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风险评估及监管对策_银行论文

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风险评估与监管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对策论文,风险评估论文,影子论文,规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2012年年底到2013年年初,陕西神木民间借贷危机再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这是继2011年上半年以来出现在浙江温州企业主“跑路”、河南郑州担保事件、山西柳林高利贷引发信托危机、内蒙古鄂尔多斯民间借贷断链等金融风险与局部危机之后的又一区域金融风险问题。这也是国际上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声称的所谓“中国式次贷危机”的局部表现。2007-2009年在美国次贷危机中出现的“影子银行”范畴成为近年来的热点,它以货币市场基金、特殊目的载体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其信用衍生品为主要形式的金融形态,具有信用转换、流动性转换和期限转换的银行功能。在中国,具有这些功能的机构有信托、融资租赁、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等。这些金融形态的发展与货币信贷政策、金融监管有关系,也与金融发展创新有关系。那么,我国近两年出现的信托公司风险、担保公司危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资金互助社和投资公司危机等是否说明中国影子银行存在较大的风险呢?影子银行发展的推动力有哪些?该如何控制风险稳步推动利率市场化与金融创新呢?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探讨。

二、国内外就影子银行研究的文献评述

(一)关于影子银行的内涵、功能与范围

关于“影子银行(Shadow Bank)”或者“影子银行体系(Shadow Banking System)”的范畴被广泛关注是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2007年8月,在美联储年度讨论会上,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IMCO)执行董事保罗·麦克库雷(Paul McCulley)提出了“影子银行体系”概念,专指那些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与传统、正规、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相对应的金融机构(见王鹏编译,2009)。此后不久,他又将影子银行的范围扩大到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和信用衍生品两部分。保罗·克鲁格曼(Paul Krugman)于2008年将影子银行描述为通过财务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组成主要是投资银行、经纪商、私募股权、对冲基金、保险公司、货币市场基金、结构性投资工具及非银行抵押贷款机构。纽约联储银行的经济学家Zoltan Pozsar于2010年将影子银行界定为通过广泛的证券化与抵押融资技术工具,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资产支持证券(ABS)、抵押债券(CDOs)与回购协议(Repos)来调解信用的中介。影子银行在信用转换、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方面与商业银行类似。2011年4月12日,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发表的《影子银行:内涵与外延》报告中,从广义角度定义了影子银行体系:指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组织和信用中介业务,其期限与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和杠杆化特征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或监管套利风险。

总结起来,国外就影子银行内涵的界定主要从三个标准界定:(1)监管标准。最早的定义就是以此为标准的,指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与商业银行相对应的金融机构与信用中介业务;(2)机构标准。持有复杂衍生金融工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3)功能标准。具有信用转换、期限转化与流动性转化的信用中介。

其实,前两个标准定义的影子银行不全面。从监管角度而言,有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受到严格监管的,如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中介等;从机构角度看,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及其他一些表外业务也应该属于影子银行业务,透明度比较低一些,商业银行也应该属于影子银行。比较而言,从功能角度界定应该更全面一些。

如果按照功能标准定义影子银行,那么涉及商业银行的某些业务,如表外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回购业务、货币市场基金业务等都属于影子银行业务,券商理财、对冲基金也属于此列;信托公司业务、小贷公司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直接放贷业务、投资公司的放款业务,以及其他民间借贷类机构业务都属于此(李建军等,2012)。

图1 标准的影子银行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图

(二)关于影子银行的发展机制

影子银行范畴起源于围绕信贷资产证券化为核心的信用衍生品的创造与交易。信用衍生品的不断拓展与升级,使得传统信贷脱离了对存款的依赖,实现了资金的快速循环周转,间接扩大了信用规模。因此标准的影子银行应该是指围绕资产证券化,实现信贷资产可交易化,在流动性、期限转换方面发挥作用的金融中介及其信用业务(见图一)。Paul Tucker(2010)分析了影子银行体系中的各交易主体,指出每种金融工具和每个金融市场都将长期的、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短期的、流动性强的负债。影子银行从商业银行获得抵押贷款,以这些贷款的未来本金与利息收入流为抵押发行证券ABS出售给投资者或CDO,CDO机构再以这些资产为基础发行CDO债务工具,CDO的成功发行依靠信用评级的支持以及CDS工具的保障。这个过程实现了两次期限、流动性和资产转换,信用风险被隐藏。从其运行和作用机制来看,影子银行在提供流动性转换、期限转换和风险分担的同时,其高杠杆运作、期限错配等固有特性风险被放大,具有了市场公共性特征。Zoltan Pozsar等(2010)对影子银行的业务流程进行了详细描述,指出了影子银行系统将有风险的长期资产转化为看似无风险的短期负债。信用和期限转换导致了房地产市场的资产泡沫,之后引发金融危机。Manmohan Singh等(2010)论述了再抵押权在影子银行体系中的作用,指出大型银行收到的抵押品减少的情形对全球流动性有重大影响,再抵押权的有关数据和“搅动”因素可以作为央行理解影子银行体系的工具。通过影子银行的运行机制剖析可见,各个环节隐藏的风险在传递过程中具有放大效应。

三、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与结构

(一)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

国内外有些机构测算中国影子银行规模的时候,往往是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资产、小额贷款和民间借贷。美国桑福德·伯恩斯坦研究公司的数据认为,中国“影子金融”的融资规模大约为20万亿元人民币,约相当于银行放贷市场的三分之一(华尔街日报,2012),其口径是融资,与社会融资规模口径一致。2012年11月海通证券测算的我国影子银行规模大致在28.8万亿元,包含信托和委托贷款、银行承兑票据、债券等信用类金融工具和民间借贷和信托融资(辛灵,2012)。实际上类似于广义全社会融资规模当中的非银行贷款融资。笔者认为,标准的影子银行应按照国际上的功能视角来界定,属于高端性金融创新的产物,特别是信用衍生品,在中国并没有多大的发展。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新型业态,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公司、财富管理公司等以及传统的民间借贷,应属于影子金融体系的范畴,因为其功能主要是融资,而不是交易及期限流动性转换管理。

功能标准定义影子银行机构与产品可以归结为货币型影子银行。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规模看,中国是从2005年开始信贷证券化试点,到2007年下半年,国家开发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共计完成证券化信贷资产212亿元;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暂停试点。2012年重新恢复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上海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共计完成192.62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另一重要形态是货币市场基金,中国货币市场基金从2003年开始有所发展,基金净值从当年的42.55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7075亿元,速度较快,但总规模不算大。在债券回购交易方面,1997年6月起,全国统一同业拆借中心开办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回购业务。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年度成交量从1997年的309.87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51.7万亿元,交易所回购交易额从2002年的8878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I5.5万亿元。2012年债券回购平均日交易额超过6500亿元。因此,如果按照国际影子银行的标准,中国的影子银行产品中,应包括资产证券化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短期融资票据与超短期融资票据(CP,SCP)、债券回购、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2012年年底这些产品的总规模约为3万亿元人民币,其中ABS、ABN、CP、CRMW等约1.7万亿元,货币市场基金约0.7万亿元,回购交易约0.6万亿元。银行理财产品可以视作短期融资的重要方式,尤其是非保本的理财产品,基本属于SPV,2012年12月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约7.1万亿元。

用国际标准影子银行来衡量,中国的标准影子银行产品约10万亿元。占银行业全部资产的比重不足10%。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可以看做是信贷型影子银行,这些机构受银监会的监管,其业务规模也不容小视。2012年12月底,信托业总资产超过7万亿元,融资租赁业总资产接近1.8万亿元,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总资产0.76万亿元,再加上同类影子银行机构的资产,该层面的资产规模也接近10万亿元。还有是受地方政府金融办(局)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多部门监管的典当行、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与财富管理公司等。2012年12月小贷公司的贷款余额0.6万亿元。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存在直接放贷问题,2011年底资产规模已经达到9311亿元,尽管2012年年底数据还未发布,但可以预见,该数字已突破1.2万亿元。如果把典当行、投资公司、财富管理公司归入民间借贷范畴,这个民间借贷规模也有近3万亿-4万亿元的资产规模。另外,民间借贷中有一类属于有组织借贷,如商会、企业家俱乐部等,这些机构向会员或成员收取会费,发放贷款,资金来源可能是大企业从银行获得的授信。这部分规模应该在5000亿元以上。而传统的地下金融,如私人钱庄、借贷经纪人、合会等,其规模不容易统计。近年来,私人钱庄纷纷向小贷公司、投资公司转化,纯粹没有身份的钱庄比较少。私人借贷经纪人也是游走在民间自然人与小贷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等法人组织之间,或者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发放贷款。这部分规模不容易区分统计。

(二)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结构

按照影子银行体系中个类机构的资产规模分析,中国影子银行体系是一个倒锥形结构,见图二。

中国影子银行的资产规模还不大,2012年年底大约在25万亿元左右。同期,中国商业银行总资产93.6亿元,影子银行资产规模占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比例为26.7%,占银监会监管的全部金融机构资产规模约18%左右。而美国的影子银行规模在2008年已经超过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欧洲的影子银行规模也与商业银行规模接近。

中国影子银行规模不大,不同类型影子银行机构与产品发展速度有较大差异。资产证券化业务、货币市场基金、回购交易、信用衍生品在中国的发展速度并不算快。资产证券化业务再次恢复试点,还未大面积铺开。货币市场基金发展较快,但总规模不大。债券回购交易活跃,与宏观调控中紧缩货币信贷政策有关系。银行理财产品的快速增长,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有必然的联系。如货币信贷政策方面,每年约8万亿元的新增信贷规模限制了银行贷款的扩张,银行监管中要求贷存比不超过75%、资本充足率将执行巴塞尔协议3的标准也限制了银行的放贷能力。另外,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促使银行尽量减少资产负债期限不对称的敞口,大力发展表外业务,将利率风险转嫁给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和资金的使用者。

近两年来,我国的信托产品大行其道,融资租赁快速发展,成为影子银行体系中新增长点。2008年信托业总资产刚突破万亿元,而2012年年底,已经达到7万亿元。融资租赁业突破万亿元。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行等也出现迅猛扩张趋势。同时,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利率定价方面有比较大的灵活性,更能适应市场的发展,比银行有一定的优势。利率市场化改革实际上是推动了影子银行的发展。

图2 中国影子银行(金融)体系结构

民间借贷同样在紧缩性信贷与货币政策约束下快速发展,通过民间投资公司、财富管理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网络借贷平台等途径,民间借贷有了合法的身份。但是,这些机构经常变换手法来吸收老百姓存款,带有钱庄的性质。过去不合法的地下钱庄,转变为投资公司等合法的法人形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业务。神木县的民间借贷危机,使不少投资公司、典当行等倒闭,已经说明,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产生的风险。

四、中国影子银行的风险评估

影子银行发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会加剧金融的脆弱性,增加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控制风险是金融创新的重要环节。

金融危机之后,影子银行的运作机制、风险传导途径及引发金融危机的过程受到各界学者的广泛关注。国外学者对此进行了一系列研究。Richard J.Rosen(2009)认为,美国金融危机暴露了金融体系中的很多缺陷,而这些缺陷都与影子银行体系发行的金融工具有关;Tobias Adrian等(2009)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推动银行与资本市场融合,加剧金融脆弱性;Manmohan Singh等(2010)认为,流动性枯竭是因为再抵押权减少,大型银行收到的抵押品减少的情形对全球流动性有重大影响。国际标准的影子银行风险根源是围绕信用风险的衍生品不断创设,使得风险被不断放大,当基础资产,即抵押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抵押资产价值缩水,信用衍生品风险显化,形成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风险集中爆发引爆金融危机。

中国的影子银行并不是围绕信用衍生品的信用扩张体系,资产证券化规模还很小,市场尽管推出了针对企业债券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但规模可以忽略不计,目前的余额仅有1.5亿元,也没有多少交易。货币市场基金、回购融资规模增长快,但是,交易机构目标是流动性管理,进入交易市场的交易商信用级别都比较高,受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监管,上海清算所也是重要的监管保障机构,风险可控。银行理财产品与信托产品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的严格监管,信息透明,风险源能够及时发现,尤其是信托产品之间有风险防火墙设计,不会形成系统性风险,局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不过,信托产品的风险是与房地产市场、产业投资领域的风险联系在一起的,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信托业风险具有启示作用(刘文雯,高平,2010)。金融租赁业务本质上是抵押性质的融资业务,租赁业务的关系人之间职责明晰,风险承担范围清楚,是风险很小的金融业务。所以,中国影子银行产品创新与发展并没有明显增加金融系统性风险。

属于民间金融范畴的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还难以大范围从银行融资,与银行信托的合作刚刚开始,最大杠杆倍数也就2.5,目前全国平均的杠杆率仅为1.15倍。而且,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规模不大,总的贷款余额仅5900亿元,仅相当于一家小型银行的贷款规模,风险不大。

影子金融体系中的风险较大的是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产规模突破1.2万亿元,其直接放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一些担保公司不受地方金融办(局)的监管,业务不规范,甚至发展理财业务。还有投资公司和一些理财性的资产管理公司,不规范的贷款公司,其风险不容忽视。民间借贷中的高息集资,某些货币经纪人的违法吸储行为,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财务负担,导致一些企业财务破产。这是应该重点关注的。

五、中国影子银行监管对策思路

在针对资产证券化与商业银行影子化监管方面,龚明华、张晓朴、文竹(2011)通过比较各国针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政策举措后提出,我国应尽快制定并推出《资产证券化条例》,以及规范PE市场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的防火墙,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等。文维虎、陈荣(2010)则建议对不同的影子银行实施分类监管,有归口部门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和评价,尤其是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定点银行账户托管。王茜(2011)主张建立反周期的资本监管框架和流动性监管标准。周莉萍(2012)认为,中国问题有其特殊性,不能简单复制国外对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措施,如果监管过度会抑制金融创新。

笔者认为,影子金融体系中的风险可控点有多个,标准的影子银行重点控制交易中的账户透支,理财账户中收益率与资金运用方向;信托、租赁等主要控制资金行业投向以及融资成本;其他机构主要控制业务的合规性,控制表外业务。银行理财产品也是风险控制的领域,保本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一般进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非保本的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一般不进入资产负债表,形成了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对这部分业务要加强申报式监管。所以说,影子银行不完全是银行以外的机构,银行本身也会设置类似SPV\SIV的影子机构。这部分业务如果一直在表外,则难以被有效监管。建议尽快出台并表处理办法,提高理财产品的透明度。

其他层面的影子信贷业务,如信托业务、委托业务,监管重点是资金的投向,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资金应用,应给予风险提示,以免出现因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风险,尤其是房地产信托。金融租赁业务与机构的监管应尽量统一到一个监管机构,目前分割状态的监管不利于风险控制,建议将全部融资性租赁公司纳入证监会监管。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地方金融办(局)的监管是有效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表外理财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放贷业务应引起重视,提出更高的业务合规监管要求;对于尚未纳入监管体系的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富管理公司等机构,应尽快明确监管主体,建立起信息报备系统,提高这类机构运行的透明度。至于民间借贷,尽快出台放款人条例,将其纳入规范化运营的轨道,可以控制民间货币经纪人的非法吸储行为。存在与某些区域的企业非法集资,非金融企业影子银行化经营,必须给予严厉打击。

中国影子金融系统总的风险是可控的,局部爆发的个案引起一定的社会不稳定风险,2011年以来,担保公司事件、信托产品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理财问题、投资公司诈骗事件、中小企业主跑路事件等,已经折射出影子金融体系的问题。控制影子金融体系的风险,要把握好货币政策调控的力度和提升内容监管的有效性。货币政策不宜太紧,如果银行信贷被严格控制,影子银行业务必然扩张。金融脱媒加剧,资金体外循环缺乏有效监管,必然会在某些环节出现风险。2013年适度增加信贷规模,是降低影子银行风险的重要条件,也是确保经济稳定发展的关键。另外,推进要素形成机制改革,尤其是资金价格形成,可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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