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与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的比较研究_农民论文

农业合作与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的比较研究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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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化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从形式看,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一个从土地家庭经营到土地集体经营、再由土地集体经营到家庭经营的过程。这似乎是一种历史的回归。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土地所有制上的这两项重大举措都获得了惊人的成功。那么,如何看待这两项重大举措,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且饶有兴趣的问题。本文试主要以农业合作化实施的“一五”计划时期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初期的“六五”计划时期为限,对农业合作化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作一比较研究。

农业合作化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的共性

(一)二者都具有发生的历史必然性

农业合作化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一五”计划时期经济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在于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迅速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1952年底,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农民已经掌握农村政权,建立起农村土地的农民个体所有制,标志着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农村的完成。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不断革命论,社会主义革命在我国农村的任务,就是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就所有制方面的任务而言,就是把农民的个体经济引导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上来,手段是对农民个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具体途径是,通过互助组以土地入股为主要内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改革完成后,互助组已完成了其历史使命,下一步的任务就是,通过农业合作化,即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起农村中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内在要求。因为“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如果不搞社会主义,那资本主义势必要泛滥起来。”(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357页。)

“一五”计划期间我国经济发展战略也要求农业必须走合作化道路。土地改革完成后,我国仍然面临着帝国主义阵营的封锁和遏制。而落后就要挨打是中国人民自近代以来得出的血的教训。建国初期,我国的重工业、尤其是与军事密切相关的重工业几乎没有。在社会主义阵营中,苏联为我国做出了榜样。苏联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使苏联经济建设获得了巨大成功,为打败法西斯的进攻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以上这些因素,使我们党和政府决心采取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

优先发展重工业,意味着必须进行大量的资金积累。当时的国际环境决定了我国不可能通过国际交往获得太多的资金。帝国主义阵营的一些国家,虽然在1954年日内瓦会议以后,开始与中国进行一些经济往来,但因规模很小,我国所创外汇对我国的重工业建设只是杯水车薪。就国内而言,因为优先发展重工业,能够提供较快较多资金积累的轻工业受到排挤,提倡高积累、低消费的经济发展战略使商业萧条,二者均不可能提供多少资金积累。而重工业在短时期内又不可能提供资金积累,因为在当时的条件下,重工业项目从投资兴建到收回成本,大约需要五年多的时间,而且收益率很低。因此,国家不得不把目光投向农业。农业可以为重工业的发展提供大量资金,但国家由于把绝大部分资金投向重工业,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由于生产资料匮乏,农民的个体所有制经济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重工业建设的需要值得怀疑。而互助组和少数地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实行,确实促进了农业生产较快发展的事实,为我们党和政府提供了一条有益的思路,即合作化能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进而为重工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积累。因此,农业合作化是当时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和普及也绝非偶然,是人民公社体制的弊端尽显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优越性毕现使然。在高级农业合作社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人民公社制度是个早产儿,到1978年,其弊端显现无遗。其一,它增加了对公有财产监督的成本。由于人民公社的社队对公有财产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社员对公有财产没有排他性的使用和处置权,因此,公有财产的收益与损失和社员的关系不大,这就使社员对公有财产的收益与损失不太关心,从而增加了社队对公有财产监督的成本。其二,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大大降低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生产队的分配主要按人口和工分进行,而且人口在分配中所占的比重相当大,工分以出勤天数计算,没有一个能够真正反映出付出劳动量大小、技术难度高低,可以量化的指标,使社员产生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出勤不出工的消极情绪。因而,不能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生产效率低可想而知。其三,生产队干部的贪污腐化,既造成公有财产的损失,又引起社员的不满。因为农村人口的普遍贫困,大小队干部有相当一部分人利用手中职权,损公肥私。这一方面引起社员对他们的强烈不满,另一方面又为自己的劳动成果被无偿侵吞而倍感愤怒,从而进一步降低了社员的劳动热情。其四,虽然生产规模扩大了,产前服务跟上了,但产中和产后服务没跟上,没有达到持续较快增产的预期目的。人民公社化的目的本来在于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农业产出,然而,虽然国家为生产队提供了农业机械、种子和化肥等服务,但因为没有进行相应的技术指导,尤其是封闭了商品流通的渠道,使社员无法通过市场互通有无,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也就不可能调动起来,生产效率低在情理之中。在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很低,主要是手工和半手工劳动,劳动者生产热情不高和生产管理不善的情况下,农业生产单凭所有制的“一大二公”,就想获得大幅度提高是根本不可能的。这也说明人民公社体制超越了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劳动者的觉悟程度。

与人民公社制度弊端种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高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土地公有的前提下,以家庭为组织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的农村经济体制。这种体制一经出现,便显示出人民公社体制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首先,它节省了管理费用。它在农业生产中引入了家庭经营,家庭是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农民可以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安排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由支配生产资料,自由支配劳动时间,无需集体的统一指挥和安排,从而节省了管理费用。其次,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民只要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余下的时间,他们可以根据市场预期,生产获利丰厚的农产品。只要他们目标选准,肯劳动,正常年景下,他们就会有较好的收获。在利益的趋使下,他们乐于不断改良农田,加大农业投入,积极学习先进的农业技术。家庭利益的一致性,促使每个家庭成员不遗余力地为增加家庭收入而努力劳动。收益与付出的劳动量大小、质量高低的内在联系,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劳动的积极性。再次,它适合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经过长时期的艰苦努力,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有所提高,农业生产的机械化和科学化有了一定基础,但它并没有发展到足以完全抛弃以农户为基本单位的分散式独立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程度。事实上,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生产劳动中,对劳动者的自然力依赖仍然很大,主要工具仍然是简单的犁、锄等,农业生产的动力更多的是人力与畜力的相加。还有,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地区性不平衡,中国农民的道德水准因为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并未提高到靠自觉便可尽力劳动的程度,劳动仍然是其谋生的主要手段而非享受性的活动。“所有这些都决定了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分散式经营仍然是适合于中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符合当时中国农民素质的充满高效率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它实现了土地的平等占有,较符合当代中国农民的平等观。”(注:陆学艺主编:《中国社会主义道路与农村现代化》,江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07页。) 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适合于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极有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所以,它一经诞生,就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

(二)二者都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较快地改善了农民生活

农业合作化对农业生产的作用是相当明显的。在农业合作化的过程中,虽然由于实行农产品的统购政策和农产品的价格没有明显的提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农业生产的发展,但农业合作化仍然促使农业生产获得较快发展。

这一点通过“一五”(1953 —1957年)计划的实施情况得到了体现。1957年农业总产值达604 亿元(按1952年不变价格计算),完成原定计划的101%,比1952年增长25 %,平均每年增长4.5%。粮食总产量达19505万吨,比1952年增长19%,平均每年增长3.7%。棉花产量达164万吨,比1952年增长26%,平均每年增长4.7%。(注:胡绳主编:《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 中央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338页。)农业机械化程度有较明显的提高, 农业机械总动力,1952年底为25万马力,1957年底为165万马力, 农用大中型拖拉机,1952年底为1307台,1957年底为14674台,机耕面积,1952 年为13.6万公顷,1957年为263.6万公顷,机电灌溉面积,1952年为31.7 万公顷,1957年为120.2万公顷,化肥使用量,1952年为7.8万吨,1957年为37.3万吨,农村用电量,1952年为0.5亿度,1957年为1.4亿度。(注:参见《中国统计年鉴·1985年》,中国统计出版社1985年版, 第275 、 281页。)“一五”计划期间,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较快, “每一农业劳动者提供的农业净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9%, 每一农业劳动力提供的粮食产量平均每年增长1.7%。”(注: 董辅礽:《经济发展战略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5页。)该时期, 农民收入有了很大提高,以平均每年30%左右的速度增长。农民消费水平由1952年的62元提高到1957年的79元。农民生活水平逐步有所提高。

农业合作化使农业生产获得较快发展,也保障和促进了工业生产的发展。农业合作化时期,我国经济建设的重点是重工业。重工业建设的资金主要是通过两个渠道集中到国家的,一是向农民征收的农业税和农村其他税收。这部分收入在重工业建设的资金总额中所占比重较轻,约占10%左右。二是通过工农业产品比价的“剪刀差”。由于价格与价值的背离程度无从计算,故从这个渠道集中到国家的积累资金也无从确知,“但是,可以判断通过这种渠道集中于国家的资金要超过农业税。”(注:董辅礽:《经济发展战略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7、28页。)由于通过农业合作化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并通过以上两个渠道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从而有效地保障和促进了重工业的飞速发展。1957年,重工业的生产比1952年增长2.2倍, 重工业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由1952年的35.5%上升到48.3%,钢材设备自给率为86%,机械设备自给率达60%以上。初步建立起了我国工业化的基础。由于农业生产的增长为轻工业的发展提供了绝大部分原材料,轻工业也获得较快发展。轻工业生产,1957年比1952年增长83%。1957年工业总产值比1952年的343亿元增加441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8.4%。“‘一五’期间工业生产所取得的成就,远远超过了旧中国的一百年。同世界其他国家工业起飞时期的增长速度相比,也是名列前茅的。”(注:胡绳主编:《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第337页。)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国家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价格,并逐步取消了农产品统购政策,开放了农村集贸市场,有力地激发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我国农业生产进入了高速增长期。我们以“六五”(1981—1985年)计划时期农业生产发生的巨大变化加以说明。“六五”计划期间是建国以来我国农业发展最快的时期。从1953—1980年的28年中,我国农业生产平均每年增长3.5%,而该时期却高达8.1%。1984年粮食产量创历史最高纪录,达4073亿公斤,人均口粮达393公斤, 基本上解决了全国人民的吃饭问题。1980年,农民人均收入为191元,1985年达398元。农村经济结构也发生了重大改变,非农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稳步增加,1980年,农户人均非农业收入为16.8元,占农户人均总收入的10.1%,1985年为86.3元,占农户人均总收入的24.7%。(注:陈吉元、韩俊等:《人口大国的农业增长》,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第62页。)之所以会发生如此明显的变化,是因为乡镇企业的崛起。乡镇企业已成为继传统农业之后的另一个农村经济增长点。1985年我国乡镇企业总产值达2481亿元,向社会销售的各类工农业产品1751亿元,第一次超过了农业产品的销售总额。(注:陆学艺:《当代中国农村与当代中国农民》,知识出版社1991年版,第277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 基本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才使他们有时间、精力和多余的资金搞起了乡镇企业。

农业生产的高速增长,有效地促进了同期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温饱问题的基本解决,国家对农业的财政补贴减少,使国家可以省出资金从事其他建设。农民收入的增加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为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消费市场。乡镇企业的崛起,扩大了对工业品的需求;而乡镇企业本身也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新的增长点。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在1981—1985年的五年中,我国工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1%,其中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2%。国民生产总值平均每年增长10%。这种发展速度大体相当于1953—1957年期间的发展速度,高于其他几个五年计划时期。国民生产总值,1980 年为7707 亿元, 1985 年达13335亿元。工农业总产值,1980年为4470亿元,1985年达8568亿元。

(三)二者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农业合作化适应了我国历史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在其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憾。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上,过分强调了集体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农民的个人利益。“我国土改后的农民,既有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又有个体经营的积极性,但真正具有互助合作积极性的人为数当时并不很多,而且相当多的农民都愿意先把自己的一份地种好。”(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365页。)但是,合作化的过程中,过分强调农民互助合作积极性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积极性的另一面。在1955年农村社会主义高潮过程中及之后,许多农民是被迫加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这是由于行政命令及各级领导惟恐右倾所致。这种做法从根本上违反了我党所倡导的“积极引导、稳步前进、典型示范、自愿互利”的原则,伤害了农民的个体利益。据当时的统计,各省一般都有10—20%的社员减少收入。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上,过分强调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农业合作化对农业生产的巨大推动作用是勿庸置疑的。但在短短三年多的时间内,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完成了向高级农业合作社的过渡,完成了预计三个五年计划期间完成的任务,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表现在工作上就是:工作过粗,农业所有制所采取的形式过于单一。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各地区的生产力水平参差不齐。这种客观条件决定了我国农业所有制不应采取单一的所有制表现形式。换句话说,就是采用农业合作社的总框架,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探索出各种各样的实现形式,将更有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然而,“一刀切”式的做法,不能适应我国各地区千差万别的生产力水平,不能不影响到农业生产力的发展速度。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促进农业生产获得巨大成功和农民温饱问题基本解决的同时,对农业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是,对农业基础设施投入的减少和原有基础设施的破坏。由于农民只注重眼前利益和短期行为,缺少相应的公积金的积累,无力对农业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的保养和长期的投入,造成农业基础设施不仅没有趋好,反而恶化情势加重。据统计,农业机耕面积,1980年为4099万公顷, 1985 年却降为3444.2万公顷。机电灌溉面积,1980年为2531.5万公顷, 1985 年缩为2462.9万公顷。(注:参见:《中国统计年鉴·1985年》、《中国统计年鉴·1987年》。)这说明,农业机械和农用电力的使用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这对农业向现代化和集约化方向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二是,对土地的恶性开发,限制了农业生产的长期稳步健康发展。为了获取好的收成,农民在化肥农药方面投入相当大,也确实使农民获得了较为丰厚的短期收益,但也造成了土壤环境和农业生态环境的恶性循环。由于不注重粪肥和绿肥的投放,只注重化肥的使用,结果导致地力的下降;农药的大量使用,使农业害虫的抵抗力逐年增强,害虫的数量和危害越来越大。尽管有科技因素的不断注入,但也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土壤环境和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对农业生产长期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

农业合作化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的差异性

(一)所有制形式的单一化与多样化

农业合作化是我国土地制度由个体所有转向集体所有的过程,是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一场深刻革命。它使我国农村建立起了基本上是整体划一的集体所有制形式,使个体所有制的作用和范围愈来愈小,使农村自由市场和家庭副业受到严格的限制。合作化的目标是建立整齐划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高度集中统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在发展趋势上,则与其恰好相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农业集体所有制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保持公有的前提下,以追求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和农民收入的迅速增加,解决农民温饱问题,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适应农业生产力的实际水平和状况为目的的,表现形式是可以灵活多样的。它的最根本特征是土地公有与家庭经营的有机结合。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形式的多样性,如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

(二)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同

农业合作化适应并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工业化建设的发展。“一五”计划期间,我国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优先发展重工业。而当时我国重工业发展走了一条主要是依靠国内积累建设资金的路子。由于农业合作化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为重工业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资金和因重工业迅速发展而造成的城市人口膨胀必要的粮食需求,从而有效地保障了重工业建设任务的如期完成或超额完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则较好地保证了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国家在重视重工业发展的同时,加大了对消费资料生产的投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不仅保障了占全国人口80%左右的农民日常生活需要,减轻了国家对农民生活救济的压力,本身就支援了国家经济建设,而且为重工业的发展继续提供必要的资金积累,同时,为轻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原料,使我国轻工业以建国以来少见的高速度向前发展。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涌入第三产业的建设行列,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勃兴和高速增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为我国国民经济均衡、快速、健康发展格局的形成,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三)对农村经济结构的影响不同

农业合作化促使农村经济结构日趋单一化。农业合作化时期,由于我国人口的迅猛增长和因城镇人口的急剧膨胀而导致对粮食的巨大需求,粮食短缺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国家不得不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以保证全国人民在低水平上的粮食消费。与此同时,国家不得不加强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林牧副渔业不可避免地受到排挤。受此政策影响,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甚至许多不具备粮食生产比较优势的地区,被迫从事粮食生产。为了满足轻工业对经济作物的需求,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照顾到了经济作物的种植。这种农业政策,使种植业在农业中的比重远远超过了农业其他产业。1957年,种植业占农业总产值的80.6%,而林牧渔业仅占4.3%。我国农村经济结构十分单一, 基本上是以种植业为主的传统农业。国家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和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国家对农业发展的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使得农村经济片面畸形发展。高度重视种植业在当时是必需的,但造成了农村经济结构畸形、不利于农业向多元化发展也是显而易见的。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于农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和温饱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以及政府对农业经济政策的调整,在重视传统的种植业的同时,加大了对林牧渔业的投入并对其实行倾斜政策,鼓励农村举办乡镇企业,基本改变了过去主要以种植业为主的单一的农村经济结构,实现了农村经济结构由一元结构(农林牧副渔业)向二元结构(农林牧渔业和乡镇企业)的转变,传统农业内部各组成部分所占比重发生了显著变化。据统计,1980年,种植业占农业总产值的63.7%,林牧渔业占15.1%,村办工业占11.2%,1985年,种植业则降为49.8%,林牧渔业猛升为30.1%,村办企业占到24.8 %。 (注: 《中国经济年鉴》(1987年),经济管理出版社1987年版,第Ⅲ—15页。)农村各种产业日益走上均衡发展的道路。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乡镇企业已成为我国工业中一支朝气蓬勃的生力军。据统计,1981—1985年乡镇企业产品在全国总产量中的比重已相当高:煤炭为28%,造纸为30%,纺织为20%,服装为33.3%,建材为53.4%,皮革为75%。(注:《经济日报》,1987 年7月11日。)上述情况表明,我国农业已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出了巨大而坚实的一步。

(四)对人民饮食消费水平的影响不同

农业合作化确实促使人民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但没有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1957年,城镇人均粮食消费量为167.2公斤, 猪牛羊等肉类和家禽、鲜蛋、水产品等的人均消费量为22公斤。(注:转引自陈吉元、韩俊等著:《人口大国的农业增长》,第38页。)农民的饮食消费水平和状况也就可想而知。不但人民的饮食消费水平十分低下,而且消费结构十分单一,主要以粮食消费为主,其他消费微不足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人民的饮食消费水平和状况有了明显改观。据统计,城镇人均粮食消费量,1981年为145.4公斤,1984年减少到142.1公斤;猪牛羊等肉类、家禽、鲜蛋、水产品等的消费量,1981年为33公斤,1984年升至38.2公斤。农村人均粮食消费量,1978年为248公斤,1984年达到267公斤;农村人均猪牛羊等肉类、家禽、鲜蛋和水产品等的消费量,1978年为7.65公斤,1984年则升至15.1公斤。(注:转引自陈吉元、韩俊等著:《人口大国的农业增长》,第38—39页。)这些统计数字显示,城镇人口主食粮食消费量在逐步减少,而副食消费量明显增长;农村人口因首先要解决温饱问题主食粮食消费量有较大增长,同时,副食消费量增幅更大。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城乡居民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副食品消费在生活消费中的比重大大上升,膳食结构更趋合理,人们的饮食消费质量和水平都明显地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档次。

综上所述,农业合作化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都适应了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都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改善了人民的生活。由于这两项重大举措产生于我国社会不同的发展时期,它们对我国社会的作用和影响又表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和差异性。但绝不可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取得了巨大成就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用了家庭经营的形式,就否定农业合作化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及其历史功绩,因为那不是客观地对待历史的态度,甚至是一种无视历史的历史虚无主义态度。另外,这两项举措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只有充分认识到农业合作化的不足,才能对农业合作化有一个更为客观全面的评价,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尽可能避免类似错误的发生;只有充分认识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才能引起人们对这些问题的重视,才能启发人们积极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才能引导我国农业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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