险法规 尽快建立或完善森林保险有关法规文件,使新形势下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投资者有着根本性的保障,使林业投资与森林保险对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建议与策略

3.1 建议加强森林火灾保险 森林火灾是当前形势下森林最严重的敌人,因此,火灾保险是林业保险的首选险种,但因火灾是责任单一、发生最多、损失最严重的森林灾害,火灾的承保在林业生产中最为迫切,也是稳定林业生产的最大保障。

3.2 专门设立各级协助森林保险业务机构,广东省2016年就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进一步健全森林保险制度,规范森林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程及

(下转第299页) 灾害损失认定标准,减少林农保险费率和投资压力,切实增强林农投保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林业投资风险。同时,建议中央和地方财政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林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免征保险公司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的所得税。完善多层次的林业巨灾风险转移机制,逐步建立林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3.3 建立分类保险制度 由于生态公益林、商品用材林的不同,林种、树种、林龄的差异,因此,不同林种、不同年龄的森林保险形式及保险费率应区别对待。在确定保险费率和赔偿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林种、树种(特别是保护树种)、林龄的差异,既保证在林业生产者合理负担范围之内,又能保证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制定出符合需求的多种森林保险品种,使林权所有者或林业投资者在投保时有多项选择,投资者对某森林资源同时进行多项森林保险。由单一的森林火灾保险发展到能承保气象灾害(如冰灾、飓风等)、病虫害的森林综合保险业务。

结束语

完善配套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作为一种林业发展和保护制度,规范森林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相当强。森林保险的特殊性,使森林保险需要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因此,加快森林保险立法,尽快制订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有关政策的落实细则和实施方案,使森林保险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轨道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高岚.森林灾害经济与对第研究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14.7

[2]李金辉.政策东风助推森林保险发展2014.5

[3]田芸.林业保险浅析林业经济问题2015.3

[4]常继锋.我国森林保险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河北林果研究2014.24

论文作者:曾宪泽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1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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