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结合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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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确理解应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结合的必要性就在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结合的可能性是二者存在的客观基础相同。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存在一定的矛盾,能够解决二者矛盾的结合形式是重合式结合。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中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关系,是学术界有争论的问题,我们认为二者可以结合,本文拟对它们结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中的矛盾以及结合的形式进行初步探讨。

一、结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相结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碰到的新问题。要说明二者结合的必要性,首先必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畴有一个正确的理解。现在流行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把市场经济分为姓‘资’姓‘社’的”①。这种观点就其本意来说是强调市场经济的共性,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组织、机制和规则等方面,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大体上是相同的。这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对于冲破传统观念,大胆引进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一些经验和做法,确实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这种观点又带有一定的片面性,主要表现在忽视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对市场经济的制约和影响,否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性。这就容易使人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混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从而产生盲目照搬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和全盘否定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等消极影响。鉴于此,有必要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畴重新加以界定。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确理解应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市场经济”是指市场经济的组织、运行机制或资源配置方式,是一个抽象的一般范畴,不具有社会制度的属性。但是,市场经济一般是寓于市场经济特殊之中的,它总是同一定的社会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形成具体的特殊的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显然,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是姓“社”不姓“资”,所以,我们把它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如果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上述理解没有错的话,那么,要把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就必须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而言,也就是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既发挥市场调节经济的“灵活性”和“效率性”,又体现社会主义的性质和优越性,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②

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其本质规定是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为统一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按劳分配的这个本质规定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是不会改变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由于社会经济条件不同,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是不同的。在市场经济存在的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必须同市场经济相结合。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经济,各种生产要素都要作为商品通过市场交换才能进入生产过程。劳动力也要成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换,劳动力商品也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劳动力的价值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劳动者的工资是出卖劳动力的收入,是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市场经济的这种分配形式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必须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相结合。

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不仅有结合的必要性,而且也有结合的可能性。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③这里所说的生产条件的分配,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和劳动力的所有制。在现实的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公有制还达不到马克思设想的成熟的单一社会所有制程度,不仅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而且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也必然分离。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的所有制问题,学术界虽然有争议,但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已经得到绝大部分人的认同。事实上,马克思所说的按劳分配“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④就是肯定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

不成熟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这种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了国有企业中既存在着按劳分配,也存在着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首先,不成熟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决定着国有企业中实行按劳分配的必然性。一方面,由于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公有,劳动者在生产资料面前人人平等,消除了按生产资料分配的不平等。另一方面,由于劳动力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存在,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是个人谋生的手段,劳动者提供了自己的劳动,就要求得到相应的报酬,以实现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所以,企业必然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分配个人消费品。

其次,不成熟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也决定着国有企业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必然性。一方面,由于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的存在,劳动者不是一无所有的劳动者,从总体上说,他们是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每个劳动者作为统一的所有者的一分子,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但是,作为个人他们又不能直接占有和支配公有的生产资料,不能同生产资料直接相结合。这是因为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由国有企业直接占有、支配和使用,而国有企业是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它们掌握着生产资料,但缺少劳动力。另一方面,由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存在,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者又具有充分的人身自由,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在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下,要使二者结合起来,只能采取商品交换的形式,互相选择才是双方愿意接受的。所以,国有企业中劳动力必然采取商品的形式,从而必然存在着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中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能够结合的关键,就在于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二重性与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

二、结合中的矛盾

国有企业中并存兼容的按劳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相互联系的。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第一,二者产生的客观基础都是社会主义生产条件的分配,即不成熟的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和劳动力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第二,二者都是国有企业劳动者个人收入的分配方式,都是劳动者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第三,二者都表现为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在现象上都表现为劳动的报酬。第四,二者在分配量中都包含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必要的消费费用。但是,二者有联系,并不等于说它们可以完全等同。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⑤这种观点比之不承认劳动力是商品,从而不承认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无疑是一大进步。并且认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劳分配并不是互相对立的,这也是对的。不过,把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完全等同于按劳分配,试图用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取代按劳分配,则是有失偏颇的。其实,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分配方式。

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第一,二者产生的客观基础虽然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但是,按劳分配的存在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前提,没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就不可能有按劳分配。所以,按劳分配是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相联系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不一定要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前提,在工人丧失一切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也能存在,并且是劳动者参与个人收入分配的基本形式。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以劳动力成为商品为前提的,只要存在劳动力商品,就必然存在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所以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与劳动力商品相联系的市场经济(商品经济)的一般分配原则。第二,劳动者按劳分配的收入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收入虽然都叫工资,但是二者分配的尺度是不同的,按劳分配是以个人提供的劳动为尺度;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以劳动力自身的价值为尺度。第三,按劳分配的收入以企业效益的高低为转移,最高限不受劳动力价值的限制;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所得的工资以劳动力价值为轴心随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波动,但从长期来看,平均是按劳动力价值出卖的,最高限受到劳动力价值的限制。第四,按劳分配的收入水平要在企业生产经营之后视生产经营效益情况而确定,而出卖劳动力的工资因为是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它的水平在生产过程之前的市场买卖时就已决定,虽然是在生产经营之后进行支付的,但是与企业经营效益的好坏无内在的必然联系。由于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存在着上述种种区别,因此,不能说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就是按劳分配。有的同志认为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商品经济,不存在劳动力商品,因而按劳分配就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现实的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劳动力也是商品,劳动力也有价值,因此,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个人消费品也属于按劳分配。这种说法同样抹煞了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区别。还有的同志把剩余价值的归属作为区分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否按劳分配的界限,认为资本主义企业中剩余价值归资本家占有,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不是按劳分配;社会主义企业中剩余价值归企业和社会占有,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也就是按劳分配。这种说法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按劳分配是指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而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无关,恰恰是在扣除剩余价值以后进行分配的。

由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国有企业中的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差异,既要承认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又要坚持按劳分配,这就是二者结合中的矛盾。

三、结合的形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发挥按劳分配的作用,又要发挥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作用,就必须找到解决二者矛盾的适当的结合形式。目前学术界对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结合形式,主要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只决定工资总水平,按劳分配决定每个劳动者的具体工资报酬。⑥这种结合形式,虽然可以充分发挥按劳分配的作用,社会工资总额是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为尺度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但是,认为劳动力价值只决定社会工资总量,即社会消费基金总额,而对每个劳动者的工资决定不起作用,则割断了劳动力价值和劳动力供求关系同劳动者工资的必然联系。这样,就否定了市场上形成的劳动力价格的分配功能,劳动力价格就不能起到反映劳动力供求状况的指标器的作用,从而就不能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就失去了存在的实际意义。第二种意见是以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为基本形式,以按劳动力使用价值分配为补充形式。⑦这种结合形式,可以充分地发挥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作用,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在市场上买卖劳动力时确定,它由劳动力的价值决定,并受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影响。在生产过程结束后,企业根据市场上确定的工资结算支付。同时,认为劳动力价值相同的劳动者,由于客观条件(生产资料的优劣)和主观条件(劳动能力和主观努力)不同,他们的劳动力使用价值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创造的价值量也不等,因而应按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分配奖金,不同劳动者提供的超额劳动(超过平均剩余价值创造额的劳动)不同,得到的奖金也不同。这种结合形式,虽然充分发挥了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作用,并且解决了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劳分配的量的差异的矛盾。但是,这种结合形式却忽视了按劳分配的质的规定性,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原则,把它的作用仅仅局限于部分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仅仅局限于奖金的分配上,不仅使按劳分配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而且由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基本形式,按劳分配是补充形式,颠倒了主次关系,有悖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第三种意见是劳动力资源商品化,由市场配置,工资以劳动力价值为起点,由按劳分配取得。⑧这就是说,劳动力成为商品进入市场,由市场配置到需要的部门和企业中去,在市场上劳动力买卖时确定劳动力的价格,进入企业后,个人收入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而是按劳分配。但是,这种按劳分配必须以劳动力价值或价格为最低限。换句话说,劳动者按劳分配所得的最低工资额不得少于市场成交时议定的劳动力价格。以此为起点,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我们赞同这种结合形式,因为这种结合形式既可解决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质的规定性不同的矛盾,又可解决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量的差异的矛盾。既可使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充分地发挥作用,也可以使按劳分配充分发挥作用。其所以可以解决它们质的规定性不同的矛盾,是因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和按劳分配不是互相替代的关系,而是互相重合的关系,从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角度看,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劳动力价格是在市场上形成的,在生产过程之后支付的,这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从生产领域中个人消费品的分配看,劳动力价格是劳动者按劳分配所得的工资的一部分,这又是按劳分配。其所以可以解决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劳分配量的差异的矛盾,是因为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两个不同的量,后者大于前者,劳动者按劳分配所得的工资在正常情况下大于或等于劳动力价值,以劳动力价值作为按劳分配所得工资的最低限,一方面可以使劳动力价值得以实现,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另一方面又可以使按劳分配的工资不受劳动力价值的限制,高效益高分配,低效益低分配。只有在非正常的情况下,比如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差,劳动者按劳分配的工资才会低于劳动力价值,这时劳动者必然大量外流。这种重合式结合,一方面可以使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充分发挥作用,劳动力价格在市场上形成,通过按劳分配得到实现,劳动力价格可以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趋向优化配置,并且在市场竞争中促进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企业内部实行按劳分配,不论是劳动力价值不同的劳动者,还是劳动力价值相同的劳动者,都必须按照实际提供的有效劳动获得工资,真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激励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提高企业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

注释:

①《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6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3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3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1页。

⑤、⑥、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山东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5页、第286-287页、第308-316页。

⑧胡培兆: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与按劳分配,〈经济研究〉,199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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