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审计的执行手段是什么?_会计人员论文

国外审计的执行手段是什么?_会计人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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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

按照美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计总署作出的任何建议对被审计单位均无法律约束力。但是,国会拨款委员会每年向各单位提供财政拨款,要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接受了审计总署提出的建议并进行了纠正,如果没有接受和纠正,在下一年度就不给拨款。所以,审计总署的审计建议实际上很有强的约束力。对于被审计单位经济问题的处理,通常是由几个部门配合进行,视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第一,对于触犯刑法问题的处理。审计总署把所有的文件资料移交给监察机构的监察长,请监察机构提起公诉。如果监察长认为有进一步调查的必要,则由联邦调查局进行。根据调查的结果,监察长再决定是否上诉。第二,对于非刑事问题的处理。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严重浪费和管理不善等问题,审计总署将向国会提出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对上述问题处理的审计结论,并在必要时由国会参众两院召开听证会,在会上公开审计报告。对于州一级的机构和非盈利的政府以外部门,如果审计总署发现问题,他们不予纠正,可能导致联邦政府做出削减或暂停拨款的决定。关于对向联邦政府提供产品、劳务的私营公司如果违反合同,可按规定暂停或取消合同。如果有证据证明私营公司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仅他与政府有直接关系的合同可能被取消,而且和政府其他部门的合同也可能因此而被解除。这使得每一个被审计单位都不敢对审计总署的意见掉以轻心。

法 国

根据法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审计法院的职权是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财政法的执行,享有最高法院的特权。其职责就是审查国库、税务部门的收入,国库、政府机关和部队的支出,以及社会保险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等。每年审计完以后,向议会提交审计报告。

法国审计法院的工作程序是建立在一系列法律文件基础上的。这些文件首先是公共会计制度和一系列财政法律。公共会计制度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审计法院每年要对政府管理人员和公共会计人员的实施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判决。对于账目清楚的,审计法院发给“解除责任书”;对于工作疏忽造成经济损失或账目有问题的,则判处公共会计的账目为“结欠”。此时公共会计人员要以自己的财产赔偿损失。如果财产不足,可先由会计保险公司垫付,而后由其分期偿还。审计法院对于在工作中恪尽职守,从未受过处分的会计人员,可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对于有错误的账目,有权要求纠正;对于失职的会计人员,有权处以罚款。对于管理人员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审计法院对管理人员没有处罚权,而是将案件移交财政预算纪律法院惩处。当会计人员退休或离职,审计法院对其公共会计所负责的账目及经济活动等进行审计,并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发给“卸清责任证明书”,否则只有在赔偿了损失以后,才能发给。此项证书对公共会计人员有重大的意义,因为他的全部财产抵押在保险公司里。即使该会计人员因故死亡,他的财产也只有在法院颁发“卸清责任证明书”之后,才可归家属所有。所以该证明书对会计人员及其家属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审计法院每年将年度审计报告上交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并将其登在法兰西公报上,以引起舆论界和社会的关注,发动社会舆论监督。

西班牙

西班牙的审计法院直接隶属于议会,独立于政府,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它有两种基本职能:一是财务审计职能;二是经济司法职能,也即对经济案件裁决的职能,是审计法院专有的司法权力。

西班牙审计法院在宪法和审计法保障下,拥有广泛的权力:一是有权向各单位索取各种书面报告、文件资料、账册凭证和报表等,并指定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对于不按法院要求提供情况或接受审查的公务人员,审计法院有权对责任者处以1-15万元的罚款,可以重复罚款直至充分满足要求为止,并根据对法庭工作的影响程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也可建议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当局对其进行纪律处罚,包括解除当事人的职务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予以停职等。审计法院还有权对那些有义务提供协助而不予协助的单位的情况向议会汇报。二是指派审计机关的审计师、会计师、工程师组成检查组,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经济效果检查,以核实其决算报告是否真实。三是为保证法院所作的决定的执行,法院有权向政府提出建议,对那些在查账过程中被认为应追究责任的官员予以停职、停薪或调离的行政处分,对于触及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直接向普通法院起诉。四是审计法院在执行司法职能时,可以要求各级法官和法院提供帮助,各级法官和法院应根据司法权力组织法和各种司法合作诉讼法提供帮助。

日 本

日本的最高审计机关为会计检查院。会计检查院虽属行政序列,却不隶属于内阁,是一个完全独立于内阁的机构。

在审计过程中,会计检查院审计人员发现被审计单位有某种不恰当的行为,有权要求其迅速纠正,并调整其不恰当的事实。只要发现在法规执行和行政管理方面尚有必须改进的问题,会计检查院就会表示意见或提出改进建议。对于给国家或政府下属组织造成损失的会计官员,如果认为其负有赔偿责任,会计检查院就要求该部门的领导责令其赔偿,同时要求给予行政处分。如果该部门领导置之不理,会计检查院有权要求其采取措施。由于处分要求和管理部门采取的措施都记录在审计报告中,并送交内阁和国会,因此管理部门不得不认真执行处分要求。此类处分要求,只要会计检查院认为有必要即可作出,因此会计检查院的审计结果可以立即反映到有关管理部门。如果发现会计官员有犯罪行为,会计检查院就向检查机关通报并建议收审。

会计检查院提交的审计报告是表明审计结果的书面文件。内阁收到审计报告后,有责任将其附于国家收支决算报告上一并提交国会,审计报告对公众公开,并作为国会公共账目委员会审议的一份基础依据文件。公共账目委员会在会计检查院的协助下,检查政府部门中存在的浪费和无效率现象并定期向国会提出审议报告。会计检查院在以后年度还要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国会报告跟踪检查结果。

韩 国

韩国会计监查院是国家最高审计监察机关。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会计监查院根据监查委员会的决定,要求有关当局采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要求赔偿。根据会计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会计人员违反法律、规章和预算要求而造成国家或地方政府资产损失的行为,监查院要裁定其是否有赔偿责任,然后将裁定书送有关单位领导处理。如果认为有赔偿责任时,要追究其责任。这种裁定带有强制性,负有责任的会计官员必须执行。二是要求处罚、惩戒。监查院可以要求有关部长或指定的机构按公务员条例对违反纪律的人员给予处罚,该单位领导应将其提交给相关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对于在类似政府机构但不属于公务员条例管理下的会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会计监查院可以要求惩戒。三是要求纠正。经审计检查以后,会计监查院发现某些事项违法或不正当,可要求有关部门、纪检机构或相关的领导采取纠正措施。四是要求改正。审计检查揭示出法律、法规或行政惯例中不恰当或相互矛盾的事项,会计监查院有权向国务总理、有关部长、纪检机构或有关部门领导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该法律、法规的措施,或者提出改进行政工作的要求。五是建议及立即纠正。对于某些可由被审计单位自行采取措施纠正,无需裁定赔偿责任或要求处罚、纠正、改进的事项,监查院可发布审计建议书要求纠正;对于一些很小的经济问题,审计组长可以立即纠正。六是告发。根据审计检查结果,会计监查院如果认定会计人员有犯罪嫌疑时,有权向司法机关告发其事实,或向公共诉讼机构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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