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挪用与挪用的法律分析_出纳员论文

社会保障基金挪用与挪用的法律分析_出纳员论文

探析贪污挪用社保资金案件发生的规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社保论文,案件论文,规律论文,资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黑龙江省审计厅在组织全省社保资金审计中,查出并经法院判决的个人贪污挪用社保资金案件14起(以前年度11起)。这14起案件中,涉及养老保险基金的8起、医疗保险基金的4起、民政资金的2起;属于合伙作案的3起,占案件总数的21.4%;涉及直接违法犯罪人员27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人员10人。从审计的角度看,这些案件之所以会发生,而且长期没有被发现,主要在于涉案单位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相关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等。为了防范和控制类似问题继续发生,我们认真总结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探析违法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段和规律,在审计实践中充分发挥“免疫系统”功能,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金”和“救命钱”。

贪污挪用社保资金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从14起案件的违法犯罪事实看,贪污挪用社保资金的原因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涉案人员理想信念动摇,职业道德缺失,法律意识淡薄;二是权力过于集中,有的领导既当“裁判员”义当“运动员”,权力不受监督和约束;三是虚构业务活动,编造虚假信息资料,这是造成贪污挪用社保资金的“温床”;四是没有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内部控制制度严重缺失,或有制度不严格执行,形同虚设,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五是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导致不法分子骗取社保资金;六是主管部门对社保资金的管理职责没有完全履行到位。

审计机关重点对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社保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分析。这14起案件所涉及的直接违法犯罪的27人均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不法手段作案。其中:出纳、会计人员12人,业务经办人员9人,主管相关业务的领导干部6人。审计发现有6个市(县)社保局、民政局、医保局的出纳员,利用本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分设会计和出纳岗位,财务部门内部也没有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甚至有的单位将支票、预留银行印鉴由出纳员一人保管,而且收取医疗保险基金开票、收款也均由出纳员一人办理,没有任何内部牵制和审核程序。出纳员可以随意开出现金支票提取现金,由此造成贪污挪用社保资金797.49万元。

审计还发现社保资金被个人贪污挪用后,造成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和银行实际存款余额不符;会计人账的金额与业务部门实际收取的金额也不符。从实际情况看,这些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手段并不高明,但为何能屡屡得手,而又长期没有暴露,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出纳员伪造银行对账单,掩盖单位银行账面存款与银行实际存款不符的事实;二是出纳、会计人员长期不核对有关账目;财务部门也不及时与业务部门核对收入。有3个市(区)社保局、医保局的出纳员分别在两年半、三年、五年的时间里,多次以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手段掩盖违法犯罪事实,竟然没有被单位发现;有4个市(县)社保局、医保局5起案件,都存在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实际存款余额不符,单位的收入与业务信息不符的情况。但由于会计与出纳员长期不对账,财务核算又与业务核算脱节,致使不法分子贪污挪用社保资金的违法行为长期没有暴露出来。如某市民政局出纳员,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问里,多次提取现金不入账,先后挪用民政资金81次共计146.52万元;某县医保局出纳员,在两年半的时间里,以私自截留收取资金和提取现金不入账等手段,累计挪用公款257万元。由此,在今后的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应高度关注社保资金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以被审计单位日常管理存在的漏洞为切入点,查找问题,发现线索,掌握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手段和规律,维护社保资金的安全。

贪污挪用社保资金的主要手段和方式

我们从这14起案件中,分析出不法分子贪污挪用社保资金的五种手段和方式。一是截留收取的社保资金不入账;二是开具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不入账;三是虚构参保人员信息,套取社保资金;四是利用外部相关业务,将社保资金转移到其他单位套取现金;五是社保资金管理人员与外部人员联手,以违规办理工伤、病退等手段骗取社保资金,并收受他人贿赂。

(一)出纳员偷盖、伪造单位公章和法人印鉴,套取并贪污挪用社保资金

某市社保局和某市民政局的出纳员,趁会计不在,开具现金支票并偷盖预留银行印鉴,提取现金不入账。经查,两个单位的出纳员分别贪污挪用养老保险金574.63万元、民政资金553.76万元;某区医疗保险中心出纳员,伪造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发票专用章,多次截留和套取现金619.79万元并贪污挪用;某区社保分局聘用的出纳员,由其本人管理单位财务专用章和预留银行印鉴,空白支票虽然由别人保管,但他私自到银行购买了现金支票,并以不法手段到银行提取现金81.45万元,占为己有。

(二)单位出纳、会计和业务人员等联手,虚构业务事项、开具虚假票据骗取社保资金

某市社保局出纳、会计、业务人员等4人,在两年半的时间里,由业务员开具虚假的养老金拨付单,出纳员分26次把养老金转拨给某旅游公司,会计又指使该旅游公司提出现金284.87万元,全部由4人私分。某县医保局原局长伙同原副局长,在任职期间陆续开出假的医疗票据,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由局长提供给副局长“参保人”的姓名及需要报销的金额;副局长负责索要医疗费票据、填写姓名和医疗费金额、伪造医院公章、编造报账结算单,而后拿到医保局审批报销。仅一年多时间,就伪造了20份假的医疗票据和报账结算单,套取现金36.25万元,其中一部分被2人私分。

(三)内外勾结,狼狈为奸,骗取社保资金

某市原人社局副局长兼社保局局长,利用主管工伤保险、劳动鉴定和社保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借解决改制企业职工退休问题之机,伙同原市人社局纪检组长,以及主管工伤鉴定、医疗鉴定、养老保险审批、就业局档案审核和管理人员等6人,与14个参保单位的有关人员相互勾结,为不符合工伤、病退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为了能够让这些人违规进入“金保工程”,他们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把批准时间提前3至4年,骗取养老金,并收受他人贿赂。

(四)滥用职权,违规操作,贪污挪用社保资金,收受他人贿赂

某市社保局建筑行业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违反建筑行业养老保险金征收程序,贪污建设单位委托其代缴的建筑行业养老保险金220万元;某市财政局社保科长违反社保资金审批程序,贪污挪用社保资金300万元;某市社保局建筑行业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滥用职权,违反建筑行业养老保险金缓缴审批程序,私自同意参保单位缓缴建筑行业养老保险金,共收取3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贿赂款315.91万元;某市人社局副局长兼社保局局长,任职期间滥用职权,擅自为不符合并轨条件的某公司减免基本养老保险金81.74万元,并收受他人贿赂。

(五)利用计算机收缴费系统终端漏洞,骗取医保资金

某医院收款员以其担任医保系统收款员职务和熟悉计算机终端操作系统的便利,利用收缴费系统终端存在的漏洞,从医保系统中为本人及其弟的医保资金账户分别增加55.16万元和14.21万元,并在药店套取现金5.3万元。

从贪污挪用社保资金案件中得到的启示

通过剖析贪污挪用社保资金案件发生的原因、手段和方式,我们从中总结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启示。

(一)对涉案单位的启示

社保资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内部防控机制和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弥补制度缺陷,堵塞管理漏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互相牵制、互相约束,不敢贪、不能贪的内外部环境。具体来说,一是选好用好出纳、会计等重要岗位的人员;二是建立业务岗位分离制约机制;三是建立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四是建立和完善内部决策机制;五是有效防止虚构业务事项、编造虚假资料等问题;六是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七是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好法定的财务管理职责。涉案单位应认真分析案情,从案件中汲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内部核算、审核和监督管理,防止出纳、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社保资金。同时,要明确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财务人员、业务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和相关业务经办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把容易出现问题的风险点和控制点细化分解到每个人,并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个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特别是对调度、使用大额资金,决定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等,要坚持多方参与、共同研究、集体决策,防止因一个人说了算而导致贪污挪用社保资金案件的发生。要制定并实行财产盘点、财务核算、业务核算等定期稽核制度。在处理经济业务事项过程中,要认真审核相关业务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防止不法分子以虚构业务、编造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或贪污挪用社保资金。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通过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纪问题,有效防止社保资金被挤占、贪污、挪用等问题。主要领导要树立科学管理理念,认真立规矩、定制度,分解和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管理程序,依法行使财权,保证事权合理有效运转,管好用好社保资金。

(二)对主管部门的启示

社保资金是为参保人员的未来生活提供最基本保障的“养老金”和生命意外抢救或医治的“救命钱”。主管部门应规范和加强社保资金管理,防范各种风险,确保社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一要进一步加强社保资金的统筹管理。在宏观层面研究推进五项社会保险的统筹级次,从机制上防止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在微观层面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管理方式的各类资金,目前在管理、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各项资金合理有效地管理、分配和使用。二要规范和完善对社保资金的监管措施。针对各类社保资金的管理状况,研究制定分类监管的措施和办法。如:针对社保资金运行的主要环节,研究制定风险控制办法;对人、财、物管理和审批等重要岗位及人员,要建立互相制约和监督机制,引导社保资金管理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堵塞各种管理漏洞。三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针对目前信息管理软件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逐步规范应用软件的开发、使用,依托信息化平台,适时监控重大资金动态和重要业务活动,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四要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要充实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督促社保资金管理单位定期对重要业务岗位人员进行核查,促进单位规范管理。五要提高社保资金业务审批和资金收支的透明度。逐步推行公开低保人员信息,公开业务审批时间和程序,公开财务收支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对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启示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注意发现重大案件线索,不要忽视任何细节。当发现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有疑点时,审计人员一定要有职业敏感性,深入调查,追查到底。一要从被审计单位的银行账户入手,追踪资金流向。向被审计单位索要银行对账单,亲自与银行核对,确保在拥有真实会计资料的前提下进行审计。一旦发现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余额不符时,一定要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对不一致的收支业务,要到银行调取原始凭证,以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二要认真审查银行一收一支业务,防止资金被转移挪用。要特别注意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银行一收一支业务在单位账面上有记录;另一种情况是银行一收一支业务根本不在单位账面上体现,但银行对账单上有记录。这两种情况都有可能是将资金转移到了账外。审计人员一定要认真审查一收一支业务,确认有无转移或隐匿资金情况。三要注意审查是否有编造虚假账簿,或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以便发现利用“小金库”等账外资金进行贪污挪用的线索。审计人员要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总规模进行了解和分析,结合各种业务、统计数据和抽查票据等情况,甄别对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假。还要善于从蛛丝马迹中发现疑点并进行跟踪,避免以假账为依据进行审计,若如此不仅难以发现问题,而且会使不法分子漏网。四要注重对被审计单位的资金往来事项进行跟踪审计。一方面,审查其是否利用资金往来账户贪污挪用资金;另一方面,审查其是否利用资金往来账户把各种收入、上级拨款等,转移到账外私存,或先将资金转到外单位账户,而后再通过外单位贪污挪用。五要高度关注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高智能的职务犯罪。审计人员要以职业的敏感性,下大力气审查被审计单位计算机系统的控制制度、使用权限等,以便及时发现高智能的职务犯罪行为。

(四)多措并举,构建防控体系,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共同维护社保资金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加强对各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修改现金管理条例,控制和规范现金使用额度和审批程序,从源头上防止和避免从银行多头开户,套取现金,造成账外账、资金体外循环等问题。税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行为,确保各单位取得发票的真实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法执法情况的监督,下大力气抓好单位主管领导和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强化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尽快制定与会计电算化有关的会计准则,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确保会计信息质量。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高度关注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发现不真实或有疑点的线索要追查到底。同时,要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作用;要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核查力度,切实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问题。各执法单位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依法追究虚构经济业务、开具虚假发票、做假账等不法分子的责任,加大对造假行为的惩处力度。此外,在社会管理方面也要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法律意识。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针对不同层次的人员定期进行财经法律法规培训,全面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营造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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