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钢铁保障措施贸易争端的得与失,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争端论文,保障措施论文,钢铁论文,得与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背景
2001年3月,美国政府以《1974年贸易法》“201条款”为依据,对部分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的特点在于:第一,该措施是对美国钢铁产业贸易保护措施的延续和升级。第二,该措施的范围和影响空前。
美国对来自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部分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在世界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对并引起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各国应对措施可以大致分为下列几种:第一,对美国的钢铁产品保障措施提出《保障措施协议》项下的补偿磋商;第二,对美国采取或拟采取《保障措施协议》项下的报复措施;第三,出于对钢铁产品贸易转移的考虑,在适当条件下也依据各国国内法针对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最重要的是,在补偿磋商未果的情况下,向WTO争端解决机制起诉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
进程
2002年3月至5月,欧共体、中国、日本、韩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等8个WTO成员先后要求与美国进行争端解决程序下的协商。
由于美国与上述各方的协商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谅解,2002年5月底6月初,起诉方要求争端解决机构(DSB)成立专家组。根据起诉方与美国达成的程序协议,美国同意对上述起诉方的请求成立单一专家组。2002年7月25日,应争端各方要求,WTO总干事指定了专家组成员。此外,加拿大、中国台北、古巴、马来西亚、墨西哥、泰国、土耳其、委内瑞拉等要求作为该案第三方参加专家组程序。
2003年3月26日,专家组提交中期报告并由各方评论。5月2日,专家组向当事各方提交最终报告。7月11日,专家组报告向WTO成员传阅。
2003年8月11日,美国向DSB提交了上诉通知,宣布就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案件因此进入上诉机构阶段。11月10日,上诉机构提交报告。2003年12月10日,DSB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经修改的专家组报告。
尾声
在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先后裁定美国钢铁保障措施与WTO规则不符后,2003年12月4日,美国总统发布第7741号总统令,宣布从美国东部标准时间12月5日12时起取消针对钢铁产品的保障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总统令中,自始至终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定只字未提,而是强调基于ITC的报告以及商务部长和劳工部长的建议,“钢铁保障措施已经达到了其目的,保障措施的效果由于经济环境变化而削弱,而变化了的环境要求终止保障措施”。
尽管如此,中国、欧共体等WTO成员先后发表声明,对美国取消钢铁保障措施表示欢迎,并宣布放弃对美国采取拟议的报复措施。至此,倍受关注的美国钢铁保障措施在国际贸易的舞台上历经21个月的表演后悄然落幕。
遗留的思考
(一)美国的败诉意味着绝对的失败吗?虽然美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诉讼中失败了,但在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角逐中,美国未尝不是一个大大的赢家。在撤销钢铁保障措施时,美国已经实现了其大部分预期目标。同时,美国在经济上无需承担任何代价。
(二)保障措施的援用方在WTO中可能胜诉吗?我们认为只要有关成员在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和实施保障措施时注意遵守以下要求,就有可能成功地援用保障措施:首先,从认定标准上看,适用保障措施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其次,从程序规则上看,除了在国内调查程序中要通过及时公告、召开听证会等保证透明度之外,还要履行向WTO通知、与出口方就补偿问题进行磋商等义务;最后,在适用要求方面,保障措施的实施要注意遵守非歧视性、必要性、暂时性、逐步放宽等要求。
(三)WTO保障措施规则是否足够严格?我们认为,WTO保障措施的规则和标准根本谈不上过分严格或苛刻,相反,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被援用方的利益的保护:首先,虽然援用方有补偿磋商的义务,但却没有相关的强制性的规定和机制使被援用方得到相应《保障措施协议》下的补偿。其次,虽然被援用方可以实施《保障措施协议》下的贸易报复,但是报复毕竟是“损人不利己”的做法,其威慑意义更强于现实意义。而且,《保障措施协议》下的报复存在着很多法定条件的限制,而报复的实际使用及其效果也取决于被援用方的实力。第三,虽然被援用方胜诉了,但WTO没有援用方因其保障措施给被援用方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的规定和机制。最后,即使援用方不执行DSB的裁定,被援用方仍只能要求与其进行DSU下的补偿谈判,而如果补偿谈判不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被援用方只能诉诸DSU下的授权报复,而报复的水平仅限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
——摘自《国际商报》(京),2005.4.4.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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