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研究_反担保论文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研究_反担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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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理论分析

为了达到某些政治或经济目标,政府通常需要支持一些中小企业。由于发展项目分类不同,政府所采用的支持手段也有所不同,如税收激励、担保、转移支出、贷款补贴等。尽管担保是支持中小企业的一个重要的手段,但我们认为,担保并不应用以支持所有中小企业,而应仅用以支持某些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可被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Ⅰ初建、改建的企业。这些企业的特征是:营业额一般,利润较高,它们并不适合作为商业银行长期贷款的对象。

Ⅱ利润较好并信守承诺的(蓝筹)企业。这些企业的特征是:营业额及利润都相当可观,这些企业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适合作为商业银行长期贷款的对象。

Ⅲ发展平稳的(成熟)企业。这些企业的特征是:营业额较高,利润较差,它们也是商业银行较为成熟的客户,但并没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Ⅳ营业额及利润均处于下降的企业,又可称为转向型的企业。这些企业的特征是:营业额及利润都很差,若不进行适时的转向,它们将越来越不适合作为商业银行的客户。

担保只有在Ⅰ与Ⅳ才发生作用。而Ⅱ与Ⅲ的企业通常都有足够的财产为它们所需的银行贷款提供抵押品,因而并不需要融资担保的支持。银行对蓝筹企业的兴趣来自其客户良好的商业前景。另外,对于银行来说,成熟企业也相当重要,因为在长期合作中,银行已积累了所有必要的关于它们的信用资料,与这类企业打交道,银行成本较低。融资担保作为银行可接受的抵押形式,可帮助初建及转向型的企业取得贷款。对于这两种类型的中小企业,担保就显得极为重要。鉴于银行更倾向于关注“蓝筹企业”及“成熟企业”这样的客户群,初建及改建的企业存在融资资金缺口。既然新建及改建型企业是潜在的蓝筹企业,有巨大的生产潜力及可能在未来缴付巨额税收,政府及非政府机构也有必要支持这类企业的发展。为了避免企业管理者因谋取私利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担保机构在向初建及改建的企业提供担保支持时,一般都附有明确的规定。另外,尽管有一些观点认为,不管市场的改变出于何种原因,都应用源于市场的方法来进行调整,特别是政府机构不应试图以直接或间接的手段,用纳税人的钱来纠正市场的缺陷。但我们认为,如果基于某些原因,使得企业朝不利方向变动,政府应采取手段,如建立融资担保基金,来避免这种不利的变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因此转向型企业应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对象。

我们认为,我国政策性融资担保的主要目标是:支持Ⅰ类的企业;在适当条件下如结构性调整时支持Ⅳ的企业,最终使这些企业成为商业银行贷款的对象。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存在的问题

(一)担保体系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按出资人的不同可分为国有担保、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三种。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中,国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是核心。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分布在我国城乡社区,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从事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补充。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而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它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和主要特征。商业担保公司以独立法人、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兼营投资等其他商业业务为特征,从事的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只是其业务之一。

从我国现状来看,国有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占全部担保机构的90%,主要是以地方经贸委同财政、银行等部门共同组建,担保资金主要是地方政府预算拨款,除个别地区按照部门隶属关系分别设立几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外,各地区都只设立一个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向所有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虽然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组建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但这些机构相对独立,相互之间并无联系。唯一一家全国性融资担保机构,即中投保也只在北京与上海设立了分支机构。

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仅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主要是以地方工商联、私营协会及私营企业等自发组建,担保资金主要是会员企业出资,地方政府也给予一定资助,一般在区县和社区设立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我国的现状是每个互助担保机构的规模相对较小,占全部担保机构的比率过低。

个人与商业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主要是以工商联、私营协会、科技部门、开发区及公司企业等组建,个别地方政府(财政、科技、计划、主管部门)也有出资。其中,私营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存在着两个问题:第一,个人毕竟财力有限,而这类担保机构又无法从国家得到优惠政策,私营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存在着比其他种类担保机构更大的风险。第二,一些城市的国有银行并不承认这类担保机构具有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的资格。

(二)担保人的类型

按担保人的类型,可分为个人担保人和实体担保人。

个人作为担保人。企业家作为个体为中小企业贷款和其他融资提供担保,在发达国家广泛适用。由中小企业家提供担保的好处也很明显,不仅其公司的资产,而且包括企业家个人的所有资产都将作为抵押品。

实体作为担保人。这些实体包括银行、公司、互助机构、市、区政府和政府机构。

就目前我国现实情况看,我国企业家作为个人担保的例子较少。至于实体作为担保人,理论上应持有银行或金融中介的执照。但在我国,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却不在各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之内。担保机构由非金融机构(不持有金融中介的执照)提供,因而不受人民银行的监管。

(三)担保对象

以上海为例,优先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的主要有三类企业:高科技企业;为下岗人员提供再就业的企业;提供社区服务的企业。

尽管已划定三类优先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但这些标准太广,可选择中小企业的范围太多,而且这三种类别的定义模糊不清,缺乏具体细分的项目担保计划。这种三类优先的方法是与我们前面进行的理论分析相矛盾的。三类企业可能位于四个区域中的任一区域,而这类企业,如前所述,并不是政府支持的对象。而且,我国没有实行地域差别政策,对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如中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没有制定特别的优惠政策来鼓励其发展。

(四)担保业务

按担保的期限不同,担保业务可分为两类:一是流动资金的担保。通常情况下,当企业的现金流入与流出不一致时,企业需要从银行借入流动资金贷款,对其担保便成了流动资金担保。二是项目融资的担保。企业需要根据市场的机遇,从银行借入长期资金以从事某一投资项目,这一长期融资有时需要担保机构对其进行担保。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担保业务最大区别在于为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而不是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我们认为,流动资金担保不应成为担保的主要方式,因为企业流动资金的缺口应由银行短期贷款来满足。当企业流动资金出现缺口时,企业可向银行借得短期贷款;当企业售出产品,便可以用所得的货款,来偿还贷款。因此,担保的主要业务应是项目融资。

(五)担保程序与运作机制

对于融资担保机构,一般来说,有两种不同的机制。以中投保为例,包括其上海分公司在内的融资担保机构,主要运行普通的担保程序来进行担保。除此之外,它还进行特别的担保。这两种担保的区别是:在普通的担保程序中,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信贷,银行再将其申请交给中投保,中投保向地区财政局发出通告。在特殊的担保程序中,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信贷并同时向地区财政局申请担保。

从目前我国担保程序中可以发现,担保机构客户来源和其信息资料存在以下问题:(1)我国的担保机构仍然缺少必要的信息来源去寻找具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因为担保机构仅仅从银行和区县财政局接受担保申请。(2)至今我国的各个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中不广为人知。

(六)担保评估

担保评估通常由担保公司和银行来承担,且主要依据历史数据按传统方法进行。我们认为,担保公司和银行均从事评估是一种重复劳动,完全没有必要。历史资料很难用来对将来的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况且中小企业的历史财务及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往往残缺不全,传统信用评估方法未必能有效发挥度量风险的作用。

(七)反担保

在担保过程中,担保机构通常向中小企业要求100%的反担保。这里存在着一个重复担保的问题。担保机构通过反担保大大降低了自身风险,但在一定程度上抵销了其担保所起的作用。反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增大了融资成本。此外,我国目前实行的反担保不符合国际惯例,担保的作用,应该是填补企业要求的贷款额与中小企业所能提供的抵押品之间的缺口,而不应是100%的反担保。此外,目前库存货物大多不被认可为中小企业可用的抵押晶。事实上,如果有销售市场,库存货物是仅次于企业财产的抵押品。最后,在我国实践中,担保机构很难拥有专门的财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在估价时大多只根据帐面资料,对抵押物的显性价格作出计算,而对其隐性价格及其他方面的因素则少有考虑,结果难以全面正确反映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八)担保基金

1.担保基金的来源。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按实到担保资金排序,依次为国有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互助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据统计,截至2000年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已到位担保资金约60亿元,其中地方财政预算拨款占45%,经贸、科技、计划及主管部门等出资占30%,会员企业和个人出资等占15%,资产划拨等占10%,这就暴露出了我国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的来源中实际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各级政府财政平衡的压力较大,完全依赖财政预算划拨并不实际。企业作为担保基金的直接受益者,理应作为资金筹集的主体,但是,现阶段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资金紧缺,难以成为担保资金来源。

2.担保基金的管理。按基金预算来源不同,目前我国担保基金分别委托国家、省级、市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运作,分别由各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级经贸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门)进行监管。我国现阶段的担保基金的管理仍然较为混乱,担保基金很少委托专业基金公司管理,国有担保基金很难做到保值、增值。

3.担保基金的运用。基于目前我国的规定,担保基金只能投资于以下四个方面:银行与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合作银行的存款、与再担保公司有协议(确定比例)的银行的存款、国库券与债券和其他政府指定的金融工具。出于对资金安全性与流动性的考虑,我国对担保基金的运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担保基金只能存放在银行里,这种做法限制了担保基金的增值。

(九)放大倍数、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承担责任比例与费率

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乘数)是指一定担保基金所保证的贷款倍数,一般在10倍左右。担保放大倍数最高的国家是日本,其次是美国。在欧洲,放大倍数可达到20倍或更多。在我国,通过政府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为5倍。

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承担责任比例,一般情况下,担保机构承担50~70%,其余部分由协作银行承担。担保机构承担责任比例,日本是50~80%、德国是50~80%、美国是80%、加拿大是85%。我国(以上海为例)为85~90%,其中一般企业为85%,高新技术企业为90%。显然,当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的承担责任比例达到85~90%这一数值时,我国的担保机构就承担了一个很高的信用风险。当出现了企业不履行债务的情况,担保机构将承担责任并进行代偿。在现行的融资担保体系下,银行承担了相对较小的风险而成为主要的受益者。不像其他的国家,担保只是填补了贷款额与抵押之间的缺口,银行在其中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

担保收费,多数国家一般为1%左右,最高的是美国(4%左右)、加拿大(3%),最低的是法国(0.6%)。我国国有担保机构(以上海为例)为0.8%,私人及互助担保机构为2%左右。此外,我国通常只有一个费率,而且这个费率同担保的类型、期限与反担保的力度无关。

(十)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

融资担保有效地分散了商业银行对企业贷款的风险,却给担保业本身带来了很大的风险。目前,我国担保机构一般采取协定放大倍数、资信评估、会员资格、企业和经营者反担保、设定代偿率、依法追偿等方式进行风险控制。根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主要由“不同级别的财政部门来进行”。现实中,我国担保机构的风险体现在:

1.中小企业先天不足,使融资担保机构客观上面临较大风险。主要表现在:经营者素质偏低,经营决策容易失误;中小企业投入多、产出低、亏损比较严重,近几年国有中小企业亏损率高达80%以上,高亏损率和高破产率并存;科技人员缺乏,生产技术和装备落后,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弱,产品质量差,竞争力弱;规模小,经济实力弱,自有资本很少,往往没有足够的现金或净资产偿还被担保的债务本息。

2.信息不对称风险。为了获取更多的贷款与融资担保支持,有的企业通过采取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真实情况的手段骗取贷款与担保;或者在取得贷款以后,改变贷款合同与担保合同规定的贷款使用方向,使贷款风险进而担保风险增大。由于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大权往往直接掌握在企业法人代表手中,其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变动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无论是贷款方还是融资担保机构都不容易把握。所以,担保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加了融资担保机构潜在的风险。

3.融资担保机构自身的脆弱性。我国的融资担保机构还存在着种种问题,如担保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即以政府出资为主,基金规模较小,质量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自身的资信度,影响了基金的倍数放大功能。此外,融资担保机构缺乏健全的内控机制。相当多的担保机构缺乏规范的风险保证金制度、审保偿分离制度、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运行监测制度、代偿制度和债务追偿制度等。

4.政府不适当干预和监管人身份的不明确性。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是在各级政府的直接支持下建立起来的,无一不体现着政府行为,如果政府行为得不到有效制约和规范,政府就会以出资人身份干预担保业务活动,融资担保就会重蹈政府干预贷款的覆辙,出现各种形式的指令担保。但是,融资担保机构又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尤其是财力上的支持。如果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发生改变,或者减少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注入,担保机构就可能难以生存甚至破产倒闭。此外,根据《暂行管理办法》,我国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主要由“不同级别的财政部门来进行”,这种提法存在着很大的疑问。由此产生的监管方式,无疑向腐败与道德风险大开了方便之门。

5.银保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这种不对等主要表现在: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协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即要求担保机构承担几乎100%的风险,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使风险一边倒,加重了担保机构的风险。在保证方式的选择上,协作银行也是坚持有利于己的一般保证方式,担保机构则处于被动地位。

6.融资担保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目前担保基金能沿用的法律依据只有《担保法》,而《担保法》仅明确了债权人和保证人的经济法律主从关系,缺乏对保障人利益的保障,并且由于担保基金的建立在我国来说是相对较新的,从相应《担保法》中也很难找到与之相对应的条款,以致于无章可循。在某种程度上,《担保法》是加强银行抗风险能力的一种保护性法规,单向保护性较强,从而加大了担保机构的风险。此外,《暂行管理办法》对地方性的、特别是其中规模较小的担保基金相当不利。因为它们缺少这方面的专家,知识及成功管理担保基金的经验也十分缺乏。我国只有为数不多的地方性基金运作良好,而且在它们之中,很少有大型的、联合的企业。

7.缺乏再担保措施。再担保(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所承保的危险责任的一部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投保的行为。根据这种再保险合同,分保接受人对分出人由于所承担的责任或承保的危险发生赔款而受到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再保险也是保险的一种,它和保险一样,都是风险的承担、分散和转让。至今为止,我国担保机构均未进行再保险或再担保。由于我国融资担保业处于起步阶段,建立相应的再保险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可以为担保机构分散风险,而且能有效地促进担保业的快速发展。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对策

(一)担保机构体系

首先应加强各地担保机构之间的联系,积极寻求各种途径,加强相互合作或是进行联营。也可考虑成立新的或将现有国有政策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改建成新的真正的全国性担保机构,在国内各主要城市设立分支机构。

其次,我国还应大力发展互助担保机构。一方面,互助担保由会员组成,担保通常向会员提供,因为会员之间比较了解,担保的风险较低。另一方面,发展互助担保可以减轻政府预算压力,因为互助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于会员。我们认为,互助担保机构是我国最应着重发展的担保机构形式,这种机构一般在区县或行业内设置。通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我国互助担保机构将会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总的数量增加了,但每个互助担保机构的规模相对较小。第二,因为它们是地域性及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在逐渐发展的过程中,互助担保机构将会与区县级同业公会密切结合。这类担保机构可通过向融资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来分散风险。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因为面临巨大的风险,私人商业性担保机构不具备迅速发展的条件。

(二)担保人类型

在我国,不主张由个人提供担保。因为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无法明确分割企业家个人财产同企业财产,所以目前我国无法由企业家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我国应鼓励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在各银行中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业务。如果担保由担保机构进行,则该担保机构必须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证。至于政府的担保,我们认为应鼓励政府通过设计发展计划来参与担保,而不直接提供担保。

(三)担保对象

首先,对于国有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应根据前述理论分析,向Ⅰ和Ⅳ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此外,我国应为上述担保对象制定详细而具体的发展计划,然后再据此列出详细清单。其次,可实行适当的地域保护,以促进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的发展。最后,应对涉及弱势性别(为鼓励妇女进入商业活动)和环境保护的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担保。对于互助担保机构,应鼓励其对会员中处于Ⅰ和Ⅳ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

(四)担保业务

应该鼓励银行用基本帐户来实现对流动资金借款的担保。与此同时,应鼓励各担保公司发展项目融资担保,而且这一担保必须与政府的某一发展计划相联系。我国的担保机构,不应坐等从银行或区县财政局得知该机构的中小企业客户上门,而是应该主动走出去,通过产品宣传手册或媒体来宣传自己,这将扩大其寻找中小企业中的信息渠道。对于自己的客户,担保机构应建立一个内部信用信息系统,也可利用人民银行现有的信用信息系统。

(五)担保评估

担保机构可将评估职能移交给协作商业银行,由银行向申请的中小企业提供贷前的信用评估和贷后的贷款监控。企业在申报时,必须提供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市场情况、销售合同、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对科技开发和创新项目,企业必须提供项目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能力资料和项目技术水平在国际、国内的地位及市场化前景的有关资料。

(六)反担保

国有政策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其担保应该弥补贷款数额与中小企业抵押品的差额。这就要求担保机构有比银行更高明的手段控制风险。此外,中小企业所能提供的抵押品应由银行而非担保公司持有。至于商业性担保公司,可在运营中继续运用商业化反担保措施来控制风险。

我们认为,来自中小企业的个人财产、存货、仪器、证券和房地产都可作为抵押,银行应对这些抵押品进行专业的管理与控制。

(七)担保基金

1.基金的来源。基金的来源有以下渠道:债券发行,担保机构自身的盈利,担保基金投资获利,其他的公共捐助,公共转让等。另外,鉴于财政拨款有限和盘活存量资产的考虑,对政府出资的形式可实行多样化,如预算拨款、土地使用权、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等,以能起到担保、提升信用度的目的为准,把提供担保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现国有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充分流动有机结合起来。

2.基金的管理。可委托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对基金进行专业化管理。该基金应专户存储、专向使用,确保安全。可将现在唯一的国家级担保机构一中投保改建为专业性的基金管理公司,专门负责基金的管理与使用,通过存款、间接参与股票市场、直接参与股票市场等,任何一项投资的收益,都将自动存入基金作为增值来保存与使用。

(八)放大倍数、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承担责任比例与费率

1.合理设置一系列的相关比率。鉴于目前我国担保公司要求100%的反担保,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如放大10倍。此外,该比率还应随着我国各时期经济发展状况、信用制度、我国担保机构和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变化而改变。还要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充分体现稳健性原则,并区别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给出该比率的浮动范围。

2.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承担责任比例。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分工协作,互相协调配合共同加强对借款人的监督。实践证明,开展比例担保,有助于提高银行的责任心,促进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的协作配合。可通过联合担保、比例担保等多种方式,在共同保证人之间、在保证人与受益人之间,按应负的法定责任合理分担风险。我们认为,担保公司与银行的风险分担比率目前应以50%为宜。

3.担保费率。担保机构应该基于风险不同向中小企业收取不同的费用。这种费用应包括两个方面:0.5%的固定数量的服务费(在签署贷款协议时由中小企业一次性支付)和0.5~20%之间浮动的风险相关费率。费率不同主要取决于担保期限、流动资金或融资担保项目以及反担保的比例。

(九)担保机构的风险与监管

1.内部监督。担保公司应成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同业公会。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各类担保机构必须加入本地区的同业公会,成立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我国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成立监事会,对担保业务进行控制。担保机构的监事会应由财政、审计和其他出资者组成。

2.外部监管。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目前由各级财政局进行监管,应改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证券监管委员会来进行监管。其中,人民银行管理担保机构,证券监管委员会管理担保基金。担保机构的性质应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应持有金融许可证。

3.成立再担保机构。所有从事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的各类担保机构必须参加再担保。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必须参加所在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强制再担保,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必须参加国家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机构的强制再担保。

4.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机构的准备金制度应原则上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致。

5.准入条件与政策扶持。(1)各级中小企业政策性、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应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并由同级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2)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盈利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政策,其中全国试点范围应是:国家、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参加强制再担保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3)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收入中,按照规定比例建立担保风险准备金的部分可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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