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编辑应增强隐私权保护意识_隐私权论文

报刊编辑应增强隐私权保护意识_隐私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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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布实施以后,涉及报刊、记者、作者的案件层出不穷,出现了“告媒体热”、“告作者热”。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人们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觉醒,另一方面,是报刊某些记者、编辑隐私权保护意识淡漠。报刊编辑应加强隐私权保护意识,熟悉、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这对做好本职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早在1890年,美国著名法学家沃沦和布兰德斯就发表了一篇前无古人的论文《隐私权》,把隐私上升到人的基本权利的高度。

那么,究竟什么是隐私呢?笔者认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公民个人拥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这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秘密的权利。具体到报刊容易侵扰的隐私权,一般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个人希望保密的生活情报资料。这是指公民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尤其是性器官)的秘密;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公民的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电脑内的私人信息);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在内的公民的社会关系;公民档案材料,以及其他纯属私人内容的个人文件。以上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资料,均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

二是合法的个人自由生活行为。这是指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的公民的性生活,不受监督、监听、窥听、摄影录像的住宅内活动等公民合法的个人活动,以及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如:多次失恋、被强奸、患有某种疾病或者曾经患有某种疾病等过去和现在的纯属个人秘密的资料。

三是个人通信的秘密。

熟知了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报刊编辑在进行稿件编审时就要有意识地注意这方面的问题,防患于未然。一般说来,为避免因宣扬他人的隐私而构成侵权,报刊编辑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文章发表前须经主人公审阅或经主人公同意。隐私是公民个人不愿意公开且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强迫其公开的私生活秘密。因此,司法解释中把本人是否同意公开(发表)作为构成侵权的一个要件——“未经本人同意”而公开(发表)即构成侵权,反之则不能认为是侵权。所以,报刊编辑在审读来稿时,一旦发现将有可能对文章当事人的隐私造成侵权的内容和章节时,要及时与文章当事人、作者联系,再三核实、商讨,万不可小疏忽酿大错。

说到这里,我们不能不对当前的一种社会现象进行反思——的确有人在拿自己的隐私卖钱。尊严无价,并不是说隐私不能产生经济效益。既然隐私值钱,出卖隐私也就不足为奇了。莱温斯基请人捉刀的那部回忆录曾向出版商开出了600万美元的天价;刘晓庆、陈国军这对曾打得不可开交的离异夫妇殊途同归地以行动向出版商阐明了一个道理——隐私可以转化为丰厚的商业收益。明星出卖自己的隐私,记者出卖别人的隐私。《绝对隐私》、《相对隐私》、《单身隐私》、《非常隐私》、《贞操隐私》、《情人现象》、《婚内婚外》等大打“隐私牌”的出版物纷纷出笼。日前,安徽一些高校的女生宿舍楼前竟然贴出了“征购隐私”的广告,大意是南方某报刊向女大学生征购曲折缠绵的爱情隐私,一经发表即付重金。对于某些特殊行业的人士来说,隐私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能使人轻易地出名。香港明星早已熟谙此理,一位香港明星主动告诉记者因胸部太突出而有十余次遭遇侵犯的“不幸”。展示自己的“隐私”,使她迅速成名。东施效颦,步其后尘者不乏其人:一位在京城淘金的外地女歌手,虽游荡于演艺圈十余年,但一直没能走红。有人给她出点子:学学香港那位。女歌手心领神会,找来某报记者,将自己的隐私一股脑地全在报刊上抖露出来。文章发表以后反响却不大,又有人出主意让她打官司再炒一把,她随即诉诸法庭,告那位记者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凡此种种,给我们探讨隐私权的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困惑,也提醒处于这种旋涡之中的报刊编辑在工作中遇上这类问题时当慎之又慎,甚至有必要注意保全文稿的原始记录,以备被推上法庭时作反证用。

第二,正确处理公民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如果某位公民的隐私与公共利益、或者说与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发生联系,它就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私事,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对这个问题,恩格斯曾举过一个生动的例子:法国国王路易十五有两个情妇,这是其隐私,但如果抛开这些私事不谈,那么法国革命前的全部历史就变得不可理解。恩格斯举的这个例子提出了处理这类事情的公共利益原则。笔者认为,我们的报刊编辑在处置涉及这类内容的稿件时,也应遵循这样的原则。比如,政府官员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有权对其品行作了解和评价,有权知悉其收入和财产状况,当报刊有必要刊发这类内容时,只要事实确凿,应不算侵犯其隐私权。

西方国家对宣扬他人隐私是否构成侵权的界定,一般还要视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公开发表与非公开发表、公开场合与非公开场合等情形的不同而定,这些原则颇值得我们的报刊编辑从中借鉴。

第三,正确处理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关系。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保护公民知悉和获取信息的权利,这也是国家保护公民创作、言论、出版自由的基础。但不言而喻,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公民一方面要求法律保护自己的隐私,一方面又主张了解自己想要了解的一切信息。如何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冲突,是现代法律不得不直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是报刊编辑在工作中经常碰到的难题。笔者认为,凡涉及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应以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利益为首选。

第四,正确处理舆论监督与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关系。作为舆论工具,对不良现象视而不见,不敢予以批评和揭露,是失职行为。相反,有些报刊为了吸引读者,扩大发行,不负责任地将某些人的隐私公之于众,或为取得所谓的“轰动效应”而轻信传言,报道失实,同样是错误的。在新闻出版界和司法界的天平上,舆论监督和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两者不可偏废一方。

第五,正确处理维护报刊形象与知错就改的关系。报刊是连续出版物,对现实的反映不可能完善和充分,很可能会出现一些差错。在那些差错中,有的就可能涉及所写对象的个人隐私。出了差错怎么办?明智的做法是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消除不良影响。或来函照登,或刊载更正启事,或组织更正性的报道,为受害者恢复名誉,并依法给予经济赔偿。如此,杂志才能在读者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一个没有个人隐私空间的民族不可能是文明的民族。报刊编辑作为精神食粮的制造者,在这方面更应率先垂范。这既是职业道德的需要,也是法制社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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