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保险研究_保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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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微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小微型企业在提供就业机会、增加财政税收以及出口、促进GDP的增长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小微型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资金的有效供给与利用是促进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1]

      长期以来,由于自身财务制度不规范,信用缺失等原因,小微型企业一直面临融资困难的局面,加之经济危机过后,在整体经济受挫的大环境下,要素价格的上涨和产品供需不平衡使得企业利润空间不断缩小、资金紧缺、还款能力不足,因此更难获得银行贷款,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小微型企业的发展。目前,如何在降低小微型企业贷款风险的同时增加小微型企业的贷款数量,成为摆在政府和金融机构面前的重要问题。

      在此背景下,引入贷款保证保险成为解决小微型企业融资问题的有效途径。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不仅会提高企业的信用水平,解决小微型企业的融资困境,同时也为贷款的提供者加强了保障,降低了内部风险控制成本,解除了贷款发放后顾之忧,也促进了银行对小微型企业金融市场的渗透率,最终改善了小微型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一、贷款保证保险概述及试点情况

      1.贷款保证保险概述

      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权利人直接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用于管理企业风险的保险业务。即由投保人(借款人)向保险人交付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在投保人不能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被保险人(即银行)的贷款时,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付的保证保险合同。

      贷款保证保险制度或类似制度已在发达国家尤其是在日本得到广泛应用。我国的保证保险业务开展的时间较晚,主要是汽车消费信贷履约保证保险和住房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对于小微型企业的贷款保证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在立法方面,20世纪80年代以来,《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保险企业暂行条例》、《保险法》等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保险立法制度不断完善。2009年的新保险法,明确地将保证保险列在了财产保险项下,规定“保险公司的运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至此,保证保险正式出现在《保险法》中。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贷款通过不同形式获得保险,可以降低和转嫁信用风险,间接提升小微型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减少各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约束,打破小微型企业因资产规模小、偿债能力弱引发的融资瓶颈。在我国推广贷款保证保险,是目前解决小微型企业融资问题的新途径。

      2.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情况

      2009年9月,宁波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政府机构的推动下开始进行试点。企业能否获得承保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部门审核确定。企业违约风险主要由银行、保险机构共担,宁波市政府则建立了超赔补偿机制,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费收入150%的部分,给予合理补偿。截至2012年,已累计帮助1400余家小微型企业获得14多亿元的贷款,支付赔款120多万元,很多企业是首次获得银行贷款。

      宁波模式中,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流程是:向银行或者保险公司提交申请材料,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审核提交材料、到企业调查,符合条件后签订合同、发放贷款。保险机构以其收取的保费,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一旦小额贷款的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归还本金,银行进行催收仍未收回,保险机构就要按照约定向银行进行赔偿。有了风险的分担机制,银行的小额贷款违约风险更有保障,增加了向小微型企业发放贷款的动力。保险强化了风险的分担机制。保险机构和贷款发放者同为风险的承担者。一旦发生贷款本金损失,由试点银行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营运中心按3∶7的比例共同分担。后者是由中国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宁波分公司组成的“共保体”,它们之间再按一定比例进一步分解风险和保费。此外,政府财政设立的1000万元超赔补偿基金也给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提供了更多的保障。[2]

      浙江省小微型企业数量约有56.9万家,大部分不满足银行的授信条件,难以获得贷款支持。2011年开始在浙江全省开展的小额保证保险贷款试点,通过银保合作以及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为小微型企业提供了获得贷款的途径。

      2012年9月,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与工商银行重庆分行签订合作协议,开始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进行试点。在重庆的试点过程中,获得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小微型企业要满足具有履行合同、信用记录良好、产品市场销路通畅、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等条件。小微型企业最高可以获得300万元的贷款,其中计算贷款利息的利率不会超过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的30%,保险费在试点期间不会超过贷款本金的2.3%,贷款成本有效降低,对于符合政府扶持政策的小微型企业,同时享有政策的优惠。

      2011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9条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包括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要求拓宽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发展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保监会也于2011年12月要求保险公司发挥保险增信作用,提升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财险)最先响应国家政策,2012年3月30日推出了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平安财险此次开展的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市场化最为彻底,面向包括上海、青岛、昆明、福州、广州在内试点地区所有行业的小微型企业。此业务开展以来,共承保了100多家小微型企业,承保总额超过1亿元,只有1个地区出现了较高的不良贷款率。在风险控制方面,平安财险采用人民银行的征信记录,包括个人和公司两类信用信息,此外,在试点地区设立了专门的小微保险核保专员,通过上门拜访了解企业的具体信息,有效提高承保的质量。

      纵观整体保险市场,贷款保证保险的市场份额仍然极低,全国各地区发展速度严重不平衡。另外,试点方案中的保险均为短期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虽然短期保险可以有效控制保险公司费用,然而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长期风险数据统计和风险控制管理,也不利于长期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险种的设计。

      二、文献综述

      我国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中,商业银行贷款融资占了很大的比重,但是由于信用评级过低,造成了小微型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贷款的局面,融资难是小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

      魏国雄(2010)认为,缓解小微型企业融资困难这一问题需要银行、政府、社会三方面共同努力才能达到目的。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使银行在优化的社会环境下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的创新和改革,为小微型企业提供更多的持续发展资金。[3]

      雄晋(2012)研究认为,造成小微型企业发展困难的重要原因就是融资渠道少,融资数量不足以支持企业运营。企业生命周期短、信用状况差、抵押担保物不足,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社会环境、法律政策等都造成了企业融资困难的局面。因此,只有将政府、市场体系、自身发展和法律氛围结合起来,才能切实解决小微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关于保证保险的研究,理论界认为引入贷款保证保险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有重要的作用。

      曾鸣提出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个新办法可以有效解决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二者联合开办保证保险,先作为政策性保险开办,再引入商业保险的形式,共同解决融资难问题。[4]

      庄庆(2003)讨论了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制度设立的可行性和意义,指出引入贷款保险机制可以解决银行放贷的后顾之忧,提高贷款的安全程度,为企业还款提供保障,保险机构应该开办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5]

      鲍静海、周稳海、李浩然(2007)认为国内应该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他们从多个方面分析了建立这一制度的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困难,同时提出了建立这一制度的总体思路。[6]

      以上文献介绍了当前小微型企业面临着融资困难的局面,指出贷款保证保险的方法值得推广。

      三、发展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意义

      首先,有助于缓解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小微型企业运营状态不稳定,财务制度不健全,银行很难对其风险进行衡量,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发放贷款之前很难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条件进行评估,有些企业蓄意对银行隐瞒真实财务经营状况,伪造财务报表,存在一定的逆向选择风险;另外,银行在发放贷款后,对于贷款资金的实际用途缺乏控制能力,很多情况下贷款会被用于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企业的道德风险使得银行贷款违约风险增加。引入贷款保证保险之后,保险公司通过专业的资信调查了解投保企业的资信状况,使得贷款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得到改善,从而向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会帮助银行控制申请贷款企业的违约风险。

      其次,有效降低了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成本。保险与贷款相捆绑的运作模式有效地完善了信用担保机制的不足,借助于贷款保证保险,降低了银行放贷风险,拓宽了金融服务范围,同时政府的政策支持对保险支出的补贴更降低了融资成本。

      最后,有效弥补信用担保的不足,提高小微型企业的融资能力。小微型企业难以获得贷款的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缺乏抵押担保物品,银行难以授信。通过引入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承担了部分信用风险,企业仅需提供较少的担保抵押物品,就能获得银行贷款;同时,使得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得到放大,帮助更多企业进行融资。

      四、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运作模式及风险控制方式

      1.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运作模式

      (1)小微型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实行统一的审贷标准,对符合产业政策和标准的贷款申请企业按照贷前审查的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时明确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和还款方式,在审核完成后签订贷款合同。

      (2)企业投保贷款保证保险。为了防范企业违约,承担其非故意原因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企业以贷款本息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审核后与企业签订保险合同,承担违约风险。

      (3)银行发放贷款。银行在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后向企业发放贷款。银行对贷款运作的流程要全程监控,核实贷款资金的真实用途,避免企业将资金挪作他用。

      (4)保险公司向再保险公司投保。贷款保证保险将信用风险转嫁到承保的保险公司身上,该险种有很强的专业性,而现阶段国内的保险公司缺乏相关的技术和运营经验,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风险。引入再保险业务,向再保险公司分出保险,将保险公司的风险进行转移,这样做能够把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推进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

      (5)企业使用贷款资金。企业按照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6)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保险赔付。如获得贷款的小微型企业丧失了偿还能力,银行确定企业违约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核赔后,如果确定是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则按照自留额的范围向银行支付赔款,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7)再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分出比例向保险公司支付赔付。再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确定理赔后,按照保险的分出额比例向银行支付赔款。

      (8)保险公司支付赔款,继而取得对借款企业的贷款追偿权。保险公司既可以对赔款金额追偿,也有对企业财产或抵押物的处理权,以此保障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权益。

      2.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风险控制方式

      (1)对于贷款申请者的资信状况调查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开进行。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二者相互补充。银行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贷款资金运用方式、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保险公司的审查主要针对资信记录,防范企业的道德风险。这样,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贷款申请人完成贷前审查,有效控制业务运行中的风险。

      (2)引入再保险机制。保险公司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使得自身承担的风险增加,承保能力下降,企业运营的不稳定性和其他因素使得保险公司有必要将自身风险进行分散。这时保险公司可以向再保险公司投保,使得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增加,更好地承担自身责任,促进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继续发展。

      (3)政府设立贷款保证保险补偿专项资金。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应该发挥调节作用。对于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这项刚刚开展的业务,政府财政应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在保险机构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使用补偿基金进行赔付。这样既调动了各方的积极性,也利于推进保证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五、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放松融资约束的理论分析——一个博弈模型

      

      

      

      由此可得该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Nash均衡,即如果企业以p的概率选择贷款保证,以1-p的概率不选择贷款保证,银行以m的概率选择信用水平高的企业,以1-m的概率选择信用水平低的企业。

      企业以p的概率选择贷款保证,银行会以1-m的概率选择信用水平低的企业,此时博弈的双方参与者都不会单方面偏离其既定策略。在这种情况下,信用低的企业通过贷款保证可以获得银行的贷款,即减少了融资约束。

      六、当前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征信环境不够完善

      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保证保险得以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于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而言,保险办理前的企业资信调查尤为重要。但是国内征信环境整体处于发展初期,难以获得即时、真实、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企业遵守信用缺乏激励制度,失信又没有有效的惩罚制度,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由于小微型企业征信系统记录不够健全,致使保险公司对企业信用审核能力存在不足,增加了核保风险。在企业经营不善时,很难约束投保人,同时,在利益的驱使下,企业如果放弃维护自身信用的立场,引发道德风险,将会给保险人造成巨大的损失。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险公司推广贷款保证保险的积极性。

      2.缺乏专业化人才

      保证保险的运营成本高,面临的风险相对于其他保险更大,对于从事保证保险的专业人员的要求相对会高一些。现阶段保险公司和银行普遍缺少精通保险市场运作和熟悉银行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流程的综合性金融人才。在资信调查环节,需要具有风险判断经验的专业人才,但现阶段保险公司此类人员缺失,对企业信用评价存在技术层面的困难,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于企业风险判断的结果。

      3.试点范围较少,不能满足多数小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现阶段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还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市场上开展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少,而且有明显的地域限制,业务设立试点初期,仅在个别城市进行,有限的试点区域的发展状况不能全面反映保证保险的真实市场环境。而且很多保险公司进行的试点是针对特定行业类别的企业,很多保证保险贷款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借款人多为农业种养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城乡创业者,不能把资金用于消费或其他用途。很多申请贷款的小微型企业都处于起步阶段,资金压力大,贷款坏账损失风险较高,有些保险公司对于此类申请人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4.缺乏政府支持

      保证保险作为辅助融资类保险业务,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其实质上帮助政府承担了部分社会管理职能,这就需要政府的激励扶持政策对其发展给予支持。国家在促进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上,提供了很多政策上的支持,比如多重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针对违约风险在税前扣除违约风险准备金。而现在我国对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的保费收入计入营业收入,而且违约风险准备金在计算所得税时并没有进行扣除。从税收角度来看,保险公司面临税负不公平的局面。现阶段政府在整个制度体系中,主要承担的是外部支持,但是缺乏直接的相关扶持,还没有形成支持保证保险发展的政策环境,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

      七、完善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建议

      2012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努力缓解小微型企业融资困难,推动小微型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创造有利于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在发挥保险业的支持作用方面,《意见》指出,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小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为小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积极发展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加快小微型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1.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制度

      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使得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复杂,为此保险公司有必要提高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优化业务流程,防控内部风险。保险公司要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分析和应对,合理量化评估并持续跟踪,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与此同时,银行在承保和理赔的过程中要对还款期限、借款人的信用、企业的盈利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与评估,与保险公司合作,共同控制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

      针对小微型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和法制都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跟进。评级指标体系应设置符合小微型企业经营特点的定量、定性评级指标及调整规则,建立标准化、专业化的信用评价模型,重点关注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对其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科学的预测。这样不仅可以节约保险公司成本,还有利于保险公司集中精力做好后续服务,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2.加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当前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正处于初始阶段,专业人才短缺,为此应该建立完善的专业人才选拔制度,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既要培养专业化的精算、核保、理赔、投资人才,也要培养复合型人才。同时应积极开拓思路,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重点培养保险人才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着力提高创新能力。加大对保险人才的有效激励和保障。要积极探索各种要素参与分配的办法,将经营管理人才与各类专业人才的贡献、风险、责任和分配联系在一起,建立起能够调动员工积极性、反映公司经营效益和发展状况的分配制度,充分激发各类保险人才的积极性。同时,拓展视野,消除保险业吸纳社会各类人才的行业壁垒,积极吸引相关部门、地方直至境外的优秀人才聚集到保险业中来,可以从银行、证券等行业引入熟悉法律、财务、金融等行业的综合人才,让有利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资本、知识、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充分发挥作用,这不仅能够缓解保险业人才供需紧张的局面,也有利于引进其他行业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3.加强产品创新,优化资源配置

      从国外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经验来看,商业保险机制可以用来完善保证保险的模式。小微型企业运营的不稳定,保险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都造成承保保证保险的保险人面临巨大的风险。这里可以引入再保险业务,分散保险公司自身承担的、超过偿付能力的风险,以此保证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安全。此举既解决了小微型企业的贷款难题,也拓展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通常情况下,开展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进行赔付后,取得了企业的债券,但是此时的企业已经缺乏资金,无法偿还债务。那么,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比如保险公司和银行按照自身承担损失的比例获得企业的股权,既能以股东的身份对小微型企业进行管理,又可将持有的股份出售获得资金来弥补对企业损失的赔偿。

      4.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立法方面我国应该在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内小微型企业现实的发展情况,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针对新问题出台更多相关法律文件,完善借款人失信惩罚措施,加大对恶意拖欠、逃脱金融债务行为的惩罚力度,为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撑,为合法有效融资提供保障。同时,在财政方面,对保证保险给予税收优惠,或对保险公司该险种的营业税与所待税进行减免,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也能减轻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成本。政策方面,给予贷款申请企业保费补贴,对于不同风险类别的企业实行差别费率,有利于保险公司和企业的持续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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