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互助保险发展趋势探讨_商业保险论文

职工互助保险发展趋势探讨_商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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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本市工会系统职工互助保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初步形成了多形式、多层次的网络。那么,在实践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该如何处置,本文作了简要的探讨性解答。

职工互助保险(又称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正式开展,始于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大力开展职工互助保险的通知》的1992年。经过全国各级工会的广泛活动和层层推进,整个工会系统互助保险事业历经数年的发展,目前已初具规模。近几年来,上海工会系统职工互助保险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初步形成了多形式、多层次的职工互助保险网络。据不完全统计,以企业为单位开展的企业内部职工互助保险组织达3400余个,参加职工180万余人,归积资金2亿多元。市总工会于1994年成立的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是最高一级的职工互助保险机构,它面对全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互助互济形式目前以团体补充养老保障为主。到去年9 月底,全市共有1.5万个单位的190万职工参加,储存保障金约9亿元, 累计为21.8万余名职工提供了5719万余元的补偿、救助款。由各级工会举办的层次有别、门类不同的职工互助保险组织,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改革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已经和正在发挥其独特的积极作用。

但是,在实践中职工互助保险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矛盾,这首先需要我们工会自身好好地分析和总结,在认识上搞清楚职工互助保险是什么,不是什么;在此基础上确立我们的发展思路和基本方向。最近全国总工会印发了《关于建立职工补充保障体系的意见》,比较明确地把以基层为重点的职工互助保险等各种互助合作形式纳入了职工补充保障体系三大组成部分,并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发展职工互助保障提出了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这也符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下面就职工互助保障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做点理论分析。

首先,职工互助保险是各级工会主要是基层企业工会开展的一种面向职工及其家属的互助互济活动。它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互助保险所覆盖的对象是一个企业的职工,虽然它普遍实行的是会员制,有时也包括职工的家属,但它并不向社会所有成员开放,因而它具有强烈的单位自保和群体互济的特征;二是互助保险对每个会员来说,体现的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企业内任何一名职工只要注入所规定的资金,就能在职工互助保险组织中实现自助并因此有资格获得约定的帮助;三是互助保险需要通过个人、企业和工会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成立以工会为主的管理运作机制,借用商业保险的一些基本运作原理加以推进;四是职工互助保险的补充功能是相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其他独立层次而言的,与商业保险既没有内在的关联,也没有外在的冲突。由于它可以因应职工的切身需要而设置不同的保障项目,从而能够满足职工不同的急难需求,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五是职工互助保险虽然由工会具体承办,但企业为了鼓励工会兴办和职工积极参加,往往需要注入一定的资金和给予必要的帮助,因此职工互助保险明显带有企业利润分享和再分配的特征,它也因此演变成为企业职工可以接受的另一种集体福利形式;六是职工互助保障在实践中完全以团体或群体的行为出现,并不以赢利为目的,因此各个互助保险组织之间、它们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都不具备竞争性。

其次,职工互助保险是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发展到现在的最高形态,它既不是同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的变种,而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是传统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顺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存在与发展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任何一种商业保险都必然以追求最大化利润为目标,它虽然也为投保者提供各类保险服务,但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它所提供的保险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趋利避害的天性决定了它的标的取向。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职工互助保险在本质上都严格区别于商业保险。发展职工互助保险事业,借鉴甚至搬用商业保险的一些运作形式和方法未尝不可,实际上也行之有效,但这并不必然改变职工互助保险的本质。工会开展职工互助保险的确在目前存在着法律界定和政策定位的问题,但自身对此的定位一定要清醒和明确。至少有一点可以形成共识,即职工互助保险绝对不能走商业保险式的发展道路,至少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工会自身不能把职工互助保险这种互助互济活动设计成商业保险或者商业保险的变种。它只有在形式上沿袭以往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并不断地加以发展创新,才会有生命力和前途,才会继续受到企业和职工的欢迎。

再次,职工互助保险不足以构成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独立层次,充其量只是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六大层次之一的社会互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保持社会稳定,顺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险。”从国内外互助保险的实践来看,与职工互助保险类同的还有社区互助保险和农民互助保险等,前者以社区为本位、以社区成员为对象的互助互济活动,后者则是以农民为对象的互助互济活动。究其实质而言,它们均属于社会互助范畴。如果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的话,那么从属于社会互助层次的职工互助保险对社会保障体系其它任何一个层次都具有补充作用,而不仅仅是弥补社会保险所提供的基本保障水平的不足。即便如此,各级工会也不能因此低估和轻视职工互助保险的现实作用。

正确客观地评判职工互助保险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有助于工会发展职工互助保险的自我定位,有助于职工互助保险自成体系。在实践中,各级工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不要简单地用职工互助保险取代职工互助储金会。

职工互助储金会也是基层企事业单位中,由工会组织的、以职工个人定期入储小额现金为资金来源,以借款形式解决职工临时急难问题的互助互济组织。同职工互助保险组织一样,它也是现阶段各级工会开展帮困送温暖工作的重要载体之一,是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的一种有效形式,只不过它的运作方式比较简单而已。可以肯定的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它同样能够起到方便职工群众生活的作用,而且在救急济难方面还有着职工互助保险无法替代的作用。

当然,职工互助储金会有它自身发展的需要,但它在本质上并不与职工互助保险相矛盾,恰恰相反,二者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发展职工互助保险,一方面要巩固发展已有的职工互助储金会组织及其成果,不能厚此薄彼,非此即彼;另一方面在充分考虑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即便要对一些运转不灵、资金周转欠畅通的职工互助储金会加以关、停、并、转,但也要在高级的互助互济活动中通过各种形式,填补原职工互助储金会所起的作用。比较理想的方式是,通过职工互助保险和职工互助储金会的齐头并进,把职工互助互济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2、 不要一味地在保障项目上追求与社会保险制度一一对应。

职工互助保险起的是补充功能和拾遗补缺作用,不仅仅是针对社会保险体系而言的,它同样也是针对社会保障体系而言的。在现阶段发展职工互助保险,从顺应养老、医疗、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角度着手,确实能够比较容易地吸引广大职工参加,也比较容易体现工会的维护帮困作用。这种认识与操作往往在实践中导致一种工作定式,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即国家、政府发展什么保险,工会就相应地开展什么样的保障项目。从长远和全局的眼光分析,这并不利于职工互助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在推进职工互助保险活动的过程中,总的思路是要从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完善出发,在考虑到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保值增值渠道和必要的风险准备金的情况下,开展职工互助保险片面地追求高层次,很可能给工会职工互助保险事业造成致命的打击。以上海工会提出的建立职工权益保值体系的基本要求为背景,发展职工互助保险没有一盘棋的思想是绝对不行的。市总工会、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以及基层企业工会在酝酿面和点上职工互助保险发展规划时,都要通盘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在目前,发展职工互助保险事业,应当是、也只能是以基层企事业单位自己开办为主,以鼓励和引导职工参加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为主。在时机不成熟、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仓促上马行业或地区一级的职工互助保险组织,恐怕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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