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建设的枢纽与基点_人性论文

精神文明建设的枢纽与基点_人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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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现成发展模式可循的历史格局,决定了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理论滞后。为此,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理论研究,是实践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课题。

精神文明建设的枢纽:“行为文明”

迄今为止,我们所使用的“精神文明建设”一词,一直是一个含义广泛而模糊的社会概念和宣传用语。对物质文明畸形发展的担忧和不满,使大多数社会成员近于本能地认同精神文明建设,他们赋予这个概念的含义是:一个社会应该讲道德,处事公道;风气良好;一个人应该做好事,做好人,既顾自己,也顾别人和社会。无疑,这种社会生活意义上的界定是对的,但它只是一种基于生活体悟的感性认识,有必要发展为理性认识,从本质上了解“精神文明建设”的确切含义与界限。

文明的出现,源于人们对人性的认识。人性既有积极、光明的一面,也有消极、阴暗的一面。前者为人类带来福祉,后者给人类予灾难。基于此种实践经验,人们开始自觉不自觉地以人类所拥有的各种手段对人性进行调控,即保护、激励人性的积极面、光明面,抑制、打击人性的消极面、阴暗面,人类由此开始进入文明。所以,文明的内涵就是沿着正方向调控人性,发扬人性的光明面,抑制人性的阴暗面。文明的进步,其实质就是人们能越来越自觉、越来越有效地发扬人性的光明面,抑制人性的阴暗面;反之,就是退步,由文明向野蛮倒退。所谓文明建设,就是提高人性调控工作的水平和成效,推动文明的进步。

“精神”的含义要比“文明”复杂一些。在哲学上,与“物质”概念相对应的“精神”概念,涵括了物质现象以外的一切现象。基于这个理由,与“物质文明”相对应的“精神文明”,理当涵盖“物质文明”以外的其他所有文明,其中包括人的精神的文明状态。它正是我们多年来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最为重视、一心想实现的东西:我们追求的精神文明,是希望实现人的思想、观念、意识、道德的文明。

然而这样的思路是否正确、是否可行呢?让我们看一看。

文明是人调控人性的活动过程及其结果。按行为科学的区分,人的活动可分为动机与行为两个部分,因而人的文明活动可分为行为文明和动机文明,其活动的结果则可分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个精神文明包括了人们所创建和(社会)意识文明和(社会)制度文明。实际上它包含了四部分内容:①(社会)制度文明;②(社会)意识文明;③行为文明;④动机文明(或人的精神的文明)。其中的重点是动机文明。

确实,作为人们文明活动的结果,我们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抓社会意识文明、社会制度文明,是于理有据的和可行的。但从人的活动过程看,我们能要求于人这个活动主体的,却只有“行为文明”和“动机文明”这两个方面。而在这两个方面中,我们能求得的,只有“行为文明”而很难获得“动机文明”。“动机文明”的难以要求和获得,既源于动机的内隐、复杂及与行为的多维相关,亦出于由此而来的不易疏理与表述。与具有社会公共生活意义的“行为”不同,“动机”纯属个人头脑中的思想、情感活动,并无社会公共性。因而要求人的动机文明,不但无法判定,也超出了社会公共生活的需要而含有某种“思想警察”的意味,它既无必要,也不可以,更不妥当。

由上所述,“精神文明建设”实际上能做到的事情有三个方面:一是社会意识文明,二是社会制度文明,三是人们的行为文明。由于社会意识文明、社会制度文明二者都是人们行为文明的产物与结果,所以精神文明建设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是抓人们的“行为文明”。“行为文明”应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生长点、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枢纽与纲领。抓住了“行为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全局就可纲举目张,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点:“群体行为文明”

一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不同于个人的修身养性。个人修身养性是社会成员的个体活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却是社会全体成员规模宏大的群体活动。这个区别看似十分明显,却往往被人们忽视。事实上,长期以来我们在精神文明建设中,一直在用对待个体活动的方法对待群体活动,即把全社会参与其事的精神文明建设,当作了个人的修身养性之事。这一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把着眼点放在培养个体典型上,以为精神文明建设就是培养若干先进个人;其二,在衡量、评估精神文明建设状况时,以先进个体的多寡为尺度,而不以社会整体风气的优劣为标准;其三,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提倡一种超越功利的人生追求和思想道德境界,并以这一标准来要求群体。

为使精神文明建设收到实效。第一,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以“群体行为文明”为基点。先进的个体自是多多益善,但他们与群体相比,总是少数和例外,精神文明建设的对象、载体与主体,始终是群体;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重心,始终是“群体行为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衡量尺度,应始终是“社会风气”。第二,基于群体活动的动力机制规律,为了促进“群体行为文明”,我们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必须保持思想道德进步与功利得益的高度同向与一致。事实上,只有当优秀的道德行为能为人们带来物质与精神方面的利益时,它才能成为群体活动的动力和活动内容。

如何促进人们“行为文明”。在这一点上,行为科学的“需要——动机——行为”链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思路。人的行为源自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能满足人需要的事,人们总对其怀有强烈的冲动,谁都难以阻挡;而人们不需要的事,人决不愿意去做,纵使在强力之下做了,也视同苦役,毫无内心的渴求与喜悦。质言之,人的持久行为,只能产生于某种强烈的需要。这一人类行为规律昭示我们,要使人们“行为文明”,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设法使“行为文明”成为人的需要乃至迫切需要。就是说,我们应设计、实行一种社会运作机制,使人们只有通过“行为文明”这个中介、这个关口,才能获得且必能获得满足自己各种需要所需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从而使“行为文明”成为人的一种必不可少的需要。我们说具有这样的机制性调控功能,能将人的自发行为引入“行为文明”轨道的,只有道德教化与规范制约二法。

道德教化以晓喻为主要手段,晓之于理,动之于情,唤醒、激发人的自尊需要,并引导人懂得通过“行为文明”来满足自尊需要和正当的功利需要。规范制约则以奖惩为主要手段,即以法律和习俗所具有的奖惩力量,给“行为文明”的人们予自尊、功利方面的奖励,给行为不文明的人们予功利、名誉上的惩罚,从而迫使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功利需要和自尊需要,不得不趋向“行为文明”。久而久之,当这个过程经历足够长的时间跨度后,原初的“被迫”,在经过了无数次的重复后成为习惯,“习惯成自然”,“行为文明”的诸多要求,由此成为人们生活中必要而自然的社会习俗和行为习俗,文明的进步就在这个过程中实现并凝结成根底深固的生活习俗。

需要指出的是,营造一个使“行为文明”成为人的迫切需要的环境,包括两方面工作:一是如何设计出一种制度和机制,一是要实行这种制度和机制。相比之下,前者较为容易,后者则困难得多。比如法律规范:立法之难,人所共知,尤其是制订宪法这样的国家根本大法,殊为不易。但相对于执法之难来说,立法方面的困难就小巫见大巫了。特别在中国这样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家里,执法更为困难,众多的法外之权、法外之人,以至法上之权、法上之人,往往使法律条文形同虚设。而要是真的连规范人们行为的最高准绳法律都贯彻不了、不起作用的话,“行为文明”就无从谈起了,并势必转向“行为野蛮”,精神文明建设云云则不啻子虚乌有的呓语了。

社会精英阶层的存在是一个客观事实。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它的精英层面,这个层面既可能仅是某个单独的群体,也可能由几个群体构成。就中国而言,传统社会在结构方面的社会精英层面由两个群体即官员群体和士人(或读书人)群体构成。对大众阶层有精神感召力的,实际上只有士人群体。这个群体的最大特点,就是被老百姓和社会称颂了几千年的“清高”。而为了实践、保持这个“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清高”,一代代读书人付出了极其昂贵的代价,作为回报,老百姓和历史将读书人定位为社会的道德楷模。

因此,当今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其重要前提之一,是必须将干部群体和知识分子群体铸造成社会生活中“行为文明”的楷模群体,由这两个群体来示范何为“行为文明”,何为精神文明建设。对此,历来是中国社会中道德楷模的知识分子群体显然负有更多的文化、道义责任,尽管这个群体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生存处境并不美好。事实上,这也是大众阶层对知识分子群体的期盼和历史赋予这个群体的使命。知识分子群体能否继续“清高”下去。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在根本上决定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命运。

应该指出知识分子群体对精神文明建设所关甚巨,事实上,与千百年来历史上的情况一样,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干部群体的道德状况或“行为文明”水平,从质的规定性上决定了我们社会的整体文明水平。其二,干部群体只有成为道德楷模,方能在道义上合于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共产党立党为公的宗旨,才不会使这二者仅仅成为招牌。其三,干部群体只有成为道德楷模,才有可能在道义上真诚地而不是虚假乃至虚伪地号召和领导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因此,干部群体能否成为社会的道德楷模,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影响也是决定性的。

在此,有必要强调指出干部群体中高层领导的“行为文明”状况或道德状况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相关。高层领导的“行为文明”水准或道德水准,是国家和社会文明、健康的基础。作为干部群体中的一个小群体,高层领导通过政治决策权和人事任免权,实际上从根本上决定了干部群体的思想道德状况。

本文所述的四个方面,远未包括精神文明建设基本思路的各个方面,但它们确实是其中比较重要的几个问题。但愿我们所作的挂一漏万的探索,能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推进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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