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加入WTO后的政策调整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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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的核心是成员方政府缔结的各项WTO协议,这些协议“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其本质是契约,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因此,中国加入WTO,必须根据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入世承诺,修改相关的经贸法规,并对不符合WTO原则的原有经贸政策进行调整。

一、中国现行经济贸易政策与WTO规则的差距

尽管我国的经济体制与经济法规、政策在入世谈判中已经作了较大调整,但我国经贸法规与政策、市场准入与税收政策以及关税政策等方面,与WTO所要求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做法仍然存在许多差距。

一是经济法律不完善,政府经济管理中无法可依和法律依据不足相当普遍,执法困难,随意性大。存在以地方法规、部门条规否定国家法律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依然存在。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制化程度低。

二是政策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差。政府部门普遍以内部文件和规定作为管理依据,政策本身透明度不高,政策执行透明度更低。

三是经济政策的统一性、稳定性、连续性不够,影响中国履行WTO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开放地带与中西部内陆地区存在着政策差异。特别是市场准入与税收待遇等方面。部门和地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发布某些政策,缺乏统一协调,导致涉外经济政策相互矛盾,全国统一大市场尚未形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割据时有发生,一个地方一个政策,影响中央政府统一对外履行承诺的能力。

四是市场准入限制。目前中国对外贸经营权仍实现审批制,国有外贸企业专营权垄断局面虽然被打破,仍然需要按照对外承诺在加入WTO后3年内完成向登记制的过渡,向国内外企业全面开放外贸业务;同时,中国在服务贸易和投资准入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承诺,也需要逐步放宽限制。

五是涉外经济政策手段亟待进一步规范。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禁止对进口替代和出口给予直接补贴,而且从今年初开始包括科研开发、环保和扶持落后地区三个原先例外的领域在内,一切带有倾向性的经济贸易政策措施都有被起诉的可能。

六是关税化程度方面的差距。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各种非关税壁垒规定了“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的原则,在谈判中要求其参加方拿出基本取消的时间表。按照这个原则,中国关税化程度应进一步提高。目前,中国仍对385种产品实施数量和许可证管理。进口数量限制仍是中国控制进口的重要手段。

二、增加贸易政策与管理的透明度,保证经贸政策的统一实施

1、提高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加入WTO之后,中国政府首先要做的就是彻底清理现行的各种政策法规,该废止的要废止,与WTO规则相悖的要修改。同时,针对立法滞后现象,应加快立法进度,尽快填补有关行业和规制的法律空白。凡需要实施的都必须在指定的公开刊物上发布和通知WTO,并明确实施这些政策的机构和执行的程序。

中央政府有义务保证有关WTO规则的法规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为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外商投资法律政策的统一性,确保我国入世后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符合WTO规则和对外承诺,必须由中央统一创制。

2、实行关税约束,逐步降低关税。关税减让谈判是加入WTO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我国加入WTO,也必须承诺对货物进口关税和约束。我国自主降低关税的计划是2000年将平均关税税率降低15%,到2005年将平均关税降低至10%。

中国加入WTO以后的关税削减(%)

3、逐步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实现关税化保护。目前,我国对385个税号的产品保留着配额、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非关税措施。由于WTO规则禁止使用这些数量限制,我国将经过5年的过渡期逐步取消。同时,要提高关税化速度,主要措施:一是在取消非关税壁垒时,相应提高受保护产业的关税率,形成合理的关税结构。中国优化关税结构的基本原则是:实现关税税率由上游产品合理“关税税率升级”机制,进口原材料的关税税率低一些,进口制成品的关税税率高一些;适度运用关税保护国内有发展潜力的产业、幼稚产业,对国内成熟产业进一步降低关税;二是清理过多过滥的关税减免政策。

4、对大宗农产品实现关税配额管理。中国还要对敏感的大宗农产品如小麦、玉米、大米、豆油等进行关税配额管理,同时承诺逐步增加配额量。按照WTO农产品协议的规定,配额量要达到近三年实际进口的平均量或国内消费量的3-5%。豆油关税配额开始是170万吨,2005年增至330万吨,私营公司的份额将从50%提高到90%,税率为9%;小麦关税配额开始是730万吨,后增至930万吨,私营公司占10%;玉米关税配额开始是450万吨,后增至720万吨,私营公司份额将从25%提高到40%;大米关税配额初始是260万吨,后增至530万吨,中粒米和短粒米占一半;实行关税配额制的农产品国营企业未使用完的配额将再分配给私营公司。

5、逐步放开进出口经营权。我国已承诺逐步开放分销服务,除原油、成品油、化肥、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和烟草等八大宗产品由政府指定的少数公司专营外,其他商品的进出口将在3年内逐步放开经营,给予境内所有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保证国有企业(含贸易公司)象私人企业一样按市场规则经营,政府不直接或间接干预影响这些企业的经营活动,这些企业对货物和劳务的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政府不再提供出口补贴。

6、完善知识产权保证立法。我国承诺,加入WTO后将遵守《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协议》(TRIPS)。我国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有关的知识产权保证法律和法规都需要按照TRIPS的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

如果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在诸多新的领域如环保、劳工标准等方面达成协议,那么中国还要在这些方面承担相应的政策调整义务。

三、逐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1、放宽外商投资限制,逐步放开服务贸易。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普遍的国民待遇、普遍取消数量限制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两项基本原则。按照WTO规则和我国承诺,我国已经对现行有关外商直接投资的三个法律进行了修订:如取消本地含量、外汇平衡、出口比例、技术转让和建立研发机构等审批外资企业的条件;消除对外资企业在劳动雇工等领域的歧视性待遇,取消外资企业在规模、地域等方面的限制。今后调整的重点是取消对外资企业在税收等方面的超国民待遇,实现内外企业同等税负、公平竞争。同时要改革外商投资审批制度,增加审批透明度。审批程序应力求简单、公开和有效率。要修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的承诺,对《目录》中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进行逐项重新审定,并根据我国产业结构变动进行动态调整。

扩大外商投资领域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方面。根据中美达成的协议,我国将允许外商进入银行、保险、分销、电信、运输、法律咨询和会计等服务行业。不过,开放程度的扩大在各个领域都有过渡期,同时保留了审批程序。

2、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融资渠道方面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的政策环境。尽管九届人大宪法修正案将非国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对“保证个人合法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和完善,加之实践中侵犯个人产权方面的问题屡有发生,给民营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带来突出障碍。因此,要加强对民营经济的产权保护。要改变过去以所有制形态为立法依据的做法,赋予不同市场主体平等地位。不管是外国公司还是国内公司,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要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

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将民营经济与外商投资一视同仁,鼓励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当前最为紧迫的是要打破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性垄断,在已经开放的领域进一步消除依然存在的某些歧视,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的有效机制。即使在传统上被视为国家垄断的基础产业,也应该允许国内民间投资主体自由进入竞争性环节,或不受限制地参与垄断环节的特许权竞争。

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根源是我国不合理的金融体制结构。由于地方性、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融资活动受到禁止,而我国的大银行很难为其提供服务,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也不可能为那些大量的地方性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因为这些金融机构并不具备信息优势。只有培育一大批民间金融机构,才能胜任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工作。现在炒得很热的“风险投资”其实历来都是中小企业所能获得的主要资金来源。关键是要打破金融领域的市场准入障碍。我国不仅需要众多的民间银行、信用社,更需要大量的投资基金以及地方产权交易中心等形成的“多渠道,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使得各种投资活动得以展开,使得大批中小企业得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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