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从古典主义到新古典主义_政治学论文

政治:从古典主义到新古典主义_政治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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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依然是一门在争论中发展着的学科,依然存在着政治科学与政治哲学之间的争论。美国《政治科学与政治学》(Political Science and Politics)2004年第4期刊登了一组讨论政治科学发展方向的争论性文章。对政治科学现状持强烈批评态度的是著名的政治学理论家、哥伦比亚大学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教授。[1] 萨托利认为,政治科学已经完全朝着硬科学模式发展,这完全偏离了当初创建政治科学的初衷。而对政治科学的发展现状持肯定态度并批评萨托利的学者、斯坦福大学的戴维·拉丁(David D.Latin)认为,政治科学虽然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但是它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定义明确的研究计划,吸引并形成了一个国际学术共同体。[2] 最坚定的政治科学主义者是墨西哥经济研究与教学中心的约瑟夫·科洛墨(Josep M.Colomer)。他认为,现存的政治科学,其实还远远没有达到“科学”这个词的含义,需要进一步科学化。科洛墨甚至认为,与经济学相比,一个不正常的现象是,一些古典主义思想家的著作在政治学上占有更重要的地位。[3] 我认为,作为科学主义者的科洛墨已经走火入魔。制度变迁的基本历史是,西方的政治制度基本上仍然没有超越古罗马共和国的政制,而这正是古典主义思想家所探讨的,因此影响至今是很自然的。相比较,最初的古典主义并没有多少关于经济制度的探讨,而且从古到今的经济制度已经面目全非了。

我认为,上述争论尽管是关于“政治科学”的,其实质是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之争,因为它包含着“应该是什么”的规范性逻辑思维与“是什么”的经验性解释模型之间的区隔,因而依然是关注规范性价值取向的传统政治学与青睐于经验性行为模型的行为主义政治学之间的争论,二者永远无法达成共识。其实,二者也没有相互排斥的必要,因为离开规范性价值研究,就不能回答人类的政治制度为什么是今天这个样子;而离开经验性行为模型的分析,也不能解释日常政治生活中频率最高的选举政治行为以及官僚政治行为。但是,无论是规范性价值研究还是经验性行为模型分析,似乎都偏离了政治学的本来面目即政治学古典主义的传统,而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出现则使政治学回归传统,并有可能将政治学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即本文第一次提出的“新古典主义政治学”。按照逻辑,在论证什么是新古典主义政治学之前,有必要对于政治学发展的基本线路作一个简单的梳理,以说明古典主义政治学是什么、行为主义政治学的问题到底是什么以及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何以使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的联结成为可能。

一、古典主义:确立政治学的基本传统

发生在欧洲的科学革命以及随后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对人类的世界观和思维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为此,孔德提出了社会科学的实证主义,科学主义的思维方式日趋流行。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休谟明确提出政治学的“是什么”与“应该是什么”的区分,政治学说史就据此将政治学划分为政治科学与政治哲学的基本标准,将“应该是什么”经典性地解释为一些规范性的价值判断,比如自由、民主、平等、正义等。这些基本的价值判断固然一直是政治哲学的主旨,但是却不是休谟所指的“应该是什么”,因为休谟的政治学就是关于政体的学说,因而“应该是什么”的完整表述是“应该是什么样的政体”。[4] (第五章)应该说,休谟的政体论承袭了政治学的最古老的传统。

在政治学说史上,首先提出应该是什么样的政体的思想来自柏拉图《理想国》中的“哲学王”,但是大家公认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是政治学的开山之作。作为一名科学家的亚里士多德,搜集了他那个时代大约150个古希腊城邦的政体类型,进行广泛的比较研究,以探究哪种政体是好的、最稳定的以及动荡的原因所在,归纳出影响至今的三大政体类型即一人统治的君主制、少数人统治的贵族制和多数人统治的民主制,并认为集三种政体类型为一体的政体是最好的、最稳定的。[5] 希腊化的罗马人[6] (P422)所建立的罗马共和国正是一种三位一体的混合政体,因而兴盛几百年而不衰。对于罗马国家的政治特点,起着联接古希腊思想与欧洲中世纪乃至近代的西塞罗,系统地阐述了罗马国家的历史,提出了融王政、贵族和人民这三个因素为一体的混合政体论。[6] (P431—432)

如果说古典时代的政体论主要是关于国家(城邦)权力的归属问题,那么直接继承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思想的中世纪神学政治思想家们(注:萨拜因说,“在16世纪以前,几乎人们写任何一篇关于政治学的论文都不可能在这方面不从《政治学》得到某种益处。”参见[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第29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讨论的焦点则是政治权力的性质和范围问题,即国家权力的神性与世俗性问题以及权力的界碑何在。[7] (P15)因此,中世纪的神学政治观依然是关于政体的思想。经过中世纪的千年沉寂以后,宗教改革、文艺复兴以及资产阶级革命带来的是五彩缤纷的政治思想。但是,无论是洛克和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还是孟德斯鸠以及美国建国之父的分权制衡思想,还有卢梭和马克思的人民主权思想,等等,其实都是围绕如何实现“人民主权”而进行的制度设计,都是典型的政体学说。

在西方国家的政治家和学者看来,资产阶级革命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政治上的最核心的问题即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似乎已经不再是问题,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研究制度的运转即“是什么”的问题。因此,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形成的政治学,无论是政治哲学还是政治科学,除了一些革命性和道德批判性政治理论,基本上就是一种使命性的学科,是一种论证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政治合法性的学科。对此,1857年第一个被任命为哥伦比亚大学历史与政治科学教授的弗朗西斯·利伯(Francis Lieber)在题目为《历史与政治科学:自由国家的必要研究》中指出,当代的政治形式已经不再是狭隘的城邦,而是疆土广袤的国家,机制、法律和具有国家观念的公民参与是大型自由国家赖于存在的基础。[8] (P54)从题目到内容,直接显示着政治学与国家政治的密切关系以及政治学的政治功能。

因为政治学的政治功能的规定性,恰恰是在设立政治学科以后,决定了政治学以研究既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规定为主要任务,因而近代的政治学在方法论上又称为制度主义或法律主义。在我看来,这种政治学上的制度中心主义和古典政治学一脉相承,没有偏离古典政治学的基本方向,因而也可以归类为古典主义政治学。因为,在古典民主主义提出的“谁统治”即“人民主权”问题解决以后,也就解决了政治学上的“应该是什么”的问题。换句话说,在建立了资产阶级自由民主共和制以后,政治价值上的合法性问题已经得到回答,接下来的任务就是阐释拥有合法性价值的政治制度是如何运转的。因此,制度中心主义的背后蕴涵着政治价值的天然合理性以及制度与价值的合一性。

在简单地总结从古希腊到近代的政治学发展历程以后,对古典主义政治学所确立的基本传统可以作如下概括:

第一,政治制度与政治价值的统一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政治科学与政治哲学的合一性。我认为,亚里士多德在归纳事实基础之上而提出的应该是什么样的更高更好的价值目标,也就是今人所说的政治科学与政治哲学。因此,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政治学天然地包含着政治科学与政治哲学。古典政治学其实是关于政治制度的价值性和规范性探索,基于事实即政治制度的类型而提出更好的价值目标,是亚里士多德留给后人的最宝贵的政治学传统。也就是说,在古典政治学那里,作为今人所说的政治科学的政治制度和作为政治哲学的政治价值是合二为一的。这恰恰真实地反映了国家的本来面目,因为即使是人类最初的法律与政治,总是与文明渊源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国家总是将法律范畴与伦理价值观糅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有机体,使它们共同发生作用。在国家的演进过程中,这种一体性未曾中断过,今天依然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个法律体系和政治制度都是一套特定价值观的结晶,或者说价值观构成了政治制度的物质性基础的一部分,近代政治学的研究基本上沿着制度与价值观合一的传统,尽管研究的重点是对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静态性描述。

第二,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和世界观。无论是古典政治学的政体论,还是近代政治学在既定政体下的制度主义和法律主义,说到底都是对政治制度的研究,因而是一种的整体主义方法论。这种整体主义综合性地表现在历史主义、结构主义和法律主义的方法论中。因此,整体主义已经不是一种简单的方法论,更是一种思维方式和世界观。

第三,制度中心主义和制度决定论。那么,在整体主义的思维中,人与制度是什么样的关系?是制度决定人的行为。卢梭的观点很有代表性:“我看出一切总是从根本上都取决于政治,而且无论人们采取什么方式,任何民族永远都不外是它的政府的性质所使它成为的那个样子”。[9] 近代政治学持同样的看法,认为优良的政治制度必然会塑造优良的公民美德,公民也必然认同和拥护既定的政治制度,公民在政治过程中是被动的、被教育的。

既然政治科学是为维护自由民主主义的政治制度而产生的,但是这样的制度在20世纪上半叶却卷入两次世界大战,20世纪20年代末国内政治经济也出现了大危机,这无疑是对政治科学的重大打击,也是重大挑战。首先,这是制度本身的问题,因而也就是政治学的问题。其次,当问题出现以后,政治学家不能像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那样设计一套解决危机的方案。[10]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以梅里亚姆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开始了对制度外因素的研究,研究政党、社会团体在政治过程中的作用,并最终形成政治学的主流学科——行为主义政治学。

二、行为主义与理性选择主义:对政治学传统的反叛

行为主义政治学是政治学说史上的一种有趣现象。因为行为主义政治学是在制度危机下出现的,而它却倡导价值祛除,否定政治学的政治功能,不问制度和价值的合理性而一头扎进数量分析之中。我认为,尽管发生了大危机,但是没有几个政治学家们怀疑既定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只不过如杜鲁门所说大危机是对传统政治学的挑战,促使政治学研究转型,以便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但是,却有“因正因而生变果”之嫌。

因为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先驱梅里亚姆、杜鲁门等人试图将政治学从对国家机构的静态描述转向政治过程研究,建立一种精准而普适的理论,而在发展过程中,行为主义政治学其实变成了一门行为科学,行为主义的着眼点是人及人的行为,远远背离了政治学的基本传统和价值。

众所周知,行为主义强调方法论上科学方法的至上性、社会科学的统一性以及“价值祛除”,[11] 而所有这些问题的背后,就是世界观上的个体主义观念。行为主义者强调的行为主要是个体行为,并认为这是政治学的一个转折点,即去研究个体的态度、人格形成和投票、院外活动之类的有形活动。因此,行为主义关注的是政治活动者的行为,断然拒绝制度研究法。因此,对于行为主义者而言,个体主义与其说是一种方法论,不如说一种世界观,就像整体主义是古典主义的一种世界观一样。

行为主义强调个人行为的研究,而不关心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但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西方社会出现了一系列的反社会思潮,像法国的“五月风暴”,美国的反越战运动和民权运动,迫使社会科学家尤其是政治学家认识到,所有的社会问题研究确实渗透着意识形态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主义革命还没有完成,后行为主义革命就已发生了。在后行为主义时期,国家又重新成为政治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尽管如此,行为主义的核心要素并没有得到改变,个体主义的世界观和科学方法上的至上性依然是主宰,政治价值依然不是大多数行为主义者的关怀。

行为主义政治学的问题是什么呢?第一,当政治学不再关怀政治价值或主张价值中立的时候,当方法论上的数量统计代替一切的时候,政治学也就失去了其本来面目,尽管“价值祛除”背后的蕴涵是自由民主主义政治的正当性。但是,不关怀政治价值的政治学终究是没有生命力的,因为“价值祛除”就意味着理论发展的局限性,没有理论支撑的政治学是走不远的。充其量,行为主义所演绎出的政治学理论是为了论证既定制度结构和价值体系,存在普适性问题。例如,前述被称为“美国政治模式”的布莱克的中间选民行为理论能够分析台湾的选举政治和中间选民行为吗?第二,在后面我们将会看到,无视整体性制度与规则的存在而一味地关注个体行为的量化分析,得出的理论可能存在根本性错误。

但是,作为政治学说史的一个重要阶段,行为主义并非未留下任何有用的遗产。第一,行为主义给人们提供了观察政治的新角度即个体主义的微观视野,使人们第一次系统地认识到,政治不但是国家、政府、阶级、政党和社会团体的事,还是个人的事,个人选择偏好对政治过程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第二,行为主义的方法论主要是用于分析政党政治下的选举行为和投票行为,这也就决定了其在美国依然是有生命力的。第三,行为主义强调社会科学的统一性为政治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源泉。事实上,政治学的一些很有价值的理论与方法就是来自经济学和社会学,政治学家借用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产生了理性选择主义。

因此,理性选择主义是行为主义革命的产物。当20世纪60年代后期行为主义式微时,理性选择主义开始兴起,并成为70—80年代的一种主导性研究方法。但是,理性选择主义的核心要素都直接来自行为主义,因为理性选择主义的方法论是个体主义,核心命题是来自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这是行为主义倡导的社会科学的统一性的结晶。

理性选择主义是一个家族概念,其中包括阿罗(Kenneth Arrow)的社会选择理论、布坎南(James Buchanan)的公共选择理论、奥尔森(Mancur Olson)的集体行动理论、塔洛克的寻租理论、小尼斯卡恩(W.A.Niskanen.Jr.)的官员行为理论,等等。看看这些让人望而生畏的名字,就知道理性选择主义取得了多么大的成就。有人认为,理性选择主义的价值已经达到了这样的程度,以至于使它的理性假设与现实非常接近,可以用于观察广泛的政治活动,包括投票与选举、立法活动、科层决策、政党行为、权力运用、联盟形成、交易和冲突行为等。[12] (P140)这样,理性选择主义几乎取代行为主义。以《美国政治科学评论》为例,1952年没有刊登一篇理性选择主义的文章,而到了1992年,关于理性选择主义的论文在该刊总数41篇文章中占据了15篇。[13] (P3)

我认为,理性选择主义对于政治学的最大贡献在于其开启了一扇新思维之门,让人们茅塞顿开般地理解了政治中的自利行为、官员的腐败和预算最大化倾向以及个人选择偏好对于政治的影响。因此,基于个体行为基础之上的“经济人”假设的理性选择主义,确实比行为主义有更多的理论性。理性选择主义这种思维开启的作用,不仅是对政治学的重大贡献,也是对人类文明的重大贡献。

但是,理性选择主义是一种关注理论推敲而缺少经验性检验的理论范式。[13] (序言P2)这样,基于“经济人”假设的理性选择主义的最大问题就是不能解释理想战胜利益的能力,以及在政治过程中公共精神对政府官员的激励作用。我认为,更不可思议的是,由于只关注理论演绎而缺少经验验证,理性选择主义中的一些流派存在着明显的违反常识的假设,却被人们奉为神明而顶礼膜拜。例如,专门讨论代议制民主政治下多数规则问题的“阿罗不可能定理”假设,由于民主是少数服从多数,而多数又是不稳定的,因此存在多数循环而导致的立法循环。而西方国家的常识是,虽然多数派是不稳定的,但是立法却是稳定的,那种新多数派推翻前多数派的立法的情形非常罕见。这是典型的只关注人的理性计算而忽视于制度的作用而演绎出的纯粹理论思辨。再如,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由于人的先天性的“搭便车”倾向,集团越大,分享利益的人就越多,为实现集体利益而进行活动的人分享的份额就越小,因而行动就越困难。对于非正规的利益集团而言,比如广大消费者,奥尔森是正确的。对于一次性利益博弈而言,奥尔森也是对的。但问题是,社会经济发展是多次博弈的均衡,[14] (P17)奥尔森以一次博弈结果而解释国家兴衰根本不能成立。另外,奥尔森完全无视制度和道德的作用,好像他假设的“经济人”完全生活在“丛林规则”之中(注:[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第74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奥尔森的诡辩更是体现在以他的集体行动逻辑理论而考察国家兴衰的研究上,我认为整个研究都是基于错误的前提而进行假设的演绎而不是真正的经验检验,因而他的集体行动逻辑根本无法解释国家的兴衰。参见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存在如此巨大缺失的理论居然还在流行,真是不可思议。

理性选择主义需要正本清源。理性选择主义开启思维的功能是不能否认的,尤其是其个人偏好选择集之于政治过程的理论假设,有些时候已经基本接近事实。但是,由于理性选择主义的支流众多,有些理论假设已经与现实大相径庭,有些理论推演甚至走火入魔,前者如“阿罗不可能定理”,后者如运用集体行动理论而解释国家兴衰。

总之,无论是行为主义还是理性选择主义,由于背离了政治学的最基本传统,不关心整体性的制度和价值观,存在前述的问题是必然的。但是,它们留给政治学的遗产也是不容忽视的。相对于传统政治学的宏观的整体主义思维和制度决定一切的假设,微观的个体主义思维方式和个人偏好选择集假设都是弥足珍贵的政治学财富。也正是继承了这些遗产并回归政治学的基本传统,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才得以成为政治学的一种主流范式。

三、新制度主义:通向新古典主义的桥梁

众所周知,新制度主义包括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三大流派。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是对理性选择主义的一种自我蜕变和完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代表人物、斯坦福学派的温加斯特就是这种蜕变的典型,他从一个理性选择主义者转变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也正是他的关于国会委员会规则与议员立法行为关系的研究,否定了“阿罗不可能定理”和相关的集体行动困境假设,认为制度和规则约束着人的偏好选择。[15] 但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所说的规则基本上是微观层面、至多是中观层面的制度,并且坚持个体的偏好选择在制度变迁中的核心地位。在批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微观制度论和理性选择论的基础上,产生了历史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在不了解行为背景的条件下,关于人的自利行为的假设就是空想,在不同的制度背景和文化背景下,人们的偏好选择是不一样的。[16] 因此历史制度主义是一种宏观性整体主义的制度决定论,主要用于宏大历史的制度变迁研究。

在同一种流派下,学者们关注问题的焦点不同,也就产生了不同的支流。因为都是研究制度,这些支流又有融合的可能,事实上它们正在走向对话并融合。[17] 正如德国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新制度主义的几个分支都强调相同的问题,即当表达偏好的制度背景深刻地影响表达出来的偏好时,弄清楚人类行为想要什么是非常困难的。制度研究者没有通过考察个体心理来解决这一问题,他们集中于关注将个体意愿整合为集体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的影响,不管这些规则和程序是那些正式政治制度、自愿的联合体、公司,还是认知或解释框架。既然共同的研究兴趣是潜在政治需求与最终结果之间的黑箱,那么,预先界定这个箱子的内容就是毫无意义的。因此,规范的‘制度’定义就是不可欲的。共同的研究议程就是对制度影响的研究,无论它们在何处或通过何种方式发生。”[18]

谈到新制度主义各流派之间的融合,其实就是寻找它们之间的共性、汲取它们各自的优势而形成含义明确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至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制度中心论是各流派都倡导的,历史制度主义的整体主义之于宏大的制度变迁是重要的,理性选择主义的中观思维或个体主义之于特定场景下的政治活动是重要的。我曾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而不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提出过制度结构(整体主义)决定制度安排(中观与微观主义),制度安排决定制度绩效的制度范式理论。[19]

正是因为对于制度的重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被认为是重新发现“制度”而回归传统政治学。但是,通过上面的简单总结可以知道,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决不是简单地回归传统,虽然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坚持传统层面的整体主义的制度中心论,但是中观层面的规则研究和微观层面的个体主义是对传统政治学的超越。

尽管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已经成为一种主流范式,在某些方面已经超越了古典主义政治学,但是相对于古典主义政治学,它的不足也是明显的,因为古典主义政治学是一种制度与价值合一性的研究。只要是制度研究,就要追问制度的价值性取向,离不开政治哲学的追问。毫无疑问,研究中观规则和微观行为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不会对价值感兴趣,而来自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的历史制度主义同样忽视了思想观念即政治价值的作用。

首先,对于制度变迁理论而言,更多的是研究既定政治制度下的以渐进变迁为主要方式的连续性的制度变迁,而较少涉及那些革命性变革的非连续性变迁。[14] (P119—120)在连续性的制度变迁中,有效制度是怎么产生的呢?在诺思看来,这一方面是因为世界上其他地方存在的示范效应的激励,另一方面是非正规规则即传统、习俗和道德以及由此而减少的交易费用。因为源于价值的文化遗传的非正规规则是正规规则的延伸与应用,对制度结构具有普遍的影响,而有些有效的传统(如勤劳、诚实与正直)能降低交易的成本,使复杂的生产交易成为可能,有效制度得以产生。[14] (P184—185)我认为,非正式规则推动有效制度产生的假设直接违背了发展中国家的很多基本经验。源于文化遗传中的非正式规则在很多时候是制约而不是推动着有效制度的产生,比如中国洋务运动中的“体”、“用”之争。诺思所说的非正式规则,和青木昌彦所说的“共享信念”(shared beliefs),[20] (P4)显然不是那种引领制度变迁、甚至与非正式规则相冲突的思想观念。

其次,历史制度主义虽然研究历史分期并提出在历史的关键点上导致了制度分化(注:Karen Orren and Stephen Skowronek,Order and Time in Institutional Study:A brief for the Historical Approach,in James Farr( eds) ,Political Science in Histor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 Ruth Collier and David Collier,Shaping the Political Arena,Critical Junctures,the Labour Movement,and Regime Dynamics in Latin America,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1.上述文献的观点参见何俊志:《结构、历史与行为:历史制度主义对政治科学的重构》,“第六章:历史之中的制度与行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但是基本上都是就制度而论制度,依然不能摆脱路径依赖和制度锁定的思维,因而不能解释新的制度到底是怎么产生的。

单纯的制度研究就不能回答很多问题,必须引入作为政治哲学的一些思想观念,尤其是值得参考对政治哲学有着革命性贡献的罗尔斯的正义论政治哲学。我认为,与其说罗尔斯在研究什么是公正等人类最低的基本需求,不如说在研究什么样的制度能够实现和满足这些最低的基本需求。因此,罗尔斯是在探讨实现正义的主体性社会基本结构。有意思的是,罗尔斯的正义论与制度变迁理论和历史制度主义有惊人的相似形。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即关于正义论的两个基本原则即最大均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注:罗尔斯正义论的两个基本原则是:(1)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权利拥有最大程度的基本自由。一个人所拥有的自由要与他人拥有相同的自由能够相容。(2)社会与经济上的不平等将以下列的方式来安排,(a)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b)它们是随附着职位与工作的,而这些职位与工作对所有人都是开放的。它们分别被称为最大均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具有字典式秩序的关系,第一原则比第二原则具有优先性,在第一原则满足之前,很难满足第二原则。[21] (P42)在我看来,罗尔斯事实上在讲述制度变迁理论的政治结构即国家性质决定社会与经济结构,因为第一原则讲的正义论的政治性主体结构,第二原则讲的是正义论的社会—经济主体结构。这再一次张扬了政治哲学精义,因为政治哲学不是简单地追问“应该是什么价值”,而是“制度应该是什么样的”。沃尔夫对政治哲学的定义是:“政治哲学就是对各种不同形式的合法权威——即统治的权利以及它们的原则去进行发现、分析及证明的工作。”[22] (P5)事实上,无论是制度变迁理论,还是历史制度主义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到最后都回避不了应该是什么制度、什么样的制度是好的这样的终极性思想观念问题。

已经有" Bring Ideas Back In" 呼吁,也有了将观念因素嵌入制度变迁的研究,[23] 而中国和印度自经济改革以来的制度变迁经验,更可能是这种新理论的发生地,而不是简单的实验场。表面上看,两国的经济变迁都在印证着制度变迁理论的一些基本命题,即不同的制度安排导致不同的经济绩效。但是,东方两个大国经济转型的一些关键问题又是对制度变迁理论的二系列疑问:既然制度结构决定着制度安排、制度具有“锁定”作用,为什么两国绝然不同的政治制度(制度结构)却产生了经济上的基本相同的制度安排而导致类似的经济增长?研究表明,在制度结构不变的条件下,是新的思想观念在引导制度安排的创新并带来巨大的制度变迁(注:杨光斌:《观念、制度与经济绩效:中国与印度经济改革的政治学理论价值》,见复旦大学《变革社会中的中国政治与政治学:体制、逻辑与边界》学术研讨会(2005年6月17—18日)论文汇编。)。

至此,我们可以说,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一方面将政治学带回传统,一方面还在发挥着中介性质的作用而把政治学向前推进一大步,形成新古典主义政治学。简单地说,新古典主义政治学的要旨是:

第一,制度中心论。这里的制度既包括古典主义所研究的政体、制度结构,也包括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所指的中观性和微观层面的规则,以及制度变迁理论和历史制度主义所指的作为非正式规则的遗传性文化。

第二,政治科学与政治哲学的统一性。20年前开始兴起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重新发现“制度”对于政治行为和政治发展的决定性意义,但依然是政治科学的范畴。这也就意味着,即使是很有解释力的新制度主义的有关流派,仅仅由于对政治生活的制度性解释所具有的单向性思维特点,就注定了其理论局限性。幸运的是,在政治科学一路前进的时候,以研究价值和规范为主的政治哲学从来没有停止过发展的脚步,并没有因为政治科学成为显学而黯然失色,如罗尔斯的正义论。政治哲学不但在纯粹的理论思辨和争论中发展,同时更在普通人能够感知到的政治思潮的竞争和碰撞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哲学的政策性价值和现实意义并不亚于被称为科学的政治学。单纯的政治科学不能解释本质上复杂的政治过程,必须借助于政治哲学。要令人信服地解释制度变迁,既少不了政治科学关于制度作用的分析,也离不开政治哲学关于制度价值的关怀。

第三,研究方法上的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统一性。因为研究的核心是制度,所以研究宏观的政体与制度结构要考虑到个人的偏好选择问题,研究特定的中观或微观组织与规则要有大历史观即整体主义的预设,任何偏废都可能带来解释上的缺陷,尽管研究不同类型制度时对于整体主义或个体主义的倚重程度不一样。

政治学说史似乎走了一个正、反、合的历史过程。以研究制度起家的政治学在经历了行为主义的背离以后,又重新回到了原点。当然,本文所提出的新古典主义不是简单的回归,虽然都是以制度为中心,但是新古典主义的制度已经大大不同于古典主义的制度;更重要的是,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方法论上的统一性更是古典主义政治学所没有的。新古典主义政治学问题有待进一步讨论,新古典主义政治学是否和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一样有生命力?只能等待时间的考验,需要经验性课题的检验。问题总需要提出来,本文算是抛砖引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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