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论文_苏鼎

如何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论文_苏鼎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福建福州 350001

2014年3月,国务院公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在2020年实现全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户籍城镇化率提升到45%,努力完成1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市民化任务。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激励”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要求。

一、福建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现状

(一)城镇化水平稳步提高。2017年,福建省常住人口3911万,其中居住城镇人口2534万人,城镇化率达64.8%,完成2020年规划目标的96.7%;全省城镇户籍人口3805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7.8%,基本完成2020年规划目标任务。

(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实现。福建省全面放开重点群体的落户限制,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破除加速。实施居住证制度,2017年,全省累计发放居住证186.54万张;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接收随迁子女比率达92%;全省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分配的公租房累计达3.55万户,城镇保障性住房常住人口覆盖率达22.5%,同时出台公租房货币化保障政策,向全省729户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实施货币保障。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分别达到89.77%和96%;全年完成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22.35万人次。

(三)市民化推进机制逐步健全。福建省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人口数计算各项标准财政支出,按照常住人口核定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支出需求,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困难县的财力保障,逐步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用地需求。

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是检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指标,目前福建省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相比还有差距,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附加在户籍上的权益没有完全剥离。户籍制度政策体系虽经历次改革,剥离了一些附加权益,但依然还有相当部分的资源分配政策依附在户籍之上。随着各种惠农政策出台,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权益提升,农业转移人口的户口与集体资产收益、拆迁赔偿、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利益相挂钩,农业转移人口原农村户籍的“含金量”也逐渐增加,担心在城镇落户后影响原有权益,对落户持观望态度。个别县、市反而出现往农村回流的现象。

(二)山海城市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转移人口在落户意愿上更加看重城市的大小、资源的优劣,以及能否提供优质的教育、医疗资源和平等的就业机会等。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由于福建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沿海地区经济发达,社会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相对完善,山区地方经济较落后,教育、医疗等社会服务资源相对薄弱,使得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意愿趋于往沿海发达城市。

(三)农业转移人口城市安居困难。福建省农业转移人口就业主要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收入水平相对较低。2015年农业转移人口月均收入3362元,基本无力购买商品房,加之公租房数量有限,供需矛盾较突出,此现象在福州、厦门、泉州等净流入城市尤为突出。较高的生活成本影响了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的意愿。

三、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对策

(一)持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不能一刀切地把农民“哄进城、赶上楼”,而是要在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同步推进中寻找户籍制度改革突破口。要主动跟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户籍服务需求,取消依附在户口上的各项利益差别,将户籍登记变为单纯地确认、记载公民的居住地点、现实职业及各种自然情况的户籍登记,使户籍制度只承担对人口和家庭的社会管理职能而不再与划分享受社会待遇关联。优化不同规模城市的空间人口布局,参照城市承载能力施行差别化的因城制宜落户政策,强化城市经济发展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良性互动。

(二)提升城市承载功能。完善各级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做到不同层次城市的规模梯度规划、产业科学布局和社会功能协调发展。通过建立师资、医疗等资源的定向流动机制、大力发展城镇服务业、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等手段,促进优质资源向城镇流动,缩小城市间的差距,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居住,健康、有序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城市功能的同步提升与互动发展。强化城市的经济功能,创造出充足的就业岗位,吸纳不同层次农业转移劳动力。完善社会生活功能,更加关注城市的住房、交通、科教、卫生、社保、环境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着力提升城市的发展水平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让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在城市中安居乐业。

(三)深化均等化服务进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内容和机制,而财政经费保障是能否有效实施的基础性保障,各级政府应当将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各级政府应当主动研究拓展居住证附加值等流动人口服务内容的研究,逐步扩大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特别是围绕他们最关心的教育、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配套完善城镇住房、教育、医疗、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切实做到资源的合理配置,真正让进城农民“住的下、留的住、过得好、有奔头”。

(四)关注市民化分层需求。对不同群体的分层需求要分别对待,对转移到城市的失地农民,要做好安置与宣传工作,减轻对进城后生计着落的顾虑;重视异地和新生代的农业转移人口的融入渴望,拓宽这些人的城市发展空间;做好农民工的农用地流转、就业服务与法律援助工作,解除这部分人进城后的后顾之忧;对那些暂不具备条件落户城市或者不愿落户城市的,通过居住证使其享有城市的基本公共服务,让其可以在城市中安定下来,进而寻求改善自身生活的机遇。

姓名:苏鼎;单位: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论文作者:苏鼎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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