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的研究_青少年犯罪论文

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的研究_青少年犯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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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问题研究在国外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 早在1734 年至1828年这个时期,皮塔尔和费尔巴哈就积极倡导对被害问题的研究。但作为一门学科——被害者学的建立只是最近几十年的事。在本世纪20年代末,德国法学家、律师本杰明·门德尔松发表的《论被害者的人格》一文,引起学者们对被害问题的注视和研讨。接着在1941年,德国犯罪学者汉斯·范·亨蒂(1887—1974)发表了《罪犯和被害人的相互关系》,三年后,本杰明·门德尔松在布加勒斯特又发表了引起争议的题为“新兴的、生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研究领域‘被害人学’”的演讲。1948年,汉斯·范·亨蒂发表了《罪犯及其被害人》一书,极大地推动了被害人的研究,带来了被害人学的发展和繁荣。1957年,萨拉·玛杰里·弗顿提出了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应予以赔偿的观点。1960年,第一部关于赔偿犯罪被害人损失的法律在新西兰诞生。随后,英格兰、美国的一些州、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相继制定和通过了类似的法律,一些国际性被害人研究团体、国际被害人学会随着对被害人研究的不断深入也宣告成立。1973年,以色列的德帕金在耶路撒冷组织召开了“首届国际被害人学学术研讨会”,大会讨论了对犯罪和被害人态度问题。1976年在美国召开了第二届讨论会,重点研讨了被害人学的研究范围和前景。1979年的第三届研讨会讨论了如何进一步完善和促进被害人学的组织建设问题……。1994年8月21—25 日在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市召开了第八届被害人学学术讨论会,主题为“家庭暴力”,与会代表500多人,中国首次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可见, 国际上的被害人研究已初具规模并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

我国对被害问题的系统研究起步较晚,直到本世纪80年代才开始介绍国外研究状况,以前对被害问题的研究则是分散包含在法学中的犯罪学、犯罪侦查学、犯罪心理学等相关的学科中。目前对被害问题研讨的基本特点从内容上看,以介绍国外居多,开拓性地结合我国实际对被害人研究的较少;从方式上看,主要是分散的、零碎的研究较多,系统的研究较少。根据被害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秩序运行的间接作用,结合我国的实践,我们认为应大力加强对被害人的研究,对被害人尤其是加强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的深入研究有着重大的实践指导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加强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研究,有助于揭示和预见犯罪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以便加强对犯罪的预测和预防。

犯罪预测是指人们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对过去、现在犯罪现象及其它相关情况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据此推断和测定未来一定时空范围内伴随原因和条件变化可能出现的犯罪现象的状况、结构、动态方面的趋势,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一种自觉的能动性活动。犯罪预防是指根据对犯罪原因的科学分析,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的手段和措施,有效地控制、减少犯罪的一种有组织的社会活动。犯罪预测是犯罪预防的前提和条件,而要对犯罪进行科学的预测,则离不开对过去、现在的犯罪状况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分析和测定。我们知道,犯罪总是在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互动过程中实现的,犯罪人在形成犯罪动机以后,其犯罪心理和动机的外化总要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被害人才能实现。可以说,失去了被害人,犯罪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条件和依赖的对象。故我们认为,对被害人进行深入而仔细的研究,全面了解被害人的性质、特点、被害前的特征以及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可以及时采取各种措施,防止被害。防止了被害,也就阻止了犯罪的发生。对某一地区一定时期内被害人特性和结构的了解,可以预测该地区犯罪的发展状况和趋势。可以帮助我们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犯罪控制,遏止犯罪势头。

二、加强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研究,是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的需要。

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预防、镇压犯罪为目的,根据国家一定时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它社会条件的状况,在深入分析犯罪发生的各种原因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任务所制定的措施和方针。科学的刑事政策是建立在对犯罪原因的全面了解的基础之上的,而犯罪作为一定时期社会的负面产物,又是多种因素和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在有些犯罪中,甚至是相当多的犯罪中,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特征是促使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如性犯罪中某些女性的轻佻,穿着过多的暴露和行为表现上的不适当;某些杀人和伤害犯罪则是由于被害人的工作失误而导致等。所以,我们认为,对被害人进行全面的研究,深挖被害人方面导致犯罪发生的种种因素,可以为刑事政策的科学制定提供有力的素材。

三、加强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研究,可以防止恶逆变的发生,从而加速社会的净化。

恶逆变是指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后,在不良心理的支配下和其它因素的推动下,导致的被害人的逆向变化,亦即从被害者向害人者方向的转化。任何事物都处在不停的运动变化之中,被害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犯罪作为外力强加于被害人的恶性刺激,会使被害人在被害后立即进入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这种人既可能从被害事件中取得教训,迅速摆脱犯罪侵害给自己带来的消极心境,振奋精神投入到新的生活中去,也可能走上由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的道路。实践中,有的被害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后,在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产生了向社会报复的心态,把自己的满腔怒火发泄到无辜者的身上,成为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犯罪者。如有的在自己的财产被他人盗窃、抢劫以后,便产生了也去偷盗他人财产的犯罪心理,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迅速转化成害人者。在性犯罪中,很多受害女青年一蹶不振,在消极、悲观的心理支配下,告别了昔日对生活的热情和向往,从此走上了一条孤独、忧愁的道路,甚至坠入违法犯罪泥坑。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个人认识方面的因素,也有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更有周围人对被害人被害后的冷遇和歧视,还有法律工作的失误,使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种种原因的综合作用把被害人一步步推向了犯罪的道路。这种恶逆变一旦形成以后,往往会比一般犯罪人更加疯狂,对社会的危害性会更大。我们觉得,加强对被害人被害后的心理特征、行为模式的研究,加强对被害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强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做好被害者家属、亲人的思想工作,安抚被害人那颗受到创伤的心,可以防止被害人的逆向转化,减少犯罪的潜在因素,这一工作做好了,犯罪预防工作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动和强化,犯罪也会大大减少,社会环境净化的目标也就更有希望。

四、加强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研究,是建立科学的理论体系和司法实践中揭露犯罪的需要。

犯罪人和被害人是犯罪问题中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两个方面,它们的相互关系促成了反社会行为的极端表现——犯罪的发生。因此,只有对两方面都进行深入研究,才能对反社会行为的犯罪现象获得全面的了解和把握,才能建立起科学而系统的理论体系。现在的状况是,一方面对犯罪人无论是从国际上还是从国内来看,都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作为这种研究成果的结晶——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已建立起来并有了较大的发展;另一方面,对被害人的研究虽然在国际上已有较长的时间,但作为一门学科体系的建立则是最近几十年的事,从国内来看,对被害人的研究则处于起步阶段。这就出现了对同一问题两个方面的研究形成了一轻一重的现状,这一状况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影响了国际预防犯罪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也影响了学科体系的发展。鉴于这一状况,我们认为应大力加强对被害人的研究。通过对被害人的研究,进一步明确被害人的权利和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这样可以鼓励被害人积极检举、揭发犯罪人和犯罪事实,达到及时惩罚犯罪和保护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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