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议付行信用证项下的结算风险与化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用证论文,试论论文,风险论文,议付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为信用证的当事人之一,议付行即汇票的善意持票人,在出口押汇或称买单议付时,实际上构成对受益人的垫款。这种垫款是以受益人向议付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为前提的,同时若遇到开证行拒付时,议付行有向其前手出票人即受益人进行追索的权利。以此推论,议付行几无信用证项下的结算风险可言,然而事实远非如此,由于信用证议付方式本身及议付过程的复杂性,几乎进出口业务的每个环节都包含着对议付行构成各种现实和潜在风险的可能性,认清这些风险同时有针对性的找出化解这些风险的对策,应是涉外结算银行及其他配套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当务之急。
一、打包贷款的风险与化解
所谓打包贷款又称信用证抵押贷款,是银行对出口商装船出口前的融资,指出口商将国外银行开来的正本信用证作为抵押,向当地银行申请一定比例的款项,用以备货之用。货物发运后,出口商将货运单据提交银行办理议付,取得货款归还银行本息。通常是需要融资的出口商为保持现金流量,伪造虚假交易,请求银行对那些实际与信用证受益人紧密相关的进口商申请开具的信用证进行贴现和押汇。如果这些公司(出口商)无法解决资金困难,留给银行的就是一些巨额呆帐。银行对打包放款必须慎重对待,谨防信贷资金流失。
如果申请打包贷款者信用证金额特别巨大,这时作为议付行就必须进行调查,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认真分析:①申请人是否规模很小,有无固定住所及经营场地,是否皮包公司。②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质量、数量、规格等申请人有无能力履约。③贷款的要求条件是否对银行特别优惠等。若出现明显的疑点和不合常理的地方,作为议付行不宜轻易贷款,在这里,深入细致的调查和分析是化解风险的关键。
二、自由议付信用证风险及化解
在自由议付信用证中,一般不指定议付行。在此情况下,所有出口方所在地银行都有可能成为受益人办理议付的对象。这种自由议付的特征为议付行在议付过程中埋下了隐患。
有些交易在办理运输时,远洋运输公司为争揽业务或为了省时省事,将空白甚至加盖有签章的提单放给出口商,让出口商自行缮制提单,诈骗者利用这一方便钻空子,虚称出口并与国外不法商人合谋,开出信用证,随后立即撤销,但并不告诉任何出口方银行其信用证已被撤销。然后制作系列假单据,随后持这些假单据和作废的信用证到另一银行“交单议付”,骗取押汇款。
这样,当我们任何一个被选定为“议付行”角色的银行,在接到这些空头单证后进行审单,无论是信用证的印押、单据的内容、份数之类,表面上绝对是单证相符,“没有问题”的。若随后就给予押汇,则在此之后该行向开证行寄单时必遭拒付,因为信用证早以因撤消而作废,拒付理由是正当的。这时议付行回过头来找“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自然成了空话一句。因为这些所谓“受益人”实际上是一些熟悉国际贸易结算的骗子,他们骗取押汇后早已逃之夭夭。“自由议付”加作废信用证就这样为议付行设置了议付陷阱。因此,出口押汇即使是真实交易,只要货款没有收回,就存在一定风险。若议付行对有些企业的经营情况不了解,对其背景也不熟悉时,就不能冒然对凭自由议付信用证议付的企业办理押汇,以免上当受骗。
三、开证行受骗的连带风险及其化解
这里有两种情况,其一,卖方以假次货行骗。卖方在交易中往往以低于市价为诱饵,骗取买方上钩开出信用证,等货到目的港经买方验货才知上当,这时买方因经营受骗而无能力偿付开证行垫款导致开证行受到损失。其二,买卖双方串通诈骗开证行。通常买方会开证以高价向卖方购买一些不值钱的货物,开证行(付款行)收到卖方的单据,审单无误后付款。但买方开出的信用证的保证金不足以偿还银行,银行只好处理货物,而货价是原先有意高估的,当然完全抵不上银行付出的款项。虽然银行可以向买方追索,但买方常常是人去楼空,使开证行蒙受损失。
这两种情况下的直接受害者当然是开证行,但从开证行和议付行之间业务的关联性上看,开证行有可能在无奈的情况下,利用各种手段向议付行转嫁风险。从这点看,这和开证行失信或破产而无法履行义务的结果是一样的。因此,这对议付行的工作就必须提出更高的要求,即议付行不仅要严格按银行结算业务办事,同时也要对实物交易这个环节给予关注。非常时期议付行可用福费廷来化解风险。即若议付行对开证行及来证国家不信任,不愿提供融资,可与办理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公司协商,将有关票据卖断给他们,从而规避风险。
四、出口商资信风险及其化解
出口商资信如何是议付行信用证收汇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议付行要了解一旦单据被拒付,出口商有无能力偿还银行借款;是否是本行的基本客户,即:在本行有无人民币或外币帐户,和本行有无固定业务往来;出口商有无出口许可证,是否按信用证要求办理了货物保险;投保的保险公司银行能否接受等等。若出口商信用不良,很可能会出现种种违约情况,造成收汇困难。诸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所交货物与合同及信用证规定不符;短少数量,或根本没有发货;包装不合要求,没有按规定进行防潮及防震处理等;不按规定时间交付货物等等。银行可通过自己同业市场,代理行网络及各种信息源对出口商资信进行调查,若发现出口商信誉不佳、能力有限,议付行要避免对信用证做打包、押汇融资。
五、开证行资信风险及其化解
开证行资信及经营作风对议付行而言至关重要。因为开证行就是议付行的客户。如果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意愿,无理拒付信用证,或随意找出不符点,迫使出口商降价,或协同进口商谋求法院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的支付,或议付行据理力争但开证行就是杳无音讯。如果通过国际商会解决,又必须有完整的信用证单据及往来函电,且交纳不低的费用。若开证行最终仍拒不付款,国际商会也奈何不得。通过法律诉诸公堂,在人财物力及时间上更可能是不堪重负。
对于我们认为风险较大的开证行,议付行不能对出口商做打包、押汇融资。若出口方坚持融资,则要请议付行信赖的银行加以保兑,或建议出口方做进口方的工作将开证行换成议付行熟悉和信赖的银行。
六、进口商资信风险及其化解
国外进口商的信誉如何反映出其对履约和付款的认真性和可靠性程度,应通过各种途径了解进口商的信誉情况。目前我国有些外贸公司为了完成业务指标,轻信外商,不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就订立有关的合同,结果不但自己受骗遭损失,有的也将银行连累进去。银行有义务提请国内出口商在开展业务时要注意同一些老牌的、熟悉的客户打交道,不要随便与新手做生意,尤其是大宗交易。出口商如果对进口商不太了解,议付行要建议出口商提示进口商开来不可撤消保兑信用证,这样保兑银行就可以帮助议付行回避开证行倒闭风险及进口商所在地国家风险。
至于对进口商的了解,则必须对下列内容心中有数:进口商是私营企业还是上市公司?若是上市公司则可以更多地了解其经营情况。另外要弄清进出口商之间是否长期客户关系。信用证资金的来源情况、履约能力、有无进口许可证以及进口商进口货物是出于实际需要还是投机或赌博等。如果进口货物是出于实际需要,一般进口商不会拒付货款。若是投机或赌博,一旦市场发生变化,进口商很容易拒付货款,造成银行纠纷增多。
七、惯例、法律、禁令的风险及化解
进出口贸易涉及不同法律国家的交易,在每一笔商品交易中涉及各方面的合同及当事者。如进出口双方的买卖合同,银行开给出口方的信用证,运输人与出口商的运输和约(提单)等。一旦发生纠纷,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就要向某一国家法庭提出诉讼。而由于各国法律和商业习惯的不同,对合同纠纷处理意见不同在所难免,因而也存在风险。议付行也因此对各国的法律、法规及习惯必须熟悉并能掌握。
而禁令基本意是用于信用证反欺诈的,即开证申请人在受益人存有欺诈时请求法院发布禁令阻止开证行付款。美国法院1941年的一个判例开创了法院以欺诈为由下令禁止银行根据信用证向受益人付款的先河。应该说禁令这类国内法其本身有其合理性,但禁令的滥用不仅损害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原则,使开证行信誉下降。而且有可能成为开证行随意拒付的借口,甚至采用不正当手段以引起法院发出禁令,进而逃避付款,使议付行遭受损失。鉴于此,作为议付行必须采用上述第四点对出口商风险的化解措施,防止受益人存在欺诈预谋免授人以柄,从前提上杜绝法院禁令给自己造成的风险。
惯例的不确定性,法律的复杂性和禁令的滥用事实上都给议付行造成极大风险。当这些风险非常巨大时,作为议付行在结汇方式方面要多用收妥结汇,少用或不用定期结汇和出口押汇方式。
八、进口国国家风险及其化解
①贸易管制风险。当前各国几乎对贸易都有管制,且根据需要不断调整和改变管制的具体规定及措施,使出口商很难适应,也给银行增加了收汇风险。
②金融环境风险。这点在发展中国家尤其突出,现今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急于搞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搞活经济、增加进出口,无论是进出口商还是银行对国际贸易及金融惯例了解相对较少或根本不按这些惯例行事,造成信用证结算业务纠纷增加。加上现今东南亚金融环境的持续不良导致韩国、泰国、印尼等国开出的信用证可靠性不高,这也给议付行安全收汇带来麻烦。
③战争或内乱。国际风云变化无常,一旦进口方国家政局不稳、发生动乱、政变或战争,以致禁止国际汇兑,则议付行将面临更大的风险。
④外汇管制风险。进口国外汇管制可能是交易发生前就存在的,也可能是突然发生的。有些贸易虽然事先已经知道有外汇管制,但若进口商没有事先办妥进口外汇,议付行就可能收不到货款,对有可能突然发生外汇管制的国家更要注意,因为一旦该国宣布冻结外汇,由该国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也将会被止付。
对于这些国家风险,议付行要对进口国的政治经济是否稳定,法律是否健全及其对贸易及外汇的具体管制情况要心中有数,若议付行面临的国家风险太大,只应对信用证做通知而不提供融资,同时提醒出口商注意风险。
九、信用证诈骗所引起的风险及化解
(一)骗开信用证。有时买卖双方会相互勾结,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交易,从银行骗开信用证,然后由双方伪造全套单据,提交银行议付,骗得货款。这时银行是受害者且进出口方往往携款而走或宣告破产,银行很难追回货款。
(二)假冒信用证。指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的假信用证,或是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立伪造的信用证。这大体上也是买卖双方相互勾结,从而共同诈骗议付行的资金。这里银行遇到的往往是国际犯罪团伙。所谓的“卖方”通过虚假名称注册和开立银行帐户,由同伙中的另一部分人扮成买方开出假信用证。“卖方”凭此信用证交单议付,使议付行成为连环骗局中的羔羊。
(三)软条款信用证。即信用证虽然形式齐备,使其所附条款较为苛刻,却不易被受益人发觉,受益人一旦接受该信用证,在履行过程中会发现其条款很难执行,其主动权完全被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控制。软条款信用证的直接受害者是受益人,但若议付行一时疏忽,议付了该信用证项下货款,则损失就在所难免了。
(四)撤消(作废)信用证。这点往往是和骗开信用证结合在一起进行诈骗的。其原理在第二大点。“自由议付信用证风险及化解”中已作详述,这里不再重述。
对这些信用证本身可能引起的诈骗风险,我们可以利用新修订的《刑法》追究诈骗者的刑事责任。
总之,对上述九种信用证项下议付行结算风险,我们不仅要有清醒的认识,还要有针对性极强的化解措施才能使信用证项下议付行风险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