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民间文化对民族审美心理的塑造_民俗论文

论民族民间文化对民族审美心理的塑造_民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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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作为已往历史活动的成果,作为民族审美的创造物,它总是按照美的规律来行进的,自然便成了民族审美的特定对象。事实上,民族审美的功能几乎全部都由民族民俗承担起来。民俗既然是一种蕴含着美的创造物,就必然包含着一种民族所特有的、和民俗相依存的认识论方式和价值体系,积淀着一种民族特定的审美心理结构。在众多的民族事象中,我们既能见出民俗作为创造的主体的审美心理模式,又可见出民俗作为创造的客体的审美心理个性。民俗对民族审美心理的模塑是一个不容争议的历史过程。因此,只有从民俗的角度研究民族审美,民族审美特征、民族审美心理的特殊性,才能得以很好地把握。

一、民俗中注重人格完善是作为特定审美经验模式而存在

所谓人格,就是指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或指人的道德品质,或指人的能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的资格。〔1 〕人格既是对个体而言,又包含有时代、阶级、集团、民族的内容。个体总是根据时代、阶级、民族的文化目的和核心来建构自己的人格。民族民俗所注重的人格内容,受各民族特定的文化需要的影响。在狩猎文化中,由于自然界和生产力之间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人类为了生存就必须设法增强自身的力量来与自然界相抗衡。这时的人格内容就包括有刚毅、勇敢、强悍的品格,有坚强的意志、坚韧不拔的精神,有大公无私、聪明能干的品德,箭术好,有丰富的狩猎经验,有团结互助的意识,等等。如此种种人格表现,是由狩猎文化的需要而产生的。而且,这种人格既是个体的需要,也是整个氏族集团、民族对它的个体的要求。只有集团或民族的每个成员都具有了这样的人格力量,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于是,旨在加强这种人格的民俗文化便应运而生,它的本质就像马林诺夫斯基所说:“文化根本是一种‘手段性的现实’,为满足人类需要而存在,其所取的方式却远胜于一切对环境的直接适应。”〔2 〕体现着这种本质的民俗事象比比皆是。珞巴族的头饰、面饰、服装式样、器皿装饰等,就是适应狩猎文化的需要而产生。他们用打到的猎物来装饰、美化自身,所获得的猎物越多,装饰品就越多,装饰品成了勇敢、力量和智慧的象征。同时,珞巴族男女均纹面,在额前、眼前、两颧和下颏上纹有斧形、三星和须状图案。德昂男女还有穿鼻习俗,在两鼻翼上各穿一个孔,戴金属鼻环作装饰。这种固定的人体装饰习俗,也许还有别的功用,但它主要是为了显示装饰者忍耐痛苦的力量和勇气。格罗塞说:“关于固定装饰的研究叫我们明白原始人往往制胜自己的怯弱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3〕藏族的跑马射箭习俗在西藏一直传承了有千余年的历史。每当藏北草原的金秋或藏南谷地农闲季节,一群群强悍骁勇的青年男子,腰挎箭袋,背负硬弓,骑着用哈达、羽毛和铜铃打扮的骏马,意气风发地活跃在赛场上。赛场上人山人海,呐喊声震天动地,这种习俗起源于狩猎和战争。只有具备了力量和智勇的伟大品格,才能战胜自然的和社会的敌对势力,从而实现人类的自由意志。所以,这种习俗的功能目的,主要在于培养整个藏民族成员都具备勇敢、强悍、雄健的人格力量。只是由于社会历史、自然环境的不同,各民族所采取的实现这种人格的“手段性现实”——民俗事象也不同而已。而它们的实质都是要通过不同的习俗来完善整个民族成员的勇敢、强悍的人格。

在农耕文化中,人与自然界的矛盾状态得到了相对的缓和,因阶级分化的加剧使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矛盾日益成为社会生活的焦点,伦理道德的体系像无处不在的灵魂,泛存于社会和宇宙的每个角落。这时的人格内容就包括了勤劳勇敢、心灵手巧、善良纯朴、正直坦诚、热情大方、团结互助、心眼好、重情义、尚礼节、谦恭、追求正义与和平安宁,等等。每个农耕民族便根据现实条件创造了自己的民俗,旨在对成员强化上述人格内容。海南黎族的试才习俗、云南傈僳族的抢婚习俗,其中就包含了对男方的勤劳勇敢、能干、不懒惰,对女方的心灵手巧、善良、心眼好等人格内容的要求,否则婚姻就不能达成。哈尼族青年男女结婚一定要选择属狗、属牛或属马的日子,这一缘于农耕文化的习俗中就包含了对勤劳为美的人格评价。水族的“梅酒宴”和“肝胆酒”就包含有谦恭、胸襟坦诚、重情重义的人格的肯定性评价。布依族“六月六”吃乡利习俗,其目的就在于淳化族风,培养族人以和善为美的品德。侗族的鼓楼及其有关习俗把团结互助的精神升华成一种集体主义。随着民俗的不断演示,民族的每个成员便都被纳入了上述人格模式。

创造了畜牧文化的民族也确定了自己的人格内容。如热情好客、勇敢智慧、开朗、活泼幽默、注重礼节、忠诚、乐于助人、尊老爱幼,等等。畜牧民族同样也创造了强化这些人格力量的民俗,西北的维吾尔族、塔吉克族、柯尔克孜族、哈萨克族等都在各自独特的民俗中,努力完善这种人格,以满足这些群体的文化需要。

无论哪种文化都会规定出与之相应的人格内容。把民族的所有成员都模塑成具有该文化特征的个体。民族集体通过民俗对所有个体的人格进行塑造,来壮大群体的力量。个体通过民俗自觉接受群体施与的人格影响,以满足个体对群体的趋同心理。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个体身上具有与群体趋同的内在机制,“由是文化把许多个人转变为有组织的团体,而使之无止境地存在。”〔4 〕正因为追求人格完善的民俗给民族群体的个体都带来如此之大的功利,人们就会把它当作体现了自己本质力量的对象来欣赏它,对它产生一种既隐藏着功利又脱离了功利的审美态度。参与到这类民俗活动中,必然会获得有关人格内涵的审美经验。这种审美经验随着民俗事象的不断重复而被强化,积淀为一种经验模式,关于完善人格的内在要求作为一种模式存在于审美者的心理结构之中。它影响着民族审美主体对人、对事物、尤其是对社会形态的美的审美判断。

二、抗争与消融体现民族审美心理的个性与共性之关系

民族民俗以其传承性和集体性的特征,影响和约束着人们的心理和行为,塑造了人们的群体行为模式和群体心理模式。同样,民俗也塑造了民族审美的心理模式。这种塑造归结起来是通过两条途径,即民俗的自然影响和通过一定的强制性手段加以约束。

通过自然影响并非没有压力,只是这种压力不是人为的,而是民俗本身形成一种文化氛围,对群体中的个体产生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克特·W·巴克称之为“信息压力”和“规范压力”。巴克说,在这种压力下,“通过遵从,群体的整个成员受到诱导,便和其它成员一样地行动,甚至当他感觉到他们对刺激的反应是不正确的时候也是如此”〔5 〕。每个人都是生活在一定的文化氛围之中,如果其行为和审美心理与所处的文化氛围不谐调,就会产生与群体进行信息交流的困难,自己的行为和审美心理就难以为群体所理解。这就势必产生信息压力和规范压力,迫使个体调整自己的行为和心理方式,使之与群体趋于一致。关于人体装饰的习俗就足够说明这一点。大量的民族学资料显示,直到近代,仍然保持纹身习俗的民族有高山、黎、傣、独龙、怒、布朗、佤、珞巴、基诺等民族。他们在面、胸、手、脚等部位刺上各种图案或花纹,以此为美,并乐此不疲。纹身是一种以自残方式求美观,但这些民族却能严格遵从这一习俗。这是民俗对个体的行为和心理施行自然影响的结果。在傣族和布朗族民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青蛙腿尚且有花纹,男人的腿怎能没有花纹呢?”在他们看来,纹身是男人的一种荣耀,没有纹身的人,人格低下,连水中之蛙都不如。这种男人常遭姑娘的白眼,很难得到姑娘的青睐。因此,男子从少年时代起就开始在腿上、身上、胳膊上刺纹,自觉接受这种文化的影响。体饰的其它方式如染齿、穿耳习俗,对个体的行为和审美心理模式的塑造,同样遵循自然影响的原则。布朗族、德昂族、哈尼族和基诺族等,用嚼食槟榔或草烟与某些植物及石灰的混合物,人为地将牙齿染黑,并以此为美。在这些民族,染齿是一种每人必做的事情,它可以保护牙齿,防止口臭,标志着男女青年已成年。而且它显示了美。如果某个成员不染齿,就会被周围的人耻笑,很难找到情侣。基诺族除了染齿、纹身习俗外,还行穿耳习俗。他们认为没有穿耳的人一定是懒鬼,必为社会舆论所不齿,甚至不被承认是基诺人。因此,小孩长到七八岁时,便要双耳穿孔,内塞竹管。随着年龄的增长,竹管也由细变粗,耳孔逐渐扩大。长到十五六岁时,他们便在耳孔内插上鲜花,以示自己在寻觅情人。这种基诺族形成了以耳孔大为美的集体审美心理模式。一旦上述民族的某个成员认为纹身、染齿、穿耳不美,不接受上述民俗所施予的影响,他就会被他所在的群体所不容。迫于规范压力,他就会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和心理方式,使之与群体的行为和审美心理趋于一致。久而久之,在个体身上便形成了一种面对纹身、染齿、穿耳习俗而遵循符合群体情形的反应模式,这是一种审美心理共性对个性的自然消融,其结果是,民族审美心理呈现出一种缺乏个性的群体共性状态。

我们还应看到另外一种情形:民俗对人们的行为和审美心理的约束是通过相对的强制性手段实现的,禁忌和习惯法就是这样的民俗。禁忌在各民族文化中广泛存在。弗洛伊德对这一习俗的特点进行了概括,他说:“‘塔布’(禁忌),就我们看来,它代表了两种不同方面的意义。首先是‘崇高的’、‘神圣的’,另一方面,则是‘神秘的’、‘危险的’、‘禁止的’、‘不洁的’”。“塔布即意指某种含有被限制或制止而不可触摸性质的东西之存在”。〔6〕禁忌一旦确定,便能对群体产生很强的约束力。水族、侗族、壮族及云南许多民族对铜鼓形成一种禁忌,因为铜鼓是一种礼器,象征着群体、财富和地位,又是一种法器,用于宗教祭祀,所以它是神圣的、崇高的,人们不可随便触摸和使用它。彝族用作祭祀的牺牲禁忌是黑色,祭奠神灵、祖先时用的公鸡、母鸡、猪、羊等牺牲都要是白色,因为人世间重黑色,神鬼世界重白色。某一个体如果违禁,人们便会认为他将受到来自禁忌物本身魔力的惩罚,或者遭致群体的惩罚。各民族中所存在的宗教禁忌、生产禁忌、语言禁忌、一般生活禁忌,都会对个体产生强有力的约束力,并循着一定的模式运动,从而造成一定群体的行为模式和审美心理模式。

习惯法对人们的行为也采取相对强制性的手段加以规范。所谓习惯法就是指民间法律而言,侗族的“款”及许多民族中的乡规民约等即是。如果说禁忌对行为和心理的强制主要靠信仰的力量,习惯法则是依赖于群体的互相监督和对习惯法条款的实施,有的也掺杂着信仰的成分,如对违背者的诅咒等。习惯法的强制力相当强,很多民族中具有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敬老爱幼、团结互助等行为模式,在相当程度上是习惯法约束和规范的结果。

禁忌和习惯法对审美心理没有直接的约束和规范作用,但它塑造了人们的行为模式,规定了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恶的,什么是美的,什么是丑的,它把整个群体都纳入了一个统一的关于善恶美丑的体系里。这就无异于它把人们的审美判断、审美经验、审美态度都收入一个模式里。禁忌和习惯法把民族审美心理间接模式化。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民俗通过自然影响和强制性约束,既直接塑造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艺术行为模式,也间接地塑造了人们的审美心理模式。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把审美创造也纳入了民俗的范畴。所以,民族的艺术便因为民俗的规范而模式化。一个民族的建筑从结构到装饰,工艺品从造型到图案装饰,民歌从曲调到歌词,服饰从式样到色彩,舞蹈从基本语汇到功能的实现,音乐从基本语言到情感的表达,都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即使各个时代都会加入一些新的内容,但也脱离不了既定的模式。同样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的审美欣赏也纳入了民俗的范畴,欣赏也是属于集体性的活动。群体的审美情感、审美理解、审美感知使每个个体在欣赏过程中抵制不住群体欣赏模式的渗染。何况个体身上的那种想与群体趋同的内在机制,往往使他改变自己的客观的价值判断,接受模式的影响。创造美和欣赏美的行为必然会强化审美心理,在审美对象、审美观念、审美理想、审美情趣、审美要求上给审美心理施予规范压力和信息压力,迫使个体自觉调整自己的心理方式,使之与群体趋于一致。强大的群体共性力量在相当程度上消融了个体个性的合理展示,整个民族审美心理呈现出一种单一的共性状态。

一般来说,由于民俗的影响和塑造,人们的行为和审美心理都是与规范的模式相吻合的。但是,“人的行为不只是‘受法则的支配’,人还要‘变更法则’或‘创造新法则’”〔7〕。人类有一种先天性的不愿受约束的本能和创造的欲望。尤其是群体中的少数睿智者,这一点表现得更为突出。在审美领域更是如此。严格意义上的审美是一种充分展示个性的自由感受。对民俗的审美虽然呈现出浓郁的模式化色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实现了个性后的自由意志。首先,民俗使个体行为模式化后,对民俗的审美活动便成了个体的自觉行为和精神需要。民俗不再是外在于个体的东西,而是作为审美对象使审美主体可以自由地观照自身的本质力量,此时,主体的审美心理便是以独具个性的运动方式,满足了个体不同于他人的审美需求。许多民族中那些能分出输赢,比出高低的况技习俗,那些按照套曲、即兴填词的民歌,那些以歌为媒的开放式择偶习俗,都很能给主体的审美心理展示个性提供机会,使审美心理呈现出个性色彩。其次,对民俗事象的审美虽然总是以集体的形式出现,但任何审美都是个体内在心理生活与审美对象(包括表面形态和深刻含义)之间往返交流和互相促进。人的感觉的丰富性、生活经验的差异性,使人们对待具体审美对象的态度,如选择、敏感、注意、侧重、记忆等就可以有所不同,从而审美中每一个体的想象、理解及情感反应也有所不同。此外,个体审美心理还受特定条件下的情绪、机体生理状态的影响。因此,在对民俗事象的审美活动中,个体的审美心理虽然必定要遵从群体模式,但审美心理的个性也会在对共性的抗争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来。

产生于民俗活动中的民族审美心理一方面具有模式的共性,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切审美活动所应当具备的个性色彩。个体在对民俗事象的审美活动中,既能感受到由古老民俗塑造的民族审美心理模式的存在,及其所带来的历史重负;又要摆脱这种模式,创造一种富有个性的审美方式。这种艰难而痛苦的审美心理共性与个性的斗争,一直存在于民族审美心理结构之中。从民俗事象产生的那一天起,这种共性与个性的矛盾关系就一直存在着。民俗的传承与变异的历史就是这种共性与个性在进行消融与抗争的历史。在今天的民俗审美活动中,这种个性对共性的抗争、共性对个性的消融表现得更为突出,但历史发展的结果一定是,民族审美心理个性的强化,表现为模式的共性定会逐渐弱化而被积淀成一种潜意识。

三、民族审美心理的独特结构得益于民俗的形式与内涵的历史积淀

每一种民俗事象都有一定的形式和形式掩盖下的意蕴和内涵。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些民俗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变成了一种人们期待凭藉它能得到满足的方面。当生产力水平把人们从民俗的直接功利性一步步地拉开后,民俗的内涵和形式便变成了一种审美对象。人们便把其中合目的性即“善”的内容和合规律性即“真”的形式逐渐积淀下来,变成人们审美能力的一部分。首先从民俗的内涵方面看,每一种习俗都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文化需要而被创造,都包含有“善”的内容。生产习俗旨在祈福禳灾,渴望丰收;社会习俗以维护一定的秩序、确保群体的延续和发展为目的;岁时习俗主要为了总结生产生活经验;宗教习俗满足了人们的崇拜欲望,并希望获得神灵的保佑;娱乐性习俗消遣了人们剩余的精力,并锻炼了生产技能。虽然这些“善”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历史阶段性、阶级性和民族性,但它毕竟满足了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本民族人民就对它产生一种文化认同感。一个民族在其文化特质形成并整合其它文化因素的过程中,这些“善”的内容随着民俗功能的历史性嬗变而大部分被积淀下来,转化到民族的审美心理结构之中,变成某种感知力、表象力、想象力、思考力以及某种潜在的无意识意向。其次,从民俗的形式方面看,每一种民俗都有一种符合历史性规律的形式,一种“真”的形式。每一个民族的服饰都有自己的样式、结构和喜爱的色彩,每一个民族的建筑都有各自的结构方式和装饰方式,每一个民族都有各自表现勇敢、强悍和力量的独特方式,它们作为民俗内涵的载体也是民族文化的创造物,包含着民族的智慧和精神。所以,民俗的形式随着历史的进程积淀为民族审美心理的形式感。如“韵文开始于原始歌谣,散文的小说来源于神话、传说和民间故事。戏剧来源于古代社会宗教、巫术仪式和原始歌舞”〔8〕。水族服饰禁忌红色和黄色,朝鲜族、蒙古族、羌族等崇尚白色而厌恶黑色,彝族、阿昌族、布朗族却崇尚黑色而厌恶白色。所有这些审美的形式感都是从民俗中积淀下来的,民俗的内涵和形式作为民族审美的客体,它反作用于主体的审美心理。这种反作用因为反复出现,民族审美心理结构就在感知力、想象力、思考力、情感力、表象力等方面积淀有民俗的内涵和形式方面的内容。作为审美能力的历史性准备,这种积淀的结果常常约束着民族审美心理的运动方式,使民族审美对某一类对象的感知、想象特别敏感,而对某些客体却是盲区。正因为民俗的内涵和形式在民族审美心理结构上的积淀,才使得每个民族的审美心理各有差异,表现出审美的民族独特性来。

注释:

〔1〕参见《现代汉语词典》“人格”条。

〔2〕〔4〕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90页。

〔3〕格罗塞:《艺术的起源》第62页。

〔5〕转引自周国茂:《民俗与行为模式》,载《中国当代民俗学》,上海文艺出版社,第88页。

〔6〕《图腾与禁忌》,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出版,第31页。

〔7〕池上井彦:《符号学入门》中译本,第80页。

〔8〕钟敬文:《民俗学与古典文学》,载《中国当代民俗学》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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